政治清明的传统基因与时代内涵

2014-03-25 07:12谢慧丽
关键词:君主权力法治

谢慧丽

(中共河南省濮阳市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教研部,河南 濮阳 457000)

政治清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倡导和追求的政治理念与行政方式。其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发展至唐宋时期,形成君臣之间以及臣僚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政治体系,利用开放性、包容性的政体,容纳社会不同阶层的代表,以保证群臣直谏和对皇权的有效监督。新的历史时期,政治清明成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赢得群众信任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廉洁政治,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成为政治建设新目标。其中干部清正是基础,政府清廉是关键,政治清明是核心。只有贯彻“三清”要求,才能更好地符合民众的期待,得到人民的支持与信任。

一、政治清明的传统基因

(一)最高权力的节制和界限

政治清明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一直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吴钩写的《宋仁宗逝世,为什么远近皆哭》一文,分析了一个君主的逝世,引来普通百姓甚至敌国统治者发自内心伤心流泪的原因。该文提到了两个典故。一是汴京民间“丝竹歌笑”彻夜不息,有一次宋仁宗在宫里都听到了,便问:“此何处作乐?”宫人回答:“此民间酒楼作乐处。”宫人顺便抱怨说:“官家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则说:“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表达了权力要是变成一种乐趣和享受,民间就要遭殃了的理念。另一个典故说,仁宗提拔皇后的兄长担任一个官职,廷议未通过,禁不住皇后再次请求,仁宗就下了任命的圣旨,结果御史中丞包拯进谏反对,“音吐愤激,唾溅帝面”。于是,仁宗最后收回了成命。[1]

唐朝前期,唐太宗充分调动各种政治力量,纳入相互平衡的权力体系,首先将君主自己处于制约关系中,接受群臣的意见与监督,甚至将谏书粘在寝室墙壁上加以思考。史籍中有着很多太宗纳谏的故事。唐朝前期其他几位君主也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这是唐朝贞观和开元时期百姓富庶安定,经济高度发达的重要原因。可见,古代的政治清明,既便是对君主,也要求极强的权力节制与界限。

(二)政府机构、群臣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

我国古代采用中央集权的行政模式,君主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君主直接对行政中枢进行控制,并不断调整变化行政中枢的机构人员,但是君主不可能将所有权力揽在自己手中,而是利用参与决策的人员和机构分担,如宰相等。经过发展,君主又通过机要秘书班子分割宰相群体的决策权,削弱行政执行机关的行政权。在秦汉时期,行政中枢机关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主管,其在较大的人事、司法、财政上有行政决策权。三府共同决策又有明确分工,丞相府负责民政,御史府负责监察,太尉府负责军政,形成御史府对以丞相为首的行政执行机关进行监察的权力制约体系,但其权力制约能力又极为有限。汉武帝后,隶属于少府的尚书,则作为皇帝的秘书班子,压缩丞相、御史的决策权,发展出尚书台机构,对三府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进行监督、弹劾。尚书台逐渐从宫内走向宫外,转化为行政执行机关。后期君主为了更进一步地制约和监督权力,又分割尚书省行政权力。隋唐时期,逐渐形成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共同决策的中枢体制。明朝开始设六部,成立都察院,设立了六科给事中,分科监察中央的六部。两大系统分工明确,互相监督。清雍正年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另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督地方官员。[2]政府机构、群臣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有效地防止了政府机构、群臣的权力膨胀和失控,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稳定。

(三)政体的包容与开放

我国古代的政体极易造成贵族集团权力过大的现象。为了保持政治清明,古代君主在以皇权为中心的政体下,不遗余力地促进了政权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容纳社会不同阶层参与政治,接受来自不同层面的政治意见,促进社会各阶层介入权力体系。如唐朝前期,由于贵族集团在整个政权机构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权利过大,于是,唐朝延续隋科举制度,使处于社会下层的杰出人士也能通过科举入仕。一些出身卑寒的民间人士,也能凭借自己的才干,得到达官显贵的赏识和推荐,不经科举介入政权机构。唐太宗禀持“为政莫若至公”的理念,做秦王时期,就开设文学官,选十八学士作为自己的智囊团出谋划策,玄武门事变后,又设弘文馆,精选天下有才之士参政。作为最高权力者,唐代前期君主对各种政见有较大的宽容度,如魏征、褚遂良等人犯颜直谏,涉及到君主最敏感的皇权尊严,太宗依然表现出坦荡、宽大的胸怀。[3]这种包容性、开放性,并不是以某种成见作为依据,而是建立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重大问题与琐屑小事上,而非关注行为、言辞上的敬与不敬,使得君主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虽然在当时的社会,还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公平参政,但很多开明的君主都一直在推行这样的理念,保持政治行为、政治运作上的公开,使不同团体、不同阶层的民众不论亲疏、地域,得以享有较均等的参政机会。

二、 政治清明的时代内涵

(一)圣贤之德的价值取向

从我国传统的政治价值取向来看,圣贤之德是政治清明的重要内容。我国古代的政治清明是一种美好、安定、祥和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依靠君圣臣贤、官清吏廉来实现,是一种德治。儒家思想中有着完备的德治思想体系,“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4]。整部《论语》,可以说都是讲的德礼之治。在孔子眼中,道德是比行政命令和刑罚更高层次的约束方式,强调道德教化是比颁布法令及实施刑罚更为重要和有效的为政方式。

民本思想也是德治的重要内容。民本思想最初源于西周,儒家继承这一理念,并形成了系统的“以民为本”的政治主张,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认为国家是君主之本,庶民是国家之本,由此推出,安定民生是政治之本。这种以德为宗,以礼为表,以民为本的德治思想,在我国历史上一直绵延。尧、舜、周文王、汉文帝、唐太宗等,都是以德治天下的圣君。惟其如此,他们才有了不计其数的贤臣,从而有了我国历史上的清明时代。可见,以德治天下,以民为本的政治价值取向,是历史上清明之世的重要基础。新时期,以德治政依然是政治清明应有的时代内涵,应当在传统的重自律、重教育、重人治的基础上,延伸到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监督、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执政理念。

(二)民主法治的法治观念

民主法治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是以法律为基础进行权力的约束。其强调平等,反对特权,保障公民权利,反对执政者滥用权力。民主法治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养社会诚信友爱,激发社会活力,保持社会安定,极为重要。在现代社会,民主法治是发展方向,包括政治构想、政治设计、政治指引、政治决策、政治执行、政治参与、政治协商、政治改革等,都应当最大限度地遵从民意,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5]可见,民主法治是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政治清明的重要内涵。

在当前,我国要实行民主法治、政治清明,一方面,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另一方面,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与意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坚持权力体系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同时要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水平和民主素质,完善民主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和拓展。

(三)廉洁奉公的执政理念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中,政治是以权力和利益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执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是由社会公众赋予的。廉洁奉公是党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直接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廉洁奉公的执政理念,是新时期政治清明的重要内涵。

要实现廉洁奉公,一要情系民众,为民谋利,从内心深处树立爱民、亲民意识,先民之忧而忧,后民之乐而乐,而不应当居于民上,为民父母,应通过一系列富民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实现家家安居,处处和谐,而不能把干群关系看成油水关系、主仆关系,从而败坏党风法纪;二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本质、功能、归宿,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一切权力都是民意的体现,一切权力都应当为民谋利,一切权力都应当在人民的监督与管理之下,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正确用好手中权力,努力为民造福,反对腐化堕落行为;三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正确的导向,认清应当追求什么样的政绩,而不是从小团体或个人利益出发,劳民伤财,只图眼前做形象工程,而要从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出发,运用手中权力,为民众办实事,办好事,造福民众。

(四)从严治党的政治立场

一直以来,反腐倡廉都是民众极为关注的重大政治事件,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在社会转型期,掌握着各种资源的官员、商人寻求相互的认同和支持,权力与金钱、权力与声望相互渗透,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形成特殊利益集团,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之多,团伙犯罪规模之大,涉案金额之巨,令人触目惊心,既给我国的政治清明带来了不良影响,更给我国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和政府将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6]当前,中央表明对腐败零容忍,十八大报告提出“三清”,向社会释放出强烈的反腐信号,强调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政治清明体现的是对法治制度的有力执行,从严治党,要加大对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要求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加大惩罚和教育力度;改进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加强对此类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保障举报人权益;健全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使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合力,压缩腐败空间;加强社会廉政文化建设,为反腐倡廉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通过改革创新,强力构建防腐败体系,促使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实现权力运作的透明化,确保民众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权利的有效落实,防止官员腐败。这种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的政治立场,正是新时期政治清明的重要内涵。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我党反腐倡廉的明确决定,建设廉洁政治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理念和目标。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政治清明同我国历史上的政治清明的内涵有一定的差异性,又有一定的共通性。政治清明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背景。只有认清了政治清明的传统基因与时代内涵,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政治诉求,在民主法治观念的指引下,把握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增进人民的福祉,更好地满足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保证国家活力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欢.政治清明的法律文化考察——以赵宋君臣为中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2).

[2]敬志杰,谢伟.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张学元.王者至公无私,故能服天下[J].学习月刊,1997(8).

[4]王进.为政以德——孔子的为政观[J].重庆社会科学,1997(8).

[5]韩永红.法治视野中的政治清明[J].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11).

[6]葛洪元.按照建设清明政治的要求推进反腐败工作[J].理论视野,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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