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源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康复科学系,南京 210038)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①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②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③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肢体残疾2412万人,所占比重居各类残疾的第一位;[1]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755万人相比,肢体残疾人总数大幅增加。[2]与1987年的抽样调查结果相比,我国肢体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也发生改变,肢体残疾的现患率大幅增加,所占比例也成为各类残疾中的第一位。蔡军[3]通过对127例肢体残疾病人心理社会状况的调查和分析表明,肢体残疾特别是后天性的肢体残疾,由于客观现实的残疾,改变了其原有的实践活动,这种改变从根本上来说是呈削弱性和损害性的,从而严重阻碍其自身完善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也不可避免地失去某些自我尊重和原有的社会地位,甚至还会产生生存的不安全感。而在人格上,最终表现为注意力内敛,抑郁孤独和沉默寡言的内倾性表现。李静璇[4]等人通过对社区残疾人的心理社会问题调查与分析研究表明,肢体残疾人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为倔强和自我克制,自我封闭、孤僻、内省、不主动与人交往。行为和人格偏离的患者,由于情绪极不稳定,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极差,其行为受情绪的影响很大,易于离开实际去思考问题,带有浓厚的幻想色彩,而且思想方法表现出明显的片面性,还会表现出偏执倾向,严重时可有妄想。由此,对于肢体残疾人心理上的康复比肢体上存在障碍的残疾人,更渴望沟通上无障碍和心理上的自我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把残疾人事业作为人道主义事业,把人道主义作为残疾人事业的旗帜提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我们要发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体残疾人,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与肢体残疾人交往过程中的礼仪。在不同的环境下,对肢体残疾人运用合适得当的交往礼仪,不仅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更体现出社会的和谐。
称谓是一个极其庞大的语言文化系统。广义的称谓可以泛指一切人和物;狭义的称谓则专指人们在社会交际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称谓。人际称谓系指狭义的概念,指称的对象是人,他是由人的身份、职业、性别等特征而得来,反映了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套名称。[5]在与肢体残疾人士交往中,特别是第一次见面而不知其姓名时,我们应用正面的词语如“肢体残疾人士”来称呼肢体残疾人,不要出现诸如“瘸子”“瘫子”等带侮辱性质的称呼。同时,不要用“正常人”一词称呼非残疾人,一般用“健全人”一词与残疾人相对应。
介绍是社交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的基本方式。通过介绍,可以缩短人们之间的距离,以便更好地进行交谈、了解和沟通。[6]吴清平[7]等研究表明肢体残疾成人社会支持水平低于非残疾人,人格特征方面以精神质和掩饰倾向两个维度上和非残疾人具有一致性,情绪稳定性得分明显高于非残疾人,性格内外向的得分明显低于非残疾人。表明肢体残疾成人具有内倾、情绪不稳定的人格特征。基于肢体残疾人的心理,我们在与之交往中更应该主动积极些,使他们能感受到主动的善意。
握手是社交活动中重要的礼仪规范。[8]握手是一种礼仪,但人与人之间、团体之间、国家之间的交往都赋予这个动作丰富的内涵。一般说来,握手往往表示友好,是一种交流,可以沟通原本隔膜的情感,可以加深双方的理解、信任,可以表示一方的尊敬、景仰、祝贺、鼓励,也能传达出一些人的淡漠、敷衍、逢迎、虚假、傲慢。根据礼仪的规范,握手时双方伸手的先后次序,一般应当遵守“尊者先伸手”的原则,应当由尊者首先伸出手来,而不可贸然抢先伸手。[9]在与肢体残疾人交往中,一般应在其伸出手有握手的表示之后再伸手与其握手,一方面是出于对肢体残疾者的尊重,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到肢体残疾者由于肢体的不便或由于使用辅助器具而限制其握手。
和肢体残疾人谈话,除了要特别注意回避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的词语和内容,一般情况下,无需考虑残疾人的事情,就像和正常人交往一样,谈话内容根据双向共感原则可以广泛一些,根据谈话对象的爱好,天文、地理、历史、经济、政治、文化、新闻、趣事、国际、国内都可以,使其感到人们并没有把他们另眼看待。如果要谈及残疾人的事时,就多谈些残疾人的事业、奋斗精神,社会的助残活动、个人的助残行为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残疾人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发展前景等正面的话题。
良好的情境是交谈成功的一半,这里的情境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和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的创设是基础的、显性的,易于理解和实践的;心理环境的创设则是深层的、隐性的,相对难以领悟和实践的。[10]肢体残疾人的特殊身体状况使他们普遍具有一种复杂的心理状态,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痛苦与内心深处的自卑纠结在一起,他们大多敏感、自尊。路人异样的眼光,甚至坐在轮椅上与站立的人说话时,被“居高临下”俯视的状态,都会让他们心生不快。与肢体残疾者如坐轮椅的残疾人交谈时,如果时间超过一分钟,交谈者最好采用蹲姿与其谈话,此时双方的目光在同一水平线上。心理环境的创设中,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关键的是要给对方一个平等的心理环境。
去他人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拜访,应事先有约定,不应随时、随意不邀而至,成为打扰对方工作和生活计划的不速之客。[11]这在与肢体残疾者交往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到家中或者是宾馆,造访重度肢残人,一定需要事先征得同意,因为许多残疾人一旦没有佩戴假肢、支具、没有乘坐轮椅时,行动非常不便,意外来访对于他们会有产生压力。
礼仪作为一种行为方式,贯穿于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的全过程,并且能够及时转化为对方的视觉和心理形象,迅速引起对方及他方的审美价值判断,从而使礼仪体现出一种形象塑造的功能。[12]接待礼仪也显示人们的人格修养、文化背景等道德要素的窗口。在有肢体残疾者造访时,要确保肢体残疾者特别是使用轮椅的肢体残疾者能方便进出,在肢体残疾者行进的路径,不要堆放障碍物。
如果在为肢体残疾者提供座位时,最好是提供带有扶手的凳子或者坐凳比较高的椅子以方便肢体残疾者休息。
帮助肢体残疾人前征求其意见。有学者认为肢体上的残疾,给他们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在这样的困难面前有些残疾人对外界刺激敏感,加上经常遭遇挫折、取笑和不合时宜的怜悯,容易产生自卑感。他们在感知、注意、记忆、思维等认识过程方面的特点与常人并无明显的区别,只是在个性特征方面存在些不同于正常人的突出特点。[13]因此,如果是肢体残疾人自己能做的事情,一定要让他们自己做。如果因为他们身体不方便就为他们做好一切,反而伤害了他们作为一个人的独立性和意志、能力等。肢体残疾人很好强,他们不喜欢甚至反感别人对他们的怜悯,如果不征得他们的同意,一上去就帮忙,可能将其激怒,反而会陷入尴尬局面。当然,如果其带有大件行李的时,在征求其同意后可以给以协助。
轮椅对于残疾人不仅仅是代步工具,某种意义上它甚至就是身体的“一个部分”,在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14]在与使用轮椅的肢体残疾交往时,不要倚靠在轮椅上,没有人愿意被倚靠着进行交谈。对于使用手杖或拐杖的肢体残疾者,他们需要借助这些辅助器具来平衡自己,所以在给与帮助时需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搀扶,而不要冒昧的主动上前,这样往往会造成“帮倒忙”。
在与健全人交往的礼仪中,在拍照前应务必取得被拍摄者同意,如果未经同意拍摄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对于肢体残疾者,特别是一些中重度肢体残疾者,由于身体的部分缺陷,在拍照中往往会有一些顾虑,因此,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可在未征求肢体残疾者意见就直接站其旁边进行拍照。
自助餐是一种由宾客自行挑选、拿取或自烹自食的一种就餐形式。这种就餐形式可以不受约束的挑选自己喜欢的食物。肢体残疾人在取食时由于肢体障碍存在诸多不便,健全人应询问其需求,按照要求协助取食品。一般在就餐时,根据其具体情况询问需要什么样的餐具,忌讳直接喂他们吃东西。
社会层面上,一些长期存在的观点认为残疾人由于自身缺陷,在社会参与中处于劣势是自然现象,或基于残疾人对于社会贡献较小而合理化他们弱势地位以及被隔离,对于这些带有偏见的或者说带有歧视性的态度,国家应该从立法方面给与一定的支持,使得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同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视为社会成员多样性的一种,而不是一种病态的存在。同时,基于人本质上的平等,残疾人应该享有正常人一样的权利,最大限度地拥有正常人一样的生活,每个人也应该充分理解并尊重肢体残疾人,以达到真正的和谐社会。
[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2]狄亚,于文方,檀英,等.中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M].北京: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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