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群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杭州 311231)
《旅游法》的伦理努力及实现路径
石群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杭州 311231)
《旅游法》甫一产生,就以旅游者权益保护为主线,并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下妥善处理了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关系。但百密一疏,《旅游法》在惠众和公平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旅游业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越其物质价值,《旅游法》应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伦理目标。为此,国家应加大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和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必须转变观念,发展“社会旅游”,保障弱势群体的旅游权利。此外,还需要其他制度配套前行,保障公民的旅游权利。
《旅游法》;伦理努力;实现路径
历经30年,几易其稿,《旅游法》终于尘埃落定。作为一部综合性立法,《旅游法》亮点频频,其四大立法原则中,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原则是一条主线,贯穿了整个《旅游法》。其他如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原住民的利益均沾、旅游资源的保护等无不闪烁着人性光辉。法律和伦理作为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法以伦理道德为价值基础,伦理道德以法律为后盾和保障。《旅游法》将伦理关怀融入其立法宗旨,回应了大众的期待,当然,要使两者完美结合并落到实处,仍需努力。
1.1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下妥善处理了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关系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与其他各国旅游立法相比,我国旅游立法的最大亮点,体现在以人为本,将公民的福祉放在首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1]。旅游消费属于精神消费,由于信息不对称、异地消费和体验性等特征,旅游者往往成为旅游活动的弱势方。《旅游法》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都明显倾向于旅游者权益保护。总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旅游者的如下权利: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请求救助保护权、请求赔偿权,受尊重权、弱势群体享受便利优惠权。其余各章也或多或少地从各个层面保全了旅游者权利。
《旅游法》强调旅游者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旅游者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旅游从业人员及旅游地原住民的权益保护,离不开旅游资源保护,从而将四者的利益捆绑为一个整体,任何一个部分的缺失都将造成旅游者不能圆满地享受旅游过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尊重并保护旅游从业人员及旅游地原住民的权益,爱护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者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旅游从业人员是旅游活动开展的核心人物;旅游地原住民是旅游资源的所有者,由于长期的人地联系,他们本身及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也成为旅游资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得以开展的保障,《旅游法》通过确定各市场主体和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旅游资源实施了整体性保护,“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1.2 《旅游法》在惠众和公平方面的不足之处
首先,作为一部综合立法,《旅游法》要平衡九个类别行业的利益关系实属不易,但百密一疏,整部法律条文都没有提及旅游权利。之前,向社会民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旅游法)草案》中第三条明确提到了公民旅游权利,即“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受到了学界的一致好评,认为自由旅游的权利、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明确了某些宪法性的公民权利,意义颇大。”[2]《旅游法》正式颁布后,只提旅游者权利,不提旅游权利,是遗漏还是另有考虑,让人费解。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关键是主体所指不同,旅游者权利是针对旅游者而言,即旅游权利得以实现的这部分人。旅游权利的主体,广义指所有人,狭义指旅游者。《旅游法》关注了旅游者权利,而忽略了人人享有旅游权利,忽略了旅游公平。Raoul V.Bianchi&Marcus L.Stephenson指出“主张旅游已成为极其重要的当代公民权的组成部分,正伴随着全球化旅游业的持续发展而产生。”[3]《马尼拉宣言》明确地强调:“旅游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需要之一。旅游应是人人享有的权利。”故有学者建言:把旅游福利作为一种重要民生福利,把旅游福利纳入公共福利政策范畴[4]。希望《旅游法》为旅游福利的实施保驾护航,可惜《旅游法》目前能做到的比较有限。
正如人们有工作的权利一样,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也包括在居住国和海外享有休息、娱乐和带薪假期的权利,利用他们度假的权利,自由地进行教育和娱乐旅行的权利,以及享受旅游带来的好处的权利。——《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1985年)我们追求的旅游公平不是什么抽象的道德观念,而是与人的发展(权利)状态相关联的一种考察社会制度的维度。旅游公平的首要目标是让人人有机会参与旅游。虽然可以说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普遍追求的关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合理状态,是应得与所得的合理关系的一种期盼,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但“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据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世界旅游组织关于“国内旅游”,只计算在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不计算一日游游客。而我国的旅游统计标准则将一日游游客涵盖在内,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按以往全国“黄金周”期间的统计数据,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之比约为1∶5。照此计算,2012年过夜游客约为5.8亿人次,国民出游率不到50%,“大众旅游”远不是“全民旅游”。
针对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旅游权被变相剥夺的旅游歧视问题,瑞恩(Ryan)认为社会旅游是社会公正在旅游领域的实践[6]。《马尼拉宣言》也特别强调,要建立“社会化”的旅游机制,为那些低收入者实现旅游的梦想——“社会化旅游是每个社会为那些最没有机会行使其休息权利的公民所设立的目标”。
其次,强调了旅游者权利的法律属性,而忽略了道德属性,其公平诉求难以落实。
“权利不仅可以大概勾画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个基本类型,……同时也表明了权利既具有法律属性,也具有道德属性。”[7]旅游者权利兼具法律属性和道德属性。《旅游法》关注了旅游者权利的法律属性,而忽略了其道德属性。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请求救助保护权、请求赔偿权均属于法律权利。受尊重权、弱势群体享受便利优惠权则属于道德权利,其中弱势群体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显得含糊其辞、苍白无力。“一个秩序适当的社会不是人们欲望满足的障碍,而是人之完善所必须的条件。然而如果社会的秩序不当,就可能阻碍人的完善。”[8]96因此,国家应首先承担义务,规定特殊群体以何种形式享受何种便利和优惠。其次要鼓励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义务,并给予相应奖励措施,保证旅游公益能持续下去,让弱势群体可以永享优惠和便利,而不是时断时续地“做秀”。
反观各国《旅游法》,一些具有先见之明的国家对公民平等享有旅游权利都做了明确规定。日本《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让公民健康地享受文化生活。美国则认为旅游、娱乐对个人和整个社会大有裨益。美国制订《旅游法》的目的之一是使美国和外国居民普遍享有在美国旅游和娱乐的机会和益处,并保证子孙后代同样享受旅游资源。俄罗斯则把保障公民的休息权、活动自由权和其他在旅行时发生的权利、保护自然环境作为国家调整旅游业务的目的。墨西哥《旅游法》专章讲述国家旅游部通过哪些具体途径保证社会各阶层的“社会旅游”得以实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理论和实践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不论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多么现实、重要,都不会也不可能是各国做出鼓励发展旅游业之决策的唯一标准。”——《马尼拉宣言》。在旅游实践中,旅游业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越其物质价值,如人的全面实现、在对人的尊严与身份予以尊重的精神下的人的解放等。这些观念我们可以从恩格斯以下的论述中得到确认:“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在这个制度下……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9]很显然,这里的“享受资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范畴,随着人类社会的星转斗移,它的内容也相应变化。现阶段,旅游就是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发展的一种“享受资料”。作为规范旅游市场、服务人民群众、引领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旅游法》,在其制订及实施过程中理应贯穿这条价值主线,让“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旅游法》伦理努力的目标。
首先,旅游是促使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基本途径之一。通过考察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指出“由于劳动的非人化,工人从自己生产的产品中,从其他人中和从他们自身中被异化出来。”[8]98他渴望的未来社会是避免异化的社会,每个人都能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在未来社会中,因为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发展,加上社会调控着整个社会生产,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早晨当农民,晚上是批判家”将不再是梦想。旅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局限而不能实现这一理想的缺憾。旅游让人自由迁徙,让人暂时抛开职场压力和日常生活的琐碎束缚,转换身份,体验“他者”的生活经历。“现代旅游业在人类历史上是一种跨文化的最大的、和平的人口移动。”[10]243所以,格雷伯恩称旅游是“神圣的旅程”,“旅游是一种最好的生活,因为它有一种神圣的意义,使人激动,使人更新,使人自我完善。”[10]25旅游在争取自由时间,实现人类自身价值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这和人类社会克服外化劳动,达到“自然王国”的追求不谋而合[11]。
其次,旅游是我们联系、认识自然界——人的“无机身体”的手段之一。马克思指出: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12]56。“人的全面发展”也是人的肉体和无机的身体(自然界)的直接统一,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2]85旅游产生之前,我们通过劳动和自己的“无机身体”进行着物质交换。但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异化劳动决定了我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越强,我们失去的越多,自然界和人走向异化。所以马克思说:对于通过劳动而占有自然界的工人来说,占有表现为异化,自主活动表现为替他人活动和表现为他人的活动,生命的活跃表现为生命的牺牲,对象的生产表现为对象的丧失,转归异己力量、异己的人所有[12]64。随着工人争取自由时间的胜利,现代旅游应运而生。就旅游和自然界的关系而言,人类的旅游活动向来以自然界的山川河流及鸟兽万物为消费对象,在欣赏自然、亲近自然的活动中,人类找到了认识自己“无机身体”——自然界的最佳手段。旅游活动中,人和自然的关系由主体对客体的征服转化为主、客体的和谐相处,完全不同于以往带有暴力性质的占有。
(1)国家应加大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和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通过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处理好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之间的关系,真正落实旅游者权利保护。旅游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索取小费、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等,造成游客和导游关系空前紧张,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其次,导游的职业前景黯淡,很多人只是将其作为一块职业“跳板”。我国职称序列中根本没有导游,导游的技术级别不能在收入、福利待遇等方面得到体现,很多导游不愿在职称评定上花力气,以致导游队伍高、中、低职称分布极不合理。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提出了导游职业自由化的体制建设目标。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把导游分为两种,一种是专职导游,挂靠旅行社并签订劳动合同,有底薪和社会保障;另一种是社会导游,挂靠导游服务公司,和导游服务公司是一种松散的关系,导服公司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目前,导游服务公司多是地方旅游部门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导游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改变导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方旅游部门或退出,成立导游事务所等社会团体性质的法人,负责社会导游的岗位评聘、监督考核、社会保障、业务推介等;或政企分开,实现导游服务公司人员和财务关系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社会导游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系,更好地服务社会导游,保障其权益。只有导游的个人权益有了保障,才能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旅游者的权利保护。
第二,实施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让公民平等享用旅游资源,促进公共旅游资源回归其公益性。我国的旅游资源多数属于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公民作为产权主体在法理上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免费享受国家旅游资源,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更是如此。事与愿违,我国旅游资源的多头管理、区域分割、利益主体多元化等,造成国内景区门票价格奇高,老百姓根本无法享用。因此必须实施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区分福利性和非福利性旅游产品,让百姓各得其所,从而化解百姓旺盛的旅游需求与门票价格居高不下之间的矛盾。所谓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即在保障旅游资源客观整体性的前提条件下,为提高旅游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而进行的体制机制创新。各地在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主要方式有:机构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经营一体化、领导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协作一体化[13]。各国的国家公园管理模式也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很多成功经验。如美国国家公园采取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全国的国家公园统一归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其公益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黄石国家公园每人12美元,只相当于公民月工资的两百分之一,16岁以下免费。
我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已初露端倪,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来避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重点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为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整合区域旅游资源,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实现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尽快降低福利性景区门票价格,让公民平等享用旅游资源。
2011年4月亚太旅游协会在其成立60周年大会上提出了“善行旅游”,该项目的核心就是强调多元化旅游资源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强调遗产的真实性作为遗产旅游的核心吸引力并通过旅游促进旅行者的人生发展、旅游点社区发展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14]。“善行旅游”提倡的“内有向善之心,外有向善之行”新旅游价值观向我们传递着一个重要信息:旅游资源属于全人类,人人得以享有。但前提是我们搞旅游的,不能走老路,靠门票经济赚钱,要在提升旅游综合经济效益上下功夫。唯有此,才能让景区门票更亲民。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价制,给了百姓一个值得期盼的承诺。
(2)转变观念,发展“社会旅游”,保障弱势群体的旅游权利。旅游的市场化正主宰着人们的思想,不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把对旅游现象的分析限制在它的“市场化“属性和获得经济利益以及旅游产业的需要方面,而忽略了旅游的其他重要作用。旅游不仅仅是一项产业,有些国家已经致力于“社会旅游”,把实现公民和社会旅游权利作为国家的义务。俄罗斯、墨西哥的“旅游法”都涉及了“社会旅游”,并将其视为国家支持和发展旅游业的方向。墨西哥“旅游法”专章讲述“社会旅游”,为了在人数众多的阶层中促进“社会旅游”,旅游部承担了规划、宣传、信贷优惠、储蓄计划、活动交流赞助等工作[15]。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比美国落后四、五十年,2020年的中国相当于美国的20世纪70年代,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57%的低收入家庭会参与年均80天的户外游憩[16]。2020年中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通过各方努力,也应该达到这个水平。社会主义社会公正是以权利和义务对等为核心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领域内的公平为一体的总体性公平,其中经济领域内的公正是实现整个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权利和义务对等是社会公正的核心内容[17]。只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国家才能不断实现“社会旅游”,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各阶层的“旅游权利”。
当然,保障弱势群体的旅游权利除了国家政策、法律制度护航,还需要旅游设施、服务技能、信息沟通的完善等。如建立无障碍通道,保证旅游设施的可进入性;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服务弱势群体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培训;设立更广泛的渠道,把旅游信息更便捷、更丰富地传达给弱势群体等。
(3)需要其他制度配套前行,保障公民的旅游权利。旅游权利的实现必须具备两大条件:时间和金钱。旅游所需要的正常工作日和带薪休假是世界工人运动的产物。“除了这种纯粹身体的界限之外,工作日的延长还碰到道德界限。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18]196“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18]198
我国公民除了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还专门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节假日及带薪休假制度保障了公民享受自由时间,马克思曾高度评价自由时间,“整个人类的发展,就其超出对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发展来说,无非是对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并且整个人类发展的前提就是把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作为必要的基础。”[19]但现状不容乐观,2013年7月30日,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发布了各职业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状况调查情况。这次调查,抽样调查了省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1300人,包括公务员、民营企业主、工人、农民工等多个职业群体。结果表明仅六成被访者享受到八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都被无限延长,更遑论什么带薪休假了。
但我们应看到:中国人口红利正逐渐消失,劳动力市场将由买方市场转为卖方市场,企业面临着“用工荒”,在带薪休假“沦陷”的重灾区如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必然会通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福利保障水平来留住劳动者。而劳动者因害怕被辞退而不敢休假的现状将失去存在的理由。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指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届时,旅游休闲理念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公民旅游权利的实现将不再是一个梦想。
立法进程和立法宗旨的进步,总是离不了人类社会的实践需求。景区免费、旅游消费券、桐庐爱心旅游联盟、“我带爸妈游杭州”、景区门票降价、新疆吐鲁番率先实行导游底薪制等虽是点点星火,但终将推动我国《旅游法》不断完善,在传递“善行旅游”正能量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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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宏梅
Ethical Efforts of Travelling Law and the Realization Way
SHI Qun
(Social Science Department,Zhejiang Tourism College,Hangzhou 311231,China)
As soon as the production of Travelling Law,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is taken as the main line,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re solved under the principles eq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However,there are shortcomings in public benefit and fair in Travelling Law.The spiritual value of tourism industry goes far beyond its material value,which requires Travelling Law to take“all-round development”as the ethical goal.Therefore,our country should increase the pace of tourism management reform,especially the reform of tour management and tourism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Also,we must change our attitudes and develop“social tourism”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tourists,in addition,we should perfect other related system and safeguard citizens'traveling right.
Travelling Law;ethical effort;realization way
D90
A
1009-3907(2014)07-0961-05
2013-12-31
石群(1970-),女,安徽宁国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旅游伦理、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