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永娴++++林英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胎儿有何影响?孕期保护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在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长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研究的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陶永娴研究员、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副主任医师林英,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配套规章,作了介绍。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是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四期”劳动保护,其中孕期又是“四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据有关研究估算,我国每年有20万~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显现出来的先天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人,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其中最常见占第一位的是先天性心脏病,每年约有22万例;其次是神经管畸形,每年约有10万例;第三位是唇腭裂,每年约有5万例。另外,据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全国0~14岁儿童智力低下平均总患病率约为1.2%。先天缺陷的原因较复杂,可以是近亲结婚、染色体畸变、基因突变等遗传原因;或放射线、感染、母体代谢不平衡、药物及其他化学物质等环境因素;还有60%~65%是原因不明的,其中包括工作场所存在的放射、化学等物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见,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保障后代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孕前期是敏感时期
孕期为适应妊娠的需要,机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子宫增大,体重增加,能量消耗加大,新陈代谢、心率加快,总循环量增加,心脏负担加大、气体交换增加,肺通气量加大。如果女职工孕期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吸收的有害物质就要比未孕女职工多。更重要的是妊娠后,从受精细胞第四天进入子宫腔,经6~7天着床,至第三周时进入胚胎期,在发育的第二个月末是主要器官的形成期,这一段孕前期是胎儿对毒物最敏感的时期。
从妊娠到分娩如不加以保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有:自然流产、先天缺陷、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围产儿死亡等。自然流产分为临床可识别的,以及临床未能识别的自然流产(或称亚临床自然流产、或早早孕的丢失)。自然流产大多发生在妊娠早期,特别是妊娠12周之前最高。先天缺陷是指新生儿在出生时,机体就已存在的缺陷,这种缺陷既包括形态上的异常(如无脑畸形、脊柱裂等),也包括细胞、染色体和分子的异常。
孕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
孕前期劳动保护
为获得高质量的新生儿,配子必须健全。工作中接触具有性腺毒性作用物质的女工,生殖细胞有可能受到损伤,一旦妊娠,胎儿发育会受到影响。因此,应做好以下受孕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或近期内曾有过急性中毒的女工,暂时不宜受孕,须经治疗痊愈后再怀孕。
从事铅作业的女工,由于铅被吸收入血液后,可蓄积在骨骼中,当食物内缺钙或体液酸碱度改变时,骨内的铅又可随骨钙转移入血液,使血铅浓度增高。因此,接触高浓度铅的女工,或以往曾从事过铅作业目前已经脱离者,即使没有铅中毒的表现,最好也要经驱铅试验后,再决定可否怀孕,即应进行有计划的妊娠。
对接触某些可能具有性腺毒性作用物质后有过两次流产史以上的女工,当获得生育指标后,最好暂时脱离有毒有害作业。
对已婚待孕的女职工,应积极开展妊娠知识、优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使其能选择适宜的受孕时机。
为防止神经管畸形,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免费向孕妇提供在孕前、后各3个月服用叶酸,对此企业与用人单位应大力宣传,让每位孕妇都能服用。
孕期劳动保护
孕期劳动保护对于保护母婴健康,预防先天缺陷,保证胎儿质量,降低围产期死亡,防止流产来说十分重要。因此,应做好以下孕期劳动保护工作:
首先,妇女在妊娠13周内(最好在孕2个月左右)应进行早孕检查。其重要性一是确定妊娠是否正常及怀孕的周数;二是尽早发现不宜继续妊娠的情况;三是可有计划地监测孕期疾病。
第二,妊娠早期要及早脱离有毒有害作业。女职工在孕期应当禁忌以下劳动范围:一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是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是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是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是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是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是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是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第三,要坚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指导、孕期生活指导、孕期劳动制度的合理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作业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四,如出现妊娠反应、妊娠呕吐、贫血、先兆流产、浮肿、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下肢静脉瘤等,应及时就诊并根据医嘱进行处理。
重在落实主体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此外,各级工会与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监督作用,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正当权益。各企业与用人单位是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企业日常工作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女职工保护管理机构,针对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制定并完善各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做好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兴旺发达。未来国际竞争的实质是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的先天身体素质是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所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希望大家都来重视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工作。 编辑 边 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