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赤兵
(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湖南 株洲 412005)
2011-05-06,某发电公司外包项目烟囱防腐施工,由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使用未经检验、没有限位保护的吊篮,致使吊篮冒顶,烟囱顶部施工所使用的钢梁弯曲下降,造成吊篮中3人从高处坠落死亡的重大事故。
2011-05-06上午,烟囱防腐施工单位申请对吊篮进行检验。09:00,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检验人员到达施工现场,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杨某某告知检验人员该吊篮尚不具备检验条件。检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烟道内部收集了有关吊篮的技术资料,准备次日再来进行检验。
10:10,电厂现场监护人、项目负责人、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等准备开会,讨论研究正式施工前的安全措施。电厂现场监护人在离开现场前,将现场的监护人职责书移交给了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
10:40,杨某某违章指挥徐某某、陈某、王某、蔡某某、柏某乘坐未经验收和没有限位保护的小吊篮到烟囱顶部。在此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小吊篮冒顶对顶部承重钢梁产生强大的侧向力,承重钢梁由于没有固定而倾倒,倾倒后的承重工字梁因强度急剧下降而发生弯曲。5名作业人员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阻止小吊篮下坠。蔡某某、柏某爬出吊篮使用绳索进行自救。留在小吊篮内的徐某某、陈某、王某解下自己所系的安全带,将安全带一端系在小吊篮围栏上,另一端系在保险绳上,也未能阻止小吊篮下坠,3人坠落地面后死亡。工字梁上的蔡某某、柏某通过安全带、安全绳和钢丝绳爬上钢梁,经过烟囱外爬梯成功脱险。
使用吊篮时,吊篮内只允许载3人,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5人,超载2人。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升降吊篮承重工字钢梁未采取固定措施,在小吊篮超过提升钢绳的机械极限位置后,发生冒顶,对顶部承重钢梁产生强大的侧向力,从而使承重钢梁发生倾倒,倾倒后的承重钢梁因强度急剧下降而发生弯曲。这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明知吊篮有缺陷,在吊篮未经检验检测、没有达到合格要求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小吊篮。5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高,违章使用有缺陷的吊篮,违章操作吊篮超过限位,使小吊篮冒顶。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小吊篮没有投入限位保护(限位保护未接线),致使小吊篮冒顶时无保护。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电厂烟囱防腐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督不力,对吊篮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载人的情况失察。这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没有制定施工方案,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施工单位没有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电厂安全监察部门也没有派安全监察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电厂安全监察部门、烟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
(1)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总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特殊项目,业主必须依法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完善危险点分析措施,对危险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重大特殊项目设置安全风险控制见证点,进行联合检查。
(4)对于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项目,要聘请安全资质不低于施工单位的单位担任监理方,对施工方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
(5)使用吊篮时,吊篮内不得超过2人。
(6)吊篮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作业班组负责人在使用吊篮前也应对吊篮进行检查,检查限位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可靠,吊篮栏杆是否稳固,吊篮钢丝绳是否有锈蚀、断股,保险绳是否完好无损。
(7)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人员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培训且考试合格者一律不准入场作业。必须坚持“先交底,后作业”、“先培训,再上岗”的原则。
(8)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