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
出口退税,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税务制度,对促进我国货物出口贸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出口退税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显而易见的缺点,特别是经历了金融危机和人民币升值以后,国内一些外贸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正试图或已经开始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出口退税进行梳理,分析诈骗的特点和主要方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推进过程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始于1985年4月1日,至今已20多年。期间,因为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经过了多次修订与完善。1994年国家对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国内建立了以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的出口退税制度;经过两年出口退税运行,较高的出口退税率受到了国内众多出口企业的欢迎,但也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于是国家将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率从原先的11%、13%、17%分别降为3%、6%、9%;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国内很多外贸企业出现了生存困难的现象,一些小型的外贸企业更是在重压之下只能选择倒闭,为此,国家一度又将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2002年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刺激经济增长,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实行全面退税政策;2003年由于过度刺激经济增长,国内某些发达地区出现了经济局部过热的现象,国家又将15%的出口退税率降为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出台了《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文件,稳定了国内外贸的局面;2006年国家又对一些产品如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实行退税下调的政策,上调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7年,由于经济发展过快,特别是国内有色金属的发展超出了原有的预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十二五”的发展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特别是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出台,更是简化了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方便了众多外贸企业。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一直伴随着利用现有政策的诈骗行为。早在90年代初期,广东就曾有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抬高价格利用出口退税骗取国家财富的案例,但这只发生在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广东,另外,从后来统计的诈骗数额来看,广东的这些公司虚开发票故意抬高价格的数额并不是十分巨大,可以看出,在当时外贸行情比较不错的大背景下,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只是零星的少数一些企业,大部实体企业还是能够按照外贸的一般规则踏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到了后期,经查阅资料发现,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已经由广东发展到了广西、海南、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安徽、辽宁等东南沿海的大部分城市,甚至内地的山西、河南、云南等部分城市也有不法企业加入进来,这些内地的企业主要在诈骗过程中充当了提供下游产品的角色。其中,从1999年至2005年期间,福建的一家外贸公司共出口劳保手套达61135681只,报关金额为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3929万美元,向国家机关骗取出口退税额为5469万元人民币。进入新世纪、特别是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以来,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案例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由于全国范围一直无法准确地估计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具体数字,根据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的官方网站统计,以浙江为例,从2002年至2007年期间,平均每年有700多亿的出口退税款,其中超过30%涉嫌诈骗,2008年至2012年期间,这一比例更是高达50%左右,其他省份情况也不容乐观。
二、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几种方式
(一)非法获取出口代理业务资质
一些不法分子在成立“皮包”公司进行诈骗时,因为没有自营进出口权,所以无法在出口退税的环节上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因此,他们往往与一些经营业绩不太好的外贸企业合作,主要负责国内低档产品的采购和货物出口至国外后的后续事务。一些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伪造国外公司的印章实施诈骗,取得所谓的资质后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最终所获得的利润往往是所谓的“皮包”公司分成更多,真正有自营进出权的外贸企业只能得到15%至20%左右的提成。通过查找资料发现,近几年来90%以上的犯罪企业都是没有真正意义上出口代理业务资质,对深圳破获的众多案例发现,这样的企业竟然一间不到10平米的办公室、两三台电脑、二个人再刻些假公章,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办公室里打电话,一年就能有上千万的收入。从2010年开始,利用出口退税已诈骗国家财富达1.8亿元人民币。
(二)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
要想顺利获得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是必备的材料,犯罪分子往往没有开立增值税的资质,于是就在全国各地物色能开立增值税发票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与其合作,开票金额往往比实际货物价格高出几十倍,这样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获得巨额的出口退税回报,合作时间一长,一些犯罪分子直接从正规外贸企业那里领取增值税发票,自行开立。以2012年浙江破获的一起特大案件为例,一笔出口至葡萄牙的沙滩座椅的订单,实际采购价格仅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过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最终票面金额竟高达4000万元人民币,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从国家那里获得了高额的出口退税收入。
(三)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
在犯罪分子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出口收汇单是经常被他们利用的一个重要凭证,犯罪分子经常冒充国外投资商,利用国内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强烈愿望,假装要向国内进行投资,需要人民币开展非法调汇业务。国内很多地下钱庄业务红火,经常为一些非法企业提供调汇。福建曾在一起典型的案件中就发现,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就为一些企业提供了高达8000万美元的调汇业务,犯罪分子在比正常调汇高出很多的价格从中获利,国内外贸企业为了弥补在非法调汇中的损失,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使得国家的财富遭到了巨大的损失。endprint
(四)内外勾结,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能否取得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为此,犯罪分子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是采取违法的途径获得,总结起来,通常有以下四种手段: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以广东、福建、浙江最为普遍,从2008年至今,在已破获的案件中,因腐败问题被处分的海关人员就达到了387人。
对最近几年来各个省份利用出口退税骗取国家财富的案例分析后发现,大部分的行为都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数目巨大。近几年来,从深圳珠三角到长三角地区接连发生的出口退税诈骗案来看,均呈现出数目巨大的特点,有些数目甚至超过了亿元以上,成为特大案件,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出口退税逐步呈现出“一条龙”服务的产业化特点。在近几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出口退税诈骗案件中发现,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政策漏洞组成专业团队实施诈骗行为,而且是跨省市作案,涉案人员众多,形成一条分工明确的产业链,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3)与以往通过实体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不同,近几年出现的案件特点更多的是众多的“皮包”公司,这些公司既没有实际生产能力,也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只是利用了对现有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些漏洞,设立专门的“骗税”公司,一旦出现风吹草动,没有任何成本损失就可以实施潜逃,给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三、防范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基本做法
(一)加大审核力度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获取出口代理业务资质,这与国家工作机关,特别是工商部门审核不严有着很大的关系。为此,可以加大对新成立公司的审核监督,工商部门在公司申请成立之时,就需要对其加大审核力度,在所提交材料完整无缺情况下,认真审核出口的主要标的物,如果发现是纺织品、日用小商品、办公用品这些微利的行业,就需要加大审核力度,因为这些行业在目前整体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已经很少有企业愿意界入进来。必要时,工商部门应主动要求去申请企业的实际营业场所进行考核,避免这些企业在取得出口代理业务资质后被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
(二)完善增值税制度
不法分子之所以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主要源自于多年来我国实行的各种税种可以相互抵扣。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紧密相关,当一个外贸企业出口产品以后,要求退税的税种主要就是增值税,因此,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对于出口退税意义重大。从国际上的惯用情况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增值税都是按规定入库,经常能和法定征税率保持一致,手续简单明了,产生风险的系数极低。目前,国内由于增值税在各大税种中依然占据着主要地位,范围狭小、多种抵扣并存,给出口退税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同时,也是造成利用出口退税进行诈骗的主要原因。国家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进行诈骗,不得以通过降低退税率和设置复杂的退税流程来降低风险,但随之带来的是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出口退税效率的下降。因此,简化退税流程,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逐步实现对于增值税不再与其他税种相互抵扣和减免的现象,保持出口退税的专属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完善相应的外汇法律制度
从近几年来出口退税诈骗案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趋势,未来一段时间将可能成为新型的经济犯罪形式,为此,应着手完善相应的外汇法律制度。由于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取消了对外汇核销单及其相关单据的审核,这就意味着对税务部门来讲无形中加大了风险系数,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多了一个犯罪的可乘之机。为此,外汇管理局对非法调汇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最终开展外贸活动的资质,而且加大开展国际合作的力度,通过与国外联手有效打击地下钱庄,从源头上遏制利用出口退税实施的诈骗行为。
(四)加强内部管理
从出口退税诈骗案的方式来看,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就是内外勾结,有一小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等的诱惑,参与进来实施共同犯罪。针对这一情况,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外,税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内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对处在第一线的公职人员加强教育,树立犯罪可耻的观念,内部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一旦越线,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不能纵容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行为发生;其次,健全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对国内各大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积分制的方法,如果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过程中故意存在隐瞒欺骗的情况,视情节严重情况扣除当年积分,一旦积分被扣完,外贸企业须重新申请领取外贸自营进出口权,有效打击出口退税诈骗的犯罪行为,对于那些经常守法从事的外贸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公平、有序的退税环境。
注释:
①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