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奘寺学童现象及其教育法规因应

2014-03-21 13:15刘晓巍
大理大学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傣族学校文化

刘晓巍

(大理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西双版纳奘寺学童现象及其教育法规因应

刘晓巍

(大理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奘寺学童现象是云南傣族聚居区独特的教育现象。奘寺学童现象对教育法规因应提出的要求是统合校内外的教育资源,确立少数民族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主体地位,并谨慎处理教育平等、国家文化与地方文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关系。

傣族教育;奘寺学童;教育法规;因应

民族地区教育法治的实现需要采取一种实用的态度,其基础是探求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以及教育背后必要的社会文化基础,如本土价值、既得利益等对教育法规提出了哪些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回答教育法规应当如何因应。云南西双版纳的奘寺学童现象就为我们做这样的探讨提供了一个契机和平台。

一、奘寺学童现象

奘寺学童现象是云南傣族聚居地区一种独特的教育现象。傣族人普遍信仰上座部佛教,依照傣族传统风俗,傣族男童要在幼时进入奘寺接受寺庙教育。西双版纳的傣族男童进入奘寺一般在七八岁时。接受奘寺教育的时间,短则三个月,长则十多年,少数终身不还俗。

西双版纳地区奘寺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由来已久,且集中表现为对生源的争夺。1961年和1981年,傣族聚居地区甚至出现了两次大规模学生入寺不上学的浪潮。傣族男童纷纷退学入寺,或者有的直接入寺不上学。为了协调宗教信仰与学校教育的关系,学校开始招收和尚学生入学。20世纪80年代,随着《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出台,学校教育的生源问题得到好转,但依然无法维持稳定。据《景洪县志》载,从80年代到1993年间,景洪县傣族适龄儿童中,和尚的入学率常年维持在30%~50%。

进入21世纪,在实现“双基普九”的目标压力下,基层政府联合各个部门和学校加大了“控辍保学”的工作力度。为了“普九”达标,基层政府通常的做法是将督促和落实工作的责任下压给学校。学校无奈,只能向每个教师和班级下指标、派任务,并将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同教师的履职考核和职务晋升挂钩。在巨大的压力下,教师们整天忧心忡忡,生怕学生不来上课。有些行动积极的基层政府组织了由政府牵头,派出所、法院和学校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队,定期行政执法,在某种程度上还造成了傣族村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多种措施,双管齐下,和尚生的入学率虽然得到提高,但是教学和管理的困难却日益凸显。在笔者田野考察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师们普遍反映自己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维持生源和课堂秩序上,甚至无法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勐海县的勐混、勐海和勐遮三镇均是较大的傣族聚居区。傣族学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为了“控辍保学”,这些地区的教师每天都要家访,去做学生的稳定工作。

西双版纳傣族教育中所表现出的矛盾和冲突本质上是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在面对现代文化冲击时的本能反应。换言之,这种紧张或矛盾的存在有其必然的合理性。正如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在其著作中谈到的:“每一个文化都是以其他文化交流以自养的。但它应当在交流中加以某种抵抗,如果没有抵抗,那么很快它就不再有任何属于它自己的东西可以交流”〔1〕。总的来说,民族文化成熟程度越高,民族文化特色越是浓厚的地区,这种抵抗就会显得更加激烈。

二、教育法规因应的立足点

随着傣族地区不可逆转地被卷入现代化洪流之中,上座部佛教以及傣族文化都面临着改革和扬弃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和传统文化失去了其固有的社会基础。现代化进程对奘寺教育更多提出的是改革与扬弃的要求,而对傣族地区学校教育更多提出的是完善与发展的要求。无论是改革与扬弃,抑或是完善与发展,民族现代化的内在需求都需要国家予以制度性的回应。

(一)因其固然,顺势而为

教育法规因应首先强调要审时度势,体物之性,顺势而为。“因,就也”(《说文解字》),乃顺应、依据、凭借之义。《韩非子·五蠹》有言:“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因”既是事物兴起之缘由,亦指出了事物发展之途径,即“因其固然”(《庄子·养生主》)。这个固然就是事物本来的样子。对于教育法规来说,这个固然就是要求把学校教育放入民族地区的文化结构与文化生态之中考察,即教育政策与法规需要把傣族文化的诸方面看作是相互联系的结构性系统,结合奘寺教育与学校教育在此社会文化结构中所作用的,以及作用于其上的社会文化结构中的其他诸方面来综合考量。

从国家层面来看,如何在国家教育法律的权威性、原则性和区域发展的层次性、文化的多样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因势利导的做法也是普遍共识。美国著名的法人类学家埃德蒙斯·霍贝尔在《原始人的法》中也指出:“我们必须全面仔细地俯视社会和文化,以便发现法律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我们必须先对社会如何运转有所认识,然后,才可能对何为法律以及法律如何运转有一个完整的认识”〔2〕。社会学研究早已证明,“国家法律并没有能力独自担负起实现和改变秩序的责任”〔3〕。脱离了文化传统,国家的一厢情愿,只可能导致国家权威的丧失与法律合法性的质疑,正如邓正来所说:“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4〕。

(二)整合民族教育合力

如果说,现代化的进程不可能改变傣族奘寺教育的社会文化基础,那么问题的实质就不是奘寺教育是否有存在价值的问题,而是对于傣族文化的发展与傣族地区学校教育的发展来说,奘寺教育存在何种价值的问题。

傣族地区建立起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后,由于其教育的集中性和系统性,有专职的教师、明确的教育目的和教学计划,迅速成为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是学校教育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占据优势,成为教育的决定性力量。比较教育学因素分析时代的开创者英国学者迈克尔·萨德勒早在20世纪初就指出:“校外的事情比校内的事情更为重要,并且它支配和说明校内的事情”〔5〕。所以,傣族地区“外发式”的现代化过程,如果要深入下去,推广开来,则必须与具体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内化为整个民族的现代化需要。这一过程需要整个傣族教育的合力去实现,而不是仅仅依靠傣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去实现。因而,在傣族教育中,不能简单地去评判奘寺教育与学校教育孰优孰劣,哪个先进哪个落后,两个方面在傣族现代化进程中应该说各有其功效。

三、教育法规因应的三个结构性问题

笔者在对西双版纳勐海县进行两次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奘寺学童现象所体现出来的结构性意义,开始思考国家教育嵌入傣族社区后傣族社区文化结构与教育机制之间的关系。这种结构性关系则是教育法规因应所必须观照的主要问题,也是民族地区实现教育法治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教育能否消除不平等

传统教育理论视教育为一种消除社会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即出身贫寒的孩子,如果学习成绩优异,可以通过考试的方式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而皮埃尔·布迪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指出,学校教育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强化由家庭出身造成的不平等,所以它有利于各个利益集团和阶层之间文化资本分配结构的再生产,从而使社会不平等永久化和正当化。他甚至认为文化障碍和经济障碍已经共同成为生产和再生产社会阶层,并成为导致社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6〕。如果真如传统教育理论所说,奘寺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本就不可能出现,因为对于任何文化类型来说,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都是人最基本的心理需求,这种需求同时还伴随着人强烈的情感愿望。如果真如布迪厄所言,我们将不得不重新审视整个教育和教育系统出现了哪些问题。

从傣族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的问题。从入口来看,傣族家庭送孩子上学的动力不足,一方面傣族家庭不能因为孩子上学而直接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傣族居住的地方大多为平坝地区,地肥水美,自然条件优越,生活总体上一向比较富足。橡胶是西双版纳地区重要的经济作物。2000年以后,橡胶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种植橡胶在为傣族人带来大量的经济财富的同时,也成了傣族儿童入学率的晴雨表。另一方面民族文化越是独具特色,往往入学读书的动力越是不足。傣族地区丰富的校外教育资源和非正式教育方式往往使得学校的嵌入成为一种“文化孤岛”。从出口来看,一方面,如果使用傣语授课,傣族中学生的升学选择范围将受到很大限制;另一方面学生毕业后就业竞争力不够,绝大多数只能在本地选择相应岗位就业,或根本找不到工作。从近几年的统计情况来看,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学生中只有不到5%能够完成高中以上的学校课程。现行的学校教育由于片面强调一统,所以学制单一、形式呆板、课程内容枯燥、评价标准单一已经成为傣族学生和教师的共同感受。

所以,民族地区实现教育的平等并不只能通过赋予平等的入学机会来实现,还应该保证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最终实现平等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民族地区教育平等的根本是对文化多样性的宽容,并通过经费保障、师资建设、教材建设和就业机制等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得以体现。

(二)国家文化与地方文化的关系

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家教育进入傣族地区,既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教育文化发展的过程。但奘寺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表明,民族地区的地方性空间虽然接受国家集中性权力的影响,但并不是任由国家穿透的。

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就指出,基层社会取外部因素为我所用的方面,特别是基层社会以不同的方式——通常是顺应外部需要的方式和语言,建构自主性空间或防卫来自外部的管辖权竞争。奘寺教育构筑的自主性空间之一是上座部佛教文化圈。东南亚小乘佛教文化圈在11至14世纪最终形成〔7〕,由源头国家斯里兰卡及与中国云南相邻的泰国、老挝、缅甸等国家共同组成。中国境内的傣族与泰国的泰族、老挝的老族、缅甸的掸族不仅地理上毗邻而居,而且语言相近,因而彼此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历来十分密切。“文革”时期,僧人中不愿还俗者大多迁往这几个国家。文化空间的延伸是无法被领土的界限所阻隔的。国家宗教政策恢复后,移居国外的僧人开始返回家乡。由于国内僧人主持不足,当地傣族群众便去国外请。据1981年的统计,当时全州共有比丘36人,其中35人来自缅甸。1982年,比丘人数增至44人,其中缅籍比丘13人。近年来,由于西双版纳地区佛教的世俗化,佛寺管理不规范,比丘越来越年轻。少数佛爷举止行为不检点,小和尚们也容易沾染恶习。所以,来自缅甸的僧人更为当地傣族群众所敬仰。加之佛学签证申请相对比较容易,西双版纳州的小和尚们多以能到泰国进修为荣。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公派到斯里兰卡留学的有4人,泰国10人,缅甸5人,此外,还有不少学僧自费赴泰、缅等国学习巴利语、阿毗达磨等高级佛学课程。傣族地区这种独有的文化空间需要教育法规的研究者脱离以宏大的国家叙事代替民族地区自身的历史发展逻辑,重新理解社会的结构关系,把政治结构关系与文化结构关系分开定位,同时还要关注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

以往教育法学的研究中,研究者对社会自主性空间的关注,某种程度上其主题依然是国家权力的实现。这种主导性思维是把教育法治的实现都仅仅视为一种国家行为。国家是主体行为者,法治的实现是自上而下,社会只是法治过程中的被建构者。然而,对教育法规来说,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验证规则的有效性,而是为了人与社会更好的发展。教育法规的效力和正当性并不能从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自洽性得到自己的合法性证明。谁才是民族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主体,教育法规因应必须先搞清楚这个问题。

(三)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关系

观察西双版纳的傣族社区,在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多次相遇、碰撞中,内与外、本土与外来的边界都发生了变化。公元3世纪左右,上座部佛教文化进入傣族地区之初,上座部佛教是外来文化,傣族传统的原始宗教是本土文化。两者激烈交锋,难以找到共同语言,上座部佛教的传播者只好远离村落居住,被傣人称为“野和尚”。直到公元7世纪左右,上座部佛教在与傣族传统宗教的碰撞中融入了许多原始宗教的因素后,取而代之,最终成为傣族人精神世界的主要内容。而傣族的原始宗教由于其惯性,以及傣族稻作农耕生计的稳固性和村落文化的相对封闭性,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上座部佛教与原始宗教“并行不悖,互利互用,时而你中有我,时而我中有你”〔8〕。上座部佛教教育获得成功的同时,上座部佛教文化也成功本土化,并逐步向其他民族,主要是毗邻地区和山区民族扩散。20世纪初,国家教育进入西双版纳地区时,国家教育是外来文化,傣族文化模式则代表本土文化。两者依然产生激烈冲突,甚至出现了“学差”现象,即傣族贵族花钱雇佣,或直接找人顶替自己的孩子入学读书。如果寨子被分有入学名额,寨子中小孩需轮流“应差”。“应差”的孩子家庭会得到寨子中其他家庭的经济补偿。建国后,国家教育进入傣族地区也是屡经反复。这一时期,汉文是外来文化,新傣文是外来的“民族”文化,老傣文才是本土文化。

在西双版纳傣族地区,一方面,国家的政治运动和科技推广均没能够削弱傣民的宗教信仰。村民们一边学习种植橡胶,一边参加佛事活动,两者在思维和行为上没有产生不适。另一方面,上座部佛教作为一种脱胎于印度文化的外源宗教,在对傣族文化其他部分进行整合时,其自身也融入了傣族文化的整体之中,业已成为傣族所共有的文化,甚至是最具象征意义的傣族文化。这其中的文化意蕴需要国家教育自我反思和重新定位,并给予制度上的回应。

虽然我们承认,当传统文化已经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其发展活力,成为一种阻碍力量时,借助外部的文化力量进行现代化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落后就要挨打,我国20世纪的整个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文化的变迁是外生的还是内源的,其教育成就是外来文化的成就,还是本民族文化的自我生长。这些问题在不同层次上同社会文化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法规因应中必须谨慎对待。

〔1〕张诗亚.强化民族认同:数码时代的文化选择〔M〕.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2005:6.

〔2〕埃德蒙斯·霍贝尔.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修订译本〔M〕.严存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

〔3〕王启梁.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范式的批判性理解:兼论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可能〔J〕.现代法学,2006,28(5):19-27.

〔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4.

〔5〕HIGGINSON J H.Nottingham,The Centenary of an Eng⁃lish Pioneer in Comparative Education:Sir Michael Sadler(1861-1943)〔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1961,7(3):290

〔6〕BOURDIEU P.Reproduction in Education,Society and Culture〔M〕.London:Sage,1977:45.

〔7〕贺圣达.东南亚文化发展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169.

〔8〕杨筑慧.传统与现代: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70.

(责任编辑 胡 椿)

On the Monastic Education of Dai Children in Xishuangbanna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of Educational Policy and Law

LIU Xiaowei
(Dali University,Dali,Yunnan 671003,China)

Monastic education is a unique phenomenon in the areas that inhabited by Dai nationalities in Yunnan province.This phenomenon asks for educational policy and law to integrate educational resources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school,regard ethnic nationality as the subject of culture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and carefully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 among equality of education,national and local culture,foreign and native culture.

Dai education;Monastic education;educational policy and law;countermeasures

G40-053

A

1672-2345(2014)09-0069-04

10.3969∕j.issn.1672-2345.2014.09.0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13XJC880006);云南省教育研究学术工作站(云教研〔2013〕6号)

2014-03-10

2014-06-29

刘晓巍,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教育、教育政策与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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