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2014-03-21 07:13陶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家庭

陶涛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陶涛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国兴”。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新生力量,未成年人的命运关乎国家未来的前途命运。因此,关注未成年人可以说就是关注国家的未来。然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日渐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权利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三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只对刑法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鉴此,我国学界通常将未成年人犯罪界定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

(二)国外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中吸毒、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持枪犯罪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犯罪一直在困扰美国民众。近些年频发校园枪击事件有很多都是未成年人所为。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德国和日本。在德国,青少年犯罪曾一度达到全国犯罪总数的60%。而日本的青少年犯罪率也远远高于成年人。从世界各国反映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它曾与毒品、环境污染一起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1]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据较新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人口数目已达3.67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8%。可见,我国未成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之大。这个群体的安全与稳定,直接关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我国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两部法律,但未成年人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犯罪手段和类型日趋复杂化,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团伙犯罪意识日趋增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研组2010年曾对北京、天津、黑龙江、陕西、云南等10个省(区、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进行调研。数据显示,从2008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在经历了快速增长以后出现下降。从2006年开始,未成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在维持一段较高水平之后,连续5年逐年下降。[2]虽然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增长的势头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遏制,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基数大、未成年人问题非常重要,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和思考刻不容缓。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良好的家庭往往可以推动一个人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而不良的家庭成长环境往往是青少年犯罪的最初原因。笔者在调研后发现,生活在以下几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要比一般正常家庭的犯罪率高的多。

1.离异型家庭。在这种家庭中,家庭亲情关系长期隔阂,使得他们只能到外界甚至是虚拟世界中去宣泄自己的情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父母不能很好地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人很容易误入歧途。

2.溺爱型家庭。在这种家庭中,父母通常比较疼爱自己的小孩,但是如果过分疼爱,就会让这种爱走向另一个对立面,势必会养成小孩自私、任性、高傲等不良个性,这对小孩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也为小孩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隐患。

3.留守型家庭。这种家庭通常是父母长期在外,加上爷爷奶奶对管教小孩无能为力,导致了留守的未成年人长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打骂型家庭。未成年人在家中长期受到父母的打骂,其内心存有阴影,甚至会朝着畸形方向发展。长此以往,使用暴力就会成为他们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这也是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一个原始动因。

(二)社会原因

1.来自网络的侵害。未成年人走出家门后,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一些不健康东西所污染。未成年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和欲望都很强,现今社会科技高度发展,像电子计算机这样的高科技产品已经走向普通民众,但是在享受这种文明成果的同时,网络的不健康因素也给这些未成年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如网络游戏,通过虚拟空间向未成年人不断传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因素,他们长期沉迷于此,造成对虚拟与现实的区分失常,最终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另外,为了筹集上网和游戏装备的费用,他们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盗窃、抢劫他人财物,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

2.教育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的教育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多数学校更像是“考试机器”的生产车间,过分侧重于文化课考试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身体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如果说家庭是培养一个人的根据地的话,那么学校就应该是培养一个人的最为主要的前沿阵地。未成年人从周一到周五在学校学习的时间要远远多于在家学习的时间,可以说,学校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根据地没有得到很好的的教育,而在前沿阵地打了胜仗,那么他有可能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这两块地方都丢失了,那么他注定会有一个可悲的人生。

3.不良的社会风气。不良的社会风气会对心智各方面发展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赌博、吸毒等。一旦未成年人的周围形成了这样的风气,就会使未成年人产生冒险尝试、积极参与的心理,并形成赌瘾、毒瘾而最终成为赌徒、瘾君子。如此,为了筹集赌资、毒资,已被欲望冲昏头脑的他们便会无所不敢,无所不为。

(三)自身原因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时期,未成年人在这个时期心理和生理都处于不成熟时期。心理上主要表现为不稳定、自制力差、好奇心强、模仿能力强,认识、情感和意志容易冲动、多变,感情用事,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在生理上,身体发育明显加速,性机能开始成熟,这些对他们的心理、行为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正因如此,他们在出现心理危机,并遇有外界不良影响时,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

(一)刑法的态度和原则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是明确的,对于未成年人原则上只有在满16周岁后才能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对于那些对社会有极大危害的8类暴力性犯罪且年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除外。14周岁以下的犯罪绝对不能科以刑罚。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正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以及刑罚目的的根本要求。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减轻处罚,说明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让刑罚与罪责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点。另一个原则即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3]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态度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预防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家庭、社会和未成年人自身等方面。在家庭方面,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家庭,民法有收养制度可以为这些家庭提供帮助。在社会方面,校方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可形成一种“知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营造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近年来国家加强了有关网络的立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给予了积极关注,可为未成年人创造了一个秩序井然的良好社会环境。另外,国家还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三)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新刑诉法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有效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决定。该规定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在犯轻微刑事案件时免受刑事处罚的可能,给其改过自新提供了充分条件。

2.严格限制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制度。新刑诉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被拘留逮捕的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消除不良记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社会调查制度。新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有助于了解未成年人,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挽救,促成其认罪悔改。

5.强制辩护制度。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强制辩护制度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出发,不管其所犯罪行有多么严重,法律依然给予平等的保护,这是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充分体现。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法律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低,应适度提高,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8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6周岁至18周岁,16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满16周的未成年人触犯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应更加强调家庭教育、社会管理、行政手段。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更加注重行政手段和社会管理,不满14周岁的则以家庭教育为主。

从未成年人的角度看,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仍处在形成阶段,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有限,可塑性很强,如果进行刑事处罚,势必会让其对未来失去信心,给其内心留下阴影,严重的还会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和社会稳定。从社会的角度看,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来说,社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时候,社会就更不应该抛弃他。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将会成为未来社会的主人,如果一味将其推给刑法,那么社会不仅会丧失培养更多合格的接班人的机会,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从家庭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在家庭中,子女可以说是父母的全部精神寄托。一旦子女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甚至被关进监狱,此时难免会让父母陷入痛苦绝境,使他们看不到子女的希望,看不到自己的希望,更看不到家庭的希望。这时,先不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个家庭就已经被刑事处罚所击溃。

(二)建立未成年人假释制度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完全是按照成年犯的模式运行的,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缺失。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笔者建议:一是放宽假释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犯的假释条件过于严格,从国外的立法看,一般只要求未成年人执行原判刑罚的1/3就可以假释,而我国则必须要执行原判刑罚的1/2才能假释。[4]这与《联合国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有关“最大可能和尽早采取假释”的精神不相符。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条件应当放宽。二是完善假释考验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假释罪犯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这与我国设置假释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假释考验实行社区矫正,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仍不够完善。因此,完善假释考验制度刻不容缓。

综上,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断探索研究,这既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责任。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该给予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一份特殊的关注,使他们早日走出阴影,重新回归社会,早日成为社会的栋梁,担当起社会的责任。

[1][4]胡春莉.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168.

[2]王亦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N].中国青年报,2011-06-17(08).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9.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ao Tao
(Anhui Jinhua Law Firm,Hefei Anhui 230000)

“Wise,strong and promising youth foresees an intelligent powerful and prosperous nation.”Mino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nation and are of essential importance to the fate and future of the country.However,in recent years,the high rate and tendency of younger ag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ve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researches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are of great urgency.

minor;crime;litigation rights

C913.5

A

1671-5101(2014)04-0041-04

(责任编辑:孙雯)

2014-02-20

陶涛(1976-),男,安徽寿县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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