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实施“两房”并轨
运行?如何并轨?
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
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
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
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
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
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
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
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
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
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
必要的麻烦。从2014 年起,廉租住
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
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
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
划,此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
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
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
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
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
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
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
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
和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会不会减弱?
答:并轨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
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减弱。并轨
前,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
式;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
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
式。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
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
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
应方式。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
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继续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
券等。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
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
资金也不会减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将
原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
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廉租户在
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
续发放。二是中央补助的部分,并轨
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
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
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
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
以倾斜。
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
何确定?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
体的住房保障权益?
答: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
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
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
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
40 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
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内。“两房”并轨
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
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
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
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
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
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
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
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并轨
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
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
平公正。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
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通知》明
确规定,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 年
以前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要优
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是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
象,地方要合理制订轮候规则,保障
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
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如何确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
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
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
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
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
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
予以适当补贴。
问: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及补贴方式不一样?
答:考虑既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
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时
又要保障社会投资机构的权益,保障
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
保持其可持续发展。社会力量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市
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有助于吸引
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
运营。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
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他们的租金支
付负担。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
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为简化操作,《通
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