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要素流动的环境规制贸易效应与政策研究
——TPP《环境合作协议》的启示

2014-03-20 03:37李秀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规制要素贸易

李秀珍, 林 基

(华东师范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上海 200241)

美国推动TPP和TTIP引起世界各国广泛关注,TPP成为奥巴马政府实现其新的贸易议程、亚太政策和FTA战略的有力工具(盛斌,2010)。TPP除了贸易投资自由化之外还附有两个独立文件,其中之一是具有约束力的《环境合作协议》,环境标准是一般FTA尽量规避的内容但却成为TPP新贸易标准的重要方向。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环境规制体系,开始以自己的环境标准施压于其他国家,比如欧盟在2008年11月就提出要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对飞往欧盟的飞机征收碳排放费,美国于2009年6月先后通过《限量及交易法案》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实质上形成了碳关税法案。但是,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如果国际贸易新标准对环境规制与合作提出新要求,显然会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出口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国调整环境规制强度,减少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是应对国际贸易新标准的未雨绸缪行为,而且也有利于转变国内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生态环境。

一、相关研究回顾

学术界关于环境规制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存在不同观点,一般可归纳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对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削弱本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导致本国出口贸易转移至其他国家,发生“环境规制成本的贸易转移效应”(Thille,2001)。Siebert(1976)指出环境因素能够以环境资源禀赋的方式决定比较优势,环境规制较严格的国家不鼓励污染性产品的专业化生产,而环境规制较宽松的国家倾向于增加污染密集型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Pething(1976)、Siebert(1977)、McGuier(1982)、Carraro和Siniscalco(1992)、Palmer(1995)等较早对环境规制的贸易效应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尽管结论存在差异,但基本都支持强化环境规制会引起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的观点(李怀政,2011)。Beer和Den Bergh等(1997)运用引力模型分析了环境规制对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严厉的环境政策将对出口产生显著负效应;Mulatu和Raymond等(2004)证明严格的环境规制会削弱出口竞争力。国内也有多位研究者得出类似的结论,朱启荣(2007)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出口贸易规模与工业排放量呈正相关,我国各省份治理环境污染的各种投入与其出口贸易呈现显著的负相关;还有傅京燕和李丽莎(2010)、李玉楠和李廷(2012)、兰天和陈昊(2013)等分析了环境规制与贸易增长的U形关系。总体来看,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对出口贸易造成不利影响,主要理由是成本提高、价格上升,导致产业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结论恰好相反,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促使企业技术创新,有助于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产品结构绿化,形成“环境规制的创新贸易效应”(Copeland和Taylor,1994)。Porter(1995)指出“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被规制企业创新,产生效率收益,相对于不受规制的企业,这可能会导致绝对竞争优势。Frankel(2002)指出如果将世界商品生产都倾向于环境友好型产品,那么首先进行环境友好型技术创新的国家将会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国内也有许多研究认为环境规制促进技术创新带来贸易正效应,黄德春和刘志彪(2006)研究表明环境规制在给一些企业带来直接费用的同时也会激发创新,部分或全部抵消这些费用成本,这暗合了Porter的观点——环境规制能使受规制的企业受益;王传宝和刘林奇(2009)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环境管制力度对出口有显著正影响,环境管制的出口创新效应成立,因此在我国出口由于世界经济衰退而暂时受阻的情况下也不应放松环境管制;还有研究者杨涛(2003)、陆旸(2009)、李小平等(2012)、李怀政(2013)、童伟伟(2013)等提出适度提高环境规制水平可以获得出口竞争优势,环境规制效率对出口贸易具有正效应。所以,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可以通过促进创新,提升出口行业比较优势,获得长期竞争力。

除了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外,我们还整理出第三种观点,即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是不明显的。Tobey(1990)基于一个多因子、多商品的HOV模型,通过对环境保护强度和五大类产业的净出口分析,提出环境保护强度的变化不会改变国家之间的原有贸易格局。Grossman和Krueger(1992)估计美国产业的污染消除成本对美国—墨西哥贸易模式的影响,发现污染消除成本的统计结果并不显著。肖红和郭丽娟(2006)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不同污染程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指出环境保护强度与产业国际竞争力并不具备规律性相关关系。所以,环境规制严厉与否与对外贸易之间不一定存在统计意义上的逻辑关系(Harris和Kónya,2002);也有可能是,环境规制对贸易产生影响是复杂多样的,藏传琴和王静(2012)就曾提出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涉及比较优势、企业竞争力、“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等多个方面。可见,对于环境规制的出口贸易效应不可以简单地作出判断(Larson和Nicolaides,2002)。

综上所述,环境规制贸易效应理论与实证研究未取得一致性结论。从研究方法上看,实证研究选择指标具有主观性,即使指标比较客观但相关数据收集可能不全面;而理论建模及推导都需作严格假设,与国际经济贸易实际运行情况差距较大。从研究结果看,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较为复杂,影响渠道、时间长短也不同,比如“环境规制成本的贸易转移效应”和“环境规制的创新贸易效应”本身就是可产生抵消作用的相反效应,而且决定贸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与已有研究主要关注环境规制对产品成本和价格的影响不同,尝试从部门内和部门间要素流动的视角,研究环境规制与产出和污染的关系,进而分析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具体内容安排如下:构建两部门生产模型解析环境规制强度与产出和碳排放的关系,分析环境规制强度影响出口贸易的路径,论述要素流动情况下环境规制贸易效应的多面性与主动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必要性;然后,分解投入产出模型和重估能源排放系数,计算中国各行业出口贸易的国内碳排放,提出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部门碳排放规制策略;最后,结合TPP贸易新标准趋势和我国投入要素变动情况,提出我国提高环境规制强度、转变高消耗经济发展方式的未来方向。

二、要素流动视角下环境规制贸易效应分析

(一)环境规制强度与要素流动关系。本文以行业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衡量污染密集度的标准,区分污染密集型与非污染密集型部门为高排放强度与低排放强度部门。通过构建碳排放强度不同的两部门生产模型,并借鉴贾晓蕾(2003)、强永昌(2002,2010)等研究,利用图形对比分析环境规制强度与产出及碳排放之间的关系,进而解析贸易效应影响路径。假设条件如下:(1)存在两个碳排放强度不同的部门,a为碳排放强度较高部门即高排放部门,b为碳排放强度较低部门即低排放部门,两个部门均投入要素生产产品,产出分别为Qa和Qb;(2)无治理情况下,产出与排污存在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即能源消耗等生产技术水平短期内没有较大改变,部门产出与能源消耗及碳排放存在稳定的正比例关系;(3)由于生产投入要素是有限的,在存在环境规制要求条件下,各企业需要把部分投入要素用于环境治理即实施减排,形成环境治理成本;(4)投入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存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图1纵坐标表示环境质量Ui=U0-Ei,横坐标表示部门产出Qi。当不存在投入要素进行生产时没有产出和碳排放,环境质量处于原始最好状态OA和OB。逐渐增加要素投入进行生产,产生碳排放,但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产出增加而环境质量保持不变,因为投入要素中有一部分可以用于环境治理(如碳捕获与封存),图1中AHa和BHb处于水平状态表示环境质量不发生变化。由于要素总量约束(稀缺性),生产和环境治理的要素投入达到上限Ka和La以及Kb和Lb时无法在不影响环境情况下增加产出,产量继续增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在技术水平和投入要素稳定以及充分就业情况下,产出规模的扩大将导致环境质量的下降(强永昌,2002)。产出规模与碳排放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产出扩大直接增加了碳排放量,另一方面扩大生产投入减少了环境治理的要素投入量,产出增加将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图1中Ha和Hb点之后曲线随着产出增加而逐渐向右下方倾斜,用公式表示为:U′(Qi)<0。

图1 环境规制与产出变动

(二)环境规制贸易效应的影响路径。通过两部门模型的图形分析,比较直观地说明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后,高排放部门与低排放部门以及两部门之间的不同要素分配与流动情况。某个行业环境规制提高后,该行业要素发生两方面流动,一是本行业内部分原用于生产的要素流入治污中,二是部分原投入本行业的要素流入其他相对清洁行业。要素投入决定了产出,而在技术水平没有重大改变情况下产出与碳排放成对应的正比例关系,产出规模则决定了出口贸易,所以可以得到影响路径:环境规制—要素流动—产出(碳排放)—出口贸易。

以上述影响路径为基础分析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后各环节与出口贸易的影响关系。第一,就环境规制对进出口贸易的直接效应来说,本国某行业的环境标准高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强化了该行业出口竞争优势,同时对他国形成环境贸易壁垒。环境贸易壁垒主要是以强制性规定与标准对进口产品的市场进入加以限制,比如强制性环境标准、法规和生态标签等,当然也可以通过设定碳关税等手段实现贸易壁垒。环境标准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本行业产品进口,减少本行业部门的竞争,对进口占比较大的行业部门实质上提高了竞争力,可见提高环境标准有助于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和拓展新的空间,这是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之处。第二,要素流动是决定产出规模、进而影响价格和出口贸易的主要因素。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后,高排放部门厂商增加的生产成本是企业的“适应性成本”,产品成本与利润直接相关,产品价格不变情况下利润最大化要求决定了企业被迫减少产出规模,相应减少出口,而产品价格提高会削弱产品国际竞争力。低排放部门企业受惠于其他企业受环境标准提高而影响投入,可能吸引更多要素流入,从而降低要素成本,有利于产出和出口。要素流出和利润下降对高排放部门形成减排压力,长期效应就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企业创新,提高要素生产效率,形成绝对竞争优势,在这类“环境规制的创新贸易效应”影响下环境规制强度提高会增加长期出口潜力。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国际贸易而言,“适应性成本”高低及其对贸易产生的影响效应,取决于本国与进口国环境标准的差异。第三,在生产技术没有重大突破情况下,生产工艺和能源碳排放系数没有发生变化,产出规模决定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量又决定了碳排放量,所以产出与碳排放形成正比例关系。生产决定的碳排放量及碳排放强度,是环境规制的对象,同时也是国际贸易环境壁垒的依据,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部分国家如“具有行业能源或温室气体强度目标且这一目标低于美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占全球份额低于0.5%的国家或占美国该行业进口份额不足5%的国家”豁免征收碳关税外,将对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栾昊等,2013)。

从要素流动视角分析环境规制影响出口贸易路径,不仅分析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对本部门成本和价格影响,而且把政策影响拓展至经济体系各部门产出变动,可以更全面地归纳环境规制对出口贸易的多重影响。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推动要素流动,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产出及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归结为有利或者不利。各种效应重合的最终结果也与政策强度和时间、部门生产和贸易条件以及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有关,所以应该认识到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可行性,特别是不能以环境规制可能对部分行业出口产生短期负面影响为借口,而丧失提高环境规制强度形成新的国际竞争力的机会,况且从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看,也存在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必要性。因此,如何顺应国际经贸发展趋势,制定逐步提高环境规制的策略和实施步骤,是发挥环境规制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乃至整个经济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的关键。下文继续以碳排放为例,测算中国各行业部门出口贸易的国内碳排放情况,对可能成为“污染避难所”的行业部门提出规制策略。

三、基于出口碳排放测算的行业环境规制策略分析

考虑到开放经济体中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内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常常直接或间接地使用进口产品作为中间投入,本文分解和推导投入产出模型,剔除进口产品在国外生产的碳排放,并重估中国各类能源碳排放系数,提高计算各行业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的准确度。

(一)出口贸易的国内碳排放测算模型。美国经济学家Leontief在20世纪30年代创立投入产出法,之后又提出用投入产出法描述环境反馈与经济结构关系,刻画污染物与各部门生产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本文利用投入产出法公式推导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计算方法[注]笔者在合作研究中曾对该方法进行了探索性推导,参见2011年11月出版的《Research on Domestic CO2 Emissions from Export Products of Industrial Sectors in China》,本文对进口系数计算等进行改进。。根据投入产出法,一国总产出可以表示为:X=AX+F,即X=(I-A)-1F。其中,A是直接消耗系数矩阵;(I-A)-1是里昂惕夫逆矩阵,即完全需求系数矩阵;X是总产出;F是最终需求。此公式描述了一个不存在进出口贸易的封闭经济体,而当今世界经贸领域大多数国家都参与国际分工,对外贸易进口商品中除了用于满足最终消费部分之外,另一部分用于国内生产中间投入。根据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投入产出关系表达式为:X=AX+Fg+Fc-J。其中,X是国内总产出;Fg是国内最终需求,包括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的投资;Fc是满足国外需求的出口;J是进口。

表1 各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注:“其他煤气”、“其他焦化产品”和“其他石油制品”的平均低位发热量为平均数。

(二)各行业部门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测算。根据我国统计局网公布的最新最全面的投入产出表《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中列出的42个行业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列出的45个行业,经过比对、合并和归类,调整得到统计口径相对一致、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的29个行业部门分类。利用上述公式计算得到29个行业部门生产所形成的国内CO2排放总量以及这些行业出口产品的国内CO2排放量。

从行业部门碳排放计算结果看,各部门国内生产总排放行业分布结构与满足国外需求的国内碳排放分布结构具有相似性。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及仓储邮政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五个行业的排放量之和占所有国内生产碳排放量的比重近70%,其中除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之外的四个行业也居于所有行业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量的前五位,另外一个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是纺织业。部分行业部门出口贸易的国内碳排放占国内生产总排放的比重较高,其中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纺织业三行业的占比分别达77.63%、75.88%和71.90%,还有金属制品业、化学工业、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造纸印刷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金属矿采选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部门出口贸易碳排放占比大于40%。

就单位产值的碳排放强度指标来看,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集中在农业以及金属、煤炭等矿产开采和冶炼为主的重化工业,表2列出了单位产出国内碳排放和单位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最大的五个行业及其排放强度。计算结果显示大部分行业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强度要远高于国内碳排放强度,行业总体来看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强度(3.246 tCO2/wRMB)是国内碳排放强度(1.305 tCO2/wRMB)的2.5倍左右。这说明我国为满足国外消费需求而导致的碳排放强度要远高于各行业国内生产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这对我国应对国际气候谈判和环境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表2 国内碳排放强度最大的行业部门

(三)行业部门碳排放规制策略分析。中国高能耗、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造成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和环境污染,现阶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已经成为国内共识。上述测算显示中国部分行业出口贸易的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较大,执行较为严格的环境规制手段如征收较高碳税,会引起这些行业要素大量流出,影响产出和出口贸易。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走过了从以工业污染环境保护到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从先污染后治理到主动预防、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为主的历程,形成了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多层次的环境规制体系(藏传琴和王静,2012)。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无论是减排总量还是行业排放强度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标准,更何况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碳排放“历史责任”。但是,面对FTA新标准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气候谈判和国内经济转型的压力,中国不得不而且应该主动适度提高环境规制强度,实施减排政策。减排政策的实施策略是避免或最小化减排对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这需要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以及出口贸易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以上述对各行业出口贸易碳排放测算结果为基础,开征或提高碳税会增加出口贸易碳排放强度较高部门如农业以及金属、煤炭等矿产开采和冶炼为主的重化工业等的适应性成本,短期内导致要素流出,减少这些部门产出和出口量。虽然要素会流入碳排放强度较低部门增加其产出和出口,但是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整体而言最终的经济效应是不确定的。因此,需要评估碳税对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及仓储邮政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等排放量较大行业企业的生产及出口的影响程度,结合政策调整,逐步提高碳税税率,给予这些行业进行技术革新和产业转型的时间,并且针对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碳税税率,落实“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碳税政策的实施还需注意行业部门碳排放结构,部分行业部门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占国内总排放的比重较高,如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纺织业等,以及部分行业部门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强度远高于国内碳排放强度如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开征或提高碳税需要实施严格监控政策,引导出口转型、产业链调整等实现减排,而且要争取发达国家建立行业补偿机制,这一点对于我国应对国际气候谈判和环境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TPP新标准为背景总结了环境规制与贸易相关研究,通过两部门生产模型图解环境规制通过部门内和部门间要素流动对出口贸易的影响路径,论述要素流动情况下环境规制贸易效应的多面性与主动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必要性,并推导投入产出模型和重估排放系数测算中国各部门出口贸易国内碳排放情况,提出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实施减排的部门差异化策略。

结合TPP环境合作等发展趋势和我国要素变动情况,得出两点启示:第一,美国通过TPP创立其主导的FTA新模式,树立新标准,强调环境合作,对中国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理论上,“环境规制成本的贸易转移效应”和“环境规制的创新贸易效应”、“污染避难所假说”和“要素禀赋假说”等造成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对出口贸易影响是多方面的,存在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可能性。在实践中,我国提高环境规制强度,一方面满足国内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实现经济转型的要求,应对国内粗放式、高能耗经济发展方式与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的两难之境;另一方面对于缓解国际气候谈判压力和改善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可以适应国际经贸领域TPP和TTIP等主导的贸易新标准发展方向,提高出口贸易长期竞争力,存在提高环境规制强度的必要性。第二,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对中国部门内和部门间的要素流动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产出、碳排放和出口贸易。中国出口行业在环境标准方面处于国际竞争劣势,提高环境规制强度对污染密集型行业如高排放行业的直接效应是增加要素流出、提高适应性成本、降低国际竞争力,所以实施碳税等环境规制政策需要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出口贸易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中国出口贸易虽然长期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但面临国外“双反”调查不断,污染环境加剧还受到国内众多批判,其根本原因在于创新能力不足和政府保护过多,“恰当设计”环境规制可以激发创新,形成出口贸易长期的绝对竞争优势。无论是碳税政策优化调整还是“恰当设计”环境规制,都需要注意生产部门内和部门间要素变动情况。近年来我国高房价和高地价推动了生产和营销等商务成本的上涨,加上工资成本上升以及劳动力跨区域大范围转移,要素变动多重因素叠加对我国出口部门的生产和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以部门要素流动为基础合理制定和实施差异化政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规制强度,是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继续发挥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必要路径。

总之,美国主导的TPP把环境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这反映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通过建立新型高质量FTA来建立新的贸易标准,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WTO外的新挑战,因此中国需要主动提高环境标准以迎接国际经贸领域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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