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敏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清代山东运河补给及其对农业生态的影响
曹志敏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在清代,山东运河补给水源缺乏,朝廷为了漕运畅通,保证运河补给,将运河沿岸的河流、湖泊、山泉等竭力纳入补给体系,并以法律规定河泉平时三日济运,一日灌田,而亢旱之年则全部济运,严禁沿岸农民兴建沟洫水利,更不许开辟需水较多的稻田,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运河沿岸农田的灌溉与农田水利的发展,并造成了诸多水患灾害的发生与农业生态的破坏。
清代;山东运河;水源补给;农业生态;消极影响
为了保证首都北京的粮食、物资供应,元、明、清三代将贯通南北的大运河视为帝国经济的生命线。元代开挖济州河,沟通泗水和济水,后又开挖会通河,从安山至临清入卫运河,这样大运河的山东段形成。至明清时期,朝廷对各河段加以疏浚调整,使运道更加完善。以往学术界对山东运河的研究,多集中在运河对沿岸商品流通、城市兴起、社会变迁、区域文化的影响,而很少有人从区域农业发展与自然灾害发生的角度,来探讨运河的开凿、补给、航运对山东沿岸农田水利的制约、对自然灾害频发的消极影响。事实上,由于山东运河全系人工开挖,没有自然河流可以利用,水源完全靠人工补给,加上济宁一带地势高亢,受季风气候的影响,山东年际、年内的降雨量分布非常不均匀,这使运河的水源补给颇为困难。为了保证运河通航,清廷采取各种人工措施,如引泉济运、引汶会泗、南北分水、设置水柜与斗门调蓄水量等等,试图将运河沿岸的湖泊、河流、山泉等水源最大限度地纳入补给体系,处处引水济运。为此朝廷严格限制山东运河沿岸的农民引水灌溉农田,限制种植需水较多的水稻,严重影响了当地沟洫水利的建设,影响了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再者,清廷为了引水济运,打乱了原有的河湖水系,特别是作为运河水柜的微山湖,因为蓄水过多,造成周围农田的淹浸与洪涝灾害的频发,对沿运地区的农业生态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山东运河起于元代。至元年间在汶水罡城附近筑罡城坝以遏制汶水下流,在汶河右岸建黑风口斗门,引汶水入府河济运。明代宋礼采用汶上老人白英的建议,在汶河罡城坝以下,建立戴村坝,横遏汶水南流汇入会通河,至水脊南旺分水,将四分水使之南流徐州,补给运河,六分水使之北流到达临清,补给运河。南旺为山东运河地势最高之地,自南旺向北到临清300里,地势下降90尺;自南旺向南至镇口(今徐州北)390里,地势下降116尺,由于地势高低不平,运河上建立一系列水闸控制水量,调节运河之水的丰枯。当然,随着运道、河流的不断变迁,闸坝也不断增添或废弃。
依照陆耀《山东运河备览》的记载,山东运河的补给水源包括汶水、泗水、沂水、洸水与济水5条河。而事实上,运河补给主要依赖汶水、泗水,因为在沂州境内的沂水汇入江南运河,而汇入山东运河的水量甚为微弱;洸水是汶水的支流,自堽城坝修筑以后就无法入运,济水以流经定陶、东阿到达利津入海为主,补给运河的水量也非常有限。而济宁、兖州、沂州、泰安等17州县,可以用来补给运河的泉水,按照明代潘季驯《河防一览》记载,大约有250泉,至乾隆年间陆耀《山东运河备览》记载,则多达478泉[1]。由此可见,清代对泉水济运的管理比明代更为细密严格。为了加强对泉源的管理,朝廷设立泉官、泉夫加以疏浚清理,不许民间偷截泉水进行灌溉。为了保障运河蓄水,还建立堰、闸、坝、水柜和水壑等水上建筑物,进行引水、壅水、蓄水与泄水,形成比较完整的水利工程体系。
其中最为重要的蓄水设施,即是水柜的建立。所谓水柜,正如《清史稿·河渠志》所说:“山东蓄水济运,有南旺、马踏、蜀山、安山、马场、昭阳、独山、微山、郗山等湖,水涨则引河水入湖,涸则引湖水入漕,随时收蓄,供应运河,古人名曰‘水柜’”[2]。清代的水柜相当于现代的水库,主要是利用天然湖泊进行蓄水。事实上,以当时的技术条件,同一水柜很难做到蓄泄兼得,因为“夫可柜者,湖高于河,不可柜者,河高于湖”[3]。作为水柜的泉湖,只有在水位高于运河的情况下才能用于蓄水。当时用于宣泄过多洪水的应是斗门。
清代用于调蓄山东运河水量的湖泊,济宁以北主要有安山、南旺、蜀山、马踏、马场等5湖,但安山湖由于水源缺乏,湖底淤高,经过农田垦殖,渐成平陆。雍正年间,曾有人倡议恢复安山湖水柜,但终因水无来源,天旱时湖水发生枯竭,涓滴不能济运而作罢。至乾隆年间,济宁以北只有马踏湖补给运河。因此补给水源极为缺乏。为了运河畅通,解决山东运河水源补给困难问题,清廷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河、泉之水,因此对湖泉管理高度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泉水减少甚至枯竭在所难免,这使地方官不敢轻易上报新泉,免得因为疏浚不力而招致处分。对此嘉庆帝批评说:“山东运河,全赖泉源接济,汶、泗之间出泉处所本多,闻地方官因恐报出新泉,越时衰涸,致干吏议,往往隐匿不肯造册送验。莫若量为变通,如该州县境内,报出泉源,不认真疏瀹,任听淤塞,自应加以惩处;若实系源流涸竭,该管上司查验明确,准予宽免处分。庶地方官无所畏忌,探有新泉,即行呈报,可广收挹注之益”[4]。可见,清廷对于补给运河的泉水管理相当严格,为鼓励地方官查验呈报新泉,嘉庆帝决定对于泉水枯竭问题,应分别情况加以处理。事实上,清代几乎把鲁中山地西侧的泉源,全都纳入了运河补给体系,但山东运河水源缺乏的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
为了保障水柜蓄水济运,运河补给优先用水,清廷专门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严禁民人盗决水柜及临运大堤。如嘉庆年间规定:“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河南、山东临河大堤,及盗决格月等堤,如但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月,发边远充军。其已经过水,尚未浸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两月,发极边烟瘴充军。既经过水,又复浸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三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因而杀伤人者,照故杀伤问拟,从犯均先于工次枷号一月,各减首犯罪一等。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军民俱发近边充军。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徒罪以上,亦发近边充军”[5]。事实上,山东运河沿岸的居民盗决水柜,并非奸民故意破坏,而是天旱需要引水灌溉,但在朝廷看来,则是破坏运河补给、有干漕运国计的重罪,因此对于故决、盗决南旺、昭阳、蜀山、安山等湖,破坏河南、山东临河大堤,有干漕河禁例者,不论军民,一概发配到烟瘴之地充军。
此外,清廷明确规定,山东、河南、直隶等地河流湖泉,首先要优先保障运河用水,不得随意灌溉农田。顺治十七年(1660)春夏之交,由于天气亢旱,卫水微弱,运河梗阻浅涩,于是河臣修筑堤堰,阻塞漳河灌溉民田之水,以便漳河全部入卫济运。朝廷何尝不知不仅运河需水补给,而农田更需水灌溉,但这在保障漕运畅通与首都供应的国计面前,是何等苍白!康熙五年(1666),漕运粮船北行处处阻浅,在朝廷与河漕官员看来,原因在于近年以来山东安山湖、马踏湖周边靠近湖泉的土地,多被周边居民耕种,他们或者阻塞水流,不使湖泉进入运河,或盗决河岸,使湖泉只能灌田而不能济运,以致水柜水量日益减少,济运水源日益阻塞。因此漕运总督林起龙上疏,请求朝廷敕令河道总督亲自勘察,“诸湖曾否收水,水柜果否成田,柜闸有无堵塞,子堤曾否修筑,斗门是否填闭,堤岸有无废缺,诸泉果否开浚,务期浚泉清湖、深通河道”[6]。
在运河补给与灌田用水屡屡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康熙三十年(1691)朝廷规定,在雨水充足的情况下,每年三月初至五月末堵塞涵洞,使河泉汇入卫河济漕,但仍留余水灌田;若是亢旱之年,则三日放水济运,一日塞口灌田。雍正二年(1724),朝廷对此禁令重新加以申饬,以保障运河用水。此一禁令并非具文,而是推行得比较彻底,因为漕粮属于天庾正供,清廷对于误漕的官员处分极重,而误漕与否在于运道是否畅通,据金清安《水窗春呓》记载:“河工向来比照军营法,故河督下至河厅得罪,有枷号者,有正法者。而年年安澜,皆有保举”[7]。因此为了通运保漕,保障山东运河的水源补给,各级河务官员对于泉水优先补给运河的规定,执行得不遗余力,而农田灌溉,则成为无足轻重的事情。
乾隆二年(1737)五月,山东运河区域降雨稀少,以致运河水浅,粮船不能衔尾前进,而临清以北更是多处阻滞。事实上,临清以北的运河全赖卫水汇入汶水接济,而卫水发源于河南卫辉,至临清长达五百余里,沿岸居民往往私自泄水灌溉,因此每年五月初一,则将所有灌田渠口堵闭,使卫水全部用来补给运河。但乾隆帝担心日久法令废弛,致使卫水水源减少,因此谕令直隶、河南督抚:“(卫水)小民不无偷放,遂致运河水势,长落不时,重运艰于北上。目前正当紧要之时,所当稽查严禁者,著直隶河南督抚速行办理,务使卫水不致旁洩,粮运遄行无阻”[8]。为了严格管理济运河泉,乾隆二十三年(1758),朝廷谕令每年汛期过后,对济运河泉逐一加以查勘,“如有浅阻梗塞之处,即督率民夫挑浚深通,年终出结存案。如失时不治者,将该管官照紧要堤桥不行豫修例,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六月”[8]。由此可见,朝廷为了漕运畅通,对山东大小河流湖泉的管理极为严格,任何有碍运河补给的事情都坚决制止,甚至不许农民在河湖附近种植芦苇、种藕捕鱼等。
清代设置水柜,是为了收蓄湖泉之水以备运河补给,而河漕官员抱怨最多的,莫过于周边农民往往占田贪利,将水柜尽数变为民田。“以致潦则水无所归,泛滥为灾;旱则水无所积,运河龟坼,大为公私之害”[9]。事实上,水柜枯竭与河湖盈枯无常、湖面变为陆地有着密切的关系,并非全是农民垦种所致。而另一方面,清代治河主要是为了通运保漕而已,在大雨连绵的汛期,为了保障运堤不致溃决,河臣往往不顾周围农田庐舍的淹浸,大开减水闸泄洪放水;而在干旱少雨之时,则不顾农田需水的事实,往往关闭闸渠不许农民灌田,造成民田灌溉与运河补给对水源的矛盾争夺。
在中国传统社会,农业是立国之本,而兴修沟洫水利、引水灌溉则是农业生产的命脉所在。历代皇帝都自称重农爱民,但在运河畅通与漕运国计面前,都变得苍白无力。康熙帝是具有雄才大略的英明之主,在此一问题上也不例外,严禁沿运居民开垦稻田。康熙六十年(1721)四月,康熙帝发布谕令称:“山东运河,全赖众泉灌注微山诸湖,以济漕运。今山东多开稻田,截湖水上流之泉,以资灌溉,上流既截,湖中自然水浅、安能济运?……地方官未知水之源流,一任民间截水灌田,以为爱恤百姓,不知漕运实因此而误也。若不许民间偷截泉水,则湖水易足,湖水既足,自能济运矣”[10]。由此可见,为了运河补给水源充足,山东运河沿岸的农民多开稻田,引湖泉之水灌溉却成为不识时务之举,而地方官对农民截水灌田不加制止,即为不知漕运大局的渎职之举。
对于康熙帝这一最高指示,多年来被后世帝王和地方官无条件地执行着。嘉庆十四年(1809),嘉庆帝恭阅《圣祖仁皇帝实录》,对康熙帝申饬山东官允许民间滥开稻田、影响漕运的做法,仍然大加赞赏,认为康熙帝“圣虑周详,熟筹利济至意”。此时山东微山湖附近也被民人开垦,不仅侵占湖地,而且截留上流泉水,势必影响运河的补给。因此谕令山东巡抚吉纶会同东河总督陈凤翔,“派明干大员前往履勘,如所垦之地已经成熟者,姑听耕种外,其余未垦及已垦复荒地亩,出示严禁,毋许再行私垦。庶濒湖一带,泉流灌注,毫无阻滞,湖水愈蓄愈深,于运道方有裨益。傥此次示禁之后,仍有不遵,查明严行究办,以利漕运”[11]。
道光十八年(1838),运河浅阻梗塞,朝廷采纳河督栗毓美之言,暂时关闭临清闸,在闸外添筑九座草坝,节节收水储蓄,在韩庄闸朱姬庄以南修筑一座拦河大坝,使上游各湖泉之水及运河南注之水,一并拦入微山湖,同时制定《收潴济运章程》。道光十九年,栗毓美以戴村坝卑矮,致使汶水旁泄过多,因此依照旧制修筑加高。此时卫河浅涩,难以济运,山东巡抚经额布请求变更三日济运、一日灌田之例。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因此下诏将百门泉、小丹河各官闸官渠一律畅开,使湖泉河流之水全部用于济运,而暂时堵闭民渠民闸,不许民间引水灌田,如有卖水阻运、盗挖水源的,即行严惩。第二年,山东运河依然浅涸少水,河督文冲上奏说:“卫河需水之际,正民田待溉之时,民以食为天,断不能视田禾之枯槁,置之不问。嗣后如雨泽愆期,卫河微弱,船行稍迟,毋庸变通旧章。倘天时亢旱,粮船阻滞日久,是漕运尤重于民田,应暂闭民渠民闸,以利漕运”[12]。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也就是说在雨水微少、但没有影响漕运通行的情形下,河督与朝廷还是深知“民以食为天”,不会坐视庄稼枯死,不需要变更三日济运、一日灌田的旧例,如果天气亢旱过久,虽然农田急需灌溉,但漕运畅通、首都供应当然重于民田,则要关闭民渠民闸,以保障把全部水源用于运河补给。
光绪年间,两江总督沈葆桢反对恢复河运,对于那种维持运河通畅可以兼收保卫民田水利的说法,进行了淋漓尽致地揭露:“且民田之与运道,尤势不两立者也。兼旬不雨,民欲启涵洞以灌溉,官则必闭涵洞以养船,于是而挖堤之案起。至于河流断绝,且必夺他处泉源,引之入河,以解燃眉之急,而民田自有之水利,且输之于河,农事益不可问矣。运河势将漫溢,官不得不开减水坝以保堤,妇孺横卧坝头,哀呼求缓,官不得已,于深夜开之,而堤下民田,立成巨浸矣”[13]。此一语道出运河补给与农田灌溉的尖锐矛盾。
康雍年间,学者方苞曾经自济宁赶赴清河,途经山东台儿庄附近的马兰屯,见一望无际的肥田沃衍而无人居住耕种,赶了一天的路才找到一家旅舍,见茅屋数间之后,麦高六七尺,而其株茎不足以支撑麦穗。方苞询问土人,为何沃野旷土却无人耕种,土人说:“每水至,高丈余,则庐舍没矣”[14]。由此可见,山东运河沿岸田园荒芜、沟洫水利废坏、洪水成灾的情形非常严重与普遍,其实在徐、豫、兖、冀之间,与马兰屯相类似的弃地很多,如果次第兴修沟洫水利,发展北方农业生产,则东南漕粮的北运可以大为减轻。造成这一情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与运河开挖,朝廷严格限制灌田用水以及为维护运河通航而造成的繁重夫役负担有着直接的关系。
山东运河沿岸本来湖泉众多,明清以前开沟洫引水灌溉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如滕县山多水多,自古以来富有粳稻鱼盐之利,元朝时河湖之水可资灌溉,依然“有稻堰,称饶给。明朝十八泉则一切规以济漕,而行水者奉法为厉,即田夫牵牛饮其流,亦从而夺其牛矣”[10]。明代海运渐废,漕运日益重要,成为南货北运的主要方式,而藤县地处运河的咽喉要道,为了济运,百姓牵牛饮水尚且不能,引水灌溉更为厉禁。再者,为了济运河官修筑堤坝,截留河泉以遏制水势,每当淫雨连绵山溪暴涨时,百姓低洼的膏腴之田,往往被洪水淹浸。至清代,朝廷对河泉管理更为严厉,明代藤县运河东西两岸用以济运的只有18泉,而清代道光年间则多达32泉[15],百姓用于灌溉的水源更为减少。因此百姓虽然也种稻,但多属于旱稻而并非水稻。
山东峄县在汉朝时人口众多、物产繁盛,经济发达,因此仅仅百里之地,当时就设立7县之多。唐代贞观年间,峄县有陂13所,灌溉农田数千顷,每年收获禾稻数千斛,当时青州、徐州的水利,都难以与峄县匹敌。至元代大德年间,峄州(即峄县)境内依然泉水散漫四郊,灌溉稻田多达万顷[16]。至明代开凿泇河,运河粮船穿过峄县北上,致使峄县沟洫湮废,水旱灾害频仍,明嘉靖年间已然土旷人稀,数十里不见炊烟,人口、耕地、赋税大为减少。至清代中期以后,由于朝廷厉禁截留河泉灌田,峄县百姓坐受水害,却没有丝毫开沟洫的水利意识,“吾邑之人日居山水之间,既不知渠而陂之,以收灌溉之益,而湮塞者亦罕过而勤焉,至于壅淤既久,横溃四出,以酿为数世之患矣”[17]。因此,光绪朝《峄县志·物产略》中,稻虽见于记载,但是当地作物以麦、菽、高粱为大宗,稻作不再是作物的主体。鱼台位于苏、皖、鲁交界之处,濒临微山湖,地势平坦,河湖众多,素有江北“鱼米之乡”之称,明清由于运河穿过,致使此地水旱灾害频仍,夫役繁重,结果“闾里萧条,哀鸿遍野”[18]。
再者,山东运河全长约七八百里,完全是依靠闸坝调蓄水量的人工运河,又称“闸河”,清代乾隆年间,从临清到台庄有闸49座,间距最长50里,最短一二里[19]。这样,就需要大量的闸夫、坝夫、泉夫进行管理,加之河湖水源含沙量大,年年需要挑挖清淤,运河大堤每年也需要岁修维护。若遇到黄河漫溢、运河决堤,更需要大规模征发夫役。因而运河管理和漕船通行给沿运州县带来了沉重的夫役负担,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在峄县,夫役“岁岁调拨,非赴南塞淮方之决口,则往北修济下之堤防,其间以饥寒暑雨之不时困殒他乡者,往往有之。……过往差航,络绎旁午,每闸辄须纤夫数十名不等,兼之苞苴,薪粲逼索,重重供应少稽,豪奴舟子驾虎威而箠楚交加,甚且有鞭毙水滨,而草菅弃之者。前差未过,后差随至,南下方去,北上复来,即令一夫之躯,分作数夫,益以卖儿贴妇,不能供此无涯之求也”[20]。夫役沉重、水旱偏灾致使百姓流离逃亡,田园荒芜,经济凋敝。此外,运河大挑岁修,黄河决口,沿岸各州县需要大量协济物料,峄县本非产柳之乡,而河兵以伐柳为名,进山对槐树、榆树、杏树、枣树、桑树大加砍伐,甚至将民间园林果树砍伐一空,致使“四野萧条,求蔽芾之甘棠,敬恭之桑梓,而亦不可得矣”[20]。这使峄县的农林生产、森林植被遭到很大破坏,导致了这些地区农业生态的恶化。
山东运河补给的另一问题,就是分布不均。自南旺以南至于台庄,运河补给有泗水、沂水以及彭口、大泛口河,又有马场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之水,以及滕县、峄县、邹县、鱼台的泉水都可以济运;而自南旺以北至于临清,可以济运的水源却少之又少,安山湖本可以蓄水,但多被沿岸农民围湖造田,因此南运之水每每有余,而北运之水往往不足。对于其中的利害,张伯行曾说:“且南旺以南鱼、沛之间,因泗水全注于南,一派汪洋,甚至济宁以南,尽被淹没。而南旺以北,东昌一带,仍苦水小,每有胶舟之患”[21]。也就是说,南旺以南由于运河补给来源过多,往往造成济宁一带水灾的发生,而南旺以北则苦于运河无水。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微山湖蓄水过多,造成周边地区水患频频发生。
微山湖位于山东、江苏之间,是非常重要的济运水柜,湖口设有志桩,按照向来定制,收蓄湖水一丈二尺,即足够漕运需水之用。但漕运属于天庾正供,是动关国计的大事,清廷对误漕官员的处分极重。河臣为了济运,防患于未然,往往在水柜中蓄水超过朝廷规定,造成微山湖的湖面迅速扩大,大片农田被淹没,水患屡屡发生。康熙年间,微山湖面积只有周围百余里,而至乾隆年间已经扩大到280余里。至嘉庆二十一年(1816),由于泥沙淤垫湖底增高,河督吴璥、李亨特上奏请求修改定制,收水一丈三尺以外。但事实上,泇河厅收水往往在一丈四尺以上,以后更是有多无少。名义上是留有余以备不足,实际则是不顾民生而只顾运道,甚至将微山湖水收蓄达一丈七八尺,使周边数州县的农田沉入水底。
对于微山湖水收蓄过多、只顾济运而不顾农田淹没的情形,嘉道时期的河督黎世序进行了尖锐批评,他说:“泇河厅但求蓄水之多,而不顾地方被淹之苦,即如蔺家山坝,原议俟湖水消至一丈六尺以内,再行堵闭。而泇河厅于湖水尚存一丈六尺以外之时,即移会铜沛厅急堵蔺坝,其有意多留湖水,实有案可凭”[22]。嘉道年间的经世派思想家魏源,亦对此进行了尖锐批评,他说:“山东微山诸湖为济运水柜,例蓄水丈有一尺,后加至丈有四尺,河员惟恐误运,复例外蓄至丈有六七尺,于是环湖诸州县尽为泽国。而遇旱需水之年,则又尽括七十二泉源,涓滴不容灌溉。是以山东之水,惟许害民,不许利民,旱则益旱,涝则益涝,人事实然,天则何咎?”[23]
总之,为了保障京师的物资供应,使东南财赋源源不断流入北京,以供养朝廷、官僚以及庞大的军队,运河畅通就成了压倒一切的国计。而保障山东运河补给水源充足,是维系运河畅通的重要条件,因此在运河补给与沿岸灌田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朝廷的首要着眼点,当然是运河补给优先,而沿岸农业灌溉、地方偏灾,则是可以忽略的局部小利。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山东运河沿岸的农田灌溉和沟洫水利的发展,造成了当地农业生态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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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 of Shandong Great Canal in Qing Dynasty and Effects on Agriculture Ecology
CAO Zhi-min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In Qing Dynasty in Shandong Great Canal, the most troublesome problem was the lack of water source. In order to guarantee water transport of grain to the capital, Qing government took a series of measures and let al l the rivers, lakes and springs nearby the Canal supply water to Shandong Canal. They built reservoirs to store water and promulgated laws that the rivers and lakes must provide water to Canal in three days and supply water to field irrigation only in one day. In the drought season all water source must provide water to Canal and the irrig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was forbid. Opening up rice field was prohibited because it needed irrigation. All this had a bad influence to the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Qing Dynasty; Shandong Great Canal; Provision of water source; Agricultural ecology; Negative influence
曹志敏(1971- ),女,河北滦县人,副教授,博士,从事清代水利社会史及思想文化史研究。
2014-04-29
S -09
A
0517-6611(2014)15-049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