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招生主体应由政府转向学校

2014-03-20 07:31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未来教育家 2014年3期
关键词:统一考试主体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近来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但整个讨论呈现泛化、散漫的趋势,甚至一些话题明显偏离了主题。那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究竟要改的是什么呢?依据对这一领域历史纵向演进的追踪,对现实问题各方面综合分析,以及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就是要将考试招生的主体由政府还给学生和大中学校。为何这样说呢,中国历史上的科举考试事实上是选官考试,1950年后的统一高考招生在很长时间内是选拔培养干部的考试,主要由政府举办。1952年后实行全国的统考统招,我国从此进入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的高考时代,除文革期间中断高考外,这一高考招生制度使用了50余年,其最大的弊端,是建立在计划体制基础之上的所有高校统一集中录取制度。

现有考试和招生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考试和招生完全由政府主导和实施,政府多重角色集于一身,牢牢把控了高考招生的内容、标准、选择权力;全程以行政为主,专业力量辅助,专业性不强,只能依据单一的分数,对个性和能力差异巨大的学生进行非专业的判定;招生以计划体制为基础,较少顾及学校和学生的需求;过程公开性不足,存在较大的灰色权力运作空间。所以,它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测试,虽然能减少学生奔赴各地学校考试的成本,却难以较好满足考生与学校的需求;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形式公平,却难以实现真正的实质公平;它比较方便高校依据统一标准快速选拔人才,却很难依据个人的天性和潜能真正培养杰出人才。

这样的高考招生制度标准高度统一,基本剥夺了师生和学校在高考招生中的建议权和选择权,以及专业发展的空间,学校和学生权力不能充分保障,造成基础教育所有学段仅仅追求考试分数,罔顾人的个性、特点和全面发展,最终违背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这种以单一的标准(考试分数)来评价学生,拒绝多元自主的评价,其结果是学生臣服在考试面前、有求于录取单位,是被挑选者,而非自主展示、自主选择的主体。由此可见,用单一的标准衡量多样性的人才,大家都不是人才;以单一标准培养的标准件式的人才,又满足不了社会对人才的多样性需求,与考生和学校的意愿相距甚远。

考试招生制度是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试想,以政府为主体就必然要遵循政府管理的行政逻辑,从而缺乏专业性,导致一方面难以落实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的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些重要的原则。另一方面又难以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传递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最重大的变革信息,我认为一是将在政府手中的考试和招生分离出来,政府从招生主体退出,学校成为招生主体;二是将现有行政主导的考试、招生转变为社会化的、专业主导的考试、招生。简言之,就是要建立以学生为本,建立自主、专业、透明、公正的考试招生制度。

自主指学生和学校有更大自主选择空间;专业即由专业团队实施,人员、程序专业化、精细化,行政和社会公众起监督作用;透明即程序公开、可监督;公正即所有人和学校一碗水端平。这样才能促进教育评价方式转变,形成良性教育生态。

确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考虑。但必须考虑到各部分的先后次序和内在关联,当前最关键的是主体转换。没有主体的转换,专业评价就无法真正落实。其中涉及到一些专业性、社会性较强的问题,可能需要数十年才能解决,改革方案需要留出空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还是行政部门在设计、把控一切,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就永远走不出窠臼。

行政部门退出主体后还要承担监督责任,监督的形式就是法治而非行政指令,没有健全的法治就不可能真正改革现有招生体制,政府就无法从招生主角退出来,让考生与高校成为真正的主角。因此需要尽快颁布《考试法》,保障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价的实施,规范相关各方的责权关系,才能支撑起一个运行有序的考试招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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