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际农民收入趋同分析

2014-03-19 04:50
关键词:置信水平单位根纯收入

何 磊

(安徽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一、引言和文献回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比刚改革开放时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其收入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差异巨大,经济基础也不尽相同,更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倾斜使得不同地区居民收入有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东中西部的区域划分上面,也表现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上,现阶段不同地区农民收入也出现了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阻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所得收入的总和。众所周知,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带动我国农业经历了巨大的发展,农民纯收入也相应地有很大提高。近年来,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逐年下降,随着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机会的增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所得收入的比重占农民纯收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农民工资性收入逐年增加。然而,由于不同地区农民从事农业以外其他产业劳动的便捷性不同,必定会带来农民收入增长的差异。本文主要研究省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趋同性和差异性,即不同省级行政单位农民纯收入增长是否存在差距的缩小。

从现有文献来看,经济方面对于趋同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不同国家或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经济增长趋同;也有文献研究产业结构的趋同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趋同问题;少数文献也会研究我国熟练劳动者与非熟练劳动者之间的工资趋同;也有人研究农村地区收入分布的趋同。如蔡昉、都阳[3]考察了近年来普通劳动者工资的增长水平和变化趋势,以及熟练劳动者与非熟练劳动者之间工资的趋同,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系统的工资趋同现象;林坚、杨奇明[5]采用核密度估计及多众数检验法分析我国农村地区收入分布的趋同未发现统计上显著的“双峰”趋同,得出工资性收入变动是我国农村地区收入分布近十年来未趋向“两俱乐部”的主要原因。田成诗、柴思露[6]利用省际面板数据来研究人口分布对我国地区间收入趋同的影响,结果显示我国地区间人均收入表现出很好的趋同性,但是人均收入趋同速度比总收入快16%左右,进一步研究表明,地区间的人均收入趋同性和人口分布的变化有显著关系。张纯记[7]利用绝对β趋同、σ趋同与收入动态分布三种方法分析我国省际区域收入趋同,发现改革开放前区域收入存在绝对β趋同,改革开放后则不存在,σ趋同变动具有阶段性特征,核密度估计也显示趋同具有阶段性,并存在显著的俱乐部趋同。习江平[8]对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趋同做了一个实证研究,非线性时变因子模型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将我国的城乡差异因素分离出来,我国也不存在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收入趋同。韩雪(2012)运用非参数Kernel密度估计方法分析辽宁省县域农民收入的趋同,认为辽宁省44个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出现增长趋同,且县域农民收入同全省平均水平间差异有扩大之势。

现有文献很少有专门来研究我国省际区域农民纯收入的趋同现象,本文从这一视角出发,利用IPS面板单位根检验的方法分析农民纯收入的趋同现象,以及不同地区内的俱乐部趋同现象。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

数据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包含1980年到2008年,29个省域和1个全国性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面板数据。

数据以1978年为基期,将名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剔除价格指数影响换算成实际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从处理过后的数据来看,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经历了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初期各地区人均纯收入集中在200元左右,并没有明显的差距。在经历近30年的经济发展之后,不同省域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了较大的差别,其中:东部地区的涨幅最大,到2008年实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达到1 000元以上,其中以上海最高,达到1 816元,河北最低为1 026元,均值为1 360元;中西部地区也有较为明显的差距,中部地区最高为河南1 026元,最低为湖南650元,平均为860元;西部地区以四川最高685元,青海最低497元,平均为592元。从上面数据来看,我国省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地区间差异。

从29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历年平均数来看,多数年份的数值要高于统计资料里整理得出的全国性数据,在基期大约高25%,到2005年之后会达到的70%以上;但在1993—1997年间,省际平均数会低于全国性数据约一成。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会显著高于全国性平均数据,20世纪90年代之后,均会高于全国平均数40%以上,并且呈扩大趋势;中部地区各省历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都低于同年全国性数据10%左右;西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数的差距较大,并且这种差距呈扩大趋势,到2008年,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0%。从以上数据来预测,我国省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能存在着俱乐部趋同,并且由于IPS单位根检验所注重的t-bar统计量是一个平均数,则全国性的趋同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数据初步分析可以看出,河南省在中部地区是个特例,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显著高于中部地区的平均值,达到东部地区同期水平。经核实,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没有错误。

三、分析模型

本文选取IPS面板单位根检验这一方法来分析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趋同现象,IPS面板单位根检验是由Im K. S.,M. H. Pesaran和Y. Shin针对LL检验的缺陷提出的异质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其考察模型形式如下:

yit=(1-φi)μi+φiyi,t-1+εit

式中,i=1,…,N;t=1,…,T,且初始值yi0给定。对于上式关注这样一个问题:若式中对于任何i,φi=1单位根的零假设检验,则上式可以表达为:

Δyit=αi+βiyi,t-1+εit

式中,αi=(1-φi),β=-(1-φi),Δyit=yit-yi,t-1。

lNT(β,φ)=

式中,Δyi=(Δyi1,Δyi2,…,ΔyiT)′,τT=(1,1,…,1)′,yi,-1=(yi0,yi1,…,yi,T-1)′。

四、实证检验及结果

利用EViews6.0软件对所选取的数据进行IPS单位根检验,根据赤池信息准则(AIC)确定滞后期,具体所得结果如下:

(一)全国范围内的趋同

表1是全国范围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趋同的IPS单位根检验结果。从表1中能够看到,以全国性数据为基准主体进行检验得到的t-bar统计量的绝对值为1.265,小于各临界值的绝对值,表明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上,全国各省际农民人均纯收入不存在以全国性数据为中心的趋同现象。进一步研究发现,当分别以各省为基准主体进行单位根检验时, 检验结果见表1。在10%的置信水平上我国各省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存在着以大多数省份为中心的增长趋同现象,仅有云南、山东、天津、河南、广东和新疆除外;在5%的置信水平上,趋同现象与在10%的置信水平上严格一致;但在1%的置信水平上,也只是减少了广西和河北两个地区。从以上结果来看,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较为强烈的增长趋同现象。

另外,若将IPS单位根检验所得t-bar统计量按其绝对值从大到小排列,可以发现以全国性数据为基准主体检验所得t-bar统计量绝对值最小。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比较发现,全国仅有青海、贵州和甘肃三省历年农民纯收入低于全国性数据。但是,在1%的置信水平上各省却出现了以青海、贵州和甘肃为中心的增长趋同,根据t-bar统计量的计算过程,可以断定,全国必然会存在着俱乐部趋同的现象。

按照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地区划分来研究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俱乐部趋同现象。

表1 全国地区趋同现象的IPS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续表

注:滞后期为1,选择有截距但无趋势项进行检验。

(二)东部地区的趋同

这里分别以各省市为基准主体进行单位根检验,看是否存在着东部地区农民纯收入的增长趋同现象,检验结果见表2。从检验结果来看,在5%的置信水平之上,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存在着以辽宁、江苏、河北和广东为中心的增长趋同现象。在对收入数据进行分类分析之后发现,东部地区可以区分为两个子俱乐部,一是北京、浙江、天津和上海;另一个是山东、辽宁、江苏、河北、广东和福建。

检验结果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到,就算是北京、浙江、天津和上海四个经济发达地区也不存在着分别以上海和北京为中心的增长趋同,在另一个子俱乐部中,能够找到以江苏和河北为中心的趋同。

表2 东部地区趋同现象的IPS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注:滞后期为1,选择有截距但无趋势项进行检验。

表3 东部地区子俱乐部趋同现象的IPS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注:滞后期为2,选择有截距和有趋势项进行检验;东一*包括北京、浙江、天津和上海四个地区的子俱乐部;东二**包括山东、辽宁、江苏、河北、广东和福建六个地区的子俱乐部。

(三)中部地区的趋同

对于中部地区,IPS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4,结果表明在1%的置信水平上,中部地区的趋同现象异常明显,除河南外,任何一个省份均可以作为趋同的中心。由此,将河南省排除在中部的检验之外,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来看,河南省在1992年之前一直低于中部其他省份的平均值,而在1993—1998年间转变为高于中部地区平均值还保持在50元左右;但是,在1999年之后这种差距却上升到100元以上,并且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到2008年差距变为187元。

鉴于这种差距,以河南为基准主体做东部地区的趋同,在剔除上海之后,IPS单位根检验所得t-bar统计量的值为-1.873,说明在5%的置信水平上,东部地区能以河南为中心趋同。河南作为我国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同时也是农业人口输出大省,出现较高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值得进一步分析。

表4 中部地区趋同现象的IPS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注:滞后期为2,选择有截距但无趋势项进行检验。

(四)西部地区的趋同

西部地区的IPS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5,从表5中可以看到,西部地区的趋同性也很强,在10%的置信水平上仅不以新疆和广西为为中心趋同,在5%的置信水平上也能得到相同的答案。

(五)关于河南省数据的解释

关于河南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经查阅国家统计局数据、河南省统计资料后未发现不统一的情况。那么原因可能是利用剔除CPI的数据可能没有用GDP平减指数处理的数据准确。

首先对中部地区各省利用其本省的GDP平减指数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处理,再利用处理后的数据进IPS单位根检验。检验得到相应的t-bar统计量为-2.438,在5%的置信水平上接受中部地区省份有以河南为中心的趋同现象的假设。但是,经过GDP平减指数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却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看,虽然历经30年的经济增长,农民纯收入却是在1997年达到最高。往后年份却一直在缩减,总体上看2008年相对于1980年并没有出现较大的涨幅,只有黑龙江一省达到400元以上,这相对于剔除CPI所得到的数据更为难以让人信服。因而本文倾向于接受河南省较高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表5 西部地区趋同现象的IPS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注:滞后期为1,选择有截距但无趋势项进行检验。

五、结论

通过对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趋同检验,在全国层面,存在着较强的趋同性;进一步将全国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区,检验结果显示,东部地区没有出现以北京和上海两市为中心的趋同,而中西部地区的趋同现象特别明显。说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农民收入的显著增长,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却并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趋异性增长,同时各区域内部农民收入趋同也非常明显。未来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必定会伴随着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要继续保持农民收入增长的趋同性就需要保证农民务农收入至少不减少,继续破除非农就业壁垒,使不同地区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的机会趋于均等,防止由于就业机会不同导致收入出现巨大差距。

参考文献:

[1]Im K S ,M H Pesaran,Y Shin. Testing for unit roots in heterogeneous panels[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2003,115:53-74.

[2]Levin A, Lin C F, Chu J. Unit Root Testsin Panel Data : Asymptotic and finite-Sample Properties[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2002,108:1-24.

[3]蔡昉,都阳. 工资增长、工资趋同与刘易斯转折点[J]. 经济学动态,2011(9):9-16.

[4]贾俊雪,郭庆旺. 中国区域经济趋同与差异分析[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5):61-68.

[5]林坚,杨奇明. 中国农村地区收入分布的趋同及其演化[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1-13.

[6]田成诗,柴思露.人口分布的相对变化对我国地区间收入趋同的影响研究[J].统计研究,2010(6):27-32.

[7]张纯记.中国省际区域收入趋同实证研究[J].财经论丛,2011(2):9-13.

[8]习江平.中国农村居民收入趋同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2009(5):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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