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颖,魏 云,江建华,路 民
(1.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2.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司法所,云南 昆明 650031;3.玉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云南 玉溪 653100)
● 医患关系 ●
云南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探索
陈 颖1,魏 云2,江建华2,路 民3
(1.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2.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司法所,云南 昆明 650031;3.玉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云南 玉溪 653100)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当前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推广的一项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机制。通过调查云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开展的基本情况和试点地区的运行机制与经验,分析了云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云南省进一步推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帮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分配的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纠纷增多,人民调解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扩展到了医患纠纷等热点、难点问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以其中立性、快捷便利、主动性、情理法共融性、免费、正规组织保障等优势,把大量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诉讼和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全国开始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热潮,云南省也积极开展了这项工作,历时四年。为了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笔者对云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经验与不足进行了调查,并提出完善建议。
1.1 云南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政策保障
2010年起云南省建成了多个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同年,云南省司法厅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云司发〔2010〕117号),提出在云南省各县(市)区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新设立的“医调委”将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除设立“医调委”外,2010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2011年6月以前,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保。全省将逐步设立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保险专家共同参与的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和终审会制度,以负责参保医院的医患纠纷调解和保险赔偿处理。各县(市、区)设立的“医调委”,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调解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每个“医调委”将配备至少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而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同时,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等社会人员组建调解专家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将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2]。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云南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正式启动。
2011年,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云南省司法厅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规范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和标识,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要求[1]。
2010年8月25日,昆明市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一个是《昆明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昆明市四城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筹备工作[3]。2012年9月1日,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4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4]。另一个是《昆明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纠纷理赔中心相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以“统一投保”方式向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昆明地区省、市、县(市)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和专科医院,都将纳入“地区医疗责任险共保体”。经过一段时间,昆明地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被遴选组建“共保体”,由“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全权负责医疗纠纷理赔事宜。以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将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保险公司全权理赔[5]。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部分,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发生后有4个方面的解决途径,即:(1)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2)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医患双方、有关专家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案件需要,调解人可以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对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可以鉴定的,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处理。该条例的亮点在于重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责任划分的科学性,强调运用医疗损害鉴定这一同行评议制度,以防止人民调解中的“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
1.2 云南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先期试点和代表性地区
从2010年云南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全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开。截至2013年底,云南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共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33个,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1018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91.7%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2013年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1395件,比2012年减少559件,调解成功率达85.9%[7]。通过对云南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试点地区和具有代表性地区的调查,云南省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基本实现了“三个到位”,即:出台政策法规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和经费保障到位;规范了“三项流程”,即:组织队伍规范化、调解程序规范化、保险理赔规范化。
1.2.1 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司法所
其特点是:在辖区重点医院内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联合调解室”,专门调解重点医院的医疗纠纷。
2010年12月22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五华区大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昆医附一院医患纠纷第三方联合调处室”, 正式启动了大观地区昆医附一院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开创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辖区内重点医院一对一专门调处纠纷的新机制。
从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五华区昆医附一院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联合调处室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和申请调解800多人次,登记受理调解纠纷453起,经调解成功453起(包括达成调解协议和引导双方到法院起诉两种结果)。通过调解,把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解决,引导医患双方走上合法的解决渠道。
大观司法所和院方把共同参与化解医疗纠纷的经验归结为“三二一零”工作机制:
第一,着力推行“三”方协作制度,构筑医患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医患纠纷涉及多层次利益关系和多领域利益冲突,不是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必须依托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医患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大观派出所积极联合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昆医附一院,分别抽调人员组成了“医患纠纷联合调解工作组”,通过三方信息链接、优势互补,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纠纷隐患动态变化情况,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为调解处理奠定坚实基础。首先,各负其责进行纠纷隐患排查化解。院方负责组织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医护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督促医护人员从职业道德、医疗技术等方面提高水平,促进医疗行为规范,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派出所负责维护好医院治安秩序的同时,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提示卡片等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大力加强与院方的信息互通,做好情报收集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纠纷隐患;司法所在积极与派出所和院方共同开展法制宣传的基础上,主动为院方及患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其次,密切协作开展医患纠纷研判。工作组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总结研判制度,共同研究分析解决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避免了各自为政,为主动应对提供强力支撑,
第二,积极建立“两”个咨询团队,拓展纠纷隐患预警干预途径。针对医患纠纷涉及的领域和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联合调解工作组牵头聘请了一批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离退休医学、法学专家组成医疗、法律两个咨询团。一是咨询团以第三方身份为医患双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当医患纠纷发生时可由院方和患方在两个专家团的成员中指定相应人员进行先期调查或调解工作。由于咨询团不涉及医患纠纷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在纠纷调查和调解过程中能有效确保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更容易赢得双方的信任,有利于防止矛盾的升级激化。二是咨询团建立针对院方的风险预警制度。积极收集容易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环节进行分类并适时加以关注,由专家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院方加强管理。三是咨询团通过对患方进行前期心理干预。通过专业知识的讲解和宣传让病人及其家属保持正确的心态,特别是建立起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的承受力,并努力消除其对某些政策、决策的误解,促使患方与院方建立起互谅互信的局面。
第三,精心打造“一”个纠纷联调室,搭建快速反应的调解平台。在大观派出所昆医附一院警务室加挂医患纠纷联调室的牌子,一室两用,成为维护医院治安和调处医患纠纷距离最近、反应最快、最了解具体情况、最具处置优势、最方便群众的前沿阵地。一方面作为民警先期处理各类涉嫌刑事、治安案件的办公地点,便于公安机关快速有效地打击各类影响医院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联合调解工作组的常驻场所,便于联调人员对医院的日常医护工作靠前监督检查,对苗头隐患及时跟进掌控,并最大限度缩小医患纠纷的影响范围。比较典型的纠纷有:2011年1月19日,患者陈某的早产双胞胎女婴转院至该院后因各脏器发育不成熟,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激动,主动找到联调室反映情况,联调室迅速对医患双方开展调解。经调解,院方表示尊重患方意见,与派出所和司法所一道见证了病历的封存过程,司法所还就相关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向患者家属作出解释,家属情绪逐渐稳定,同意等待鉴定结果依法解决,有效制止了一起即将扩大的医患纠纷。
第四,坚决采取“零容忍”打击医闹态度,打造平安有序的医疗环境。针对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违法行为,一律采取“零容忍”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处理。一是将移动警务车设置到了昆医附一院内,在车上配置了专门值守的民警和录音、录像设备,对医院内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震慑了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有效遏制了医闹事件的发生。二是注重搜集掌握每起医患纠纷处置的相关资料,梳理每次在纠纷中言行表现突出的人员,将其作为医闹重点人员进行掌控,争取对医闹分子的动态超前预警防范,为依法打击处理掌握主动权。三是建立了周边派出所就近支援、分局相关警种协同处置的打击医闹联勤联动机制。一旦发生医闹事件,确保能有效控制现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对蓄意闹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医闹分子果断处置,及时抓获。
1.2.2 云南玉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其特点是: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调处互助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调解医疗纠纷。
2011年2月28日,玉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玉溪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委和医疗调处中心)成立,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医疗调处中心为人民调解专业性社会组织,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调处中心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并配备3~4名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医疗调处中心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并对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医疗调处中心组成人员进行公示。医疗调处中心所需场租费、工作经费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资报酬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每年不低于30万元,年初由市财政划拨入玉溪市医疗纠纷调处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专户,医疗调处中心实行报账制。
医疗调处中心的职责是负责调解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中心城区民营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医疗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调处中心受理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不受理范围包括: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中心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为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开展,玉溪市还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互助资金两项机制。
第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玉溪市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的原则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投保的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召集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并制定具体方案指导组织实施。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保公司签订协议。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医疗调处中心调解后,方可根据调解及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结果理赔。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协议与患者签署和解赔偿协议,先行赔付后提交医疗调处中心登记、核实,医疗调处中心负责通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第二,建立医疗互助资金机制。医疗互助资金是由自愿接受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介入调处机制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方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一项互助共济资金。医疗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而受到的医疗损害,经医疗调处中心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超过医疗责任保险赔付定额的赔偿金额;支付医疗调处中心邀请本市或上级专家对医疗争议事件性质进行咨询评议的专家劳务补贴等。
2.1 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和有效支付的实施效果与预期差距大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赔偿,减轻医院赔付成本。但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2.1.1 风险数据缺乏和投保覆盖面局限
目前,云南省医疗责任保险以州市为单位,独立运作,实行区域统保,各州市采取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区域统保模式下,各地医疗责任险工作推进力度不一,单个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单位数量不足,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缺乏、保险支持不完善的情况下,制约了保险公司按照大数法则分散经营风险,给公司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压力。截至2013年底,全省 16 个州市的101个县(市、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8],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预期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2.1.2 医方保险需求多元化被忽略
对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医院来说,希望通过购买医责险将纠纷处理从“院内”转到“院外”,希望“花钱买平安”。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院方则偏重算“经济账”,如果保费支出大于赔款支出,其参加医责险的欲望则大打折扣。对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的专科医院来说,除了想要通过投保医责险转嫁风险外,一方面希望通过投保加强自我宣传力度、提高医院知名度,另一方面则是希望通过投保使前来就诊的患者心理上产生安定感、增强对医院的信心。对于基本上不具有抵御医疗风险能力的广大乡村卫生院等农村医疗卫生网点来说,其投保的动机则主要是转嫁医疗风险。云南省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州市级较大的医疗机构,而县级及以下中小医疗机构投保数量少,保费贡献度低。这一层次的医院每年缴纳高额的保费,会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
2.2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和激励有待加强
虽然各地由政府财政来解决经费问题,但是经费普遍不足,调解人员工资待遇偏低,激励机制力度较小,都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吸引和留住专职人员和提高调解专家参与的积极性。2011年昆明市出台的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办法规定,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制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以下标准:(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简易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50元[9];(2)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普通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100元;(3)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疑难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300元;(4)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件重大矛盾纠纷,一次性奖励500元[10]。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这一标准略显偏低,与医疗纠纷调解难度、工作量等不太匹配。
2.3 政府各部门、医院等涉医纠纷处理机构的联动机制不通畅
有的医院由于担心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数量较多会影响到医院的声誉甚至是考核评价,更愿意在医院内部赔钱了事。有的医院虽然把纠纷引导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但对医调委的调解建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纠纷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上升为恶性的“伤医”事件。例如,发生在昆明某医院的一起恶性伤医事件,在发生之前,已在该调解室进行过人民调解,并且医调委发出过鉴于该纠纷医患矛盾较为激烈,有必要加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建议,但医院并未在相关科室配设保安和对该医生进行保护。
3.1 发挥政府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具体包括:①政府应出台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体实施的政府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各项实施机制有法可依。②建立由政府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的医疗纠纷处理联动会议制度,加强医调委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信访部门、法院等各部门的信息交流、日常协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③政府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资金保障、人员配备、设备购置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夯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3.2 确立调解优先原则,引导纠纷依法解决
人民调解重视以情说理,在基本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框架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有原则又不失灵活地化解纠纷。调解中,既要指出医方的不足,也要向患方解释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2014年4月1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潮州围困医生事件调查”。该事件是2014年3月5日发生在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医院的一起严重辱医事件,因患者家属质疑病历修改,对医生和医务部门的回答又不满意,情绪受控后发生了“押医游行”。如果当时有独立于医院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员的从中沟通,双方的对立情绪也不会升级失控。该案说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第一时间现场处置十分重要,要做到“情绪激动有人调,矛盾激化有人管”。因此,在规模较大的医院,尤其是三级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室和警务室。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第一时间主动参与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还要耐心引导医患双方依法维权。另外,为增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减少当事人反悔,加强医调委与法院的衔接,对一些纠纷复杂、赔偿数额较大的医患纠纷,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后,积极建议当事人到法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巩固调解成果。
3.3 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和激励机制
具体包括: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每年足额拨付。②人民调解员的“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③将人民调解与专业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相结合,采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定期考核,对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考评结果支付经常性经费。④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兼职专家工作费用。⑤随着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提取一定比例的医疗责任保险费作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运行经费。
3.4 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注意地区差异和医疗机构差异
在全省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推动建立公立医院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经济条件稍差的地方,采取自愿加入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另外,中小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有待于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或税收优惠政策。
3.5 建立专职、专业、稳定的调解人才队伍
专职是指人民调解机构成员中要配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员。专业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医疗行为中不同的损害行为,致伤因素,在对医疗行为的损害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之后,能提出赔偿依据、标准、范围和程序,还要对纠纷一旦涉诉后的处理有预先的判断。因此,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调解员公开招聘后,应通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也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医务人员、公检法工作人员。专业还要求建立医学专家库通用制度,实现鉴定结果互认。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协会推荐,各类医疗纠纷解决机构认可建立医学专家库,实行医疗损害统一鉴定的“同行评议”制度,并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约束专家库专家的鉴定行为。稳定是指对人民调解机构人员提供职业保障,避免人员流动性过强。具体措施包括提高调解人员的工资收入、为调解人员缴纳各项保险、为调解人员提供进修培训学习的机会、为调解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安全保障等措施。
3.6 加强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扩大社会影响力
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者还存在着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的地方。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扩大社会影响力。例如,由卫生部门或司法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患者、社会组织观摩医疗纠纷调解;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成功调解案例;为医患双方提供良好的调解服务,通过优质的调解服务赢得社会的信任并扩大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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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何庆节)
R-05;R197
A
1003-2800(2014)12-0784-05
2014-06-16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课题“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JD13ZD05)
陈 颖(1979-),女,云南昆明人,法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卫生政策与法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