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华
(五邑大学 人事处,广东 江门 529020)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为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同时也为劳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以来,为了解该法在江门市的实施状况,课题组通过走访江门市区的企业、劳动者、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并结合调查问卷来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主体对该法的反映状况,分析影响该法实施的因素及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此次调查分企业走访和问卷调查两部分,调查的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会组织、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及对《劳动合同法》利弊权衡等内容。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700份,其中用人单位200份,收回158份;劳动者500份,收回427份。课题组对企业走访与问卷调查所反映的内容进行了整理,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得到改善
首先,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调查显示,劳资双方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4.7%,较《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提高了12.7%。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在江门地区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落实。但有部分劳动者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企业规模看,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率的签订率不高。从行业来看,工业企业合同签订率较高,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用工制度与规章;服务业中,大型服务企业基本上都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更多是口头协议的用工方式,未依法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筑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特别明显的提高,仍存在大量劳动争议隐患。
其次,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来看,三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主流,中长期期限的合同占比较小。具体情况为:一至三年期限合同占46.47%;三至五年期限的合同14.51%;五至十年的合同占10.77%;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占11.70%。此外,问卷调查还表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实际的履行也存在差异。在“工作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相符”的调查中,75.17%的劳动者表示不相符,加班或者偶尔加班的劳动者占调查人数的83.35%。在劳动合同的管理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把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全部收回单位管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1]
(二)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统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来,对其的认识仍存在偏差。资方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多地保护了劳方的利益,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调查中30.25%的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利大于弊,20%的企业认为利弊相当,而49.75%的企业认为弊大于利。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利弊调查在中,55.25%的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利大于弊,27.16%的劳动者认为利弊相当,17.59%的劳动者认为弊大于利。走访中,一些小微企业反映,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与资金紧张压力,《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加大企业经营成本,无疑是雪上加霜,故对《劳动合同法》存抵触心理;部分劳动者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无法得到落实,维权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加班机会减少导致收入降低,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实际工资减少,辞职不方便,这些原因使有些劳动者主动放弃《劳动合同法》。以上两方面的认识,造成《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局面。
(三)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明确的阐述,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第一,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在调查中,企业为劳动者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占80.1%,基本医疗保险75.6%,失业保险65.4%,工伤保险63.2%,生育保险23.4%。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强制性义务,但从调查中可见,还存在部分企业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少买及不按比例购买的现象。第二,劳动者的报酬权受到侵犯。一方面是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单位是否有拖欠工资的调查中,仍有18%的劳动者工资被单位拖欠。在对劳动者访谈中,部分劳动者反映单位拖欠几个月的工资。另一方面是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2013年5月1日起,江门市的最低工资为113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为11.1元/小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但在调查中,8.4%的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1130元。此外,在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支付中,21%的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与职业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加班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对劳动者是否加班的调查中,只有约13%的劳动者从未加过班,经常加班的占31%,偶尔加班的56%,加班成为大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常态。此外,在企业实地调查中发现:许多小微企业劳动条件差,对劳动者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保护;一些建筑行业,酷暑正午时仍在施工,常出现劳动者中暑或昏厥的情况;还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生产区与生活区不分,卫生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堪忧。
(四)工会组织不健全,未充分发挥作用
中小微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人数较少,许多企业无工会组织。在对企业的调查中,66%的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因而更谈不上工会制度与活动。同时,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工会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对工会作用的评价中,不满意以上的评价占50.1%。在与劳动者的访谈中,大部分劳动者认为工会组织流于形式,不能代表广大职工的心声,往往成为用人单位的“传声器”。
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客观论角度分析,影响《劳动合同法》在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实施状况的因素主要有:
(一)《劳动合同法》本身的设计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套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明晰,需要出台更加具体的法律解释予以明确。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问题、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与适用、非法解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等问题。
二是相关立法尚不配套,实践中对相关问题欠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为平衡劳资关系,改变以往“强资方、弱劳方”的局面,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不适或相悖的情况。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利益时,应当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对于这一规定,在调查走访中,劳动者反映大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时,并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没有参与的权利。又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购买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偏低、社保转移困难、手续办理程序复杂等,这些因素影响了劳动者参加社保的积极性,导致餐饮、建筑、销售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主动要求企业不购买社会保险,改为直接支付现金。
三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价值追求与劳动者权益实现存在矛盾。因劳动者对法律认识水平、信赖程度及主观意愿的差异,存在着《劳动合同法》需求无效或低效的情况,以及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企业拖欠劳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支付令的执行也有个先决条件,即被申请一方无异议,一旦对方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失去效力,劳动者必须按常规程序进行救济。另外,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劳动者,其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时间、人力成本及最后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是其考虑是否寻求司法解决的重要因素。
(二)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能落实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是影响劳动者法实施的关键因素。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紧、生存压力大,为节约成本,许多中小微企业在管理和处理劳资关系时,缺乏法律意识,存在故意规避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部分小微企业用工不规范,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或不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不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在劳动时间与报酬方面,一些企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鼓励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不按时发工资、克扣工资及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现象。在企业走访中了解到,也有少数小微企业甚至不知道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
(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挑战
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劳动者的文化水平较低,就业领域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从调查来看,目前江门中小微企业的绝大部分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下,占75.8%。这类行业劳动者准入门槛低,吸纳了大量没有专业技术和特长的劳动者,但同时它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重灾区:一方面,许多劳动者不知法、更谈不上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权,因而出现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屈服现状,许多劳动者虽知法,但为了解决生计,只能默许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用工管理中种种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不会主动使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虚拟化”的现象。
(四)劳动监察及劳动争议处理不到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
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但作为监督与争议处理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与力度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来,各种劳动纠纷与争议数量日益增长,劳动监察机关与争议处理机构也不得不疲于应付各种违规、违法的事情,因而难免出现执法上的滞后性与被动性,给劳动者造成不良影响,使部分劳动者对劳动行政执法失去信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效果。从调查与走访来看,目前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人员力量不足。无足够执法人员对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督办。二是执法的深度不够。法人类的企业便于管理与检查,但非法人及其他个人经济组织广泛存在于郊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这类用工单位是执法部门执法的难点。三是未建立联动机制。劳动执法与争议解决机构未与工商、税务部门建立预防与惩治用工单位违法、违规的合作机制。四是工作方式比较被动。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更多是通过举报投诉来查处,主动纠察与处罚的执法偏少。
(一)制定、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江门市应制定出既有利于落实新法,又有利于促进当地人员就业、经济发展和劳资和谐的具体细则及相关配套规定,提高该法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1.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建立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对不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在用工过程中不诚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微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在相应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2.将劳动合同签证纳入强制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签证,“对于纠正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劳动合同签证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现实中出现用人单位不办理劳动合同签证、规避劳动合同的情况,导致的后果是出现大量“阴阳合同”,劳动行政部门无法掌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3.建立用人单位负责人注册培训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之一是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制观念与主观意识,所以强化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培育十分必要。建议建立用人单位负责人注册培训制度,即凡是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对其登记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水平,避免出现因不知法而违法的现象。
4.建立涉及劳动关系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工商、税务、法院、社保、劳动监察部门及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联动机制,[3]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合作,简化程序,探索劳动争议处理的简易程序,减少或避免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成本,提高劳动者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主观意愿。
(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进而用法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以来,社会公众对该法的了解达到了一定程度,现阶段主要的问题是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宣传普及的深度,重点对象是农村劳动者、流动性较大的建筑行业、餐饮行业以及准入门槛较低的行业。这部分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较低、维权意识较弱、就业技能差,许多劳动者不知《劳动合同法》的存在,或者因担心失去工作而不敢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此外,劳动合同法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故意规避行为,因此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负责人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消除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偏见与误解,引导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与企业规章制度,使其逐步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三)出台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切实解决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
中小微企业规避或违法劳动合同法有其现实原因。规模小、竞争激烈、融资困难是其生存面临的主要问题。但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及税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就业促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政府应在税收负担、金融信贷、经营引导等方面提供更大的政策优惠与扶持。尤其是江门中小微企业大部分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当前广东省大力推进产业转移与升级的大背景下,大批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危机,所以,政府在推行税收、融资等政策扶持的同时,应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创新的引导与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规范管理、产业升级及增强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工商、劳动监察部门应建立联网制度。工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反馈给劳动监察部门,便于劳动监察部门动态了解企业信息,主动性地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劳动检察队伍建设,健全监察机构。同时,应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应树立公信力,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劳动者基于信赖法律而使用法律的积极性。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平衡劳资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有利于劳动者维护应有权益,对于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苏永力.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实证分析[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68-71.
[2]冯玉军,方鹏.《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2(2):24-32.
[3]欧阳庆芳,李红.宜昌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调查报告[J].三峡论坛,2009(11):1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