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国
摘 要: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不强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研究者自身,因此需要将视线转向学术本身。基于学术史方法是学术最基本方法的判断,可以发现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不强的原因在于学术史方法的缺失,这使得中国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性与非学术性混淆不清;法学难以确立自己学科的独立地位;法学研究中引证混乱并难以发挥学术评价功能;法学研究中学术传统西化倾向严重。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完善之路在于:实用标准与学术标准的适度分离,确立学术的独立性与学术评价的独立标准;增强对学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术史意识,强化学术规范;自觉推动法学学术传统的中国化。学术性、学术史方法并不是我们对法学研究的更高要求,而只是提醒我们在法学研究中首先要回到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然后再谈其他方法。
关键词:法学研究 学术性 学术规范 学术传统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117-15
引 言
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恢复以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有了明显的进展,但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实践的推动,而法学通过自身学术性推动所取得的进步却有限。或言之,当下中国法治实践对法学研究的推进要大于学术性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推进。我们知道学术发展也是学术性本身的产物,“法学之繁荣不仅依赖于法治实践的兴盛,也须法学自身在学科目的、学术方法和相应规范三方面的独立、发达与严谨”。①因此需要关注法学研究学术性的成熟与完善。作为不争事实,中国法学自身的学术性离成熟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讲学术规范的现象在法学界也最为突出。“20余年来,我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的一种负产品就是学术规范性不强”。②“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比较‘幼稚的学科,学术研究中的无序现象尤其严重。这种情况与我国近现代法学学术性较差的特点有密切关系”。③如果说改革开放前的法学没能发出自己的学术声音是由于外因的话,那么随着改革开放后学术的泛政治化影响的消退和淡化,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不强的原因,已不是意识形态和相关社会环境等外部性因素对中国法学学术性的影响和侵蚀,而更在于学术方法和学术品格的缺失。因此,需要我们将视线转向学术本身。正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当下学术规范化运动的关键,乃在于它把我们的关注点从原本侧重于社会科学如何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外部性关系问题转向了社会科学内在的发展机理及自主规则的问题。④
坦率地讲,学术性所关涉的问题有很多。学术所关涉和特指的是专门的知识生产活动。而人们在从事知识创造的过程中,既受制于现实社会状况(知识生产的基本前提是人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又遵循知识生产自身的逻辑规律。一个时代知识生产, 并不完全是知识之外的社会实践单方面可以决定的,也不只是知识内在逻辑力量作用的结果,而毋宁说它是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与知识的内在逻辑两方面互相作用的结果。学术方面的内在规律与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塑造着一定时期的知识生产。本文侧重从学术的内在逻辑尤其是从学术史方法视角,来对学术的内涵特质及当下我国法学研究学术性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完善之路加以梳理与评析。
一、何谓学术:“学术史方法”的阐释
在人类的早期时代,知识生产是散乱的。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入、复杂性的增强,简单的、散乱的知识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活动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专门化、专业化的知识生产活动出现了,这便是学术。因此,学术体现为一种专门化、专业化的知识生产活动。知识生产的专门化,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知识传承积累和增量创新。由此也就决定了学术的本质在于创新,创新是学术区别于其他非专门知识活动的根本特征。因此对于学术而言,“创新”本是自然而无需提倡的,若“创新”也到了必须提倡的地步,要么是误解了学术的自然秉性,要么是学界对学术的本质认识不清。而保障知识的传承积累和增量创新的方法,便成了学术方法,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学术方法也构成了学术本身,即没有学术方法就没有学术。其中,对课题作学术史的定位,乃是学术的继承和创新原则的体现,通过嵌入学术史、学术传统,搞清楚别人在该问题上都说了些什么,还存在哪些不足。严格地说,没有学术史、没有规范的知识积聚和创新不能称为学术,由此,也就决定了学术史方法是学术的最基本方法。
(一)“学术史方法”的运用,是学术与非学术的重要区别
学术性论著不同于其他非学术性论著,在于后者可以不要学术史交待。学术决不是指一种对某一问题的简单认识与感发,而是意味着对某一问题的系统思考,并用符合规范的形式加以表达,这种过程不可能脱离某一方面的学术史系统与学术规范。否则,“这种论文实际上只是在作宣传,而不是作学术研究”。⑤学术理性是严谨的,学术论文的写作要有学术史交待。究其本质而言,知识的传承积累和增量创新一定要落实到学术史层面。学术通过学术史方法彰显着学术是积累与创新的知识系统,没有学术史方法的知识生产是不规范的。因此,一般也都把学术史方法看作是学术研究的基础,看作是学术的构成部分。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学术研究, 但是只要做研究, 就需要掌握学术史方法,学术史方法乃是解决学术发展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前提。“对学术史的了解原是学者进入研究前必要的修养和训练。通过研读前辈学者的著作,了解他们的业绩,掌握现有研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及成果达到的深度,这是每个学者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学术史是我们入门进学的台阶”。⑥对一个学者来说,遵守学术规范乃植根于这样的精神,即要使自己的研究对学术史负责,将当下的研究认真地置于学术史的相应环节中,这是一个严肃的研究者最起码的学术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漠视学术史的‘研究谈不上是真正的学术研究”。⑦“在从事研究之前,对相关领域的基本文献进行必要的熟悉和掌握,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为自己提供相关的知识底蕴,而是为其研究能够在学术脉络上展开提供最起码的前提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并非一定非要‘广泛涉猎不可,但学者必须而且一定要有在‘学术脉络中阅读的习惯”。⑧这也并不是说没有学术脉络阅读习惯就一定不可能贡献有价值的思想,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在学术脉络中进行阅读却极有可能奉献重复和过时的知识。也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言,现有的知识存量都是从学术传统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如果离开了学术传统,我们就不会知道自己的学术观点是否已被先贤详释,不会知道除了实际效用之外还可以从何处获得对增量知识的评判标准,当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知识增量和学术创新问题了。⑨
学术史方法缔造了学术规范。“主要的学术规范实际上都是从尊重学术史的意识中自然引申出来的”。⑩学术史方法与引证注释相为里表。“注释是学术论文写作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虽然从表面上看注释更多地涉及到研究和写作的技术性层面,但其重要性绝非只限于技术层面”。B11一般说来,学术史方法遵守得越好,引文所表现出的规则性就相对越强,这可从成熟学术与不成熟学术的不同引文质量的分析中得到证明。“一般说,一篇严谨的法学学术论文都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引注”。“引注在学术论文中是不可或缺的”。B12学术不仅是一种知识生产形态,也是一个知识生产过程。严格说来,这个过程不仅是个人研究与创作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每个人都是通过接触他人的思想和表达而增长知识,每个人的发现、心得及其表达又会对知识总量的增长做出贡献,这就是知识创造和积累的过程。引文是作者群之间的一种交流桥梁和纽带,引文最直接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用引号把他人的观点、作品和自己的观点、作品区分开来。“履行归认来源的义务,就是要按照本专业(本行业)认可的学术规范去引用和诠释那些将要融入本人作品之内的他人的思想和表达”。B13履行归认来源的义务为主导的引证规范(指引)是区分正当学术行为和剽窃的一杆标尺,学术活动的本质就是增进知识, 剽窃是一种违背学术创新要求的反学术行为。其二,用引文可以实现承上启下:“承上”是继承,“启下”是创新。学术史是关于该问题研究状况的综述,综述可详可略,但必须对该论题目前的研究状况作出概括,在此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商榷的地方,然后讲明自己的研究希望做出的贡献。其三,引文可以发挥证明作用。引文能够证明自己的知识或观点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根有据并有前人的探索作为基础,实现了一种证据的功能,它增强了作品的说服效果。其四,引文便于学术交流。学术过程也是一个与同仁对话的过程, 引文实际上是学者群体在学术规则下的一种学术交流。学术是一个互相探讨、将知识推向进步的过程,没有学术交流,不可能产生精品的学术成果,而评论他人的观点和看法,须有引证和注释来说明。与此同时,引文也是一组信息平台。“引文还不仅是为文章写的集中,它同时还可以帮助那些对文章所涉及的某个结论或论点、或者作为理论前提的某个结论和论点感兴趣的他人,便于他们发现原始材料,查找原著,了解与法学有关的新知识、新学科、新领域”。B14
(二)有怎样的“学术史方法”,就有怎样的学术
学术通过学术史方法和引证注释的载体方式表达和发展自身,没有这样扎实的学术史规范,就不会带来稳定、扎实的知识积累与创新。与此同时,学术也是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的衍生,有怎样的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就有怎样的学术。学术史方法是人类学术发展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学术史方法及其所缔造出来的学术规范是在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被学术共同体公认的、有利于知识积累和创新的行为准则与要求。可以说,学术史方法是一种为人们所刻意遵守的符合知识生产与知识增量的知识生产方式或手段。学术要成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生产与增量机制,就必须遵循专业化的规范化要求,即不在于研究的问题,而在于研究的方法。在没有学术史、学术规范的情况下,要进行知识的真正积累与创新是非常困难的。提倡学术史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知识创新成为可能,学术史方法有利于创新与否的清晰化判断。首先,学术史方法最主要任务就是直接保护和鼓励创新知识的生产者,保障知识创新者的正当权益。只有有效地保护了知识生产者的创新成果,生产者才有创新的积极性。这方面做得好可以大大减少学术成果的大量低水平重复,节省各类学术资源,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知识的增量累积,加速知识创新。其次,知识的发展具有积累性和渐进性,而学术是以一种独特的学术史方法进行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活动。学术研究的目的之一是阐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即人们常说的普遍性规律,人们要认识这样复杂的普遍性规律, 不可能一次完成,也不可能一代人完成,而是需要多代人、多人、多次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而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一个认识逐渐深化的过程,而没有学术史意识,就不会有完善和推进学术积累与创新的机制。
学术史方法既是一种限制也是一种可能性,夯实了这个基础才会涌现出更多更优秀的成果。大量事实证明,每一种创造性成果的产生大多背后都有着自己的学术史方法、学术谱系和学术传统。例如,美国、英国和德国能出这么多诺贝尔科学奖得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术传统问题。如1901年—1972年间,理、化、生三科诺贝尔奖得主中获奖师徒的比例分别为61.3%、57.9%和42.9%。B15又如,卢瑟福门下的学生有12人获奖,玻尔门下的学生有8人获奖,费米学派有7人。这些现象也让我们不得不断言,没有学术史方法的积淀,没有学术传统的积累,就根本产生不了诺贝尔奖。B16事实证明,学术研究只有嵌入到学术史、学术传统层面,才能更容易获得提高研究水平的视野和养分。原因在于:其一,承接学术传统,可以使后人省去许多摸索的工夫而尽快进入某一学术领域并尽快站在一个较高的基点上。而没有置身这一学术传统中的人,固然也可能在偶然情况下发现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机会要比那些置身于学术传统中的人要小得多。其二,学术传统有利于形成学术研究的传承化和组织化。高深知识的创造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个课题的研究,通常要经过若干代。另外,构成学术生命力机体的是学派,而不再是单枪匹马的个人。可以说学者个体“单打独斗”的学术研究早已结束。自19世纪以来,西方“科研主体发生了结构性的变革,科学发展不仅需要杰出的科学家个体,而且需要具有强大集团研究能力的科研集体”。B17学派的集体性行动已经成为西方当今学术研究活动的主要形态,而“学派”是学术传统的产物。
前些年的“中国为什么出不了学术大师”之问发人深省,虽然对这一问题的完美解答有赖于不断地探索,但是无论从历史上学术繁荣的时期看,还是从现实中学术强国的经验分析,都可以肯定地说,学术传统、学术规范和学术史方法造就了学术精品、学术大师。中西在学术创新方面的差异可能正是因为西方学术传统长期延续而中国学术传统曾经中断造成的,即中国学术传统的底子不如人家厚。中国近现代以来之所以尚没有产生更多世界级的学者,并非是我们的学者不够博学、不够睿智,而在于我们的学术传统缺失,知识生产机制有问题。因为近代中国整个社会长期处于动荡不安之中,造成了学术传统的中断。“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社会动乱不断,……在学术谱系的建构上出了大问题,甚至断裂、断层了”。 B18断“学术传统”实断学术,一旦学术传统中断,学术也就失去了积累与创新的机制规范,而没有积累与创新的机制规范也就不可能有大学术。学术规范、学术传统的欠缺将使我们对“中国为什么出不了学术大师”的追问落到实处。目前,我国一些顶尖大学在硬件上、在投入上,甚至在相当多可以量化的指标上,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明显拉近了,然而,正像不少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形似”容易,而“神似”就难了。所谓“神似”就是关涉学术传统、学术规范及知识生产机制一类的东西。由此可见,发展学术,硬件建设和巨额补助是必要的,但形成自身的学术传统,建构起知识增量的学术史意识和学术规范更是必要的。失去了学术史方法和学术规范,就算能够从先进地方引进成套实验设备甚至世界顶尖人才,也未必能真正解决学术的创新与发展问题,因为学术史意识的养成、学术规范的缔造才是学术发展和学术传统形成的机理。中国近代以来的学术问题,是学术传统、学术谱系的断裂和断层问题。“现在为了推动学术发展,不得不重新建构‘学术谱系,这是中国人文学科发展面临的重要议题”。 B19
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在学术发展中具有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没有学术传统、学术规范的正规化,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这已是一个共识。因此,培育和发展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学术传统是学术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此,可以推出“学术就是学术史”的命题。当然,这个命题的真实含义并不是把学术归结为学术的历史,更不是把学术研究限定为对学术史的研究,这个命题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以“历史”冲淡乃至代替“现实”和“未来”,而是以学术史作为创新的前提,从而实现学术基于已知的基础上向未来开放与创新。
二、法学研究中的学术史方法缺失及消极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开始强调“知识增量”和努力建构自己的学术传统,并取得一定成绩。如20世纪90年代《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撰写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B20高铭暄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B21等都体现了这种意识。但由于受时间短、实用主义和西化等因素的影响,法学相较于其他学科在学术性建设上还显得乏力和不成熟。“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人文学术界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特别是在文史哲这些有学术传统的领域,以及经济学等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已经或正在形成一种学术的氛围,正在建立比较严格的学术规范。相比之下,就整个法学领域来看,应当说,这种传统和学术氛围还比较差”。B22表现为无学术史方法和意识的学术研究,在法学研究中非常普遍,人们往往跨过学术史考察与回顾,匆忙入场研究。由于没有学术史脉络,也就没有学术研究的承续与衔接,进而也就没有学术传统。然而值得高兴的是,近几年来法学界的学术史意识明显增强,如宪法学的韩大元教授、刑法学的陈兴良教授正在开始做这一有意义的学术史整理:韩大元教授及其率领的课题组一直致力于中国宪法学说史、学术史的整理与研究,形成了一批颇具分量的学术作品;B23陈兴良教授也指出,结束我国刑法学“无史”的历史,应当是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责无旁贷的使命,正是在这种使命的感召下,他开始了刑法学术史的研究。B24但就总体而言,法学界的学术史方法意识和学术传统自觉还尚未真正建立。尽管法学研究开始具有了自己的规范体系,初步具有了自己的学术自主性,法学论文中学术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但由于受非学术性的惯性影响,迄今为止,学术史的梳理还未成为大多数法学研究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前提要求和方法论自觉。“中国的学术研究或法学研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和在根本的层面上讲,乃是不关注学术研究传统或理论脉络的”。B25而学术史方法的缺失,给中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一)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性与非学术性混淆不清
法学研究中学术史回顾的缺失,是对以往研究的一种虚无态度,而疏于对已有成果的关注和消化,也就无所谓继承、创新和知识增量意识。由前文我们知道,没有继承、创新和知识增量意识的知识活动不是学术,而我国目前法学学术论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文章并没有嵌入学术史和学术传统,严格意义来说,这些文章并不能算是学术研究,“大量的法学生产者的作品以‘法学知识的面貌出现,但实质上它们本身构不成真正的知识,而且可能是仿冒的伪劣的产品。这种法学伪劣知识充斥法学之中,混淆了法学知识的标准和界线,整体上伤害了法学者的原创力和自律感,甚至使一些优秀的学者也丧失了自持的能力,时不时地参与‘法学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的竞争,同样制造一些垃圾知识”。B26与此同时,对学术、学术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也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容忍态度,表现为“不受学术规范约束的摘抄、剪贴”泛滥,B27因此,也就造成了在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中,重复、无效或低效司空见惯。进而言之,在国内法学论著中,虽然抄袭作假尚只能说是少数,但部分作品是平庸之作、低水平重复,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知道,没有发达的学术谱系,发达学术是不存在的,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如果没有学术史方法做支持,它的理论体系就不会形成,理论深度也不会生出。正是由于中国法学研究中的学术史意识不强,使得法学研究的积累性和创新性不够突出,进而造成理论发展日益贫困化。“理论体系本身如同患了贫血症。民事诉讼法学在初步发展起来以后已呈现出日益贫困的状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缺乏深度是学界的共识,虽然每年产出的论文数量很大,但大多数论文缺乏深度”。B28当然,其他部门的法学研究也大都如此。究其实质,当下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成果理论深度存在的严重不足,概由我们的法学对学术史问题关注不够、思考不深入、建构不充分所致。当然,也正是由于学术性不足、理论深度不够,使得在中国其他学科能影响法学,而法学很难影响其他学科。
(二)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法学难以确立自己学科的独立地位
虽然法学不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学科,它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必须要有自己的学术史和学术传统。与其他学科相比,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更缺少自己的学术史和学术传统。因此,频繁套用其他学科的术语和模式来从事法学研究,也就成了法学研究的另一种“传统”。一段时间内,法学处于寄生于其他学科的状态,即对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历史学、人类学甚至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方法全面的甚至是未加反思地借鉴和照搬。“法学领域开始日益出现以社会学方法和概念‘包装的研究成果”。B29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不但无法使法学摆脱‘幼稚之恶名,甚至由于这种对社科领域研究成果的简单套用而更加深了人们的这种印象”。B30由此也使得“法学成了其他知识体的附着物,……职是之故,在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还不是‘法学内的法学,反而可能是‘法学外的法学”。B31可以说,法学较其他学科相比在学科的独立性和成熟性方面较差正是由于法学没有自己的学术史和学术传统引起的。一个学科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史,也没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学术根基和思想领地,以及自己的学科概念、知识、问题、理论和方法,当然也就没有自己的话语域和话语权,由此它的理论体系就不会形成,学科独立也不会生出,“一个没有自己历史的学科,注定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B32另外,由于没有学术史意识和学术传统,法学研究很容易形成学者们“自立门户”或“自说自话”的局面。“由于中国法学研究不关注或缺失学术传统,所以迄今为止,在根本的意义上讲,中国法学界还没有自己的真正的学派。这不是说我们法学界的论者不团结,也不是说在不同的地区没有相对集中的对某个问题予以关注的法学研究共同体,而是说……‘学术传统决定学派”。B33由于没有学派,结果造成法学的学术主题、讨论、观点、方法、材料等都越来越多但总是不能体系化、理论化,进而也就难以形成法学自己的知识共同体、强大学术积累和学术影响力。“更令人忧心的是,由于不能形成法学知识共同体,我们所建立的法学知识体系就缺乏稳固的基础和结构,很容易遭致法学之外的知识界(某些“知识黑客”)的攻击,更容易受到政治话语的冲击”。B34
(三)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法学研究中引证混乱并难以发挥学术评价功能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一直都是获得较高学术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B35引证评价并非不重要,但出自不规范的学术引证,无形中就削弱了它的意义。尽管引文、引证不仅可以通过若干数据来衡量学者的研究水准及影响力,也便于其他研究者真实地认知某一学术问题的研究现状,但“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学引证研究存在诸多弊端,因此法学论文的真正品质不能简单地以引证率来衡量法学”。B36“被引数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而言可能尚不足以作为衡量学术质量和原创性的准确标准”。B37
中国法学引证不规范表现在:其一,注释往往被视为无足轻重的细枝末节而遭忽视和冷落。其二,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 往往牵强附会。在某些文章中,引证甚至成为一种学术装饰,目的仅是为了使文章像文章、著作像著作。其三,“崇洋信外”,引证外国学者的多,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其四,“权威引用”现象突出。“权威引用”使得“原本借助引证是希望通过作品来评价作者,然而中国法学引证的特点却恰恰反映的是以作者评价作品”。B38其五,引证首先是取决于其“可引性”,其次才是“学术性”。一部学术上极为出色的作品可能在“可引性”上并不同样出色。反之,理论创新上平淡无奇的教科书,往往由于其“可引性”而在法学界冠绝一时。B39这种非学术化的引证实际上也客观地反映出了中国法学研究的非学术性。总之,“在中国法学界,引证率可以意味着被引证者的学术著作众多,身在教学单位因此弟子多,撰写了重要的由教育部或其他权威部门推荐的教科书,触及了某个社会———而未必是学术———热点问题,作者本人是公众人物、有某个行政职务因此有较多的知名度,或者意味着被引者有过出国经历因此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翻译了某些有影响的外文(学术或准学术的)著作等,但决不能轻易并直接等同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因此引证数量的分析在判断被引者学术水准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代理标志”。B40
(四)学术史方法的缺失,使得中国法学研究中学术传统西化倾向严重
伴随着“西学东渐”而成长起来的中国法学一开始就深受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虽然,法学院师生群体中,也有强烈的‘本土资源呼声和意识,但是真正系统地在中国自己的法律、法学历史中挖掘现代化的资源的学术还比较少见”。B41需要指出的是, 比起文史哲等学科,法学的学术传统具有更强烈的“西化”特征,它的几乎全部概念、术语、命题和学术史都是从西方进口的。“中国的法学研究在过去30年当中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主要是依凭‘移植西方各种既有的理论——包括西方的概念工具、分析框架甚或西方的问题——来发展自身的”。B42然而,中国法学研究中学术传统、学术脉络的西化已愈发产生出了明显消极影响:其一,这是中国法学自主性丧失的根本原因。中华学术的发展,向来涉及与不同国度和民族之间进行交流,但从未引发危机,而晚清以来情况却有所不同了,其危机实源于自身学术传统的丧失。学术传统的自主性对一个国家的学术自主性来讲是极为重要的,“正如一个国家落后就要挨打一样,一个没有独立学术话语体系的学科,势必在学术上失去说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从而最后导致失去生存的空间”。B43一方面,中国法学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不能从自身得到论证,必须从西方的知识体系中得到证成。另一方面,我们所从事的法学研究,更多意义上是在西方知识圈定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解释工作,这种解释工作难以超越其知识前提,也就更谈不上与西方法学的竞争,结果使得中国法学在国际上缺乏足够的话语权,甚至没有能力就我们自己的经验与理论问题同西方法学论者进行实质性的学术对话。例如,“在全球性或重大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中国学者很难参与国际学术前沿问题的讨论,更难提出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或观点,而主要是介绍一些中国的情况和经验”。B44其二,学术传统的西化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问题,不能满足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是因为学术传统、学术脉络的西化使得法学研究主要从西方法律理论中寻求真谛,而无力形成本土分析概念和框架,进而造成中国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脱节。另一方面,由于知识谱系是西方的也使得法学研究偏重西方议题而少关心中国问题,进而总是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偏离于中国实际的知识。“现实情况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已经严重脱离中国实际,这在法律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法律人的话语和善良愿望已经无法与老百姓的真实生活对接。他们享用的是一个想象的西方的知识共同体,……这个高智慧的群体对西方的了解远远超过对中国的了解,对十多亿人民在实践中的创造视而不见。这个群体已经陷入了自以为是的西方法学逻辑中而不关注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逻辑,他们宁愿去关心‘克隆人的法律地位、‘连体人的身份这种莫须有的问题,而不关心底层人民的真实生活”。B45
三、法学研究中学术史方法缺失的原因
(一)法学研究时间短,对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了解不足
法学这样一个学科在中国实际上是近代以来的知识建构,比起文史哲等学科,法学具有更强烈的“当代性”。B46其一,在时间短和重视具体学术成果情况下,比较忽视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我们政法教育的历史相当短暂, 仅仅不过百年的时间。一个学科的历史不仅仅有着时间的意味, 而且它意味着这个学科中的人们对于学术规范认识程度的差异。像历史、哲学、文学这些学科, 虽然现代大学里的风格深受西方学术的影响, 不过在传统中国, 这些学问是存在的, 不仅存在, 而且十分发达。……这个东西是会传代的, 它是会延续下来的, 延续到今天我们的文史哲。老辈的那些学者遵循的规范让我感到很了不起, 这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法学却完全不同, 它不断地被中断, 好不容易形成的学术传统被打断”。B471979年以后,中国的学术建设是从一片浩劫之余的废墟上开始的,新一代学者也往往只重视具体的学术成果,比较忽视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我们这代人对学术规范的东西有点小小的缺陷, 应该说不是小缺陷, 就是对学术规范不够关注而且缺少这种自觉”。B48与此相伴的是,许多论文著作———特别是在法制建设的恢复发展时期,许多观点的“初始产权”就不够明晰,也很难明晰。在法学研究的起步阶段,编译和改写国外论著的做法比较常见,抄袭、重复也随处可见。事实上,法学界的一个显然言过其实但并非空穴来风的说法就是,“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B49而当他们成为学术中坚和导师时,也会常常不重视对学生在学术规范和学风方面的教育。其二,在时间短和学术传统中断的情况下,对于学术规范并不是很了解。“特别应当指出,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近十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创新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B50过去很多学术期刊为了节约版面,在刊发论文时常常将作者的注释全部删掉。并且,在一段时间内,“中国的法学期刊论文就总体而言可能仍然处于一个学术恢复和重建时期。因此,许多法学研究者抱怨的重复研究太多或‘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现象,可能并非虚言;大量的期刊论文有可能更多是‘述而不作或‘述多于作,基本是在普及法学知识,其功能不在于知识创新,而在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这种状况如果说在90年代中期之前还有所必要的话,当前已经应当改变。这里涉及到的实际就是我在前面提到的知识转型”。B51
(二)法学研究中经常以实用标准代替学术标准,进而难以催生出学术史方法
几十年来,中国法学研究中还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用外在的实用标准代替了内在的学术标准,而对于什么是学术及何谓学术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原因在于:其一,由于中国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治学传统的主流,是为致用而治学”,而“过分注重知识的功利性,必然影响到对抽象学理的追求”。 B52其二,由于法学的实践性与实用性很强,结果使得法学研究中更是对实践效果的关注多于对知识本身的关注。我国的法学研究在整体上一直功利主义地为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服务为宗旨,“各种外部性需求渗入并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中国法学论者的知识活动”。B53“近三十年的法理学年会的主题最能够证明,法理学是跟着政治的感觉走的。‘初级阶段来了就研究初级阶段的法理学问题;‘精神文明来了就研究法理学如何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问题;改革成了主流就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理学问题;人权与法治精神来了就研究人权法治问题;以人为本的指示来了就研究以人为本的法理学等等。其中,最搞笑的是以西部大开发为主题的法理学研究。这当然不是说法理学不该研究这些问题,法理学原本就与这里面的大多数问题有密切的联系。问题在于,法理学研究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我们看不到法理学自身以什么资格存在于世和拿什么贡献给我们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B54非学术标准的实用倾向与意图过分强势地渗入了法学研究中并成为了学术标准,进而更多地赋予法学研究以实用性和功利性的考虑,多关注学术外评价,而不关注学术内评价。这表现在法学界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一项社会科学成果被政府采纳,就说明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甚至有研究者认为,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参与国家立法法规的制定。30年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法学者以成为立法决策机构的“立法顾问”和司法机关的“咨询委员”作为自己法学研究事业处于巅峰状态的标志。对于著名法学家,人们不去追问“什么是你的学术贡献”,“你提出过哪些学术思想”,以及“你有怎样的理论推进”等学术层面的问题,而往往推崇其对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影响,甚至将其顶礼膜拜为“某某法之父”。B55如果不讳言一些法学研究者的学术成名过程,我们也可以发现立法活动在学者成名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法学研究者要在某一学科占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参加与该学科领域相关的立法活动,则是最为重要与便捷的方式。B56
就法学研究的功能而言,实用标准也无可厚非,但一旦研究者以为这就是学术研究的终极目的,而不知道学术本身也是目的,势必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服务于立法、司法目的而丧失自身学术性的独立品格。换言之,学术研究如一味地与实际致用相连接偏重实用,虽满足了立法、司法等外在需求,而不知完善和成就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知识论,学术终将变得有名无实。而中国当下法学研究中这种实用标准至上的做法已然对法学的学术性产生了明显消极影响,“学者所关心的也大多是现实法制中的问题,学理研究始终未能得到相对独立的发展。因而法学的学术积累比较薄弱,学人的学术规格意识也极为淡漠”。B57首先,学术史意识难以确立,学术规范不受重视,多表现为偏重选题,而忽视研究方法和研究深度。“在整体层次上,追逐时尚的选题意识和学术惯性使得学界日益缺乏在学科整体脉络中寻找研究课题的能力”,“为了有更好的投入产出回报,研究者可能会忙于不停地追逐新的热点,忙于开辟新的研究空白,而不可能在某一个已经有学术积累的地方做更深入的挖掘,把我们既有的理论研究推向精致化和细密化,并在知识增量的层面提升我们的学术水平,形成我们自身的学术脉络和学术传统”。B58其次,法学研究一旦过度“经世致用”,将会不容忍纯理论、纯学术文章。在此过程中,由于对学术本身的独立性及价值缺乏正确认识,常常会挤压学术发展空间,导致许多潜心做学问的人难以维持学术的自信与独立发展。“由于对于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实践功能与社会效果的期待过分强烈,其可能的实践功能和社会效果甚至被作为检验法学理论品质的重要标准,这种不适当的功能负荷的附加使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一方面背负了沉重的思想负担,另一方面还不能不时刻紧张地注目于现实的社会政治实践及其政策的变化以期能够与时俱进地紧紧跟上其步伐,于是,执政党和国家的重大政策和文件、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法律解说,就成了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工作和内容,以此来满足其对社会实践需求的功能预期,……因此,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总是显得步履蹒跚和顾虑重重,缺乏真正的思想与理论的自信”。B59另外,诸多历史实践和经验证明,一个不能容忍纯粹学术、不遵循学术方法的时代,是不可能造就出“大学术”和“学术大师”的,“历史上没有任何一部学术名著是为解决某个实际问题而产生的”。 B60因为,学术所创造的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知识,而实用化倾向导致了它鲜有兴趣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形而上”提炼与叙事。实用化倾向往往只注意经验性、偶然性,而忽视一般性、必然性。其中,有中国经验、无中国论述就是这种偏重经验研究的明显例证。“奉经验研究为至高境界,甚至只进行经验研究,而少有甚至完全不进行必要的理论升华,导致我们经由经验得到的就只是一堆零散的、未经理论整合的‘故事,而无法从中提炼出概念、范畴和框架”。结果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中国的本土经验中进行研究的学者竟然无法为中国的学术传统贡献基本的概念和命题”。 B61
四、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学术性完善之路
若说过去中国法学的学术失范源于法学研究的中断及对学术规范的不了解,而从本世纪开始中国法学研究的社会环境已大为改善。同时,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需要也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况且,法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项学术事业,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强调繁荣法学,首先要认真清理和解决好学术方法论问题。另外,中国当下学术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正在形成,“这种日趋专业化的趋势,对许多缺乏必要的学术训练、单凭常识和灵感提问题的学者,将会是个严峻的考验”。B62因此,对于处于学术性恢复与发展的中国法学来说,完善学术史方法意识和强化学术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而当下中国法学学术规范的完善离不开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实用标准与学术标准的适度分离,确立学术的独立性与学术评价的独立标准
公允地说,法学研究总是与法治实践同进退,因而依循、回应法治实践而拓展研究主题的做法,既是可以理解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要并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如果缺乏学术史的自觉,这样的做法会使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不分,这不仅会损害法学学术的自主性品格,也会损害法学研究为法治实践服务的科学性职能。学术与实践在性质上有别, 并且各自有着自己的评价标准和价值意义,分清了两者各自的性质、价值及标准,才能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也才能真正做好彼此有效互补。作为不争事实,“法学研究有它自身的内涵要求和内在规律,有它自己的学术条件和学术团体,有它自己的研究领域和评价体系。因之,现代法学的发展,……确需一种相对专门化、知识化、科学化的技术标准,确需为法律和法学争夺一个更为自由开放的学术空间”。
其一,最能够表明法学家群体智识活动特征的是学术史方法、学术规范和学术论证。主张学术取向与实用取向相对分离,并非主张学术取向无须关注现实问题,而是强调要将现实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必须与其相关的学术史进行互动。一个没有经过学术方法训练、没有相关学术积累的人,纵然有机会面对各种实践问题,也很难提出富有新意的学术问题来。而且,学术史与实践问题互动本身就蕴含着许多有益的研究课题。一般说来,“对于某一现象和事实,法学者在按照既有的理论、学说尝试进行解释,无法找到满意结果的时候,真正的问题就有可能被发现了”。B64一是从经验证据与现存理论的脱节点出发,能够使学者发现现有理论的不足,进而通过与现存理论之间的对话来澄清、推进自己的概念;二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匡正通说和发现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并将其理论化;三是通过不断创新的实践往往会有新的发现,并提出一些原有知识脉络中没有的开创性的法学理论和思想。显见,学术要来源于实践,但也要源于自身,学术有其自身独立性。另外,发达的学术一般都有着浓郁的学术史和逻辑脉络情结, 以便把他们提出的命题置于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之中,使理论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连贯性的统一体系,“法学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就在于它是否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创建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本身不能说是学术研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它是通往学术研究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进行学术解释的重要工具”。B65学术是通过学术史、引证注释和逻辑脉络等论证方式表达和发展自身的;而实用视角并不求体系性,只要能做到当下管用、可行就行,实用视角一般只要论点不要论证。
其二,学术的视角是为了弄清所研究的问题本身而从事研究,也就是为求知而研究;而实用的视角只求有用并不需甚解。“如果用中国古人所说的‘知与‘行的关系来分析的话,那么改进司法也好,推进立法也罢,它们更多地属于‘行的范畴。而学术研究所涉及的则主要是‘知的问题。人们通常说‘知易行难。但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知又谈何容易! ”B66真正的学术大师绝不仅仅是立法建议和改革对策的提出者,而更应是法学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论的创立者。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系统的法律知识, 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来丰富新的思想和新的观念。“一名真正的法学家应该充分意识到,他的一切研究活动是为现实的法律运动提供思想和理论源泉,而不是相反去根据现行法律分析案例、注释条文或者综合学术观点”。 B67一个社会针对它自身的问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案,不是、也不应当由学者决定,学术研究的贡献在于展示和剖析真实的问题,提供普遍性的理论认识,一旦问题得到了充分认识,理论得到了完整表达,现实社会中问题的解决就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
其三,需要一种适合于学术本身的学术评价方法。学术标准不能只看实践效果,而更要看知识增量,即对知识积累和增长是否有贡献。一篇好的文章不仅要注意符合一定的时代需要,还要看它的知识增量贡献。“一部(篇)法学作品不管其研究命题在形式上多么符合国家的需求,文字上如何流光溢彩,也不管其口号上如何响亮,意蕴上如何深邃,所说明的只能是作品的应景性、作者的文学功底、宣传造诣或哲理能力,但其本身却不是严格的学术著述,更不能作为授予法学学位的凭据”。B68严格说来,不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知识类型”,只是在作实务应用,而不是学术研究。以学术标准评价学术本身的基本根据,是嵌入学术传统、对学术史负责,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学术研究的贡献问题。贡献可能有多种形式,如发现了新材料,应用了新方法或基于新思路得出新结论等等,但无论哪种创新,都离不开对学术史的观照。显而易见,学术取向与应用取向的相对分离,意味着以实践之能评价学术并不合适。“如果学术研究仅仅将完善立法、改革司法制度作为其终极目标,那么,法学家也不如立法官员更善于协调不同部门的利益,也不如他们更精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并加以折中。更如果研究者在提出一个思想、理论观点时,首先要考虑它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中能够实现,或者至少能够为立法决策者所接纳,那么,任何富有新意而又与现实不符的思想、观点可能都会成为‘一纸空言,学术研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了”。B69因此,“无论如何,法学者应当逐渐与立法专家发生职业上的分离,法学家应当成为一群以学术为业的职业法学研究者,立法工作也应当更多地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那些职业立法专家来担当。对于法学家们来说,一个永恒的学术使命应当是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假设、论证观点,从而提出一系列具有解释、预测能力的法律思想。这是法学家最有可能做出的学术贡献。这也是法学家能够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相提并论的所赖以骄傲的学术资本”。
总而言之,学术研究有它自身的内涵特点与规律要求, 中国法学应当走向学术取向与其他取向的相对分离,以便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学术研究及其内在规律, 学术研究可以更好地成熟自己的方法和思维,也可以专心于阐释学理,尽其天职。如此,也才可能带来中国法学内在质的提升和学术的繁荣。
(二)增强对学术重要性的认识
“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在于……面对立法与司法的整个法律活动过程的宏大的理论包容量”。B71作为不争事实,学术研究都不可避免地指向当下,但这种关涉并不是简单地以当下为自己的核心问题,而是通过不断地继承既有的知识,最终丰富我们对于当下的理解,即形成“远视”未来和“透视”现实的整体能力,这是学术思维与非学术思维的不同所在,也是学术的功能所在。一般说来,每个思考者都会自觉地从正在思考的那个时点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这一点,学者与常人没什么不同。所不同的是,通过学术史的梳理,学者更容易通过理论和历史脉络来丰富对当下问题的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自己正进行思考的那个时点,并按照趋势和脉络意识解释当下的状况,提出和形成常人所忽略的认识与发现,从而为现实发展提供预测和指引。倘若只满足于当下,我们就会失去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社会发展的能力。另外,任何个别社会问题的存在和产生不能从其自身得到最终解释,而是应该从其赖以产生的历史与认知脉络中去进行综合分析与把握。沈家本曾说过:“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B72学术脉络、整体意识能够加深我们对问题和事物的理解,我们感觉到了的东西,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说来,“学术”的内涵在于能够揭示出普遍性原理,其认识过程较之感性认识是一个高级的阶段, 它虽然从表面上看远距客观事物, 但由于它在形成过程中做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因而实际上能更好、更深刻地反映出事物的本真。
另外,学术也是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无论它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的,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B73李慎之老先生曾坦言:“一般来说,观察一个民族的历史以至命运,自然以政治、经济、社会为主,但是要分析到最深层、最核心的问题,那就非从学术,非从学术的出发点研究不可。”B74事实上,社会发展对学术的需求必然会促进学术的发展,而学术的发展也必然以其特定的规律影响和推动着社会的前进。一个时代造就一代学术,一代学术也造就一个时代。学术对于一个民族的重要,源于知识对于一个民族的重要,文明的发达无不与其知识发达、学术发达呈正的相关关系,而学术是一个民族知识生产的最为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知识经济和大科学时代的到来,学术对于一个社会的知识积累与增量发展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大科学技术体系中,学术是基础,技术则是它的延伸和发展,技术发展的必然性也内蕴在学术发展里,而失去了坚实的学术基础的支撑,技术事业就会失去理论源泉。“学术为经济建设服务虽是隐性、间接、潜在的,但它对于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却是具有战略性的。不认识这一点,忽视学术,急于求成,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就会失去基础”。B75
(三)加强学术史意识,强化学术规范
中国当下学术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其基本特点是管得多、教得少。而大量事实证明,“学术上不规范的现象背后,其实是人们未能充分注意学术研究的本质精神,因此有必要从学术精神方面研究学术规范问题。要解决不讲规范的问题,不光要制定一些规范、规则,更重要的是大家都应理解学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从而自觉自愿地去遵守规范和规则”。B76由前文所述,我们知道学术史问题、学术规范问题表面看起来好像是他律规范, 好像是外加的,而实际上它是学术发展中的制度进化与选择,是在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被学术共同体公认的、有利于积累和创新的行为准则与要求,它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发展过程。进而言之,学术规范实际上都是从尊重学术史的意识中自然引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史精神提炼和挖掘对促进学术规范化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而今天中国法学研究及其他学术研究出现的失范问题, 也与研究者对学术的知识积累与创新机制认识不清有关。因此,弥补学术史精神是中国学术发展特别是学术规范发展不可回避的一个议题。学术规范化的前提是了解学术本身,有了对学术史精神的了解,才能有对学术规范的敬重,而不只是消极地遵守。学术规范的建构过程,更是法学研究者的学术精神、学术情怀和学术文化的更新建构过程。
学术规范完善,除了加强学术史意识增强自律外,他律的制度规范也是不可少的。一般说来,“在一个稳定的学术发展环境,学术论文中的引证将自发产生”。B77但由于学术规范可以理解为一种知识生产规训, 因此对于一般研究者而言, 学术规范要求甚至是强制的。“遵守学术规范,既要教,也要管”。B78其一,通过学术规范完善学术创作。近年来,学术界的学术史意识不断增强,一些刊物甚至作了一些硬性规定,任何论文都必须有相应的学术史交代,否则不予采用。B79学术创作中增加学术史, 就是将写作寄于学术史和学术传统之中,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评价,既避免重复劳动,也能让别人了解自己的研究对知识增量的贡献在何处。其二,通过学术规范完善期刊评价及期刊的采稿用稿制。在西方,一些公认的学术权威期刊(像《自然》、《科学》等)也是衡量研究成果学术水平高低的依据,这是因为在西方“期刊承认”乃“学术共同体承认”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很多学术期刊依存于学术共同体机构,实由学术共同体实施匿名审稿制,这种以刊评文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学术共同体判断。在我国, 由于一段时间来对于同行就论文质量作出判断的做法并未给予足够重视,“期刊承认”并非“学术共同体承认”的延伸和构成部分,使得“期刊承认”与“学术共同体承认”之间存在距离,进而造成“期刊承认”除了职称晋升、科研奖励等功利诉求外,并未能有效发挥学术评价和知识创新的激励功能。B80为弥合“期刊承认”与“共同体承认”之间的断裂,从而真正激励学术知识生产,当前中国的一些学术刊物包括诸多法学刊物己开始实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倾向。尽管专家匿名审稿制度在中国目前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由于审稿人本身的学术素质,使其不能在广阔的学术史视野里审视成果的独创性,致使真正有独创性、有建设性的成果常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评价等,但是专家匿名审稿制度所蕴涵的专业判断的同行评价在学术质量评价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未来只能对其完善而不能对其否定。其三,通过学术规范完善引文评价。在学术史意识自觉的背景下,“在多数情况下,CSSCI 引文分析不失为学术评价的一种重要的、可行的方式。可以说,正是因为 CSSCI 的建立,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方式才得到了极大促进和发展”。B81引文具有“同行评议”和通过学术史脉络进行学术评价的优势。通过对既有成果加以淘汰和筛选,引文反映出来的是在学术史脉络中对知识积累有意义成果的肯定,有利于以学术评学者而不是以学者评学术。即一个人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是“通过别人对你的注释和引证来体现出你自身在这个学术长河中的定位”,B82在此过程中,需要研究者的成果要相对于前人有所贡献,这样才能被同行所关注和认可。另外,为便于扩大学术影响,研究者在文章题目、摘要和关键词的撰写上也要有学术史意识。目前,一些作者在撰写学术论文时对文章题目、文章摘要和关键词部分不重视,随意性较大,其背后反映的是未能从学术史层面清楚题目、关键词和摘要为读者和同行所提供的检索方便功能。如果文章题目、摘要、关键词过于模糊,会降低学术论文的传播和学术影响力。
(四)自觉推动法学学术传统的中国化
目前有关中国的学术研究讨论实际上也涉及到学术的中国化回归与转型问题。如果“我们不打算成为西方的学术殖民地,不打算仅仅思考西方人思考的问题”,B83那么我们就必须实现学术的中国化。这里当然也包括中国法学的中国化转型问题。就如何实现法学的中国化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要注重研究中国的法治与法学问题,这可能是解决法学中国化的一环,但这还不够。笔者认为,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更为重要的是形成中国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脉络,因为学术传统决定问题性质。学术上的中国问题不能简而释之为“发生在中国的问题”或者“中国存在的问题”。如果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是在西方学术传统中进行的,或言之,是在西方的知识谱系上研究它,尽管这种研究中也体现了某种中国的外观,但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从属于西方的。事实上,“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念体系中,从而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殖民的工具”。B84学术传统决定学术特质,也即对法学研究中国化起决定性的不是研究对象而是研究的立场与脉络,不是因为你从事中国问题研究了,你的法学就是中国法学了,而是因为你是在中国学术传统中进行中国问题研究,你的法学研究才是中国法学。因此,法学中国化的核心问题是学术传统的中国化。在中国法学学术传统的中国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两方面问题:其一,要全面培育法学研究者对中国社会经验现实的感受和洞察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和提炼出一批对中国有解释力的本土化概念和理论以及相衔接的学术史意识和学术传统。“由此才可能建立既是中国的也是现代性的学术,并为全人类建立一个不同于西方现代主义传统的学术传统”。B85其二,强调法学研究的中国化,并不是说介绍、研究西方法学就没有必要。一方面,在西方国家法治实践先行的格局下,吸收和汲取西方法治理论与制度经验不仅难以避免,而且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没有人能够否定借鉴西方理论和制度实践的重要性。在这里恐怕不是“西方法学”过时了,而是既有的“西方法学”定位过时了,必须坚决摈弃那种用西方法学来阉割、剪裁中国经验的做法,而是将西方法学融入到中国的理论与实践脉络中去,不能再是“西化”而应是“化西”,中国法学知识系统将因吸收外来因素而丰富,却不能被另一系统(西方法学体系)所取代、所主导。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积极借鉴、挖掘和提炼西方的学术方法。西方学术发达在很大程度也源于其学术方法的发达,而中国向来重视经验致用而不重视学术研究和学术思维的独立性与专门性训练,进而妨碍学术、科学本身的发展与成功。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中学多本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B86“科学思想是我们中国学术自从轴心时代起就缺乏或者极不发达的,经清末的诸位先驱发现之后需补课的”。B87
结 语
作为不争事实,中国的社会转型和法治发展,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难得的研究背景与研究对象,而我们当下欠缺的是合理的学术研究方法。经验证明,只有真正理解学术、学术史的内在意蕴,并以此为标准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评价和学术生产,才能有助于知识的创新与学术的健康发展,决不能指望没有学术史意识的知识生产机制会去遵循学术的知识积累和创新要求。一个好的、成熟的学术群体,更表现在它对学术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学术史方法的深刻把握。客观说来,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不可不谓重视方法,而这也体现出了中国法学的幼稚与不成熟。正如一位具有深刻法学洞见的法学家所言:“就像人,如果终日为自省折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病人,而科学,如果总是抓住机会忙于研究自己的方法论,也常常是有病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总是要太多地了解自身。”B88面对幼稚的中国法学,强调方法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如果脱离了学术史方法作为其基础,那么其目的与效果将是有限的。“如果我们缺乏学术研究应该在学术脉络上贡献知识增量的意识和自我要求,那么,这种方法论的转向和突围也最终无法为我们的学科发展带来多少真正的好处”。B89为了避免“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那么首先需要奠定法学研究的基本学术方法。法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学术事业,法学研究只有先回归到基础的学术史方法,然后才可以谈与法学相关的其他特殊研究方法。学术性、学术史方法并不是我们对法学研究的更高要求,而只是提醒我们在法学研究中首先要回到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然后再谈其他方法。当然,就法学研究的学术性问题而言,本文也只是一个初步研究,而关于法学研究学术性问题的更好解答,将取决于更多学者的共同关注和关于学术认知的知识积累。
How to Make the Jurisprudence Study Academic
——Reiteration of Methodology of Academic History
WEI Jian-guo
Abstract: Since currently the low academic level of jurisprudence study lies in the researchers of jurisprudence, the focus should be converted to the academic study itself. Considering the methodology of academic history is the fundamental method, the low academic level of jurisprudence study in China is caused by the lack of methodology of academic history study, which has resulted in that the academic jurisprudence studies cannot be distinguished from non-academic ones; jurisprudence fails to be established as an independent discipline; the chaotic citation in jurisprudence study cannot function as academic evaluation; and the academic tradition to focus on studies of western countries has become a pervasive inclination. Therefore, the academic level of jurisprudence study in China is suggested to be improved by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uch as to properly separate practical standards from academic standards; to establish academic independence and independent standards of academic evaluation;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significance of academic feature; to enhance conception of academic history; to improve academic norms and to promote academic traditions of jurisprudence with Chinas own characteristics. It should be reiterated that the academic feature and methodology of academic history are not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jurisprudence study, rather, they function as a reminders that the jurisprudence study should start with basic research methods before exploring other measures.
Key words:jurisprudence study academic feature academic norms academic tra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