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位优势对跨国公司 转让定价的影响(上)
——兼谈中国人对欧洲名品手袋的偏爱和印度低廉的生产成本*

2014-03-15 05:39马丁朗格保罗蓝赫斯特著陈新译
国际税收 2014年11期
关键词:区位节约定价

马丁 A. 德·朗格 保罗 W.H·蓝赫斯特著陈 新译

区位优势对跨国公司 转让定价的影响(上)
——兼谈中国人对欧洲名品手袋的偏爱和印度低廉的生产成本*

马丁 A. 德·朗格 保罗 W.H·蓝赫斯特*著陈 新#译

近年来,随着发展中经济体的日益壮大,与区位优势相关的税收处理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讨论了区位优势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影响——首先对区位优势的概念以及与此相关的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OECD和联合国在区位优势方面的具体指导性意见;随后讨论了两个国际性税务案例;最后举例分析了荷兰和中国目前在实践中关于区位优势和相应转让定价问题的做法。

区位优势 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

© 2014 IBFD。本文原文为英文,刊登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期刊——《国际转让定价》杂志第21卷第4期第223-230页。《国际转让定价》杂志可在线浏览,网址为http://www.ibfd.org。本文的翻译和刊登已得到许可。

© 2014 IBFD. The original English-language work was published in 21 Intl. Transfer Pricing J. 4, pp. 223-230, Journals IBFD. International Transfer Pricing Journal is available online, please visit http://www.ibfd.org. Translated and reproduced with permission.

一、引言

OECD 协定范本(OECD范本)①OECD关于所得和资本的税收协定范本(2010),IBFD范本集。和联合国协定范本②联合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2011),IBFD范本集。第9条都规定,如果关联企业在其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可能达成的条件,就可以依据独立企业之间可能达成的条件,核定关联企业的利润并相应征税。简而言之,这就意味着上述两个范本都运用“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对跨国公司利润的征税权。

到目前为止,针对独立交易原则在“区位优势”方面的适用,已经引发了不少讨论。③S. Yuan, J. Liu & G. DeSouza, Changing Transfer Pricing Landscape: “Like It or Not” [J], Intl. Transfer Pricing, Journals IBFD, 2013, (4): 20; B. Norwood, Location Savings and Other Location-Specific Advantages [J], Asia-Pac. Tax. Bull, Journals IBFD, 2013, (5): 19; B. Pawar & S. Udeshi. Location Savings [J], Asia-Pac. Tax. Bull, Journals IBFD, 2013, (5): 19.跨国公司一般都有能力将其集团内的相关经营活动安排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地点,从而实现增加其利润的目的。这些优势可以体现为节约成本或增加收入。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将生产性经营活动或软件开发活动安排在低工资的国家,从而实现节约工资成本的目的。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在涉及关联企业之间分配通过利用区位优势而实现的超额利润。这个问题在诸如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中尤其受到关注。①Yuan, Liu & DeSouza,前注3,文中提到了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时任副司长廖体忠先生的讲话,如“利润产生地与其征税地之间应该有联系”。

本文讨论了区位优势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影响。文章首先分析了区位优势的概念,以及与此相关的转让定价问题,介绍了OECD和联合国在区位优势方面的具体指导性意见;随后讨论了两个国际性税务案例;最后举例分析了荷兰和中国目前针对区位优势和相应转让定价问题的做法。

二、区位优势

(一)概念

对于区位优势的概念,有不同的描述方式。在本文中,将区位优势理解为:1.降低成本(cost reductions),将经营活动安排在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成本或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费用较低的地点,即可实现这一目的;以及2.增加收入(revenue enhancing),由于一些地区具有强劲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受到限制,或者其他地区性特征,将经营活动安排在上述地区可以产生较高交易数量或交易价格,从而使跨国公司获取更高收入。②Norwood,前注3。作者使用了“区位优势(location advantages)”,而没有使用“区位特定优势(location-specific advantages)”,并称“成本节约(cost savings)”,而不是“成本减少(cost reductions)”。

在同一价值链中,完全有可能积聚起不同种类的区位优势。例如欧洲名品手袋的生产和销售。从事此种手袋生产的欧洲跨国公司,可以将其生产活动完全或部分置于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如印度)进行,从而实现成本节约。此外,在某些国家(如中国),人们对此种手袋情有独钟,愿意为其付出较高的价格。③http://www.mckinsey.com/insights/marketing_sales/tapping_chinas_luxury-goods_market.因此中国的这种市场需求就可能产生增加跨国公司收入的效果。

(二)讨论的背景

区位优势的概念在国际税收领域当然并非新生事物。④US: TC, 18 Nov. 1999, Compaq Computer Corporation and Subsidiaries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78 T.C.M. (CCH) 20 (1999), Tax Treaty Case Law IBFD.但是过去几年以来,与此相关的税收处理却引起了极大的关注,⑤the UN Practice Manual on Transfer Pricing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UN 2014), the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OECD 2010) (OECD Guidelin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Documentation; and the Revised Discussion Draft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Intangibles (Intangibles Report) (OECD 2013).其原因可能(部分)在于诸如巴西、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经济体的影响越来越大。区位优势,尤其是选址节约,一般常见于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经营活动。在实践中,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会将区位优势归属于位于发达国家的关联企业。西方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关联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来补偿低风险、常规性经营活动。对于这类经营活动的补偿,一般都是基于在相应的生产成本之上,加上一个加成(成本加成法)。该加成一般都是以设在发达国家的可比企业为依据确定的。

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与设在生产成本较高的国家中的可比关联企业相比,在生产成本较低的国家中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关联企业被分配到的利润较低。因为虽说加成类似,但其适用的成本基数却较低。如果不做调整,例如对成本基数进行调整,在上述情形下实现的成本节约,就不会归属于在低成本国家进行的生产性经营活动,却被归属于发达国家中的西方跨国公司总部。因此,针对转让定价法规对于区位优势的不同适用,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中国等国家利用其日益增强的影响力,来实现这一目的。⑥Yuan, Liu & DeSouza,前注3。

(三)区位优势在独立企业之间的分配

在独立交易原则下,根本性的问题是独立企业在可比交易中会就何种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独立企业在确定价格时,会对区位优势予以考虑,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区位优势才具有相关性。

如果跨国公司将其生产性经营活动从位于高成本国家的独立企业,转移至位于低成本国家的独立企业,那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该生产服务的价格是否应该降低。上述问题的答案一般取决于该跨国公司与位于低成本国家的独立企业在竞价过程中的相对地位。这一相对地位是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其决定性因素包括双方实际存在的备选方案。如果在低成本国家中,类似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市场上存在着高度的竞争,那么区位优势一般不会被分配给当地的生产商。在另一方面,生产商由于掌握了生产流程的专有知识,可能是能够符合跨国公司质量标准的惟一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的竞价地位会更强,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区位优势中会有一部分被分配给该生产商。

(四)区位优势和典型的转让定价方法

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OECD在其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OECD指南)中提出了指导性意见。①OECD Guidelines(2010)。联合国则针对发展中国家,在其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the UN Practice Manual on Transfer Pricing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即“UN手册”)中,提出了相关的意见。OECD指南和UN手册提出了5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the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即“CUP”)、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the 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即“TNMM”)以及交易利润分割法。

何种方法最为合适,其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如 1.就受控交易的性质而言,备选方法是否适当;2.是否可以获得可靠的信息;3.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之间可比性的程度(包括为了消除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之间实质性差异可能需要进行的可比性调整的可靠性)。②OECD Guidelines,第2.2段。区位优势的存在(及其范围)与最后一个因素尤其相关,从原则上来讲,在前述的每一种转让定价方法中都发挥着作用。③本文仅讨论CUP法和TNMM。

笔者认为,当以绝对价格作为转让定价方法(CUP)时(此种情况经常发生),④OECD Guidelines,第2.3段。如果CUP市场上存在产能不足,区位优势就会发挥作用。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产能不足的原因,买方并不总是能够在可以找到CUP的市场上购买到其需要的产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并不能获得可比非受控价格(CUP),基本上就以交易净利润法作为替代性转让定价方法。⑥频繁使用TNMM,而不使用其他方法,其原因在于:第一,该方法允许在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之间存在比较低的可比性;第二,总体而言,缺乏足够的可靠资料,因而不能对毛利水平进行比较(这是适用CUP法、再销售扣减法和成本加成法的要求)。在交易净利润法法下,区位优势发挥的作用更大。这种方法将受控交易中取得的净利润与可比非受控交易的净利润相比较。因此,需要使用净利润指标,通常是收入或总成本。所以,交易净利润法(TNMM)也常被称为净再销售扣减法或净成本加成法。

与TNMM的情况一样,净利润的确定需要依据一个具体的基准(如收入或总成本)。如果这些因素不同(例如由于存在区位优势的原因),使用这一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然而,如果存在区位优势并且选择使用TNMM,就很有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考虑区位优势的归属:增加用于计算加成的成本基准(使用TNMM,且以成本为净利润指标),或调整依赖于收入的补偿的百分比(使用TNMM,且以收入为净利润指标)。

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一)OECD

1. 指南

现行OECD指南几乎未曾关注区位优势。如前所述,OECD指南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出发点,进而确定独立企业之间的价格。所以,适用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在于比较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⑦OECD Guidelines,第1.33段。为了比较这两类交易的条件,这些交易的经济特征必须充分可比。OECD指南提出,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情形和市场地域(包括区位优势)都是可能影响交易可比性的因素。⑧OECD Guidelines,第1.55-1.58段。

OECD指南第九章涉及企业重组在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包括区位优势。⑨OECD Guidelines,第9.148-9.153段。这部分内容具体触及了在跨国企业(MNE)重新选择其经营活动地点的背景下选址节约的概念:

“MNE集团将其部分经营活动从原先的地点转移至成本(例如劳动力成本、房地产成本等)较低的地点,就有可能实现选址节约,即便考虑了重新选址可能产生的成本(如终止现有经营活动的成本、新址可能较高的基础设施成本、如果新址远离市场时可能更高的运输成本、当地雇员的培训成本等),也是如此。”⑩OECD Guidelines,第9.148段。

由上可知,只有在因经营活动重新选址而节约的成本超过因重新选址而产生的成本时,才可以认为存在选址节约。如果存在选址节约,就产生了这种节约应归属于哪个企业的问题。OECD指南中的以下内容就讨论了这个问题:

如果企业重组过程中还产生了重大的选址节约,那么在此情形下产生的问题是,是否确有这种选址节约存在;如果的确存在,则其应如何在各方之间共享。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明显取决于独立交易方在类似情形下会如何达成共识。独立交易方之间商定的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取决于各方的功能、资产和风险,及其各自的议价能力。①

因此,根本问题在于,综合考虑各个关联方所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以及各自的议价能力等各因素所发挥的作用,独立企业会就何种条件达成一致。如果问题涉及一项经营活动的重新选址,且该项经营活动在新址的市场上具有高度竞争性,那么跨国企业一般会选择是用关联企业还是用独立企业进行这项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独立企业愿意进行这项经营活动的条件会相对比较容易。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选址节约中只有一小部分——或者根本就没有——会被归属于关联企业。②OECD Guidelines,第9.151段。

不过,根据OECD指南,选址节约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其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例如,指南中提到了一个情形,某企业迫于竞争压力,而将(部分)选址节约传递给了外部客户。③OECD Guidelines,第9.152段。

概括而言,OECD指南第九章针对如何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选址节约的问题,提出了四个需要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即:(1)选址节约是否存在;(2)选址节约的数量;(3)选址节约由跨国集团一个或几个成员保留的程度,或传递给独立客户或供应商的程度;(4)对于选址节约不完全传递给独立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在类似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企业分配所保留的选址节约的方式。④Intangibles Report,第D.6.1部分第3段。

2. 无形资产报告

OECD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讨论稿(无形资产报告)⑤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方面修订后的讨论稿,OECD于2013年7月30日公布。与此同时,在拟定最终稿时,将考虑各方对该讨论稿提出的意见。终稿有望在2014年公布,并在此基础上对OECD指南做出相应修改。除了建议修改OECD指南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第六章以外,还提议修改第一章至第三章。在修改提议中,特别注意到了成本节约(选址节约)和其他优势,以及其他本地市场的优势和劣势(其他本地市场特征)。无形资产报告确认,OECD指南中讨论的对于选址节约的处理,不仅适用于企业重组(参见上节)还普遍适用于所有存在选址节约的情形。⑥Intangibles Report,第D.6.1部分第2段。

至于可能影响价格和利润的“其他本地市场特征”,无形资产报告提到了多个内容,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所在市场的规模、该市场上顾客家庭的购买力和产品偏好、市场是否正在扩张或收缩、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以及市场上可能影响价格和利润的其他类似因素。与此相似,还可以考虑当地基础设施的相对可获得性、经过培训或受过教育的工人的相对可获得性、靠近有利可图的市场,以及企业经营所在市场的类似特征。⑦Intangibles Report,第D.6.2部分第6段。以上列举的特征远非全面,但从中可以看出,OECD关于区位优势的概念是相当宽泛的。这会引起在确定转让价格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此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讨论。

对于存在选址节约和其他本地市场特征的情况,无形资产报告强调了倾向于使用本地可比对象。本地可比对象可以被描述为在与受控交易相同的市场地域中的可比非受控交易。如果能够找到本地可比对象,就不需要对本地市场特征进行特别的调整,因为这些交易都以与受控交易相同的市场条件进行。①Intangibles Report,第D.6.2部分第7段。无形资产报告只是针对不能找到本地可比对象的情况,提出了一般性的指导意见。在这些情况下,为了针对本地市场特点,确定适当的可比性调整就需要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形。另外还有OECD指南中提到的其他类似的考虑,这意味着所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以及所涉及的各关联方的议价能力,都在其中发挥了作用。②Intangibles Report,第D.6.2部分第8段。至于适当的可比性调整,本文作者认为,应该考虑调整本地成本基准,以便确定计算本地关联企业的加成,或向本地关联企业分配(部分)区位性利益。

各方议价能力的差别可能会导致选址节约和其他本地市场特征没有被分配给位于具有区位优势地点的企业,而是分配给了交易所涉及的其他关联企业。例如在产能过剩的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地关联企业的议价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独立企业(作为委托方)将有能力商定更为有利的价格,并实际上取得区位优势。

无形资产报告最后强调,独特的市场特征(包括选址节约和其他本地市场特征),尽管有可能并非由某个企业拥有和控制,但其符合作为“无形资产”的条件。③Intangibles Report,第A.4部分第64段以下,第D.6.2部分第11段。

(二)联合国

除了OECD指南和无形资产报告以外,近期修订后的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UN手册)也对区位优势进行了审视。④参见UN Manual第5.3.2.35段至第5.3.2.49段的一般性描述。UN手册把区位优势称为“区位特定优势”,并区分了以下两个因素:

——跨国企业因为将经营活动从高成本地区转移至低成本地区,而实现的净成本节约(“选址节约”)。例如劳动力成本、租金、运输成本和基础设施成本的节约;⑤UN Manual,第5.3.2.39段。该段考虑了净的“选址节约”,因为可能存在“超支”。因此,净收益就等于“成本节约”减去“超支”。

——与在某个地理位置经营相关的其他类型的利益(“其他区位特定优势”)。例如具有高度专业化技能的工人、接近成长中的本地/区域市场、大量支付能力较强的客户群、发达的基础设施以及市场溢价。⑥UN Manual,第5.3.2.39段。

UN手册将通过“利用”区位特定优势而实现的利润,称为“区位租金”。不过,区位特定优势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这种区位租金。与OECD相类似,UN手册指出,在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中,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获取这种区位特定优势,这些优势一般都会被传递给独立的客户。如果区位特定优势和区位租金存在的话,对于区位租金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配,取决于和获取区位特定优势有关的竞争性因素,以及关联企业实际可行的备选方案,当然这要考虑到其各自的议价能力。⑦UN Manual,第5.3.2.44段。

仍然与OECD相类似的是,UN手册强调使用本地市场可比对象,以确定可比交易。如果无法获得同一市场的信息,可以考虑使用不同地区市场的非受控交易,但前提是要能够确定:1.两个市场之间不存在会实质性影响交易价格或利润的差异,或者2.如果两个市场之间存在此种实质性差异,可以进行合理可靠的调整予以消除。⑧UN Manual,第5.3.2.38段。

综上可知,UN手册对区位优势采取的方法与无形资产报告和OECD指南中的方法基本一致。不过,UN手册对“选址节约”和“其他区位特定优势”的阐述,似乎只涉及重新选定经营活动地点的问题。根据UN手册,这可能意味着只有在重新选定经营活动地点的情况下,才存在区位特定优势。这与无形资产报告相背离。无形资产报告认为,区位优势不仅在企业重组的情况下有意义,在所有存在区位优势的情况下,都普遍具有相关性。⑨关于选址节约,由无形资产报告第D.6.1.部分第2段以下可以得到证实。关于其他本地市场特征,可从无形资产报告第D.6.2.部分得出这一结论。(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惠 知

图/李鸿翔

F10.42

A

2095-6126(2014)11-0028-05

* 马丁 A. 德·朗格、保罗 W.H. ·蓝赫斯特均为荷兰隆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转让定价团队专职成员。本文改编自发表在《财税周刊》(Weekblad Fiscaal Recht (WFR 7046/562))上的一篇文章,原文为荷兰语。

* 中文翻译由《国际税收》提供。《国际税收》独家负责翻译的质量及与原文的一致性。英文原文由IBFD(阿姆斯特丹,荷兰)出版。IBFD及作者保留英文原文的所有权利。

# 陈新,现工作单位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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