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华 范久红 林晓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8)
蔡秋萍(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02)
王文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1)
对江苏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
孙亚华 范久红 林晓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8)
蔡秋萍(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02)
王文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1)
本文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部分主管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对2008年以来被调查样本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情况的归纳、分析,建议我国研发费税收政策应取消研发项目领域限制,实行普惠制,并以税收抵免法代替加计扣除法,以确实增强税收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效果。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催生企业科技创新、培养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江苏省国税系统对部分主管企业的调查情况来看,这项政策业产生良好效应,但还需从政策到征收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表1 2008-2013年样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单位:万元
调查所抽取的样本企业分布于国民经济60个行业大类,共6 163户(次)①1户企业享受1次优惠为1户(次),此数据为企业享受优惠的累计次数。,2008-2013年的累计扣除额为565.42亿元(详见表1)。
2009-2013年,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企业分别比上年增加398户、825户、997户、887户、783户,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8.75%、57.89%、44.31%、27.32%、18.94%,加计扣除金额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4.96%、70.05%、34.75%、18.74%、26.46%。可见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后,样本企业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户数和金额都在逐年增加,且增幅较大。
从户均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看,2009年、2010年、2013年表现为同比增长,2011年、2012年表现为同比下降。2011年、2012年之所以下降,是因新增企业规模变小,即有更多中小微型企业开始投资研发项目、享受此项政策优惠,而这正反映了预期政策效应。2013年户均金额有所增加,除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无关系。
(一)从明细行业看,制造业企业受惠相对较多
在样本企业中,享受优惠的户数和金额皆以制造业为最。其中列前三位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2008-2013年的受惠户数和金额每年均占1/3以上,列前五位的受惠金额每年均占1/2以上(详见表2、表3)。
需要指出,江苏是制造工业大省,表3所列5个行业属于江苏优势行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动力和潜力,因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相对较多。
(二)从主体类别看,内资企业受惠占比逐年上升
2008-2013年,内资企业受惠户数占比始终高于外资企业;受惠金额占比由低到高逐年提升,于2012年超过了外资企业(详见表4)。
表2 2013年按明细行业分类统计的受惠企业户数和金额单位:万元
表3 2008-2013年受惠排名前五位的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单位:万元
表4 2008-2013年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情况统计单位:万元
2008-2013年,内资企业受惠户数占比从55.40%增至62.52%,受惠金额从44.75%增至51.33%。这既与内资企业户基较大、研发起步虽晚但内生动力较强有关,也与外资企业户基较小以及出于技术保护更倾向于在本土研发核心技术有关。但可以肯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已产生了激励内资企业通过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效应,正在促进“中国制造”走向“中国智造”。同时,这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吸引力也很大,外资企业户均受惠金额连年高于内资企业就是佐证。
(三)从主体规模看,大中小微企业普遍受惠
实践证明此项政策具有一定的普惠性。样本中的大中小微企业在2008-2013年间均有一定数量受惠。其中大企业受惠户数占比虽然较小,但受惠金额占比较大,户均受惠额高达中小微企业3倍以上;中小微企业户均受惠额虽然较小,但受惠户数占比较高,且呈逐年增大趋势,显然与其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及时把握政策机遇、大力推进转型升级有关。
(四)从技术层面看,高新技术企业受惠逐年攀升
这里以苏州市国税局主管企业为样本作分析。2008-2013年,苏州样本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总数为1 924户,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各年受惠户数和金额皆呈大幅攀升态势,且与研发投入增长基本同步(详见表5),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激励功能已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得到充分显现。
(五)从持续投资研发能力看,与企业盈利水平密切相关
以下继续使用江苏省口径样本进行分析,这里以3年为一个持续期间,通过表6反映企业持续投资研发能力与其盈利水平之间的关系。
另据统计,江苏省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2008-2013年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分别为9.87%、11.48%、11.35%、10.38%、9.97%、10.03%。
表6显示4个时段连续3年投资研发并享受优惠的企业数量呈现不断上升态势,第四时段已增加到第一时段约3.7倍。
表6显示在2008-2013年间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年均主营业务利润率逐年比同期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高出了1.64、1.88、2.40、2.55、2.99、3.87个百分点,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据此可以认为,企业持续投资研发能力与其保持较高盈利水平有着正相关的联系。
表5 2008-2013年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受惠及研发投资情况金额:万元
表6 2008-2013年持续享受优惠企业的相关指标单位:亿元
(一) 问题
1.政策设计有所欠缺。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对适用优惠税率的某些企业难以产生激励投资研发的效应,因为对这类企业而言,等额的“加计扣除”所得实惠仅为适用一般税率企业的60%,事实上有的企业既具有适用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又具有适用10%甚至更低税率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等资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其吸引力不大。
另外,有些中小微型企业目前仍难按照现行规定区分、归集研发费用,以致被迫放弃此项优惠。究其原因,既与这些企业缺乏财会人才有关,也与现行规定不尽合理有关。
2.优惠项目门槛偏高。2008年至今,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始终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科技政策文本范围,许多研发项目因为不在其中而未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另外,目前科技部门受理备案的仍为四级以上研发项目,而较多企业从事的只是常规或较低级别的研发,因而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显然,这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普惠性”。
3.研发费用核算口径不一。不仅财政与税务对研发费用的解释有异,而且税务出台的与此有关的前后文件说法有别,使得许多企业的财会人员难于正确核算研发费用,甚至不能如期、足额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4.财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企业已在科技部门办理研发项目确认手续,但最终未能享受相应的优惠。究其原因主要是未能按照规定专账核算研发费用;有的甚至在开具研发业务发票时随意填写用途,以致被剔出加计扣除范围。
5.存在主动选择放弃优惠的现象。主要是少数大中型企业认为研发项目属于高度机密,研发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企业未来,如因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造成技术泄密,其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获得的税收优惠。
(二)建议
1.适当加大优惠力度。世界各国对全球科技研发资源的争夺正在加剧,与此关联的国际税收竞争也在加剧。许多国家现都通过设计、调整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方式、优惠对象、优惠范围等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以增加对企业研发的间接投入。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2007年的研发税收补贴率在OECD对世界主要国家进行的排名中列第3位;但2008年因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5%,再加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所缩小等因素的影响跌至第14位。审时度势,很有必要适当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力度。
2.取消研发项目领域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科技研发税收政策均以“普惠性”为基础,没有行业或技术领域限制。我国将其锁定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列举的领域显然不符合“普惠性”原则,且以上两个科技政策文本形成时间已久,与当今世界日新月异的高新技术领域发展情势多有脱节,其设定的研发领域不应再对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构成限制。
3. 改用税收抵免方式实施优惠。目前世界上约有70%的实施科技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爱尔兰、法国、日本、韩国等均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即按抵免比例计算出研发费用应抵免税额,直接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加以扣除。我国应借鉴使用这种优惠方式,使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在研发投资上得到公平的税收优惠。
4.统一研发费用解释口径。遵循“前文服从后文”原则,以财税[2013]70号文为基准,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并对允许抵扣的各项研发费用标准详加解释和说明。如此既能增强研发费用抵免政策的透明性和系统性,又能方便企业和税务机关理解与操作,进而减少执行成本、提高优惠效应。
5.适当放大特定企业抵免比例。澳大利亚和法国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均可获得更高抵免比率或加计扣除比率;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中小企业应税收入不足抵扣或应缴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差额部分均可在当年(或近几年) 获得现金形式的税收返还;法国、美国等国皆在加大某些重点领域,如产、学、研结合创新领域的税收优惠力度。
建议借鉴以上国家做法,区别企业规模,适当放大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费用抵免税收比例,并简化操作流程,以便其能够及时、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同时对国家急需进行科技研发的行业从高设定税收抵免比例。
责任编辑:赵薇薇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Policy of R&D Additional Deduction of Some Enterprises in Jiangsu Province
Yahua Sun, Jiuhong Fan, Xiaolan Lin, Qiuping Cai & Wenyan Wang
This paper serves as an investigation report of the R&D additional deduction tax policy enjoyed by the enterprises which are administrated by the State Taxation Bureau of Jiangsu Provinc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D additional deduction tax policy enjoyed by sample enterprises since 2008,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on enhancing tax incentive effects on enterprise’s R&D innovation, including lifting restrictions on R&D project domain, applying 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implementing tax credit method instead of additional deduction method.
R&D expenditure Additional deduction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F812.42
B
2095-6126(2014)11-0019-04
* 本文的数据均来源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的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