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影响因素研究

2014-03-14 10:39邢相军邓潇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影响因素

邢相军+邓潇

内容摘要:我国的电子商务服务市场随着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以支撑服务为基础,整合多种衍生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业,并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国内外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全面分析了影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经济、政治及认知因素,主要包括基础硬软件设施、网上支付体系、物流体系、投融资体系、法律法规、政府职能、社会认知等方面,最终提出了促进我国电子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建议:强调政府的服务及引导作用,从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及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开始,积极推动安全认证、信用体系的建设,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更宽的融资渠道,在法律法规体系及全民意识公益推广方面为其提供保障,促进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电子商务服务业 影响因素 政策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现状

(一)电子商务服务及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定义

电子商务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它在国外获得优先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学术界正式提出E-Business或E-Commerce(电子商务)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相应的理论研究也更加广泛、深入,逐渐形成了广义的电子商务服务定义,即利用Internet等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全社会的“网络计算环境”,并以此实现信息资源在全社会的充分应用。

在我国,随着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服务主体包含专门为传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中间商,同时会涉及到整个电子商务流程,包括渠道规划、网站建设、营销规划、客服、物流、售后等。而电子商务服务业则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以支撑服务为基础,整合多种衍生服务的生态体系。尽管电子商务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定义有些差异,但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强调现代科技、电子信息工具的应用;二是工具作用的基本对象是商业活动;三是包括对企业、客户、供应商、互补者之间规则和关系的描述;四是帮助改善企业工作流程或是提供相关支持,从而提高企业竞争优势。

(二)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演进与现状

在国外,电子商务服务业经历了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因特网内容服务商(IC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发展了面向电子商务应用的“E-Commerce Service”(电子商务服务)。在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它拥有全球商业网站的90%,互联网产业的收入已超过5000亿美元。在欧洲,电子商务从B2B平台开始发展,经历了亚马逊、PIXmania的B2C时代以及eBay的C2C时代,在这其中涌现了大量诸如系统集成与开发、电子商务运营策划、网页内容管理、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服务专业化公司。可以看出,在强大科技技术的支撑下,国外电子商务服务业正在与实体经济进行深度整合,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在促进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引领着电子商务服务朝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我国,以服务特征来划分,电子商务服务业可基本分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业、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业和电子商务衍生服务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是整个电子商务服务业中起步最早的环节。从1999年开始,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引领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2004年至2007年,随着用户需求多样化发展,阿里巴巴分别与金融、物流、IT等外部机构合作,提供更丰富的细分服务。衍生电子商务服务是伴随着用户需求日益丰富而不断发展的。在2008年,衍生服务类型主要以运营外包、营销服务为主;2009年,衍生服务进入起步阶段,以IT服务为主;到2010年,则是以物流服务为主导。尽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电子商务规制建设滞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商业模式、服务水平都有待提高,技术和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有待进一步发展。

(三)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作用

就整个社会而言,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由电子商务服务业带来的贸易范围的扩大和全球贸易活动的增加,促进了全社会的商品流通,使得整体经济形势向良好的增长趋势发展。第二,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产生大量新兴行业,新的协作模式不断出现。第三,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引爆社会创新机会,包括产品创新、营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金融创新等。第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整合人力、技术、资本等社会资源,更加高效的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随着B2B、B2C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迅猛发展。根据《2012年电子商务服务业报告》,截至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为2463亿元,其中,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业收入为688亿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业收入为1174亿元,电子商务衍生服务业收入为601亿元。但目前,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经济、社会政治、认知等影响因素阻碍其发展。其中,经济、政治因素主要是研究环境特征问题,认知因素则是反映组织行为及个人行为问题。

(一)经济因素

1.互联网硬软件设施。由于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使得网络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当前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要求相差甚远,网络设施水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我国网络信息安全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要求,加密解密等技术的应用强度也不到位,使得安全问题成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提高技术应用,加强病毒防范,确保基础网络安全,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步骤。如何降低支付风险,寻找共同信任的认证方法,成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endprint

2.网上支付体系。在2011年,支付宝的快捷支付、银联的“在线支付”等服务相继推出,大大便捷了网上支付流程,但基于网银(信用卡)手续繁琐、支付安全等因素考虑,越来越多的用户倾向于选择线下支付方式。可以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从线上支付到线下支付的转变,根本原因都在于我国现代信用体制的缺乏,银行信用卡体系的不完善。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特殊国情的产物,它在一定时间、一定程度上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但一直以来,第三方和银行之间的竞争博弈从未间断,使得电子支付问题成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3.物流体系。物流作为电子商务服务的支撑基础,是必不可少的实物流通环节,由于它直接服务于最终用户,因此其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顾客的满意程度,同时也决定了电子商务服务业能否快速发展。目前,国内外主要有两种物流形式,一是自营物流,即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自己组织物流配送中心为顾客服务。这种方式能够解决目前物流服务水平低、找不到适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的物流服务商等问题,能够整合配送资源,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但是自建物流体系前期需要大量投入,中间也需长期运作,其作用和利润才会显现。二是第三方物流,即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为客户配送。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整体化物流管理系统相比,我国大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是从事单一功能的运输、存储和配送,很少能提供专业的物流策划、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因此结合我国国情,优化供应链,整合物流资源,建立物流管理系统,成为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4.投融资体系。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是影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进而也制约着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2010年度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调查报告》显示,在目前约9200家行业电子商务网站中,只有17.82%表示已获得投资。可见,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起步相对较晚,规模较小,高风险、高技术成本、低自有资金等因素是企业融资的障碍。如何降低融资门槛,拓宽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解决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资金链条问题,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政治因素

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虽然受市场利益的驱使和引导,是一种企业行为,但和其他商业行为一样,也具有自然垄断性,追求规模效益。因此在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支持。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很多角色,但最主要的作用还是体现在法律体系完善以及政府职能发挥两方面。

1.法律体系。2010年很多监管政策相继出台,包括《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范的实施,逐步为广大用户建立了一个日趋完善的电子商务服务环境。但相关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欠缺,我国对电子商务服务业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政策法规覆盖面不广,形成了很多法律空白区域,让很多不良商家有机可乘的问题依旧存在。涉及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安全、数据通讯保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建立与完善,以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

2.政府职能。随着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政府需明确表明在发展过程中的立场以及作用。在美国,政府提出的立场是应尽力避免对电子商务服务发展不恰当的限制,私营企业起主导作用,在需要参与时,应当支持与建立一个可预测的、简单并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我国政府目前在政策保障、行业规范等方面积极引导与推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但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从战略高度明确自身的定位问题,通过成立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等方式,积极扶持、服务于电子商务服务业,而不是被动的控制与干预。

(三)认知因素

认知因素一般与个人或整个社会的精神层面认识相关联。有学者认为,认知方面的因素甚至比其他因素更难克服,也更能影响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进程。一般来说,认知因素主要分为个人、企业、社会三个层面。

1.个人认知。作为电子商务服务的最终用户,普通消费者的态度在广度和深度上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扩展。虽然我国网民数量逐年上升,但计算机、互联网知识普及程度较低,很多用户不具备使用电子商务服务的基本技能与知识,而且大部分消费者也无法认识到电子商务服务带来的的便捷性与高效性。虽然目前我国电子支付方式多样,物流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信心不足,对电子支付方法以及物流服务水平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

2.企业认知。目前相对于电子沟通方式,大部分商务企业还是偏爱面对面的沟通合作。在我国,甚至是在整个亚洲,基于文化传统等因素,商务合作双方面对面的交流非常重要,而电子商务服务活动中的匿名方式却对这种实际交流方式造成了威胁。在我国,很多企业管理者有风险规避的惯性,决策过于保守,无法正确的认识与理解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潜力,再加上人力、商务、技术等评估手段的匮乏,诸多管理者对电子商务服务形成了消极的态度与认识,从而阻挡了企业进军电子商务服务市场的步伐。

3.社会认知。整个社会对于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认知,关系到未来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方向与模式。首先需要提到的是线上线下主次认知,即实体店与网商店主次地位的认识。另外,整体社会信用意识也是影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担保平台的建立,网站信用评级体系的完善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立,但整体社会未意识到完整信用体系对于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导致相关行动实施能力滞后,阻碍其发展。

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要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协同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撑服务、衍生服务的共同发展,培养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提供电子商务咨询、技术、法律、金融等服务的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网普及水平的提高开始,积极推动安全认证、信用体系的建设,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更宽的融资渠道,在法律法规体系及全民意识公益推广方面为其提供保障,促进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endprint

第一,提高互联网普及水平,进行权威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到2013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4.1%,其中中老年群体成为增长的主要来源。可鼓励国家财政部门、地方政府、运营商共同建立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积极推动互联网普及水平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降低普通民众的网络使用成本,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限制运营商的垄断行为,并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最大程度保证用户利益。

针对交易安全问题,政府可考虑成立专门的政府认证部门或指定绝对权威的银行,设立电子商务服务业的“QS”标准体系,彻底打消消费者心中的安全顾虑。针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除了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之外,政府可通过国际会展或论坛形式,主导引进国外先进信息安全技术,鼓励企业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具有自主产权的信息安全产品研究。

第二,引导良性竞争,促进金融、银行信用体系建立。我国银行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我国国情的特殊产物,在一定时间内会一直存在。因此现阶段,政府需引导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的良性竞争,以方便用户支付为目标,最大限度消除消费者和商户的支付障碍。从长远来看,政府应主导金融、银行信用体系的建立。一方面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着手建立个人及企业用户的信用评定体系。另一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扶持信用中介行业的发展,让信用中介结构充当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

第三,支持物流自身一体化、物流联盟一体化及物流宏观一体化建设。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长期受制于物流配送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物流服务质量低、城市和农村物流配送服务差距大等问题一直存在。所以,政府应积极促成、支持、引导我国电子商务物流一体化建设。首先在物流自身一体化方面,政府需强调物流企业完善自身运输仓储能力、协调自身物流要素资源的重要性,鼓励物流企业自身系统化发展。其次政府可促成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物流联盟一体化。最后政府要引导物流宏观一体化的建立,从国民经济角度考虑,促进物流产业发展,使其占到国民生产总值一定比例。这就需要政府宏观规划我国物流产业未来发展方向,促成物流技术、物流管理、物流策划等职能专业化分工,实现物流产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第四,考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特殊性,拓宽其融资渠道。考虑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特殊性,政府应鼓励银行建立一套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融资程序,适当简化贷款审核程序,关注电商企业的长期发展。另外,应放宽资金来源限制,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引导国内企业、民间资本关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扶持类似“创新工场”模式的投资孵化机构,使得投资主体多元化,降低电商企业风险融资门槛。在这个阶段政府可向证券中介机构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

第五,提供法律法规保障,明确政府立场及作用。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是政府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维护其行业秩序最直接的方法。政府可组织行业专家指导制定与电子商务服务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构筑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同时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电子商务假冒行为、网络欺诈等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严惩不贷。建议成立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每年都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并在行业协调、发展方向上提出建议和具体实施办法。另外,政府应加强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大力开发面向社会的数据信息资源。作为国家代表,政府要积极与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成熟的国家进行对话与协商,协调相关法规,推动技术、物流等方面的合作与融合。

第六,强化电子商务意识及电子商务服务意识,克服认知因素障碍。政府要积极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服务的认识,逐步克服认知障碍因素。政府要从自身做起,结合当前新的科学手段,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对电子商务服务的安全性、便捷性进行公益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从心理上不排斥并开始接受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对企业而言,政府要鼓励未进行电子商务建设的企业进军电子商务服务业,为他们提供评估资源、政府补贴或相应税收优惠,降低进入电子商务服务业的门槛;对于已有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鼓励他们针对特定人群开展不同的体验活动,让消费者在亲身体验中感受到电子商务的优势。

社会认知因素的克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整体信用意识的提高,需要政府的宣传,更需要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完善。一方面,需要加大电子商务服务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不同的社会群体,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另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召开信用体系论坛或会议,为银行、中介机构、企业搭建桥梁,为他们提供交流机会,让他们学习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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