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 / 宋智慧
特种设备特别之法
——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
□文字整理 / 宋智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0多万台。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也屡屡发生。怎样才能为特种设备戴上安全“紧箍咒”?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认为,“新法有10大亮点,不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规范,还标志着我国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步伐”。
《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新法已经不是单纯地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让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法,比监察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两个原则: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800多万台特种设备,根据性能和特点可以分成两大类:承压类,如锅炉、压力容器等,这些设备充满大气压,易燃易爆;机械类,如客运索道、电梯,这些设备主要靠电机、缆绳机械运转。根据运行特点,特种设备有四高:高压、高温、高速、高空。在这种运行条件下,特种设备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或者高速冲撞坠落危险。针对这些特种设备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监控。承压类特殊设备将在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设置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以及设立相应的安全机构、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受限设置的——我国专业的监管人力只有3万多人。行政力量如何抓好关键环节?《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重点监管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老条例侧重于生产、制造、使用环节,对销售没有特殊的规定。而新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范围,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包括出租都加以规范,体现了闭环的管理。如: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没有经过许可检验的特种设备,否则就是违法;同时规定销售者经营特种设备,必须对所卖的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并做销售记录,从销售环节加强了监管。出租也是如此,若要出租起重设备,出租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甚至维修保养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合同里明确责任主体的除外。
在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每一个涉及到特种设备的责任,法律里都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都非常明确。另外,监管部门也非常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以国家质监总局为主,其他部门有相应职责。同时,新法明确了政府的责任,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
更重要的是,法律特别突出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甚至可以说企业作为制造商是第一责任方。如深圳华侨城太空舱的游戏机突然失控,是近年来大型游乐设施当中死亡人数最多的,它就是企业在设计、安装、使用的时候都出了一些问题。企业在设计、制造和日常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的时候,如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人们生命、财产的损失。因此,新法对企业各个环节的责任,包括检验、人员培训、制定安全制度都规定很细,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在我国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种设备消耗了我们国家大量能源。以煤炭为例,我国煤炭消耗量的70%,都由锅炉消耗。大量煤炭的消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如果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和使用,不管容量还是燃烧的方式,各个方面能够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都会为节能做出贡献。
当然,安全与节能密不可分,不可偏废,不能为了安全牺牲节能,也不能为了节能牺牲安全。因此,新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求“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新法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又称设备身份制度,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要随着出厂的设备有各类参数资料、有文件,同时要进行保管。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新法确立了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针对批量产品或者具有同一性质缺陷的产品,这些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特种设备。对于批量生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等,都可能产生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同一性质的缺陷。特种设备实施召回制度,会进一步加强生产单位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消除缺陷,有利于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的提高。
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老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而新法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新法规定,不能销售国家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新法规定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民事优先,体现了以人为本。
安全质量问题累累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可达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责任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