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的建构取向与顶层设计方略

2014-03-14 06:08苗永泉
东岳论丛 2014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方略顶层

苗永泉,张 铭

(1.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继往开来,高举深化改革之旗,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表明了对改革方略进行适度调整的取向。我们在时隔三十多年后再一次来到了历史性选择的十字路口。

回顾百多年社会转型,我们对社会秩序的建构动作不小,付出甚巨,却留下诸多遗憾与辛酸,以至于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不得不反复拾起社会变革这个话题,不得不一再检讨前人的失足之处。历史的检讨结合上改革的机遇,渐使人们目光聚焦到这样一个问题上:百多年来以极度整合国家与社会方式去追求“富强”与“效率”的做法,使我们与自己的历史文化,与人类成功文明的共性渐行渐远的这条道路,是否到了一个应该作出方向性调整的时候了?

一、社会秩序的两种类型

人类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式,按哈耶克的说法,可以有“组织”与“扩展”两途,并分别形成“组织秩序”与“扩展秩序”这样两种类型的社会秩序①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68页。。这里所谓的“组织秩序”,是指一种人们刻意规划与建构出来,也能加以全盘掌控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力图预测与把握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变量,准备好所有应对预案,从而保证社会秩序不受任何干扰与冲击。在这种秩序中,存在着一个有绝对权威的权力中心,有内部高度垂直化的“科层体系”,它要求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从而能众心合一地去实现经事先制定的共同目标。这一秩序的最大特点是,它能将人们在严格意义上整合成为一个追求共同目标的“事业共同体”②这是英国当代思想大家奥克肖特所提出的概念。他把人类社会组织分成“公民共同体”与“事业共同体”这样两种内部结构很不一样的类型。这一分类与我们这里采用的“扩展秩序”与“组织秩序”这一哈耶克的分类,有着很大的相似性。,能以很高的组织效率来实现自己对于具体目标的追求。

所谓“扩展秩序”,则是一种与人们刻意营造无关、带有一定自发性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建构是以人们既有的“生活世界”①“ 生活世界”这一概念较早出现在晚年的胡塞尔那里,后来成为维特根斯坦和海德格尔哲学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性概念,以之与"抽象的理念世界"划清界线,并取代后者长期占据的哲学本体地位。为基础,以不断校正新出现的、社会公认的“不义”与“弊端”为手段,一步步“扩展”出来的。这种秩序既具继承性,又兼有应对性,它看重那些经过时间检验和历史筛选而逐步“积淀”与“扩展”出来的生活世界,看重其背后所蕴含的、并得以穿透历史厚重之幕而留存下来的“文化资源”、“实践智慧”与“生存方式”,它相信社会之“善”,应该从生活中去发现与挖掘,而不是靠理性的抽象去发明。因而它不会轻易按照什么“自然法则”或“先验真理”对“生活世界”大动干戈。“扩展秩序”没有什么一定要去实现的外在目标,努力在变化的环境中维持好社会的生机便是一切。

抽象地讲,这两种不同的秩序各有特色。“组织秩序”反应敏捷,意志贯彻顺畅,组织严密,社会动员与资源调配有力,抗干扰性强,因而极有利于组织效率的提升。它在内外环境相对固化的情况下,将社会塑造成简单的、输入与输出完全能够预期和掌控的“线性系统”,从而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那些处于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寻求在人世建立理想国的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类秩序。“组织秩序”的缺点在于它内部结构的刻板与机械,多样性、灵活性储备不足。当内外环境的变化程度与速率超过其能预计与应对的范围时,这种秩序将会出现适应能力的枯竭与内部的紊乱。一般说来,这类秩序在运用于像军队、企业、学校、行政机关等相对简单可控的“线性系统”时,最能展现出自身的优势所在。

而“扩展秩序”的优势则体现为:它以平面化、多样性、复杂性和灵活性的保存为自身特点,储备有较为丰富的文化资源“生存”,对于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所提出的挑战具有较为丰富的“扩展性”、“灵活性”与应变弹性,拥有很强的“自适应能力”②自适应能力是系统论所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自组织系统"所具有的、在内外环境变化条件下能持续应变、自我维持的能力。。而这一秩序存在的局限则是,它在内外环境出现相对固定或可控,或局势紧张危急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应急能力激发障碍,无法与“组织秩序”展开竞争。这种秩序的长项只有在复杂大系统中、在时间的长河中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二、两种社会秩序的消长与时代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到,这两种秩序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它们在人类的生活世界中各有所长,各有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时段。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童年期,人们受理性发育水平的限制,对自然与社会都充满着敬畏之情,为自己行为制定的目标十分有限,社会整体秩序的建构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是“自发的”,是人们不自觉行为的产物。不过在“扩展秩序”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人们在努力提高自己生存能力的过程中,在能予把握的生活和生产具体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安排,从而在这些较低的层面上出现了“组织秩序”。

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少年期,人类理性告别懵懂,开始“顺天应时”,自觉与作出各种局部性的试错作为,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掌握了“必然性”,在日常生活中建构起一系列由“组织秩序”占主导地位的“线性系统”,形成“扩展秩序”与“组织秩序”在时间上的全面交叠与运用层次上的明确分工。

发展到晚近,人类文明进入了青春期,人类理性思维能力这时有了迅速而惊人的发展,并在除了像掌控社会这样的复杂大系统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理性自信在此基础上开始冲击“扩展秩序”,试图将自己的成功扩大到人类文明所有领域。结果,人们不仅对有着时间厚度、蕴含有“历史大智慧”的社会秩序开始提出种种非难,甚至还以为可以用人的理性来全面设计、全面落实“理想的”社会秩序。与此认识相应,人们也走上了全面建构“组织秩序”之路。

“组织秩序”并非天然的恶,也不是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然而不幸的是,人类在社会整体层面追求建构“组织秩序”之时,也是人们行为能力在科学技术及商品生产推动下快速发展之日。使得人类文明所处的内外环境出现了不可遏制的加速变化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灵活应变能力的社会整体层面正是这后者的“组织秩序”,不期而然地与人类文明内外环境快速变化这个局面发生了遭遇。不难理解,这两者之间发生碰撞,出现巨大的悖反、不适与不协调,既是一种必然,也带有其悲剧性。它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人类文明在近现代发展史中的一种“宿命”。而一部世界追求现代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这一“宿命”不断得以展开的历史。

历史似乎就是这样吊诡,当“生活世界”强烈要求社会在整体上维持“扩展秩序”的时候,人们努力的方向却义无反顾地瞄准了“组织秩序”。

我们百多年追求现代化走过的道路,可以说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缩影。当年人们全力以赴追求富强、追求民族独立,将整个国家最大限度地动员起来,以全面否定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方式求取“脱胎换骨”,不遗余力地在社会整体层面以“组织秩序”全面取代历史留存的“扩展秩序”等做法,虽然与亡国灭种压力下的迫不得已有关,与“组织程度”本就偏高的大一统文明传统不无关联,但从根本上讲,还是由于我们误读西方文明,舍本逐末,南辕北辙,落入“建构理性主义”①这是一个哈耶克在反对人类理性自负时所提出的概念。建构理性主义把人类文明、社会结构、生活秩序都看成是人类理性有意识安排的结果,因而也是可以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建构对象。陷阱造成的。而由此带来的结果则是:高度整合的社会虽然也不是没有取得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丧失社会自身活力的代价,从而难以进一步去完成像社会转型、顺应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基本要求、提升社会自适应能力与文化软实力等时代课题。

百多年曲折的求索经历,新的历史选择机遇的未到,都需我们对自己所走过的这条“建构理性主义”之路作出全面审视。而我们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审视,才能从对“组织秩序”、对全面掌控社会的迷信中醒悟过来,才能放弃全盘掌控的治理思路,才能向“扩展秩序”作出某种程度的回归,才能系统清算“理性自负”带给我们的恶果,才能将我们对两种社会秩序的性质及各自适用范围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社会秩序的“扩展”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区分清楚两种不同类型社会秩序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使它们在各司其职而不逾界互扰的基础上,明确社会整体秩序的建构,需要以“扩展秩序”逐步有序地取代“组织秩序”,为自己的主攻方向,应是市场经济时代要去坚持的改革新方略。那么我们主动以“扩展秩序”去取代社会整体层面的“组织秩序”时,又有着一些什么样的原则需要予以注意呢?

自米塞斯、哈耶克、奥克肖特等思想大家对人类社会秩序作出分类,使“扩展秩序”这一类概念为大家所熟悉后,还很少有人深入探究这种秩序如何“建构”这样的问题。而个中之原因说来也不复杂,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种秩序有着浓厚的“自发”特征,如果有意识地、人为地去进行扩展或建构,很有可能会破坏它的“自发性”。

这样的担心应该说不是没有道理,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自发性秩序的确不是通过人们自觉的行为来形成或维护的,而是在人们不自觉情况下生成的。然而,情况到今天已有很大改变。随着人类理性开始关注“复杂大系统”内在发展机理,随着人们对“理性自负”及其严重后果的日益警醒,人类行为与“自发秩序”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具备了从不自觉向自觉、从破坏性向建设性转变的可能。换言之,只要我们在尊重“生活世界”、尊重“扩展秩序”扩展规律的基础上,那么人类行为对于“扩展秩序”的参与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不自觉向自觉的转变。

当然,我们今天对“自发秩序”扩展规律的认识还较为有限,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但是,就我们对于“复杂性科学”在像开放的非线性系统、自组织理论、混沌理论、模糊控制等方面已经达成的认识而言,社会秩序“扩展”自身所显现出来的一些原则并非完全无迹可循。而在这些隐约展现的原则中,下面四个方面是我们大体上已经加以把握了的:

首先,扩展秩序不排斥变革,但这种变革必须以“扩展”、或者说渐进的方式进行,必须以“生活世界”为本,将历史文化与传统作为一切改革的出发点。“扩展秩序”之扩展拒绝一切基于“自然法则”、“超验真理”之类理性抽象物的至上性,拒绝对于“生活世界”、对历史文化与传统进行虚无主义式的全盘否定,拒绝对于社会秩序按“理想状态”进行“重起炉灶”式的推倒重来。在它看来,在原有社会秩序基础上,积极而坚决地对那些明显存在“不公”与“不义”的社会弊端作出纠偏与校正,远比实现那些抽象或高远的“公平”与“正义”更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会危及既有社会秩序中本来蕴涵的“历史大智慧”。

其次,我们在自觉参与社会秩序“扩展”中慎重推进的变革,本身仍属于一种“试错”,这试错本身及背后的理论依据,都存在着“可错性”,都不享有不接受“生活世界”检验的豁免权。在这里,涵含着时间厚度、生存艺术与“历史大智慧”的人类生活世界,是我们在对社会秩序进行“扩展”性试错时需要与之展开不断对话的对象,是一个我们需要不断对之进行揣摩与解读的“文本”,也是向我们明示或暗示变革效果的唯一真实来源。因此我们只有以生活世界的是非为是非,主动并虚心地接受它的检验。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试错,都不过是一种对生活世界可能存在的发展空间所展开的、没有必胜把握的摸索。只有在摸索中不断与生活世界对话,才能少走弯路。

再次,社会秩序“扩展”的一个明确目标,是不断增强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灵活性和自治性。我们知道,扩展秩序最大的强项并不表现在短期内效率的达成上,而是表现在对社会这个复杂大系统所具有的“自适应能力”的提升上。而正是这一点规定了,社会必须在坚守底线秩序、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走向多样化、复杂化、灵活化与自治化。可以说,这是一个在应对多变时代挑战方面事关生死的重大取向。缺少这一点,整个社会在经常需要进行重大试错的时代里,便不可能降低试错风险成本与时间成本,不可能在总体上提高对自己来说至关重要的试错成功概率。

最后,在一个多元社会中,秩序的“扩展”在“共识”基础上得以实现固然极为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定期推举“主流性共识”的程序。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对于通过沟通、交流、协商等方法来达成“交叠性共识”的主张十分推崇①“交叠共识”是美国学者罗尔斯所提出的一个用以在多元社会中寻找共性的概念。这一概念得到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不少西方等思想家的认同,而2003年中国学界致力于酝酿“牛津共识”这件事本身,也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国人对罗尔斯这一概念的接受与认同。,应该说,能达成这种共识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抱有过于浪漫的想法,相反倒是要意识到,“交叠性共识”在一个多元社会中能够达成或必须达成的领域,其实是有限的。这也是说,在大量情况下,“共识”不仅难以达成,其实也是不必达成的②多元社会中存在难以调协的矛盾与冲突是一种常态,为了形成“共识”而去消除这些矛盾和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会从根本上伤害社会多元存在之本身,因而它不会成为多元社会必须去追求的目标。。因此,与其花大力气去寻求那些本就难以达成的共识,还不如在这一领域建立一种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较为稳定的“主流性社会共识”选择程序。只有这样,秩序的“扩展”才会有一定的章法,也才能与“生活世界”形成较为密切的关联。

明确与遵循上述四个社会秩序的“扩展”原则很重要,因为这不仅标志着我们将对百年中国改革全力追求“组织秩序”的方向作出根本性调整,而且还能为我们今天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方略提供一种方法论上的启示。

四、从社会秩序扩展原则到“顶层设计”之方略

我们肇始于70年代后期的改革开放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突破了不少有形无形的障碍,将“摸着石头过河”这样的改革方略坚持了下来。实践表明,这一方略的采用使我们的改革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开局,而从理论上来说,它与尊重“生活世界”这样的扩展原则也相当贴近。因此,这一方略在中国百年改革史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然而话说回来,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当下中国改革所面临的高风险这一点来看,也不难发现,“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略的确也有自己的局限与不足:首先,这一方略缺乏一种前瞻性与全局性;其次,这一方略相对忽略理论对于经验摸索的宏观与微观指导;最后,它难以完成面对多元社会必须作出的“华丽转身”。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两种改革方略结合起来的新思路。

将“顶层设计”这一改革方略与我们前面所谈及的社会秩序“扩展”原则

结合起来考虑,我们感觉似乎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法论上的启示:

一是“顶层设计”不仅不排斥“摸着石头过河”方略尊重“生活世界”的大取向,而且还将继续坚持这一大方向。因此它不会因考虑宏观与高层次的改革问题而返身热衷于那些时髦的、声称体现着普世价值的“自然法则”与“超验真理”,不会去追求那种高调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相反,它会把生活世界中那些令公众侧目的“不公”与“不义”列为首先要加以克服与校正的对象。实践已多少让人明白,为逻辑与抽象理性所证明的公平与公义,不仅远没有消除生活世界中明显存在的“不公”与“不义”来得重要,甚至还常常导致世人走火入魔,而只有积极校正现实生活中那些令人侧目的社会弊端,才是社会达成长治久安可以信靠的基石。

二是“顶层设计”日益清楚,自己的每一步跨出,不管自觉还是不自觉,实际上都是以某种思想理论的接受为前提的,这些思想理论,不管以什么不容置疑的面目出现,它相对于笼罩在朦胧之中的生活世界,相对于藏而不露的“历史大智慧”而言,都不过是人类“理性小智慧”的表现,不过是一种有待验证的“假说”,不过是对于生活世界与“历史大智慧”的一种理解,因而不能有半点的“自大”与“自负”。因而“顶层设计”需要在付诸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留意自己先前据以行动的理解是不是存在问题,是不是要加以检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宜把“顶层设计”看成是“一次性”的,而是把它看成是一个与生活世界、与“历史大智慧”展开持续对话、不断解读、领会并作出校正的过程。

三是“顶层设计”在以铁腕维持社会底线秩序、匡扶底线正义的同时,需要知道政府“硬权力”的局限,明白只有努力去提升一个社会在应对内外多变环境时的“自适应能力”,才有可能真正完成社会转型这个时代任务。因而“顶层设计”需要直面政府权力边界及目标设置问题,需要把逐步提升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灵活性和自治性列为考虑的一个中心议题。在变革上需要在社会建立起自治的基础上逐步让“分散多元试错”来替代如今的“集中单一试错”,以达成降低试错所具有的风险成本与时间成本、加快试错速率、提高试错成功概率的目的。

最后是“顶层设计”在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构建全社会的“对话政治”与“协商政治”,并在全面的、平等的对话与协商的基础上锻造一个社会共识定期形成的选择机制,从而使一个多元的、充满着各种纷争的、难以在很多方面形成真正共识的社会,能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有关公共选择的程序安排,能使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始终接上生活世界的“地气”,跟上生活世界的发展步伐。

总起来说,与“摸着石头过河”相比,“顶层设计”所涉及的问题更为宏观,我们在寄望于“顶层设计”突破改革瓶颈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其可能蕴含的风险。而如何在总结百年转型经验教训基础上,调整好自己的出击方向,更是需要我们有一种新的治理眼光、新的治理思路、新的治理艺术和新的理论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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