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荻
新婚姻法下女性权益保障与理财策略
杨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已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消息一经发布,围绕房子、感情、女性独立的争论声此起彼伏。本文旨在通过我国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新婚姻法争论的焦点,结合中国的实际特点,讨论在新婚姻法下女性如何保障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女性的理财策略提出一些建议及为了得到保障而又会引起感情维系问题提出观点。
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权益保障;理财策略;感情维系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的停滞、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在经历了2001年的第一次司法解释和2003年的第二次司法解释后,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第三次司法解释。本文以我国新婚姻法为研究对象,从广大女性的立场、观点出发,结合国家实情,收集、整理、利用文献资料及查阅网上大家的观点及建议,在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剖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女性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和理财策略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我国新婚姻法有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2001年,主要包含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第二次是2003年,主要是夫妻债务处理、彩礼应否返还、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等问题。这两次司法解释重点都不在于家庭财产归属。第三次是2011年,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有很多规定,1.在房产方面:①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②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④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拿房一方要补贴另一方,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拿房方的个人债务。⑤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按照双方父母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无关。2.在共同资金与债务方面:①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银行利息、股息、房产增值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③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有效。
1.新婚姻法的南京第一案
2007年4月,南京的高先生隐瞒了自己的婚史,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认识了朱女士。2008年和2011年,高先生曾两次出轨,并被确认有了私生子。对此,朱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张磊办理此事。
法院在2011年8月8日下午开庭,高先生一直认为婚姻破裂是自己的过错。经由主审法官审判结果:高先生应在婚姻破裂中承担责任,原因是结过两次婚两次出轨,法院予以批评,同时法院对无过错方朱女士将儿女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考虑。朱女士提出要分割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给儿子婚前购买的,由于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在高先生婚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朱女士应分得一半的房产。
但2011年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根据司法解释三,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明显过错,但法官不可能将房屋的一半判给朱女士。意味着朱女士突然间变得一无所有了。
2.为什么会有争议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女性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在生育和抚养子女上都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许多女性甚至为此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在农村,女随男的婚姻格局更是根深蒂固。嫁出去的女儿通常被认为是泼出去的水,就此丧失了娘家事实上的财产继承权,而女方的陪嫁大多是消费品,只会在婚姻中很快被折旧完毕,此时她几乎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财产,除了丈夫的房产。然而婚姻法新解释三是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认定不动产的归属,这就让农村很多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分享权,将离婚农村妇女推到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
丈夫外遇而离婚,妻子本是受害者。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普遍认为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补偿,比如房子。但按照婚姻法新解释,如今犯错的男人反而能保有房产,让人觉得很不合理。
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全国引发激烈争议,大家会有哪些观念上的变化,本文通过一些数据的采样,对大家的购房计划,择偶观及对此次新婚姻法的公平与否的看法进行调查。
1.购房计划
对于购房计划,55.13%的受访者表示会尽量避免只有婚姻中的一方出资买房,29.16%的受访者表示会尽量在婚前买房,只有15.72%的受访者表示购房计划没有受到影响。看来在新婚姻法颁布后,大家的购房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2.择偶观
那么对于择偶观,大家又会有哪些看法呢?数据显示,57.14%的受访者表示自身的择偶观受到影响,而在57,14%的受访者中占65.74%表示在以后择偶中会对对方的人品和责任心等有更高的要求;其中52.59%表示认同找个有钱的不如找个有潜力的;剩下的34.66%表示会将夫妻间的经济、买房、消费等AA制。
3.对新司法解释的看法
在对于新婚姻法是否公平的调查中,66.74%的受访者认为新司法解释不公平,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强势的一方,这其中有74.77%的是女性。由此看来新婚姻法实行后,大部分女性都对自己的权益感到担忧。
另外,在调查中有39.64%的受访者表示在家庭中的投入会受到影响,会尽量减少个人在家庭中的投入,在事业的经营上会花更多时间。但是,在女性受访者中,则有60.63%的女性表示会因此而减少个人在家庭中的投入。有56.72%的女性受访者表示,会因此减少自己婚后对公婆或岳父母的情感投入和照料等。
1.结婚前理财
(1)男女方一起购房
传统的做法,女随男,嫁入男方,女方出钱买些陪嫁品。现有了改变,但本质仍没变。
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传统做法就不适应了。应对办法:男女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可以用共同付首付也可各付一半房款的办法。另外也可采用女方出装修费计入购房款并加名的办法。如果是双方父母准备共同出资为小两口买房,女方出资需要保留证据,最简单的是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另外,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女方如果不留下有效的证据,就会被认为是男方父母买的房,导致女方就有可能面临即使出资却没能分到应有的份额的下场。
这样做既保证了女方对房产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也让女方处于主动地位。
(2)女方个人银行账户要谨慎转账
传统做法: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一般会把在娘家时存的钱,婚后转到另一个账户上,或者在婚后就近选一家银行重新开户把钱转过来。
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性要改变观念,记得一定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既不能把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能把原帐户中的钱都取完。避免因为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可能出现的争议。
(3)男女方做好婚前协议
婚前做好财产协议,也是比较有效的保障权益方法。最好在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归双方共有,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按份共有,在房屋变现或者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分配收益等等。
(4)娘家买房保障大
现在很多家庭是独生女的家庭,爱女儿胜过爱一切。针对新婚姻法下,为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规定,为女儿买房可以说是最好的嫁妆。对于女方有钱的娘家来说,女儿自己有房比什么都强,自己的房就是自己的。由女方娘家买房来保障女儿的利益。
2.结婚后理财
(1)女方防风险买保险
结婚后,部分女性遇到各种家庭原因可能会辞去工作,回到家庭照顾丈夫和孩子,成为全职太太。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全职太太将会面临分不到财产的危险。
作为全职太太,既无个人事业上的保障,也不能在离婚后参与丈夫婚前财产分配,她们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这就要女性提早为自己做好风险保障,做好可能离婚的财务安排。购买保险就不错,比如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30岁以上的女性,除了关注传统保险如:投连险、分红险等外,还可适当增加投资型保险的份额。另外,全职太太对婚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要进行合理的理财规划,做好投资,比如丈夫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使这部分共同财产能不断地保值增值。
这样做在于保险收益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女方掌握全家综合情况
结婚后,有些女性只顾在家相夫教子,对家里其他事漠不关心,一问三不知。新司法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就是改变人们的婚恋观,让男女方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新司法实施后,女方要对家庭综合情况做好归档工作。要保管好各种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工作单位、房产、开设的公司、店铺的详细、正确地址和经营情况;对方存折、银行卡、信用卡等;丈夫的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缴纳记录清单;另外还要保管好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家具、电器、装修等费用票据。
如果婚姻破裂,女方取证就有依据,方便给自己维权。
(3)女方做好家庭综合理财
把钱存在银行看起来最安全,但现在银行利息收入远远赶不上货币贬值的速度,因此,存款不适于做长期投资工具。女方可以采用分散投资法,把一部分钱存在银行,另一部分钱投入到风险投资中,如股票、基金、黄金投资,甚至可以交首付供楼,同时购买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达到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已婚职场女性,理财方案坚持稳健性原则,兼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充分考虑住房贷款、子女教育、父母赡养费等开支。对夫妻双方的工资进行合理分配,做好孩子的教育基金准备的同时也做好夫妻双方的养老金储备。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首先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我国的婚姻法在经历了不断的修改之后,逐渐由以前的强调夫妻是一体,变成现在除了强调夫妻一体外,更加充分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婚姻中要的毕竟是人而不是钱,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别让婚姻被房子等物质问题奴役。婚姻是创造的,我们在防患于未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自己的婚姻,互相信任、理解、支持,才能让生活更加和谐,婚姻更加美满。祝天下有情人牵手到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13.
[3]邢力.《婚姻法》新解释保护了谁[J].理财周刊,2011-08-22 (33).
[4]张棻,周明杰.儿子房子儿媳没份,新婚姻法下的理财乱“想”[E].新华网,2011-08-16.
[5]周文林.婚姻法新解释影响大八成男女将改变购房计划[E].东南网,2011-08-22.
[6]连会有.新婚姻法下女性投保增加保险成“救命稻草”(1).保定律师,2011-10-19.
(作者单位:中国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