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建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我国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挂牌转让,主要目的之一是真实反映企业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最大程度使其保值增值。但是在转让实务中,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现有企业国有产权竞价服务费计取规则为: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即计取基数是竞价后的成交额。本人认为现有竞价服务费计取规则不完善,容易引发投机行为,不利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保值增值。
一、多次竞价简易模型的构建
1.基本假设。①公开挂牌转让标的为企业国有产权,挂牌价格等于产权资产评估值;②产权交易平台为北京产权交易所;③仅有甲、乙两家竞买人,且都按照规定缴纳了竞价保证金,其中甲为真实意愿产权购买者,乙为投机者,双方均是理性的;④甲不能判定乙是否为投机者,而乙知道甲为真实意愿购买者;⑤甲、乙可以在竞价规则内进行多次报价。
注释:a.投机者是指通过参与竞价,与产权交易所或中介(例如受转让方或潜在买方委托的提供产权挂牌或摘牌服务的交易所会员)合谋,目的是分享竞价服务费分成而不愿意成为企业国有产权实际受让方,并视摘牌为主要风险;b.多次报价是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最后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方式。
2.基本规则。①保证金规则。a.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竞买人(简称竞买人)须按照产权挂牌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产权交易所缴纳竞价保证金;b.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时,竞买人所交纳交易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可以按约定转为履约定金,或在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全部支付完毕后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退还。②有效报价规则。a.竞买人可以直接或者授权受托中介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b.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下一报价应高于上一报价,成为最新报价;c.各竞买人每次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幅度在竞价前确定,一般不超过挂牌价格的10%;d.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所有竞买人均未应价的,竞价活动终止。③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其他股东)可以在竞价中,以其他竞买人的同等报价或者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简单的说,即其他竞买人在最终报价后,参与竞价的其他股东可在限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在该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行使,则为产权受让方。④竞价服务费计取规则。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注释:实务中,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成交金额的5%计取,本文取5%。
3.基本情形。多次競价简易模型有四个基本情形,见下表:
二、竞价过程及结果分析
以多次竞价简易模型为框架,对只有两家竞买方参与竞价的四个基本情形进行竞价过程及结果的具体分析。
情形一:甲不报价、乙不报价
在整个竞价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均不报价,根据竞价保证金规则,双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都会被扣除,双方均会面临较大损失,不符合双方利益,因此,该情形不会发生。
情形二:甲不报价、乙报价
在整个竞价过程中,由于甲是真实意愿产权购买者且是理性的,若不报价,将不能摘牌;由于乙是投机者且是理性的,并视摘牌为主要风险,当甲不报价,若乙报价,乙将摘牌;这种情形不符合双方利益,因此,发生的概率非常小。
情形三:甲报价、乙报价
在整个竞价过程中,甲、乙均报价时,可能甲先报价,也可能乙先报价。先讨论甲先报价,乙后报价的情形。
竞价开始后,甲先报价(报价金额为挂牌价格+n*加价幅度,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甲也可以按照挂牌价格报价;轮到乙报价,乙按照竞价规则需要加价一次,加价金额为n*加价幅度。乙本次加价其实是冒着风险的,因为甲若不愿跟进,乙将摘牌。当甲为其他股东竞买人时,甲的策略是不再加价,等待乙再次报出最终价格后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甲是非其他股东的竞买人时,甲的策略是在综合分析产权的价值、自身能力及对手情况后,选择是否再次报价。通常甲愿意再次报价,否则,甲付出的竞价成本(如聘请交易中介费用及保证金利息损失等,下同)将没有回报。甲如果再次报价,报价金额为乙的报价加上n*加价幅度。乙的目的是获得竞价交易费分成,成交金额越高,分成越多,收益越大。乙此时的策略是通过分析甲的摘牌意愿、能力以及自身风险偏好,选择竞价次数及加价的金额,既确保甲能摘牌,又能使自身收益最大。最终,甲摘牌,并支付成交金额*5%的竞价服务费(单笔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乙获得竞价服务费分成,分成费为成交金额*5%*交易费分成比例3000元人民币*交易费分成比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的产权在扣除竞价服务费(成交金额*5%,单笔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后,实际转让价格为成交金额(产权资产评估值+累计加价金额)*(1-5%)或者为成交金额减去3000元人民币,其中,累计加价金额由累计加价幅度及累计报价次数决定。可以看出,当累计加价金额可以弥补竞价服务费时,产权实际转让价格将高于产权资产评估值,此时,转让方在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中获得了比直接进行协议转让更多的增值;当累计加价金额不能弥补竞价服务费时,产权实际转让价格将小于产权资产评估值,意味着企业国有产权在公开挂牌过程中发生了减值。
甲先报价,乙后报价的分析思路也适用于乙先报价,甲后报价的情形,在此不再累述。在该情形下,乙虽然获得竞价服务费分成收益,但是乙需要报价且要承担摘牌风险。企业国有产权产权转让方也可以尽可能大的提高挂牌价格和加价幅度来规避产权减值风险。但是,当产权转让方提高产权挂牌价格和加价幅度后,无形中提高了真实意愿购买者的摘牌成本(主要是产权受让价格及交易费,下同)和风险,必然挫伤其参与竞价的积极性;特别是当企业国有产权在原公司中所占权重较小或没有控制权溢价时,很容易导致公开挂牌后没有买家参与而挂牌失败。
情形四:甲报价,乙不报价
竞价开始后,甲先报价(报价金额为挂牌价格+n*加价幅度,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甲也可以按照挂牌价格报价;轮到乙,乙不再报价。最终,甲摘牌,并支付成交金额*5%的竞价服务费(单笔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乙获得竞价服务费分成,分成费为成交金额*5%*交易费分成比例或3000元人民币*交易费分成比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的产权在扣除竞价服务费(成交金额*5%,单笔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后,实际转让价格为成交金额(产权资产评估值+累计加价金额)*(1-5%)或者为成交金额减去3000元人民币。前述情形三中已经分析了,企业国有产权价值在公开挂牌过程中是增值还是减值取决于竞价过程中的累计加价幅度及加价次数。在情形四下,甲为了降低摘牌成本,往往倾向于将挂牌价格(即产权资产评估价格)作为首次报价,而由于乙不报价,竞价结束后,加价幅度与加价次数均为零,企业国有产权实际转让价格为产权资产评估值*(1-5%)或者产权资产评估值减去3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乙作为投机者采取不报价的策略,在获得确定投机收益的情况下,风险为零;而企业国有产权在本次公开挂牌转让中出现了确定的减值,减值金额为产权资产评估值*5%或3000元人民币;当企业国有产权价值越高时减值会越多,转让方转让动能会越弱;相反,投机者的零风险投机收益会增加,投机动能会增强。
三、竞价服务费计取规则建议
为了尽可能有效减小以成交额为竞价服务费收费基数带来的各种弊端,本文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竞价服务费应以竞价后的成交额与企业国有产权评估值(或挂牌价格,就低原则)之差额为基数,合理计取。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采用成交额与企业国有产权评估值(或挂牌价格,就低原则)之差额为基数而不是成交额为基数计取竞价服务费时,有利于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开挂牌转让及转让后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抑制不良投机行为,有利于促进真实意愿购买者参与竞价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