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2014-03-11 03:37:19王学辉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律师民营企业劳动者

王学辉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 401524)

自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衰退远没有显示出结束的迹象,而欧债危机仍在持续发酵,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自不能例外。虽然自2014年一季度以来,我国经济仍保持了8.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4/13/c_122974563.htm。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较之往年显著增加,我国民营企业在国外面临出口市场萎缩;在国内市场则面临着资金链断裂、招用工困难和转型升级的压力。自2013年以来民营企业破产、民营企业家“跑路”的新闻屡见不鲜。而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重重困难之下的某些经营行为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使这部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严重者甚至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吴英案”、“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和“黄光裕案”等。。

一、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的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这两种企业法人形式的出现,一方面使得投资者摆脱了经营失败需承担无限责任的担心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又被少数不良的投资者利用,做出损害其他投资者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不完善和诚信的缺失,部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注册多个一人公司或者空壳公司,然后大肆利用这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进行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的交易行为,此种行为不但谈不上企业法人治理的完善问题,而且更可能涉及犯罪的风险,如“德隆系关联交易案”。

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在于,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只是徒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表”,但是这个有限公司却没有“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并严格依法治理,但是现实中,我国相当部分民营企业都没有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机制,部分民营企业的股东有名无实。在法人治理方面,部分民营企业甚至从不召开股东会。

由于我国民营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法人治理的问题,这就为民营企业家在实际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家族内斗,甚至为企业的破产倒闭埋下了隐患。

(二)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金融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血液,不可或缺,而保持血液正常流动的则是资金。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必须以投入、保持和再投入一定的资金为前提,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陈晓峰.企业投资融资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根据我国民营企业建立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民营企业基本靠企业自身解决运营资金短缺的问题,民营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大多不愿向银行申请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出于维护信贷资金安全的心理不愿向企业法人治理不完善的民营企业贷款,加之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央行多次提高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根据央行2012年5月18日的最新下调通知,我国大型金融机构调整后为20%,中小金融机构为16.5%。数据源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publish/zhengcehuobisi/610/2012/20120512190712407422629/20120512190712407422629_.html,使得银行更加缺少放贷的资金。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部分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借高利贷等非法行为,这不但使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临极大的违法犯罪风险,而且一旦企业资金链真正断裂,也将会给社会经济造成很大的负面扩散效应。这一点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民营企业家,特别是江浙一带民营企业家“跑路”的新闻就可见一斑。

(三)企业劳动用工风险

我国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之一是劳动用工的风险。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相当部分企业的竞争力不是建立在产品质量、产品技术含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上,而是建立在人为降低劳动力价格和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劳动者权利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以80后为代表的新一代劳动者开始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仍有部分民营企业不尊重,甚至侵犯劳动者权利。这样的企业将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用工荒,甚至最后因招不到劳动者而被迫关门,个别严重者甚至会受到行政和司法的制裁。近年来因劳动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便是明证。同时,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对企业违法用工的执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1-10/25/content_1977949.htm。

(四)企业出口风险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企业出口形势严峻,加之欧债危机的持续发酵,使得作为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的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需求大大削弱。海关信息网分析师认为,2014年一季度,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8.04亿吨,同比去年增长11.5%,其中出口货运量2.91亿吨,同比增长2.1%,进口货运量5.13亿吨,同比增长17.6%。出口货运量增速显著低于进口货运量增速,出口持续疲软引发经济减速担忧。*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yzyd/fortune/20120418/c_111800344.htm。

民营企业在我国外贸出口中占了较高比例,但是由于欧美市场需求不振,导致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生存困难。民营企业在出口方面面临着国内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为了争取外贸订单,求得生存,部分民营企业不惜在国外市场上低价倾销产品。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下,欧美贸易保护主义兴起,国内企业在国外的倾销行为又往往被国外当地政府施以“双反措施”,使国内企业的生存更加困难,最后企业因失去市场而被迫关门。

二、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国家应当是法制完备、法治完善的国家。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和企业家可以不依法经营,否则将会使企业和企业家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而专业化的律师和律师队伍在帮助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和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企业法人治理机制风险的化解

“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但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只有20多年,而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相比之下,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西方家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中国知网: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YJGY200904002.htm。西方家族企业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不再单纯是家族式企业,而是法人治理机制完善的企业。调查表明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是我国民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硬伤。作为律师来说,不但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民营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问题,同时还要从帮助民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这一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律师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理顺各机构间的责权利,另一方面要还要帮助企业真正发挥企业内部各机构的职能从而保证民营企业经营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投融资风险的化解

鉴于现阶段多数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部分企业违法融资的现实,作为律师来说,一方面要具体分析企业不能贷款的原因,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融资,规避非法投融资的法律风险。我国相当部分民营企业之所以贷款难的原因就在于,其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申报制度,这就导致企业的财务信息不透明,得不到银行的信任,银行自然不愿向财务风险大的民营企业贷款。如是属于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则需帮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申报制度。对于急需资金而又确无法贷款的,则需帮助民营企业制定合法的其他融资渠道,如:员工持股计划等。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但可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紧张,还可以激发企业员工的创造力和对企业的忠诚度,而且还能帮助企业规避融资借贷中的违法犯罪风险,同时也帮助企业避免高利贷融资带来的高昂利益压力。

(三)劳动用工风险的化解

通过考察那些西方百年历史的家族式企业,可以发现这些企业能够成长为全球知名企业,长盛不衰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不但注重保护企业员工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员工福利。这不但激发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还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事实证明那种依靠漠视,甚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不但不能发展,而且还面临着因违法犯罪而遭受法律制裁的风险。作为律师来说,一方面要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努力,另一方面也要本着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帮助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自觉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不能成为民营企业违法用工的帮凶。只有这样,才能达成企业、律师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和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企业出口风险的化解

伴随着经济危机的持续发展和美国政府发起的“制造业的回归”,发达国家将会继续频繁的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实施“双方调查”*新华网.最新的一起是美国发起对中国的应用级风塔的双方调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1/21/c_122613284.htm。,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出口压力也将有增无减。作为律师来说,律师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帮助民营企业规避出口的法律风险。第一,要帮助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来开拓国外市场,让企业明白低价倾销最终只会使企业走入发展的死胡同。第二,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遭遇不公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律师要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抱团积极到海外应诉,切不可逃避,否则企业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第三,在具体的出口交易中,律师要特别注意对外方的资金、信用风险的防范;交货和收款方面,要力争信用证或者保理方式,不宜采用托收的方式收款,至少要采取即时清结的交货方式,避免企业钱货两失,保护我方利益。

总的来说,律师在帮助民营企业顺利渡过经济危机,实现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和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方面大有可为。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和律师行业、律师的相互对接和良好协作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也还需要全体律师继续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处理法律事务的理论和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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