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的监狱工作研究

2014-03-11 03:37:19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修正案罪犯刑罚

刘 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这是继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正。《刑法修正案(八)》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对刑罚进行了大规模调整,改进了我国以前“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与监狱行刑活动直接相关的条款主要集中在限制对死缓犯的减刑、延长死缓和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和完善假释制度。

从实现刑罚功能的角度来看,实现不同刑种之间的顺接与协调是刑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刑罚结构的科学性是刑罚效益实现的前提,但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还要由监狱行刑效果来检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有期徒刑期限的调整、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中罪犯结构的变化,对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服刑态度造成影响,给监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狱内罪犯结构的变化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罚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罪犯平均服刑时间和假释的适用率,这会对狱内罪犯结构造成较大影响。

1.罪犯平均服刑时间延长。此次刑罚修改所涉及的对象在监狱中所占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狱内罪犯平均服刑时间,这在重刑犯监狱里的情况更为突出。以上海某监狱2013年4月的数据为例*数据来源:刘崇亮:“重重”刑罚观对监狱行刑的效果——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为分析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06期.:(1)监狱2000名押犯中,死缓犯几乎占到押犯数的33%以上,而其中符合限制减刑条件的罪犯占死缓犯总数近一半。死缓犯之前未规定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但在理论上最低执行期限为14年,修正案规定缓刑执行期满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25年,期满减为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从这两个监狱中符合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比例来看,这些罪犯服刑时间的增长会很大程度地影响监狱总体服刑时间。(2)刑期为20年并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有25名罪犯,占原判刑期为15年到20年的罪犯的32.5%,如果按照新法数罪并罚最高期限的规定,这样的新入监罪犯的宣告刑将在20-25年间,而这个比例会很大幅度拉高监狱的平均刑期。(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占全监10年有期徒刑以上罪犯的24%。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这些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将由原来的10年提高到13年,这会在总体上拉高监狱的平均刑期。

2.《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适用率的影响。虽然在原有的六类不得假释的犯罪基础上,增加了“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三种犯罪不得假释,但是由于这三类罪犯在所有的罪犯中所占比例较小,对于罪犯人口总数的影响不大。但是明确将假释人员纳入了社区矫正的范畴、假释的执行主体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实行社区矫正的机构、考虑假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以前,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常年仅在2%左右。这几项规定的科学性和专职性能有效减少司法机关在决定对罪犯适用假释时的顾虑,从而使得假释的适用率提高,这对于监狱人口的增长会有一定的削弱作用。

(二)《刑法修正案(八)》中与刑罚结构有关的调整,其初衷是为了改变我国刑罚结构中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不衔接,所以对监禁刑刑罚的调整整体加重。这会使得今后监狱押犯延缓出狱的因素增多,平均滞狱服刑时间延长,对监狱内罪犯的人口总数、刑期结构和年龄结构产生影响,尤其对重刑犯监狱造成较大影响。但是由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已经发生判决效力并不适用新法,所以狱内刑期结构和年龄结构不会立刻产生大的变化,但是如果无其他大的措施或者法律政策的出台,必然导致一定时期监狱人口增加、重刑犯比重增加、罪犯老龄化严重。

1.狱内押犯总数的增加

自97年新刑法修订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前,十四年间我国监狱押犯总数由141万增至164万,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至2014年由164万增至170万。根据国际上对于狱内押犯总数的考量标准人口监禁率来看,我国人口监禁率的变化则不大:2005年为10万分之120,2008年为10万分之124,2012年为10万分之126*刘崇亮:“重重”刑罚观对监狱行刑的效果——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为分析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6.,2014年为10万分之125。总的来看,《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两年以来,中国的监禁率变化不大,但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到几十年间,我国的监禁率会大大受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影响。影响狱内押犯总数的直接因素有年度入狱人数和年度释放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当年人民法院审执结案件中,减刑、假释案件占比5.07%。而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由此可见我国犯罪人数在逐年上升,在没有大的刑事政策变动影响监禁刑适用比例的情况下,犯罪人数的逐步上升必将导致年度入狱人数的上升。除了年度入狱人数的逐年增加,影响监禁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年度释放总数。释放包括刑满释放和假释,而这两项因素都受到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影响,从而使得一定时间内监狱押犯多进少出,总押犯数将在一定时间内逐步增加。

2.刑期结构的趋重

因重刑犯执行刑期的延长和对重刑犯的假释的控制,这势必导致监狱里重刑犯数量的增加。据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浙江省限制减刑的押犯平均以每月10人的速度增长。*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省监狱系统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据专家研究,若监狱每年收押死缓、无期罪犯的数量相对恒定,则13年后监狱关押的无期徒刑罪犯数量将高于关押的无期罪犯数量的30%,同时,27年后监狱关押的死缓犯的数量将高出现在的关押量的一倍。*章礼海,于红.对监狱刑罚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兼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中国监狱学刊,2011,(5).

3.年龄结构的老龄化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75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但现实中75岁以上的老年犯所占比例非常小,对罪犯年龄结构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前文所述的罪犯平均刑期的延长必然导致监狱老年犯的增多,罪犯老龄化严重,罪犯出狱后更是面临着养老保障等社会问题。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判决的死缓犯平均执行刑期可能达到34.722年,加上从逮捕到判决生效的时间,实际监禁时间平均应在35年以上。*章礼海,于红.对监狱刑罚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兼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中国监狱学刊,2011,(5).而根据2005年的国家犯罪调查统计资料,罪犯中26岁-50岁的中青年所占的比例高达60%,那么这些罪犯将在监狱里度过自己的中年、老年,甚至部分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将达到终身监禁的程度。

二、监狱行刑效果的变化

(一)罪犯改造的双刃剑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罚的修改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的影响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1.积极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监禁刑的总体加重,加大了对重刑犯的惩罚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刑罚的威慑作用,这对于遏制域内犯罪和促进押犯遵守监规监纪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罪犯对刑罚的恐惧程度与刑罚的剥夺度成正比,所以增大刑罚剥夺度会使罪犯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而不敢再犯罪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2.消极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使得一部分重刑犯的刑期延长、减刑太难、假释无望,会造成这些罪犯的悲观绝望心理,使其产生消极改造的想法,重刑犯在押犯中的比重增大,加重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

据调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题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监狱的影响及对策.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12月.,约65.4%的重刑犯和91.4%的监狱警察认为新法实施后“只能做到表面接受而无法从内心接受”甚至“很难接受教育改造”;50.2%的重刑犯和53.4%的监狱民警认为这些被限制减刑和取消假释的重刑犯出狱后可能会重新犯罪;有68.8%的罪犯和85.2%的监狱警察认为百分制考核制度会减弱被限制减刑和取消假释的罪犯改造积极性;仅四成的罪犯反对这些重刑犯做出一些抗改或者过激行为,大部分罪犯对此的态度都是可以理解甚至支持此举动。

而刑期的延长会使得有的家属对罪犯回归失去希望,使得罪犯中常年无人会见、无包裹汇款、无通信来往的“三无”犯增多,这些罪犯更易产生悲观绝望心理、自杀倾向更为严重。加重重刑犯的监狱人格,不利于其重返社会后适应社会,

(二)监管压力的增大

监狱人口的增加、重刑犯所占比例的增大和罪犯心理变化必然导致使监管安全不确定因素增多,监管压力增加。

单位时间内监狱人口增加远远超出监狱数量的增加和监狱规模的扩大,这会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监狱人口的严重拥挤,将导致监管秩序面临着“三分”(分押、分管、分教) 工作无法有效展开,三大改造手段 (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 难以有效实施,行刑个别化面临困难。监狱人口大量增加而导致的警囚比严重下降导致监管事故概率增大,教育改造质量无法得到有效警力保障。

1988年我国在押犯为104万,监狱为674所,监狱警察30万名*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2012年,全国共有监狱681所,押犯164万人,监狱警察30万名。*数据来源: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于2012年4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的介绍2014年全国共有监狱680所,监现有在押罪犯170余万人,监狱警察30万人。*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局局长邵雷在中英监狱管理研讨会上的发言.可以看出,2014年与1988年相比,押犯人数上升了71%,而监狱数仅上升了0.9%,监狱人民警察的数量几乎未变,监狱数量和狱警数量的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押犯数量的增长。

从罪犯生活环境的改变来看,监狱人口严重拥挤,押犯的生活空间变小,会造成押犯的情绪波动甚至失控,罪犯越狱、自杀以及罪犯之间发生矛盾等一系列监管问题的概率就会增加。同时,监狱内暴力型重刑犯罪犯比例增加,这些罪犯多数性情凶残且胆大妄为,犯群矛盾摩擦极易引发为暴力冲突。

(三)行刑成本的增加

监狱人口的增加和中老年罪犯所占比例的增加必然导致监狱行刑成本的增加。

第一,在世界各地,监狱系统的费用都是国家财政的巨大负担,在我国也是一样,每个罪犯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除去监狱监管设施、罪犯生活设施以及监狱干警的薪资等,有的发达省份达到了人均2.7万元。单位时间内监狱人口的增加将导致日常吃穿用等费用的增加。同时由于延长服刑时间的罪犯主要是重刑犯,而重型犯比例增加也意味着需要加大教育与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二,现实中许多罪犯在监狱长期服刑后,社会适应性明显降低,老年犯普遍身体条件差、劳动能力不强,监狱甚至成了这些罪犯的养老院,甚至有些罪犯可能老死监狱。有的病犯长年住院治疗,甚至生活不能自理,既增加了监狱的费用支出,也造成警力紧张和外出就医的押解安全问题,并且在当前罪犯及家属维权意识增强的大环境下,如果罪犯在监狱因病死亡或伤残,极易引发就医纠纷,使监狱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

三、应对措施

学界对旧法中“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批评最终导致《刑法修正案 (八) 》整体加重了监禁刑的惩罚力度,这有利于缩小死刑和生刑的跨度从而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目前理论界关于“生刑过轻”的讨论忽略了监狱的承受能力和行刑效果,必然会事与愿违。为了整体刑罚结构的合理性而忽略了我国刑罚改造罪犯的宗旨,严重影响狱内监管改造,最终阻碍刑罚效益的实现,就是因噎废食了。

(一)监狱应对措施

当前,监狱应当积极应对,实行罪犯分管分押模式,提高监狱规范化管理水平。

1.进一步对监狱进行科学分类,根据关押规模和戒备等级,按照不同标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尤其重点完善重刑犯监狱的建设,针对重刑犯监狱案件易发,安全隐患多的问题,建设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合理进行警力资源配置,注重技防投入,提高监狱信息化建设水平,把有限的警力从严防死守转向管理和教育,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

2.优化教育改造方法,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要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教育或个别矫正。对重刑犯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强他们对自身犯罪行为的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形成服法赎罪心理。加强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并激励干警具有心理咨询的相关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加深与罪犯的沟通,及时发现和排解罪犯的心理问题。

3.创新激励措施。减刑、假释是最能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奖励,《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依据“百分考核”对罪犯给予适当的减刑,而现在对于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罪犯,在这一动力失效的情况下,就要探索新的奖励机制。可以完善监狱计分考核制度,建立计分考核与生活处遇结合的制度,完善宽管型处遇结构和严管型处遇结构。同时设置重刑犯最关心的服刑生活激励机制,将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与狱内生活结合起来,考核计分与通讯会见、亲情电话以及娱乐休闲活动等相挂钩,从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二)相关的体系制度完善措施

要适应《刑法修正案(八)》所带来的变化,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1.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给予罪犯劳动报酬以及对劳动报酬进行合理的分配,有利于罪犯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和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的能力。应当调整劳动报酬结构和规范报酬的使用制度,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应加大出勤工资和效益奖励工资的比重。

2.建立健全罪犯养老医疗保障体制。在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将罪犯的部分劳动报酬作为罪犯的养老医疗保险投入,同时与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确保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这不仅能缓解监狱经费紧张的问题,还鼓励罪犯踏实改造,并对出狱后的生活充满希望。

3.建立减刑考验期撤销制度。减刑最大的一个弊端就是缺乏善后制约力,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功利化思想严重,很多罪犯在减刑前积极表现,在被裁定减刑后就不再积极改造,尤其是减刑后余刑时间不长的罪犯或再无减刑希望的罪犯尤其严重。这也是修正案规定限制减刑的一个考率因素。要想充分发挥减刑的作用,减少法院对罪犯限制减刑的适用率,可以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罪犯在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设定一个合理的减刑考验期来约束罪犯。罪犯在减刑后,如果在减刑考验期内被考察监督机关发现该罪犯存在减刑依据的考核计分或行政奖励存在弄虚作假或减刑后存在不服从管理、消极抗拒改造、甚至故意犯罪等情况,就取消其减刑;如果减刑考验期内罪犯表现良好,则考验期满后宣布减刑生效。

4、建立减刑、假释保证金和保证人制度。在罪犯获得减刑或假释时,监狱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从而促使减刑考验期和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严格自律,也督促其家人对假释犯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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