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惜春,肖子牛
(1.中国气象局,长沙410125;2.中国气象局,北京100081)
气候资源产权制度初探
——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分析
杨惜春1,肖子牛2
(1.中国气象局,长沙410125;2.中国气象局,北京100081)
气候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复杂特性,既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也不同于纯粹的私人物品,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的典型特征。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首先要明确和建立气候资源产权制度,清晰界定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权以及开发与利用、使用与收益等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公共池塘资源的混合产权表现为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在某一资源系统和单位中并存,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关键在于建立起连接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制度性桥梁。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气候资源产权制度设计需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治理气候资源的力量,可以采取切合实际的混合产权形式。国家一方面应成为全民气候资源所有权的代理人,对气候资源履行保管和看护等职责;另一方面,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私人行为和市场行为,承担必要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池塘资源;气候资源产权制度;气候容量资源;混合产权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条例中关于气候资源归于国有的规定,在社会上引发激烈讨论,并招致强烈质疑。条例颁布很长时间之后,对气候资源是否应归于国有的讨论仍然频繁见诸报端和各大主流门户网站,充斥着“以后我们晒晒太阳、吹吹风也要向国家缴税”之类的揶揄嘲讽,气候资源归于国有的规定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
一方面,关于气候资源产权制度的讨论方兴未艾,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加快制定出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基于立法研究的需求,本文拟对我国气候资源产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我国气候资源立法提供咨询意见。①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于2013年10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做的报告,题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本文从各类争议中提炼出几个焦点和核心问题,主要包括气候资源是不是自然资源,有什么性质特征,为什么要对气候资源产权制度进行规定,气候资源产权制度应该如何设计等等,由此构建起基本研究框架,并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展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
气候资源是气候要素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那一部分自然物质和能量,包括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云水资源、热量资源和大气成分资源等,此外,气候容量也是一种新型的气候资源。[1]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气候资源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组成要素,可将气候资源分为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云水资源、热量资源和大气成分资源等。根据气候资源与行业的关系,可将气候资源分为农业气候资源、旅游气候资源、建筑气候资源、交通气候资源、气候能源和其他行业气候资源等。根据气候资源尺度,可将气候资源分为全球气候资源、区域气候资源、局地气候资源和微观气候资源等。
在上述分类中,根据组成要素对气候资源进行的分类最为常见。太阳能资源也称光能资源,是一种清洁、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中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能量源泉,是热量的主要来源。风能资源是空气运动所具有的能量,是一种可再生、洁净的并可就地取用的自然资源。云水资源在维护水循环的稳定、调节气候与生态中具有重要作用。热量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对农业种植和自然生态的分布具有重要的影响,是所有生物生长发育的基本条件,是由太阳辐射的热效应形成的。可利用的大气成分资源主要包括氧、二氧化碳、氮、氢、臭氧等,是地球上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和保护屏障。[2]
此外,本文提出一种新型的气候资源——气候容量资源。气候容量资源是指全球或者区域大气成分在质与量上发生改变使气候环境产生不可逆转变化的极限值。在达到这个极限值之前,气候环境能够维持自身的平衡,而一旦超过这个极限值,气候将发生异常变化,气候环境与资源都会发生重大改变。目前,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变化已经产生了越来越明显和明确的影响,提出气候容量资源概念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气候容量资源属于环境容量资源的范畴,气候容量之所以成为一种资源,是因为其逐渐表现出来的相对稀缺特性。当前,人类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气候系统和环境已经无法独善其身,只有对人类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才能减缓气候变化,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气候条件。
气候资源是我国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具有突出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3]气候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复杂特性,既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也不同于纯粹的私人物品,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的典型特征。
公共池塘资源是指那些集体共用资源系统,而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资源,如水资源、渔业资源等。②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其代表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中对“资源系统”和“资源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了诠释。资源系统是一种储存变量,在有利的条件下能使流量最大化而又不损害存储量或资源系统本身。渔场、地下水流域、牧区、灌溉渠道、桥梁、停车库、计算机主机以及溪、湖、海洋和其他水体都是资源系统。资源单位是个人在资源系统中占用或使用的量,通常包括从渔场捕获的鱼的吨数,从地下水流域或者灌溉渠道抽取的水量(立方米),牲畜在牧场消费掉的饲料的吨数,桥梁每年的通过量,停车场被占用的停放空间,计算机系统中央处理器的使用次数,河、溪或其他水道每年吸纳的生物垃圾的数量。区别作为存量的资源和作为流量的资源使用单位的收获量,就有可能确定资源补充率。这对把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与可再生资源问题联系起来考察是特别有用的。只要资源的平均提取率不超过平均补充率,可再生资源就可以长期维持下去。(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36-37.)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即集体内部无法将他人排除在对资源系统的使用之外,或者要排除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非常高,以至于不经济。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具有竞争性,即一个人使用了部分资源单位之后,就减少了其他人享用的数量。一方面资源系统的使用不受限制,另一方面资源单位的数量又是有限的。[4]
公共池塘资源的这种混合特性使其与纯粹的公共物品有所区别。基于公共物品不可分性的公共物品理论不能用来分析可分资源单位的占用和使用问题,资源单位的使用和占用与私益物品理论而非公共物品理论有着更密切的关系。[5]
气候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必需的生态条件时,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任何人在享受风、阳光与空气的时候,都不可能排除他人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同时,气候资源系统也具有不可分性:气候资源是整个生态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与其他自然资源并存相连,共同构成庞大、复杂、流动、互相影响的生态体系;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云水资源、热量资源、大气成分资源等互相制约,构成一定地域独特的气候资源类型,影响和造就了不同地域不同的自然生态条件。气候资源的非排他性和资源系统的不可分性,让它天然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一些气候环境因子转化为气候资源,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比如,各国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资源,缓解传统化石能源造成的危机,改善和提高贫困、边远地区民众的生活质量;各地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缓解干旱,实现农业生产增收创收;农业大棚已得到广泛应用,热量资源被用于改善传统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丰富的产品等等。[6]这些气候资源的广泛应用,正是将气候资源单位从资源系统中分离出来的结果。
气候资源在现实中已经呈现出稀缺性,并且具有了竞争性,不再是过去那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状态。与人类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无限大的需求相比,受认识水平、科技能力和成本投入等条件的限制,气候资源实际可开发可使用的数量不能完全满足人类的需求。[7]当代和未来急剧增长的人口与一定的气候资源之间存在着消耗与供给的矛盾,气候资源在地域、时间分布上具有不均匀性、变异性、不可储存性,这与人类对气候资源的普遍需求存在差距。[8]工业生产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多、大气环境污染导致光能资源和热量资源发生改变、城乡开发导致风能资源发生变化、生态破坏导致空中云水资源发生改变等等,这些原因都使气候资源日益恶化,对千百年来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气候资源构成了巨大威胁。此外,各地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中,对风能资源、云水资源等的产权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产权是社会认同的经济权利,包括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一系列权利。它是界定各经济主体权、责、利的内容及边界的范畴,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产权是一组权利,当它们完整地集中于一个主体时,就相当于所有权。产权可以分解,完整的产权一经分解,就不再与所有权有对等关系。[9]产权制度是一种最基本的经济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在自然资源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从哈丁提出“公地悲剧”到科斯提出产权定理,从黑勒的“反公地悲剧”到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概念,西方经济社会学始终将产权制度的研究置于问题中心,并逐步超越过去对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过于绝对的一些概念理解和理论假设,将自然资源管理引向更为广阔和多元的天地。但是,明确产权始终被认为是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首要前提。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其著名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中,不仅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的概念,同时也提出了公共资源自主治理的新模式。她认为,在纯粹依赖国家手段和市场手段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能够为了集体利益而自主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核心原则首先是清晰划定边界,明确公共资源的产权。她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者家庭也必须给予明确规定”,“只要资源的边界和(或)具体可以使用这些资源的人依然是不确定的,就没有人知道管理什么和为谁管理”。[10]
气候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应对气候变化、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能源、减少气象灾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如今我国的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却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退化,主要表现为:温室气体的高排放,让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的排放大国;严重的大气污染,消耗清洁空气,全国大范围出现严重雾霾天气;生态环境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日益短缺;城乡发展规划不合理,原有的气候条件被改变,由此加大了各种气象灾害风险;局地气候变化,导致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各种严重的天气、气候灾害轮番来袭,雨雪冰冻、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此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中也滋生了诸多乱象,比如:盲目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资源,既造成产能过剩,又导致新的环境污染问题;气候资源探测缺乏管理,一些外国企业趁机抢占市场,带来潜在的国家安全问题;一些地方争夺空中云水资源,引发区域纠纷;一些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权利等等。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理应成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国家的气候资源管理职能,首先要明确和建立气候资源产权制度,清晰界定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候资源活动中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开发与利用、使用与收益等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气候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目前还需要人们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2012年6月,《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对于条例中将气候资源归于国有的条款颇多质疑。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申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总的思路是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国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行使所有权并进行管理。这对于建立健全我国气候资源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紧迫需求。
埃德勒·施拉格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深入研究众多公共池塘资源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权利束”的观点,进一步发展了西方传统经济学自然资源产权“两分法”或者“四分法”的学说,对后来的研究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1]他们认为,公共池塘资源的产权在实践中包含了一揽子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利。这一揽子权利包括五种,即获取权(或者说进入权)、收获权(或者说提取权)、管理权、排他权和让渡权(或者说转让权)。它们的参与者在很多情况下都只拥有权利束的部分内容,而这并不妨碍公共池塘资源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很好的治理。[12]
这种产权理论也可称为混合产权理论,有别于传统的简单的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所谓混合产权,是指多元的产权主体以多样化的产权形式在同一社会经济品上形成各自利益的权利组合关系。公共池塘资源的混合产权表现为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在某一资源系统和单位中并存,共有产权源于公共池塘资源的非排他性和资源系统的不可分性,私有产权源于其竞争性和资源单位的可分性。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关键在于建立起连接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制度性桥梁。
混合产权制度是根据公共池塘资源在产权上的混合性而提出的,只有将公共资源的混合产权关系制度化,从公共所有权到私人使用权的衔接制度关系明确、可预期且操作性强,才能有效治理公共池塘资源。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气候资源产权制度设计需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公平原则。气候资源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应该成为产权制度设计的首要原则。公平原则强调的是,尽管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生活地域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人们在利用气候资源的基本权利方面不能有差别。在经济学中,基于制度主义的公平价值观认为,制度对于人类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只有将社会成员的行为置于既定的制度约束之下,在资源稀缺和需求无限矛盾约束下的人类社会和个人行为才会出现理想的秩序。制度主义公平观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规则公平,即通过非歧视性的规则对个体行为加以约束,意在保障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的基础。[13]气候资源产权制度设计中的公平原则既包括商业性私人企业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公平、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公平,也包括经济发展和气候资源禀赋不同的区域之间的公平,还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等等。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效率以全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特征,与“帕累托效率”直接相关。帕累托效率指的是“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初始时的情况一样,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14]同时,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效率原则也包含这样的涵义,即发展能够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时,也不会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15]因此,当福利的增加是以某种资源的消耗为前提时,要想在资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增加福利,唯一的路径就是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效率。[16]气候资源产权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如何在保护气候资源生态系统效益的前提下,尽量确保资源单位的最优配置,实现气候资源的最大经济价值,发挥气候资源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的社会效益,确保成本收益最大化。
气候资源产权制度的设计既要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也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治理气候资源的力量,可以考虑采取切合实际的混合产权形式。气候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气候资源适宜采取公共所有权,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在公共所有权之上,可以同时设置私人使用权、国家和个人收益权、国家管理权、私人转让权等,这些权利彼此联系而又互相独立。
气候资源公共所有权,也可称为“全民所有权”。公共所有权确认了气候资源具有公共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同时也确认了我国社会全体成员对气候资源的公共所有权利。有些国家规定,气候资源为全民共同所有,比如1996年颁布的《乌克兰宪法》规定:“土地、矿藏、大气、水资源以及乌克兰境内的其他自然资源、乌克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和专属(海洋)经济区是乌克兰人民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本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乌克兰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利。”1970年,美国萨克森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信托论”,他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须的要素,在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客体,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随意对其进行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种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17]
气候资源的全民所有并不等同于国家所有。从权利主体来看,全民所有的主体为本国的全体公民,国家根据公共信托原则,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充当气候资源的管理人和保护人,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气候资源的权利。而国家所有的主体是单一的,即国家。通常意义上,我国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指的就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自然资源享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相当于国家私产。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使用自然资源,都需要先获得国家的授权。国家对国有自然资源,不仅享有控制所有权,而且享有收入所有权。因为我国宪法将“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所有”,通过民法,将国家确认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民事主体,所以,在实践中,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就被国家通过各种无偿或者低价的方式层层转化为地方政府所有,最终成为企业所有。而我国公民既无法获得自然资源的开发收益,而且还要承受因自然资源耗竭式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与资源退化,宪法规定的所有权人权益被虚置。①正因如此,社会各界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反应才会如此激烈。气候资源全民所有权则不同,它赋予每一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气候资源的权利,提出共同保护气候资源的义务,让本来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有之物回归本位,既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精神,也顺应了“公序良俗”的道德精神,并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的改革精神,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意愿。
气候资源全民共有并不排除私人使用权利的设置,民法可以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特点,设置气候资源使用权,比如碳排放权,风能、太阳能和空中云水资源的使用权等。该类权利类似我国《物权法》中确立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不过由于气候资源具有与其他自然资源不同的特点,因此,对于气候资源使用权利的确立及管理,要根据使用的方式、意义等区别对待。对于气候资源的公益性使用,比如通过人工影响天气等作业,利用区域空中云水资源缓解地区干旱等,无须为资源付费,只要依法即可实行。对气候资源进行商业性质的清洁可持续利用的,如对风能、太阳能的利用,除了依法取得资源探测权、获得项目准入、通过气候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外,可以免缴资源费或税。对于气候资源的破坏性使用,如工业生产排放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则要征收碳税。政府还应该帮助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促使企业改造生产技术,降低碳排放量,共同维护气候系统的平衡。
在气候资源产权制度中,国家一方面根据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成为全民气候资源所有权的代理人,对气候资源承担保管和看护等职责;另一方面,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私人行为和市场行为,也要承担必要的行政管理职能。总之,国家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当代人以及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气候环境与资源。具体措施包括开展气候资源普查,进行气候资源动态监测,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候环境影响评估等。
公共自然资源不仅是地球上美丽的风景,也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可是,人类对大自然无限制的掠夺已经让风景变得满目疮痍,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资源逐渐枯竭、气候异常变化,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遭受破坏甚至濒临危险。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如何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人们一直在努力思考,不断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总结出了许多成功经验。目前,以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提出的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公共自然资源的治理提供了新方法和新思路,可以为我国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参考。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各方面有飞速的发展,但公共自然资源问题也日益凸显,应对气候变化、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减少气象灾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加强制度建设,用法律制度和规范来保护我国的气候环境、气候资源迫在眉睫。气候资源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的典型特征,可以借鉴公共池塘资源的混合产权形式,确立气候资源的公共所有权(即全民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设置私人使用权、国家和个人收益权、国家管理权和私人转让权。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我国气候资源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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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 丹〕
Study on the Climate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 System Based on the Theory of Public Pool Resources
YANG Xi-chun1,XIAO Zi-niu2
(1.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Changsha 410125,China; 2.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Beijing 100081,China)
Different from the other natural resources,climate resource is complex,and has typical characteristic of Common-Pools resources.It is neither pure public goods,nor pure private goods.To develop,utilize and protect climate resource properly,we first need to define and establish climate resource property rights system,clearly define the border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state,citizens,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as well as use and benefits.The performance ofmixed ownership of Common-Pools resources is that both common property rights and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exist in a particular resource system and unit.The key tomanage Common-Pool resources is to establish an institutional bridge to connect common property rights and private property rights.The design of climate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under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quires us to stick to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give full play to the power of the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 in managing climate resources,and take a form ofmixed property rights that is suitable to actual circumstances.On one hand,the country should become the agent of the climate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to perform responsibilities of custody and care to climate resources,on the other hand,undertake necessary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to the private behavior and market behavior in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climate resources.
Common-Pool resources;climate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system;climate capacity resources;mixed ownership
D922.6;X2
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4)02-0045-07
2014-01-22
中国气象局气象软科学研究项目“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立法研究”([2014]M29号);中国气象局气象软科学研究项目“气候资源产权制度研究”([2013]第022号)
杨惜春,女,湖南衡山人,硕士,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湖南分院高级讲师,主要从事气象法律政策研究;肖子牛,男,云南昆明人,博士,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气候和气候变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