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玲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校园屠童极端暴力犯罪原因及对策
袁红玲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频繁发生的校园屠童暴力案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暴行发生令人措手不及,作案人员多以报复社会为犯罪目的,且损害结果非常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校园屠童案件的发生是校园防卫不足、社会内部矛盾、行为人自身因素、传媒反示范等多重因素导致的结果。为此,应综合各方力量加强校园安全防卫建设,缓解社会矛盾并消除社会不公,规范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建立原因与对策一体化的预防体系,降低或减少类似案件发生的机率,以达到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最终目标。
校园屠童;暴力犯罪;校园防卫;舆论引导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发生校园屠童极端暴力案件,犯罪人为实现自身报复目的以小学生和幼儿为犯罪对象,对受害儿童施以惨无人道的杀伤,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普遍的恐慌。为有效预防惨案的再度发生,现对已经发生的校园屠童极端暴力犯罪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此类案件共同性的分析以挖掘此类案件的高发原因,并进而探求解决的方案。
(一)校园屠童发生情况年度分布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至2013年我国共有至少21起校园屠童极端暴力案件发生,每年案件发生的情况分布可见图1:
图1
由图1可知,校园屠童案件集中发生于2004年和2010年,这两年发生的案件数分别为8起与7起,占总数的71%,而2005年至2009年以及2011年基本没有关于校园屠童暴力惨案的任何报道,案件发生数量为零。可见,此类案件的发生并无明显规律可循,呈现错乱式分布。
(二)校园屠童犯罪原因调查分析
图2
综合分析21起校园屠童惨案,犯罪人均为中青年男性,身份职业各异,其中包括教师、农民、门卫、医生以及无业人员等,直接引发其实施暴行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包括恋爱婚姻失败、长期失业、精神异常。尽管直接诱发犯罪的具体原因不一,但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类:精神病人精神异常实施的暴行、因私人矛盾引发的报复性行为、无具体犯罪动机只为报复社会,这三种原因在21起案件中具体分布情况可见图2。
(三)校园屠童犯罪手段犯罪工具统计分析
之所以将此类案件统称为“校园屠童”,关键在于犯罪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往往采用最简单的工具对被害儿童不加区分乱砍滥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实施校园屠童暴行的犯罪人除少数经过周密计划后再犯案的之外,往往属于即兴犯案,处于精神亢奋状态,情绪失控,丧失理智,使用最简单粗暴的作案工具犯下最惨无人道的暴行。据统计,犯罪人多使用菜刀、砍刀等刀具,少数使用其他工具,具体分布见图3:
图3
(四)校园屠童犯罪发生地点综合分析
校园屠童极端暴力案件的事发地点事关预防此类犯罪的着手点,因此有必要对暴力发生的地点进行统计分析。由于犯罪人有意识地针对特定的受害人群体儿童施以暴行,决定犯罪地点必定于儿童集中地校园及其周边,发生的21起校园屠童案件包括三种情况:犯罪人闯入校园施以暴行、校门口趁乱以及在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作案,具体情况见图4:
图4
经过一系列的材料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上述校园极端暴力惨案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
(一)作案手段血腥暴力,极其残忍
实施校园屠童极端暴力的犯罪分子多直接采用砍刀、菜刀、铁锤等具有杀伤力的简易工具,直接闯入校园或者趁学生上学放学混乱之际冲入人群,疯狂地将手中的利器挥向手无寸铁、毫无还击能力的小学生和幼儿,乱砍滥杀,可谓是刹那间造成大规模死伤后果,罪行之残暴令人发指。在行为过程中,他们往往陷入狂乱,泯灭良知,丧失人伦,为达犯罪目的,无所不用其极。2004年8月4日发生的北京大学医院幼儿园临时工门卫徐和平手持菜刀,疯狂袭击儿童和教师,造成18人头部、颈部、肩部、背部及四肢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儿童15名,教师3名,儿童中有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且受伤儿童中最小的才两岁半,最大的才六岁。
(二)暴行发生出乎意料令人措手不及
此类校园屠童极端暴力案件的发生均呈现突发性,这种突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从犯罪分子实施暴行的开始到犯罪行为的被迫终止,间隔时间相当短,往往只有数秒。例如福建南平杀人案中,犯罪人郑民生在短短55秒内连砍8名小学生。袭击过程之迅速令人猝不及防,即使防卫及时也难以抑制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犯罪人虽选取了特定的群体作为犯罪对象,但具体的袭击对象具有随意性,并没有明确的犯罪指向,其视野范围内,袭击能力可达范围内的任何一人均可成为其袭击目标,且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并无任何利益纠纷,对于被害人而言,损害的发生完全出乎预料,从天而降。第三,校园屠童案件均由犯罪分子个人独立作案,多数案件的发生犯罪人未经过严密的筹划,案件发生具有随机性的,事前无明显征兆,几乎无任何规律可循,对犯罪人的事前预防无从入手。
(三)作案人员多以报复社会为犯罪目的
实施校园屠童极端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虽然身份职业各异,促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的直接原因也各不相同,但分析发现,实施屠童行为的行为人除精神病患者外,大多心态失衡,悲观厌世,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宣泄,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态。他们有意识地选择幼小的无抵抗力的生命为犯罪对象,一方面方便犯罪行为的实行,另一方面用儿童的生命来报复社会更能引起社会的恐慌,以实现其犯罪目标。他们报复行为的目标指向小学生和幼儿这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一个人,这种“泛目标报复”是一种心理的扭曲,体现在心理与行为两方面,既有性格原因,也有道德原因,体现了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或人格障碍。[1]
(四)损害结果非常严重影响恶劣
校园屠童极端暴力惨案的被害人多为小学生和幼儿,儿童的健康成长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儿童更是家庭的未来与希望,尤其是在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的我国,一户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往往是家人掌心里的宝,寄予着全家几代人的厚望。屠童案件的发生,使孩子的生命安全遭遇危险,给受害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也使社会陷入震惊与恐惧,一瞬间人人自危,惶恐不安,难免会引发人民对政府能力的质疑,进而危害社会安定。此外,犯罪分子凶残的作案手段会给幸存的幼小的儿童心灵留下难以抹去的伤痕,甚至给他们以后的成长蒙上阴影。
自2001年至2012年期间,共有21起校园屠童极端暴力案件发生,惨案不断发生的原因众多,下文笔者将由表及里,层层递进地进行分析。
(一)校园防卫不足是校园屠童犯罪得逞的现实原因
校园屠童惨案的发生均发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围,行为人或于学生上课之时直接冲入校园如入无人之境,或趁学生上学放学人多混乱之际冲入人群乱砍滥杀。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一天之中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将在校园内部度过,学校在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的同时,对学生的生命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校园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通过寻访发现,我国目前小学校园及幼儿园的安保工作并不到位,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
一方面,学校安全保卫力量薄弱,大多数学校虽设有校园保卫处,但鲜能发挥实际作用,安保人员数量较少,多数学校仅有一名安保人员,由于校园环境相对安逸祥和,事故较少,学校对安保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高,对大部分学校而言,安保人员不过是学校养着吃“闲饭”的,因此多聘用退休老职员,一来工资低,二来发挥老人家余热,然而这样的安排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弊病暴露无遗,低素质的安保人员根本无法抵挡狂乱中冲入校园的暴徒,作案人员得以顺利冲入校园内部施以暴行。
另一方面,学校安保措施滞后,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乡镇学校,有些学校甚至没有围墙,更缺乏必要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在自身防卫能力薄弱的情况下,偏偏又远离当地的派出所,更造成事发后应急困难。当然,学校安保措施的不到位,与财政经费脱离不了关系,政府在这方面也有摆脱不了的责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学校自身的安全防卫意识低,大多数学校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件发生具有高度偶然性,发生到自己头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校园安保,直等到惨案发生方追悔莫及。
(二)社会内部矛盾是引发校园屠童犯罪的根本原因
任何犯罪的发生究其本源都有一定的社会原因,频繁发生的校园惨案也不例外。胡锦涛同志在2010年5月份答记者问时曾深刻地指出,频频发生的杀童案,说明中国社会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而且日趋尖锐化,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存在不公平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源。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关系国家以后的发展大业,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引发或者加剧了社会矛盾。经济体制转变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单一,社会管理靠权力约束,管理上以官、权为本。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的经济体制下,社会格局呈现复杂化、社会价值呈现多样化,社会的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提升,社会利益需求多元化。然而经济转型以来,由于政府对经济建设过多的干预与支持,直接导致政府职能在经济建设方面的 “越位”与公共服务方面的 “缺位”,政府成为“经济建设型政府”,却忽视或淡化了自身应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2]最终导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公共服务合理机制的建设健全发展缓慢。现有的机制无法应对社会新局面,社会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改善,甚至变本加厉,据有关报道,2009年10%的最富人群集中了中国45%的财富,10%的最贫困人群只占有1.4%的财富。[3]
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改革成果分配不合理,种种利益矛盾的碰撞促成社会弱势群体的诞生。有学者将我国当下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性概括为三点:一是收入水平低,生活质量差;二是受教育水平低,社会地位低;三是脆弱性,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受着来自经济、社会、心理更大的压力,然而又因自身能力有限,抗压和解压能力较弱,常常感受到很强的被剥夺感。[4]社会学相关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对剥夺他们利益的群体很可能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在社会的持久漠视之下,在长期人权得不到尊重的情况之下,在持续缺乏权利救济路径之下,“每个人都有权冒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5]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不断加剧,最终到达自身承受的临界点,很可以能因为一件小事彻底激发其对于整个社会的仇视,最终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行为人自身因素是导致校园屠童犯罪的直接原因
社会转型给当今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毕竟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官二代”、“富二代”,社会中的大部分群体还是要靠自身力量在这社会中摸爬打滚,顶着巨大的生存压力艰难前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数量不在少数,但最终拿起屠刀走上犯罪道路的绝对是少数,因此,校园屠童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社会有推卸不了的责任,但直接原因在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空前的社会压力使得现代人益发焦虑不安,严重的甚至患上心理疾患而不自知。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个人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是造成自我实现内驱力受阻碍的原因,而“当一个人自我实现的内驱力受阻、自我实现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便可能会产生心理障碍”。[6]
分析发现,实施校园屠童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精神病患者除外)有的下岗失业、有的情感失意、有的自我诉求难以实现,性格内向孤僻、沉默寡言、不善交往、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平日里并无任何异常,但长期的抑郁求不得可能已经导致其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随着外界压力的不断增大,量变的积累最终产生质变,一旦外界压力超越行为人的承受能力范围,他们往往采取过激的极端的手段来发泄寻求压力的释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益与国际接轨,多元化的价值理念蜂拥而至,物质追求日益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传统的道德诚信体系面临巨大挑战,日益分崩瓦解,处在这样一个信仰几乎丧失的年代,人们追求物质富足的同时心灵却益发枯竭,部分人逐渐产生厌世情绪、仇富心理甚至发展成心理疾患。整个社会对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的重视度不高,行为人自身及其家人也对此缺乏系统的认识,听之任之,加上精神疾病与心理疾病的治疗费用昂贵,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面临巨大生存压力的这一群体,即使意识到自身疾病,也可能由于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只能选择放任。无意识或者有意识的放任的结果就是行为人病情的加剧,最终在精神的病态或者绝望仇恨的心理支配之下,行为人丧失理智,不计后果,走上报复社会的道路。
(四)传媒反示范是校园屠童犯罪扩散的社会原因
校园屠童极端暴力事件一经发生便受到媒体网络的重点关注,一时间相关消息铺天盖地,甚嚣尘上。然而,“新闻不是一面忠实的平面镜,在具体的事件中,新闻往往会折射出各种价值观和利益取向”,[7]为博眼球,媒体对校园屠童极端暴力事件不加选择,肆意宣扬暴力的发展始末,对血腥残忍的作案手段大肆渲染,在带给群众视觉冲击力的同时,难免对社会上的少部分人产生反示范作用。从近几年发生案件的数量分布可以看出,校园屠童案件的高发集中于2004年和2010年,一年之内全国不同地区分别发生校园屠童惨案,且前后时间相对紧凑,犯罪人均为个人作案,相互之间互不相识,当然不可能共同约定作案时间,唯一的可能是,第一例校园屠童案件爆发,经过媒体报道之后,部分受众从中找到了自己的“同类”,他们同样对这不公的世界不满,同样因对生活失去希望而绝望,同样想寻求自身的解脱同时给予这不公的社会狠狠地一击,他们在黑暗中踌躇,首个实施校园屠童极端暴行案件的报道仿佛给他们带来了黎明的曙光,他们从中获得启发,获得力量,进而施以暴行。否定媒体对校园屠童暴行的报道的反示范作用,并不意味着要求媒体对此类事件的三缄其口,而是要求媒体在进行报导之时,能够考虑周全。毕竟新闻价值的大小体现在受众对其报道内容的接纳度之上,而受众对信息的接收并不一定与媒体报道的初衷完全一致,很多情况下,由于报道的负面效果,实现的是受众对媒体信息的负面性接收,媒体虽然没有主观故意带却带来了报道的反示范作用。因此,媒体不妨对案件的报道的相关方面有所选择之后,再加以适宜的宣传,加大对犯罪行为的谴责,而对于具体犯罪实施细节等方面尽量略过,以免造成社会中潜在犯罪人的模仿拷贝。
经过上述对校园屠童极端暴力案件的事发原因分析可知导致此类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包括社会因素、学校环境因素、犯罪人自身因素等多种因素,想真正有效的预防此类极端暴力事件的再度发生,应对措施也应当对症下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手段预防惨案的再度降临。
(一)综合各方力量加强校园安全防卫建设是基本预防措施
教育部长袁贵仁曾在第十五个 “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说:“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这是我们应当必须共同遵循的教育准则。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学校,绝对是一所不合格的学校,一个不具备安全意识的老师,绝对是一个不称职的老师。”学校安全防卫措施的落后、安全防卫能力的薄弱是犯罪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学校的原因之一,薄弱的抵抗根本无法阻挡他们甚至仍由他们畅通无阻的进入学校实施暴行,因此加强学校自身的安全防卫能力是目前首要,也是最行之有效最容易看见成效的方法。如何正确有效地加强校园安全防卫建设成为我们目前应当探讨的问题。
学校安全问题历来是世界共同的问题,面对针对中小学生的极端暴力事件或者恐怖事件,国外各国各有对策,我们不妨从中学习以获取经验。日本采取全民参与的模式来预防和治理校园暴力,警察定期进学校巡视、学校门口配有保安专门维护上学放学时孩子们在校门口、交通路口的安全;美国建立了校园警察制度,校园警察可行使与真正警察一样的职权;加拿大选择在全体学校竖起围墙的模式,在每个学校及其周边建筑的各个角落均安装摄像头;阿根廷发挥学校门口商贩的作用,由他们担任校园流动岗哨;俄罗斯试图给每位学生配发类似军用的身份识别牌以及记录学生身份和基本医疗信息的登记卡;德国则给所有的学校都安装上了警报装置,一旦发生险情即可发出警报信号。[8]各个国家尽管措施相异,但都发挥出显著的作用,基本成功实现安全校园建设,总结各国成功的经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安全校园的成功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目前由于校园屠童惨案的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纷纷表态,各地学校也开始重视校园安全建设,但是这种临时性的应急举措是远远不够的,事发之后严正以待,一旦风平浪静,就放松警惕,使原本已经实施的安全防卫流于形式,继2004年高发之后2010年的校园屠童案件的再次爆发充分显示这一问题。校园安全防卫建设是一项长久的事业,不能单独依靠学校在实际面临损害的威胁之时的临时措施,需要政府的实际支持与指导。
1.政府应加大对校园安全防卫建设的经费投资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离不开财政的支持,仅仅依靠学校自身难免捉襟见肘。目前大部分学校之所以缺乏有效的安全防卫设备,部分原因是学校自身重视程度不够,但根本原因在于学校根本无力应对庞大的装备安全防卫设施的开支。各级政府不仅要认识校园安全建设的重要性,更要从实际行动上为建设安全校园作贡献,财政部门应当为安全校园建设设置专款专项,用于校园安全防卫设备的装置与定期维护。
2.政府应加快对校园安全防卫建设的制度拟定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为有效规范校园安全防卫,真正实现安全校园的持久建设,只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一来约束学校自身,监督学校时刻注意安全防卫,事前整顿与事后问责共行,对不能达到安全防卫标准的学校加以整顿,对由于学校安全防卫导致危险发生的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二来对险情发生时的各部门的应对配合事先加以规范,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与责任,以保证事发后各部门能迅速做出反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事后对犯罪人的抓捕惩戒、对危害的补救以及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
3.学校应贯彻落实安全防卫的全面建设
学校贯彻落实安全防卫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各院校应当切实发挥保卫处的作用,聘请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担任保卫人员,对进校的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登记制度,禁止异常人员进入校园;其次,学校应当完善安全防卫设施,在学校及其周边的地带安装摄像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再次,学校应当与当地派出所联合起来,在学生上学放学时分,派出所派警员在学校门口和重要的交通路口负责学生安全;最后,学校平时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设立专门课堂由专业人士指导学生面对暴力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提高学生的自我防御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缓解社会矛盾并消除社会不公是根本预防手段
加强校园防卫工作对于预防校园极端暴力案件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校园屠童极端暴力事件及其他类似犯罪根植于社会,那么从社会入手方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举措。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摩尔也说,不公正才是社会动乱的社会基础,可见社会的不公才是导致一切的根源。有学者指出“中国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不足,以及有限资源的分配不合理,致使财政支出不仅没有实现其作为政府公共支出本身应当实现的社会公平性目标,反而成了公共服务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的催化剂。”[9]
在我国当前社会情况下,仅仅一味地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应当发现对于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一部分现有相关社会制度已经过时,不再匹配当下的社会现状,而一部分相关制度亟须建立,以应对社会新的变化,制度的滞后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阻碍社会发展,导致校园屠童等类似极端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社会制度既是弱者产生之源又是解决弱者之关键”,[10]真正消除校园屠童等类似的极端暴力案件的根本方式在于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改革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社会制度,切实有效的缓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有效的缓解社会矛盾不妨从以下几点入手:
1.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直接强调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目前民生问题虽有改善但仍存在较大问题,看病、就业、上学对于很多农村地区而言仍然是几大难题,制度的缺失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虽初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现有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保障分布不均衡,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11]此外,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打工,面对城市的各方面的高收费,他们在客观上更需要依赖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然而我们的城市并不能给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合理全面均衡的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离不开面向民生的制度与法律的建设。
2.加快速度促进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
德沃金指出 “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社会组织加以信赖。”[12]当下由于法治环境的不健全,社会弱势群体公权力救济途径受阻,这点从接连不断的地方政府打压群众上访的新闻报道即可看出。土地被违法侵占、房屋被强制拆迁、生活环境被不断污染等等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存利益的行为或多或少都与公共政策的偏差相关。因此,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给弱势群体表达的机会。目前,社会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时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更缺乏在利益受损之后的表达机制,难免不引发民众怨声,因此,进一步改革促进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建成至关重要。
3.加大力度实现政府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
政府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大对政府自身的改革。正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善于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易的真理,直到其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3]因此,政府应当树立“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民本思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加大反腐力度,组建清正廉明的官员队伍,明确“在政党与社会的关系上,作为手段的政党应该服务于社会,而不是控制社会”,[14]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以一切手段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使民众重拾对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应当认识到,新形势下社会的转变,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粗暴的“打压式”管理方式,随着人们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政府的感情不再是单纯的感性的崇拜,更多的是理性的思考,人们更期待与政府之间理性与和平的交流与沟通,因此,充分切实地实现人们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是政府当下社会管理改革的重点。
(三)规范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是重要预防举措
“新闻媒体除传播新闻信息外,还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大众的社会道德价值,引导大众社会道德规范化发展。”[15]可见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新闻网络媒体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能引导大众道德走向正确的方向,发挥积极引导作用,但需要注意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对于社会群体性事件,媒体的报道往往容易产生放大效应与诱发效应,校园屠童极端暴力犯罪短时间内在全国各地的相继发生离不开媒体反示范作用的推波助澜,在相关的报道中,一方面,新闻媒体过于侧重对犯罪人犯罪手法及不正当手段的描述,比如在校园屠童极端暴力犯罪中对犯罪人犯罪工具、作案手段的过多渲染,社会中潜在犯罪人得以获取经验;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对罪案现场的一些带有血腥、残忍的镜头或照片过于曝露,引发广大受众的不安、不适,而犯罪人却从中获取报复社会的快感,潜在的意图报复社会的犯罪人也从中得到启发。因此,正确引导新闻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减少媒体的反示范作用也是预防校园屠童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1.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把关以正确引导受众
在新闻媒体进行新闻、纪实类报道时,除严格把握报道内容的尺度之外,还应当对不同的应予报道的内容加以区别对待:对那些存有歧义或者可能引起受众误解的内容应当加上必要的说明,明确表达其含义;对很有可能被受众学习以用于不正当途径或者违法犯罪的内容应当不作详细的报道,或者在予以报道时更加突出强调效仿此类行为将带来的法律后果,以严重的法律后果震慑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对那些过于血腥、残暴以及其他不雅的画面应当作适当的技术处理,打上马赛克,避免过于刺激受众;对那些确有需要要在媒体中报道但又有可能产生反示范作用的内容应当必要的说明,尽量消除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
2.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强化受众法律意识
媒体的话语权“与强制的行政或司法权力不同,是春风化雨般影响公众,因而其影响的力度更大也更持久”。[16]发挥媒体潜移默化的力量来进行法制宣传,远比司法行政机关空洞的呼吁来的更有效率。以传媒的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受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在知法守法懂法的基础上用法,以合法的程序来解决问题,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校园屠童及类似极端暴力犯罪,应当广泛地宣传事态的严重,突出强调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威慑社会的潜在犯罪分子使他们感受法律的威严以及政府的强烈决心,自动停止其不法行为。
3.政府适时适度引导舆论大方向
仅仅依靠新闻媒体自身调控创造良好的舆论大氛围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在引导新闻媒体的正确导向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在着力解决相关问题的同时,要加强舆论大方向的引导,使人们认识到在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想在极短时间内解决社会分配所引起的社会不公是不可能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不足之间的社会大矛盾必将存续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政府应当适时出面,向广大受众解释政府正在为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不断努力,传递社会正能量,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应当把握好对舆论引导的度,适时适当的大方向引导并不是完全的掌控,不是让媒体成为为政府歌功颂德的专用工具,媒体要公平公正切实,一味的脱离实际,只会引起群众诟病。
[1]蒋明.“泛目标报复”源于心理扭曲[N].健康报,2010-04-16(6).
[2]刘华.经济转型中的政府职能转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74.
[3]吴声功,姜建成,等.和谐社会视域中弱势群体经济权益保护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15.
[4]江源富.面向信息弱势群体的政府公共服务研究 [M].北京:科技出版社,2012:14.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2.
[6]王宁霞.变态心理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38.
[7]余潇枫.非传统安全与公共危机治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71.
[8]孙晔.国外校园安全措施及启示 [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119.
[9]王千华,王军.公共服务提供机构的改革——中国的任务和英国的经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10]方世南,曹峰旗,王海稳.马克思恩格斯弱者权益保护思想[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109.
[11]李磊.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社会保障权视角[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72.
[12][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18.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1.
[14]陈毅.责任政府的建设:理性化构建与民主化善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46.
[15]张时碧.新闻媒体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引导功能研究[J].中国报业,2012,(05):68.
[16]卫之.简论媒体的责、权、利与规范[J].国际新闻界,2006,(10):11.
责任编辑:张 艳
D631.4
:A
:2095-2031(2014)01-0058-07
2013-10-22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袁红玲(1989-),女,江苏泰兴人,西南政法大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