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聪慧 整理报道
铜陵有色:纳税大户也是污染发源地?
邵聪慧 整理报道
一些重工业污水肆意排放,污染河流,影响当地的生产生活。
一个是问世25年,涉及公共民生,但在多年争议与呼声中迟迟未能有所改动的环境保护法规;一个是上市18年,给当地经济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却也产生环境污染问题的能源企业。同一天,它们各自登上了不同媒体不同版面的不同位置,成为当天热议的话题。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四审之后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历经坎坷,这部“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终于得以问世;同样是在这一天,铜陵有色金属集团(下称“铜陵有色”)在一周之前被环保部“点名”的新闻此时发酵到一个高点,其董事长更是被外界质疑“失信于民”。
一部重新大修的环保法规、一家涉及违法排污的企业,尽管它们并不存在直接的交集,但是“环保”两字足以让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与之前所遭遇的污染曝光事件略有不同,这一次,铜陵有色董事长韦江宏被认为其“失信于民”。4月24日,中国经济网报道,铜陵有色金昌冶炼厂因废气污染被环保部查处,而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董事长的韦江宏曾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言“让重污企业为空气买单,可按照重量或者数量征收排污费,分区域实行差别收费制度。”彼时的“建言”如今却让韦江宏“失信于民”,这算得上是其30多年铜陵有色工作生涯中的第一次。
事实上,这次让韦江宏坠入舆论漩涡的铜陵有色污染事件在4个月前就已“传到”环保部。2013年12月,环保部接到关于铜陵有色涉及污染的重复举报。2014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2013年12月群众举报案件处理情况”披露,铜陵有色金昌冶炼厂存在废气污染。成为此次环保部查处的117件环境违法问题事件之一。
4月25日,致电铜陵有色公司董事会秘书,无人接听;而在联系到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处时,工作人员表示,这属于公司办公室的事宜,建议记者联系办公室;然而,其公司办公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针对铜陵有色污染的查处结果,环保部在通报中这样表述,“铜陵市环保局责令该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不利天气条件下采取减产等应急措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铜陵市政府提出对该厂实施异地搬迁转型改造的决定。”但是,在记者致电铜陵市环保局询问污染处理的最新进展时,工作人员以本地之外的新闻单位采访统一由铜陵市委宣传部接待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公开资料显示,总部位于安徽铜陵市的铜陵有色于1952年6月投产,1996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中国最早上市发行股票的铜业企业。2012年,铜陵有色实现销售收入1065亿元,成为安徽省首家千亿元企业。至于此次被环保部通报批评的金昌冶炼厂,系铜陵有色的全资子公司,在上世纪70年代建成投产,年销售收入20亿元。
然而,作为当地的纳税大户,铜陵有色金昌冶炼厂却也成为当地环境污染肆虐的主要“发源地”之一。有媒体曾这样描述该冶炼厂的污染程度:其冶炼产生的“硫磺烟”直接逸散出来,遮天蔽日,严重时能见度不足5米,呛得人无法呼吸;其污水肆意排放,污染河流,严重影响着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
在此次被环保部查处之前,安徽省环保厅和铜陵市环保局曾分别于2011年1月和2013年11月先后因铜陵有色金昌冶炼厂废水或废气超标排放进行过处罚,两次罚款分别为8.3333万元和8万元。
类似的查处,铜陵有色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样存在。2010年4月,在安徽省环保厅的检查中,铜陵有色铜冠冶化分公司临时危险废物堆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酸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废物经雨淋后渗漏。为此,铜陵有色被开5万元罚单。2011年7月,在安徽省环保厅当年第二季度环境执法检查中,铜陵有色下属三个分公司都因为违规排放废水而登上不达标生产企业“黑名单”。当地媒体曾这样描述:“安徽省环保厅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这些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至于如何严肃处理,并未再做解释。
事实上,铜陵有色污染事件只是近年来中国环境治理的一个缩影。长久以来,对污染企业处罚力度不足,如隔靴搔痒被认为是污染难治的原因之一。银川市环保局局长王鸣义曾这样表示:“罚款数额太低,且行政处罚还有周期性,对企业震慑力不大。”
至于缘何出现上述问题,全国律协环资委委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部主任赵京慰表示:“其根源主要在于以往的立法主导者在思想深处还是认为发展是硬道理,而污染是发展的副产品。实际上,当治理污染与经济发展发生直接冲突时,治理污染还是需要让位于经济发展。”
重大水污染事故,最高罚款100万;严重空气污染事故,最高罚款50万。这样的最高限额在明年1月1日之后应该不会再出现——新的环保法规定,罚款将上不封顶。
4月24日,《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着手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我认为新修订出台的环保法有两个亮点: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一家环保社团,到第四稿中扩大到所有在地市级注册的环保社团,这是巨大的进步;二,纳入大气污染治理内容并加大处罚力度。这两个方面都充分考虑到民意和环保客观情况。”环境律师赵光表示,“此外,新环保法无疑会对我国一直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样一个环保执法不力的怪圈产生较大作用。但是,还要加强后期的执法工作,因为这涉及到‘执法必严’能否真正贯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