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方
(昆明理工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随着全国范围内的校车逐渐普及,我国校车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引起研究者与决策者的广泛关注。我国每年超过1.85万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死亡率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交通事故已成为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1]。由于校车交通安全问题的存在,家长对子女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担忧,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接送子女上下学,使得接送学生出行导致的交通拥堵成为城市交通最为突出的问题。据教育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在校的中小学生数约1.8亿人,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车辆有28.5万辆,其中符合标准的校车共2.9万辆,仅占10.32%,即平均 6 248 名中小学生才拥有1辆符合标准的校车,对调查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进行估算,每天大概有500万左右的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2]。因此,对研究校车运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制定校车运营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校车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我国校车运营和管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我国现行校车运营管理的主要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合法校车,包括学校自用校车或租用校车。例如,北京市六个区的教委及市教委校办产业管理中心下属的学生用品服务中心共同成立了阳光彩虹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3]。第二种是由政府主导与运输公司合作,建立公交校车专线等。例如,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交通管理办公室联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校车工作试点,最后以竞标方式在全市开通10条公交校车专线[3]。第三种是非法校车,通常称为“黑校车”。“黑校车”主要指无客运运输资质的车辆,或私自改装车辆,或未投强制责任险等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黑校车”主要出现在郊县等公共投入不足的地方,且多数校方不愿承担校车费用及责任。“黑校车”交通事故频发,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综观我国大中城市和农村郊县校车管理和运营状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现今校车问题层出不穷,证明了学校及各管理部门忽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受保护权。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非法校车数量居多,造成校车安全隐患
除了少数发达城区使用标准校车,其他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和郊县非法校车猖獗。非标准校车主要问题是安全性能低。非法校车存在超速和严重超载现象,有些校车为了能多载学生,或拆除座椅换成木制小凳,或擅自在座位通道加座,严重影响校车安全性能;“黑校车”主要来源于私车、微型客车、货车或改装车等。其中大量“黑校车”属于无合法营运手续的车辆、无资格证或私自改装的车辆、从客运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年限长的二手车。因此,这些“黑校车”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从而使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大提高,威胁着学生们的生命安全。
2.相关各方存在安全侥幸心理,校车安全意识淡薄
很多人认为校车就是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既没有意识到校车的服务对象是缺乏足够安全防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也没有意识到将校车与一般的客运车辆区别开来的重要性,对校车超载逆行等违章现象熟视无睹[2]。而我国校车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校车驾驶人员超速、紧急情况处置不力及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而事故频发的“黑校车”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一方面是学校、交通等部门和家长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及一些司机唯利是图等原因;另一方面是我国校车监管权责缺失,尤其是许多校车驾驶人员缺少正规严格的挑选及管理,安全意识淡薄。
近十多年来,我国择校现象日趋严重。尽管我国各个城市相继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从理论上可以减少学生出行距离和时耗,降低家长接送上下学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教育内部资源配置失衡,导致地区间学校之间差距大,优质教学资源稀缺,家长们会通过择校,选择适合子女自身发展的教学资源。即使在同一地区,家长更愿意选择优质教学资源的学校。我国无论是享受政府拨款的公立学校,还是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私立学校,学校选址过于集中于某区域[3]。我国城市的规模增长越来越快,这意味着大部分择校学生从离家较近的学校转到较远但教学质量更好的学校,因此学生出行距离增大,时耗延长。此外,这些学校又过于集中,造成了学生上下学交通拥挤又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在实施集约化、跨越式的发展过程,实施“撤点并校”政策,直接的后果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学生再也不能在家门口上学了,学校大量集中于离家远的城镇。由于住学分离,使得学生出行时间和交通成本大幅增加了。目前,城镇学校正规校车数量极少,学生享受不了校车服务;即便有校车,由于农村地域分布广的特点,校车站点设置、发车时间、发车频次等也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学生的需要。“黑校车”便应运而生,尽管知道“黑校车”存在安全隐患,知道“黑校车”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但在目前情势下,“黑校车”却以较低的成本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便宜方便的交通选择,往往成为收入仍不宽裕的农民和平民家庭唯一的选择。
目前,校车管理运营主要由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这利于确保校车安全运营,但现实是很多学校不愿承管校车,教育部门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其原因是教育主管部门主观上存在“车辆、驾驶人的监督检查是交警的事”的思想误区[4],权责定位不清;客观上教育部门和学校没有积极主动承担校车的安全监管责任,既没有对司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职前面试和入职后的相关培训,也没有对校车的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建立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为校车安全运营埋下隐患。
此外,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等各部门都负有监管校车安全的职能,但权责不明确,好像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导致校车在车辆管理、安全监管和学生组织等工作方面存在管理盲区。比如,目前大多数学校是将接送学生的责任承包给第三方。学校没有尽到承担和管理学生校车安全的责任,负责经营的第三方也没有承担责任,这就产生了管理的“漏洞”[5];校车出现安全事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知应该向哪个部门问责。
在校车安全的问题上,暴露了我国政府的公共责任“软肋”。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促使各部门形成共同管理机制,积极推动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打击“黑校车”和非法运营,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
从校车高成本性、高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属性来看[6],校车的运营管理,政府和学校应担负主要责任。但我国校车运营主要是学校自购车、学校租用车、社会运营车辆、家长自行组合租用客车。从目前校车运营情况来看,无论哪种运营方式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没有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安全原则和道德底线的侥幸心理就是最大的隐患,这种侥幸心理从学校到家长再到司机都广泛存在着。
我国大部分学校的校车运营管理市场化,导致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忽视校车安全问题。例如,当校车是学校或家长租用的客车,学校或家长就把乘坐校车的学生安全和管理一并承包给第三方,而校车运营成本高,第三方的承包校车主要目的是赢利。因此,第三方为降低成本,将校车安全运行的标准降低,例如车辆超载,行驶速度快,采用低价、车况差的二手车,擅自拆装车辆等方法降低成本,埋下安全隐患。
我国校车运营体制的不完善,各部门安全监督不到位、疏失乃至缺失,直接导致校车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因此,校车的安全运营需要政府主导各部门合作制定规范的校车运营体制来保障校车的安全运营。
关怀作为一种善的德性,一种价值取向,是将对他人的关爱、关照或顾及视为行为的基准,体现了行为主体做出的一种超越自身利益的道德选择[7]。
在解决校车问题上,关怀原则主要体现在为学生改善公交出行环境或提供校车服务,使得学生上下学便利、安全,从而减少家长接送引发的问题;利于解决上下学校园周边地区的交通日趋恶化的问题;利于解决由大量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引发的机动车能源问题、环境污染等问题。
城市家庭居住相对集中,大部分采取就近上学的方式,城市中对校车的需求反而是来自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选择而出现的择校家庭。而在农村教育资源整合后,农村孩子上学距离的问题日渐显现出来,他们更为需要校车,尤其是一些经济落后、公路状况不佳的偏远地区,校车更成为家长们放心让孩子上学的期待。
从关怀原则来看,更应关注幼儿园的校车问题,我国校车条例对幼儿园给予了重点关注。但为避免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频发,不仅只是对幼儿园校车进行立法规定,国家也应对幼儿园的选址、布局、服务半径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公立幼儿园,城市和农村幼儿都能享受就近入学及优质的幼儿教育资源,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安全原则应作为解决校车问题的伦理底线,成为我国管理校车的基本指导原则。尽管国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但校车安全质量问题存在许多隐患。不论是学校的自购车还是学校租用车;不论单位自行开通的班车还是家长自行组合租用的客车,以及社会运营车辆,都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道德原则和底线的侥幸心理就是最大的隐患。针对校车安全问题,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严格执行校车制造规定,设定校车的特殊警示标志,以警示校车前后的其他车辆,减少与过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对校车车身、顶部及其它部件都要制定强度标准,充分保证校车的安全性,严惩将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行为;运营管理上要充分体现校车的路权,如校车临时停车,迎面过来的和后面的车辆需停车等待。
第二,加强校车驾驶人员及随车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认真考核校车司机驾驶技术与应急能力,增强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为校车司机提供较好的福利;安排随车工作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这需要工作人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学校应对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提醒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公正作为伦理学中理论资源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社会建设的第一德性。人们期待一视同仁,即在同样的情况下,同样的人应该得到同样的对待;人们也期待形式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7]。校车应该是政府配套的义务教育基础资源,校车公正不仅体现在校车管理及规划公正的价值取向上,更应体现在城市学生、农村学生及幼儿园学生享有同等的校车服务上。
很多国家设置了学校选址标准,指导学校的新建和改造,力求为适龄儿童提供充足的教育机会和保障他们就近入学的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但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区扩大,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人口密度持续增加,原有的具有优质教育资源公立和私立学校选址集中,数量少。即使在同一学区,家长更愿意为孩子选择教育质量优秀的学校,从而择校的学生越来越多,学生上学距离增加。因此,吸引少年儿童就近入学,需要教育部门提供均衡的教育资源配置,采取有效的学区住房流动。
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政策的目的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但大量农村学校被撤并,导致偏远农村学生面临教育成本增加、辍学等问题,尤其是远距离上学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这些不仅违背了政策的初衷,也违背了“就近入学”的原则。此外,有些学生家庭不仅离学校距离非常远,最困难的是去往学校的道路崎岖难行,校车根本无法通行。因此,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实施中,应进一步充分考虑学校选址对农村学生出行距离、出行方式选择的影响,对于山区学校布局应作特殊和优先考虑。在农村校车优先发展战略,农村校车发展应建立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的运行机制,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村学生减免校车费用或住宿费用,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补助力度。
责任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关键性准则,它发展为一种事先责任,即以未来行为为导向,是一种积极性的行为指导[7]。现阶段,我国校车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责任缺位。在校车管理上,各部门共同负责,共同管理,但实际上,校车属于哪个部门管,校车发生事故后应该向哪个部门问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明确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的权责,各部门职责才能明晰,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如公安部门负责校车及司机资质认证;交通部门要合理规划校车行驶路线,对超载超速校车从重处罚;教育部门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只有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校车才能安全发展。
校车高成本性、高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属性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吸引力不大;公立学校的校车是公共交通体系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应接受政府管理和补贴[6];“黑车”、“超载车”等校车问题的背后,还有着家庭、社会对校车需求强烈而校车服务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这成为了校车问题的根源。因此,政府应给予校车适当的财政补贴,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8];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置学校选址标准来指导校区的新建和改建,减少学生上学距离;政府应加大教育资源投入,使得城市农村教育均衡,减少择校而增加的上下学距离。
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看出,内容规定的还不尽完善,对学校与校车服务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会与校车服务单位产生法律纠纷;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需建立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学生上下车的照管职责、定点与家长交接学生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详尽;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要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10];对于学生自愿乘坐的校车,学校不仅要和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也要和不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签订协议,避免出现学生管理和监护的真空。
校车运营问题是当前家庭、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对校车问题的分析及伦理思考可得到如下结论:
(1)校车问题涉及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福祉。校车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确保儿童权利和优化教育服务的需要,也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所在,还能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节省能耗,改善环境。
(2)校车运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管理部门仍较为缺乏校车安全意识、教育资源失衡,促使校车通学交通需求迅猛增长、校车监管责任不明确、缺乏合理的校车运营体制。
(3)针对校车现存的主要问题,探索解决校车问题上应遵守关怀原则、安全原则、公正原则和责任原则,从而为相关部门制定校车政策、建立校车服务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4)当前校车问题也折射出相关部门缺乏对基本伦理道德的思考,忽视了关怀、安全和公正等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因此,进行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时应考虑初衷、过程、结果等是否合乎道德,是否确保公众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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