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启示

2014-03-06 13:45朱家栋
关键词:群众观点边区审判

朱家栋

(西北大学 数学系,陕西 西安 710127)

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建设、改革历程中,经过不断总结和检验而得出的宝贵经验。密切联系群众和理论联系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一道并认为是共产党人应有的三大作风。在艰苦卓绝的延安时期,全党上下特别重视对群众路线的学习和践行,陕甘宁边区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蔚然风气,这也成为了延安精神的重要内容。延安时期涌现出来的很多人物和事迹,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典型代表。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的历史考察和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延安时期。在他担任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以巡回式审判、依靠人民群众做司法工作,运用调解方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及时审结辖区内若干错案和疑难案件,这种坚持党的群众观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处理司法审判工作的方法,被边区政府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面向全区推广经验。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首先,陕甘宁边区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了生长的土壤。陕甘宁边区建立的时代背景是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国共面临共御外侮的局势而开展第二次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陕甘苏区被改名为陕甘宁边区,辖五个分区,由林伯渠任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为抗战胜利发挥了巨大作用,边区的民主法制、文化教育也空前的繁荣,吸引大批知识分子投身火热革命。但从经济上看,边区无疑是当时全中国经济最薄弱的地带之一,物质资料的匮乏,成为发展边区司法工作的掣肘软肋。其次,综观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状况,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制定法的不完备,原因在于为了战争服务,其他都居于次要地位,而乡规民约、民间习惯占据了裁判依据的重要地位;第二,受制于当地较为闭塞的社会环境,以及中国传统宗法、礼俗社会的影响;第三,为精兵简政需要,机构人员被裁减,导致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边区设立隶属于边区政府,由边区参议会监督的高等法院,并在若干分区公署分别设立派出法庭即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各分区专员兼任庭长,马锡五就是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延安时期,其所蕴含的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理念是延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其创造性地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过程,树立了司法便民、走群众路线的司法理念。其次,该司法实践也影响了当时重调解的司法工作格局,大兴调解是当时党的主要司法政策。因为调解能发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民间纷争的巨大作用,所以司法工作坚持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厉行调解”等观点。然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司法资源的大量投入,显示出该模式所造成的司法工作低效率,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和不合时宜性,与当今司法资源有限性、审判工作的高度专业化相矛盾;并且“厉行调解”的错误观念,与现代司法讲求调解自愿的理念格格不入。因此有学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是在当时,而且在当代仍然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意义,将其称之为政治标本。在此,笔者认为应当批判地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代表的抗战时期的司法经验,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则是当代司法领域以及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所应该自觉学习和主动发扬的。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和鲜明特征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实质的讨论,边区《解放日报》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但是有人认为其精髓在于“司法为民”,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有人认为发扬民主是其宗旨;还有人认为其核心在于调解,依靠群众处理纠纷。有学者认为其精神实质就是联系群众、为了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采用了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法官下乡与深入农村深入调查等外在的形式,但其核心在于一切为了群众、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1]

创刊于延安时期的《解放日报》,曾经于1944年3月13日专题评论和报道了《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重点介绍他审理过的几个典型案例。如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曾被编剧为评剧《刘巧儿》),不仅宣传了新婚姻法,而且对包办买卖婚姻的封建旧俗予以沉重打击。还如对王统一的场院地基上诉案以及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纠纷案的公正处理,都是马锡五通过仔细丈量实地勘察、征询四邻意见、地方群众民主评议说服教育等细致入微的工作,取得案结事了、民心诚服的效果,体现了马锡五审判坚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的工作方针。同时,这篇社论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归结为:不坐堂办案,深入基层调查;坚持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以及维护群众的基本利益;诉讼手续简单轻便,不拘形式。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马锡五同志自觉将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审判工作的产物,其精神实质在于司法工作者对待工作能够坚持党的群众观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这也是留给我们的最宝贵财富。

马锡五审判方式具备以下鲜明特征:第一,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创造性。不同于古代县官坐堂问案,采取纠问式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不时加以刑讯拷问等方法。在密切联系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指引下,马锡五创造性地对审判方式进行变革,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第二,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延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在边区建立,民主政府和,但是买卖和父母包办婚姻、官官相护、刑讯逼供等封建残余旧俗仍然在人们的头脑里发酵,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下的案件处理,对于上述封建遗风陋俗有沉重的打击作用,对移风易俗和进步思想观念起到宣传,对巩固边区政权、稳定抗战后方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第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典型代表,体现在工作作风上,具有群众性和发扬民主的特征。马锡五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和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一方面密切了和群众的联系,依靠群众调查和掌握实际情况,曾任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人的叶映宣对马锡五审理疑难案件记忆深刻,“印象最深的是延安县老汉多年申诉不止。他(指马锡五)带上法院干部,到该案所在乡村,一面参加生产,一面调查了解。群众视他为自己人,敢于向他反映情况。最后把问题弄清楚,得到正确解决。”[2]另一方面,可以团结教育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尊重群众意见,得到群众拥护,使工作更好更深入开展。马锡五在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时说:“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3]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和重要启示

延安精神是继井冈山精神和长征精神之后,我党在延安时期十三年继承发扬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的延续,是共产党人永远的精神家园。江泽民同志将延安精神的内容概括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胡锦涛同志在延安考察时进一步指出:延安精神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崇高品德和伟大情怀的集中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延安时期,蕴含着坚持群众的观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实质,因而是延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历史的时空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抗日根据地时期发挥了定纷止争的极大作用,还深远影响了我国的审判制度发展进程,包括对司法调解工作的影响。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内容显得陈旧落后,做法上存在历史的局限性,然而其展现出共产党员应有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群众立场是值得继承和学习的。在当代,围绕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与启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展开着长期的讨论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有以下诸方面的重要启示。

(一)坚持群众观点分析问题,坚持群众路线解决问题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重要内容。列宁指出:“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4]在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了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等理论观点,毛泽东曾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5]

关于群众观点,毛泽东说:“有无群众观点是我们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6]刘少奇指出,“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7]然而,坚持群众的观点分析问题并不意味着唯群众的意见是从,对待群众观点,要辩证的认识和看待。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马锡五也是如此,既强调要联系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工作在田间地头、家户庭院,倾听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又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从情、理、法三个维度分析案情,不是无目的地、无条件地采纳群众要求和意见。

群众路线是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工作从实际出发。马锡五面对的案件具体是不同的,面对的当事人也不一样,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系职权主义司法审判模式,但他对当事人地位、意愿和权利的尊重,无疑具有进步性。他携卷下乡,就地审判,依靠群众并且方便了群众,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可以说,马锡五身上真心实意、心甘情愿为人民着想的群众感情,显示出朴实无华的干部情怀和工作作风。

(二)树立为民、利民、便民理念,改进作风

毛泽东于1944年3月5日写下《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一文,文中谈到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时说:“我们的机关中有些首长还不如群众,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8]马锡五所树立的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理念,不仅成为了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上的一面旗帜,也为后世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们作了很好的榜样。实际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有助于发动群众的智慧,促进工作开展;反过来做群众工作也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一种宣传,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而有之,这是一种辩证的观点。

马锡五还将思想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融入密切联系群众的实际工作中。如在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中,通过批评教育,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婚姻自主是合法婚姻,取得了周围群众的拥护。对比现在的有些党员干部,身上宗旨意识淡漠,内心抵触和群众之间的联系,就像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曾对旧制度下的行政风尚做过的精彩总结,他写道:行政程序“无限期地拖延误事,只能不断激起最正当的怨言”,行政语言的“风格同样没有文采,就像流水账,含糊而软弱,撰写人的独特面貌被湮没在普遍的平庸之中”,“条规强硬严峻,实行起来软弱松怠”。[9]党员干部亟须改进工作作风,培养高尚情操和正派作风,转工作作风、转文风既要内心认同,又要实际行动。

(三)实事求是,自我锤炼,真抓实干、讲求工作实效

第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马锡五对待案件总是能够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绝不轻信口供,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反对主观主义作风。如在处理周定邦杀人案时,一审没有追查被害人尸首就予以定案,马锡五坚持“非找到尸体不可定案”,结果周定邦的口供与被害人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吻合,通过严格的复核程序最终查实案情,执行了死刑。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第二,开展工作必须自我锤炼,学习本事。马锡五是正直、廉洁的干部,具有“清官”的人格魅力,所以老百姓自然认可他、拥护他,马锡五也被形象地赞誉为“马青天”、“法曹英贤”。但是这种凝聚和团结群众、赢得群众普遍赞誉的局面,靠的是真才实学和处理实际问题的真本领。毛泽东很早就指出:“我们队伍里边有一种恐慌,不是经济恐慌,也不是政治恐慌,而是本领恐慌。”习近平在2013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讲话时提到: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有本领不够的危机感,都要努力增强本领,都要一刻不停地增强本领。群众工作的开展要靠领导者的艺术,本领恐慌犹如蝼蚁,稍有不慎就有溃堤的危险。克服本领恐慌,要靠广大党员干部自我锤炼、加强自身修养,最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不断的学习,积少成多,积沙成塔,向人民群众和实践学习。

第三,对待工作应当真抓实干,讲求工作实效。务实的作风是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工作素质。马锡五1949年给延安大学作《关于司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谈到办案实践经验时深有感触地说:“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10]要获得真实情况,取得工作实效,就必须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可以说,真抓实干是实干工作的途径要求,讲求实效是实干工作的目的效果,二者缺一不可。

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留给当代的价值和重要启示是,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毫不动摇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分析解决问题,树立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理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事求是,自我锤炼,真抓实干、讲求工作实效。

参考文献:

[1]肖周录,马京平.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探[J].法学家,2012(6):8.

[2]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66.

[3]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J].政法研究,1955(1).

[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321.

[5]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

[7]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54.

[8]毛泽东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97-98.

[9][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04.

[10]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69.

猜你喜欢
群众观点边区审判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
中国共产党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现代语录
牢记群众观点 坚持群众路线
战斗在皖浙赣边区的刘毓标
《中共闽浙赣边区史》出版发行
抗日战争时期的鄂皖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