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上的人权与人格权保护

2014-03-06 13:31厄恩斯特卡纳毕潇潇
关键词:欧洲人人格权奥地利

厄恩斯特·卡纳,毕潇潇

(1.欧洲侵权法研究院,奥地利维也纳 999013;2.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05)

欧洲法上的人权与人格权保护

厄恩斯特·卡纳1,毕潇潇2

(1.欧洲侵权法研究院,奥地利维也纳 999013;2.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05)

欧洲各国大致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其中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一部分是关注一般人格权保护,另一部分是注重具体人格权保护,而英国法则是关注违法行为本身以及不同侵权个案的具体情形。无论哪种保护方式,核心问题是要区分人格权内涵的不同领域而予以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对法律地位清晰明确、显而易见以及法律位阶较高的人格权益,应予以较高程度的保护,反之,则应给予较低程度的保护或者不予保护。宪法性权利可以对私权产生间接却重要的影响,人权对人格权的影响也是如此。欧洲许多国家便是通过解读《欧洲人权公约》来寻求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过程中,试图促成欧洲各国人格权保护的统一标准。在侵害人格权的法律后果上,是否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反映一个国家对人格权保护是否充分以及适当的试金石。基于对侵权法补偿功能的考量,并不适宜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人格权法律保护。

欧洲;人格权;人权;非财产损害;惩罚性赔偿

一、欧洲各国人格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目前,欧洲各国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十分普遍,只是保护方式各有不同。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ABGB)第16条规定:“每个人均生来就因理性而获得天赋的权利。”正如19世纪奥地利诸多知名学者所言,该条款在当时仅被认为是对天赋人权的宣示。①Unger,System desösterreichischen allgemeinen Privatrechts I(1856)71 fn 16.直到1978年奥地利最高法院首次将其确认为“一般人格权”条款时,②Aicher in Rummel,ABGB3(2000)§16 no 3 with further references.=ZAS 1979/24 with cmt.by Marhold.人们才发现该条款在奥地利法律中的重要地位,③奥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OGH)4 Ob 91/78=SZ 51/146=RdA 1979/24 with cmt.by Reischauer而唤醒这一条款的实质内涵并赋予其生命竟然耗费了170年的时间。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则采用了另外一种方式。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不同,《法国民法典》未规定保护人格权的一般性条款,其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原则是由《法国民法典》1382条推论得出。该条规定,每一个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均应获赔偿,以此推论,违法行为造成之非财产损害也应获赔偿,从而实现对“具体人格权”的综合性保护。①参见Martin,Das allgemeine Persönlichkeitsrecht in seiner historischen Entwicklung(2007)122 ff;Brüggemeier,Haftungsrecht: Struktur,Prinzipien,Schutzbereich.Ein Beitrag zur Europäisierung des Privatrechts(2006)272 ff,298.根据这一推论,早在1858年的Rachel案中便实现了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著名演员Rachel横尸在床的死亡照片未经允许而被散播,法院判决禁止散播照片并赔偿遗属精神损害。②Tribunal Civil Seine,16 June 1858,Dalloz 1858,3,62此案亦是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的早期例证。

相比之下,在相似的Bismarck案件中,德意志帝国法院却不得不依据“非法入侵”,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来判决,因为这是弥补因非法拍摄内阁官员死亡照片造成损害之唯一方法。③参加德意志帝国法院(Reichsgericht,RG)in RGZ 45,170;Brüggemeier,Haftungsrecht 297 f.同样,在《德国民法典》的编撰中,也未涉及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在1908年,德意志帝国仍声称:“今日之现行民法不承认一般性的主观性的人格权。”④RG in RGZ 69,401,403(Nietzsche-letters).直到20世纪中叶,德国司法实践领域才出现重大变化:德国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BGH)从《德国宪法》(Grundgesetz)第一条和第二条“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引申出“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önlichkeitsrecht)。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BGH)in BGHZ 13,334,338.在著名的1958年Herrenreiter案中,判决认为当人格受到严重侵害时,非财产损害应获赔偿。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in BGHZ 26,349.

伴随着法院实践的这一变化,德国法也达到了瑞士法人格权保护的水平。与现代德国法一样,瑞士法承认一般人格权。而且,根据《瑞士债法典》(Obligationenrecht,OR)第49条,当一个人的人格受到严重侵害时,非财产损害应获赔偿。瑞士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也被《希腊民法典》借鉴。⑦Zepos, Der Schutz der Persönlichkeit nach dem griechischen Zivilgesetzbuch,FS von Caemmerer(1978)1139 ff.与此同时,德国法对《葡萄牙民法典》以及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也产生重大影响。⑧参见von Bar,Gemeineuropäisches Deliktsrecht I(1996)no 23,586 f und II(1999)no 81.总之,欧洲各国通过对人格权问题的深入探讨、相互影响,逐渐取得共识,充分展示出法律发展的“自发性和谐”。⑨关于法律的自发性和谐和计划性和谐,参见Dölle,Gezielte und gewachsene Rechtsvereinheitlichung,ZfRV 1963,133 ff.

欧洲大陆国家对人格权的法律规定,有的始于对一般人格权的确认,比如德国和瑞士,有的始于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比如法国和斯堪的纳维亚语系国家。(10)详见Von Bar,Gemeineuropäisches Deliktsrecht II no 81 fn 508.但是英国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形态则与欧陆国家完全不同:

与欧陆国家相比,英国法不是关注应受保护的利益,比如一般人格权或者某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关注违法行为本身。(11)参见Hans Stoll,Haftungsfolgen im bürgerlichen Recht(1993)364 f;von Bar,Gemeineuropäisches Deliktsrecht I no 271 ff. Specifically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melung,Der Schutz der Privatheit im Zivilrecht(2002)104 ff.例如在处理诽谤、侮辱、泄露秘密等侵权行为的个案中,会涉及到人格权的相关规制。但是,这种依赖个案累积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制,极易导致前后矛盾和法律漏洞。比如,英国法庭在1991年的Kaye v.Robertson案中仍旧简短声明:“众所周知,英国法中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12)Kaye v.Robertson[1991]F.S.R 62(CA).在判例法体制下,难以避免出现此种前后矛盾的判决。

直到1998年英国的《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规定国内化,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才发生重大变化。(13)参见 Amelung,Schutz der Privatheit 129 ff;Berger,Die Bedeutung der Europäischen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für die Europäisierung des Privatrechts-Am Beispiel des Persönlichkeitsschutzes vor der Veröffentlichung privater Tatsachen,ZfRV 2006,107 ff; Lunney/Oliphant,Tort Law4(2010)28 ff.著名的Mosley v. News Group Newspapers便是典型例证。(14)Mosley v.News Group Newspapers[2008]EWHC 1777(QB)在该案中,国际汽车联合会的前总裁Max Mosley在家中被偷拍有失体面的镜头,并作为丑闻事件发布于媒体散播全球。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规定(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Mosley获赔60000英镑,这是当时侵害隐私权的最高额赔偿。

二、系统视角下的人格权保护

(一)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欧洲各国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有“三种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①参见 Brüggemeier,Haftungsrecht 264 ff.欧陆国家中,一部分关注的是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一部分关注的是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而英国法则是关注违法行为本身和不同侵权个案的具体情形。

欧洲大陆法系一直在争论《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②相关比较分析参见Lazarakos,Gemeinsame europäische Prinzipien zum Schutz des allgemeinen Persönlichkeitsrechts am Beispiel Deutschlands,Österreichs,Griechenlands und Groβbritanniens,ZfRV 2002,1 ff.究竟是一般人格权③参见eg Aicher in Rummel,ABGB3§16 no 14 with further references.还是具体人格权得以发展之基础权利④参见eg Koziol,österreichisches Haftpflichtrecht II2(1984)6.。

认可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理由是⑤相关论述参见 Karner/Koziol,Der Ersatz ideellen Schadens imösterreichischen Recht und seine Reform,Gutachten für den 15. ÖJT(2003)II/1,33 ff.:该条款强调对人格权予以综合性保护的内在需求,既能减少出现法律漏洞和法律矛盾的风险,亦可保持对权利内涵解释的开放性,为未来权利内涵的充实提供空间。再者,我们需要认识到,人格利益的不同层面需要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比如将生命权和肖像权两者相较,因权利内涵不同,保护程度也应不同。有些人格领域甚至是不需要法律保护的,比如轻微妨害造成的烦扰,既不能予以合法性转化又不会导致损害。最后,许多具体人格权含义明确,且已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等,这些权利更需要的是“一般人格权”层面的相对综合性的保护,即侵害某种合法状态亦即表明其违法行为的不正当性。

其实,我们很难也不必在法典的文句之间探究明白《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所体现之人格权的法律属性。因为欧洲各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路径之间的差异性,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极为有限。⑥Cf Aicher in Rummel,ABGB3§16 no 14;Posch in Schwimann,ABGB4(2011)§16 no 13 f.一方面,有关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原则在强调为人格利益提供全面的综合性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人格利益不同层面的差异性。这将决定该人格利益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需要被保护。另一方面,有关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原则侧重于考虑一项受保护的权利是否被侵害以及需要什么程度的保护,因此也理应强调人格利益的多样性和多变性,而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Canaris的提醒或许是让这场争辩息事宁人的明智选择⑦Canaris,Grundprobleme des privatrechtlichen Persönlichkeitsschutzes,JBl 1991,210.:不管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核心问题是要区分人格权内涵的不同领域而予以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二)区分领域的法律保护

正如Koziol教授所论证,根据一般性规则,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最为重要的标准是,该权利的法律地位是否清晰明确、是否显而易见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阶。⑧详见 Koziol,österreichisches Haftpflichtrecht I3(1997)no 4/24 ff.那些位于人格核心领域的权益,其法律地位是清晰明确、显而易见的,并且可以被置于权利保护位阶的顶层,如生命、身体的完整和自由。因此,这些权利属于绝对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最高。基于对这些绝对权利法律地位的综合性保护,通常任何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对于权利的侵害亦即表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而肖像权、话语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其法律地位与核心领域的人格权益相比,不够清晰明确,不够显而易见并且位阶较低。因此,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仅针对“相对特定的行为”,同时保护力度也相对较弱,即轻微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为违法。如果要判断某个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既要全面衡量受保护利益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不同人格利益间的冲突,比如名誉权或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相冲突时该如何权衡等。

由此可见,我们需要将关系到具体合法权利的人格权领域,与仅仅关系到相对特定行为的人格权领域予以区分。①参见 Koziol,Haftpflichtrecht I3no 4/23.如果不做区分,那么《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此种一般性条款便会凸显其价值:基于对人格层面的全面覆盖,综合性保护条款既有助于预防法律漏洞,提供全面的权利保护,还能够应对人格利益的扩张。

系统视角下比较分析的意义在于,我们不应只在某一个国家的权利保护模式中寻找答案,而应在观念分歧中寻找恰当内容加以结合。唯有如此,法律融合才不至带来损失,而是促成某种法律统一标准的形成。

三、人权的影响

(一)研究基础

如若研究人权对人格权保护的影响,不妨再次回顾《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与该条款第一句“固有权利”相比较,人们对第二句“禁止奴隶制以及以此为依据的权力行使”②Cf Wielinger,Spezifika des Menschenrechtsschutzes,öffS 9-10/2012,71 f.没有太多关注。乍看之下,《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这一条款混合着两个十分不同的问题:一方面是关于人格权,这是人人皆有且属于民法范畴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却涉及宪法权利,即保护公民不受公权力侵害的权利。③Cf on this Meissel,Verfassungsrechtliche Aspekte des§16 ABGB,FS Mayer(2011)371 ff.Martini负责起草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草案之中,包含了一整套类似混合的基本权利。

这种将民法权利与宪法权利的混合无疑成为Martini草案在法典定稿的最后阶段遭遇反对的关键原因,尤其是在拿破仑战争期间国家安全岌岌可危的状态下。甚至因此有激进言论认为应将“所有这些类似人权和固有民法自由的权利”从民法典中完全抹掉。最终,民法典的主要拟定者Zeiller只接受了Martini的部分观点。所幸,至为关键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为我们保留下了一扇在私法中保护基本人权的大门,而且至今仍在闪耀光芒。也正是这种“宪法权利和人格权利的交织”,使得《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出人意料地与时俱进。

众所周知,宪法性权利对私法没有直接影响,而只有“间接影响”(mittelbare Drittwirkung):只在解释类似《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这样相当模糊的一般性条款时,才会涉及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欧洲人权公约》对人权的规定可以反映出这种间接影响。早在1978年,奥利地最高法院便借助《欧洲人权公约》的第8条,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中引申出“保守秘密权”。④OGH 4 Ob 91/78=SZ 51/146=RdA 1979/24 with cmt.by Reischauer=ZAS 1979/24 with cmt.by Marhold.当时法院的考量便涉及宪法权利对私法的间接影响。

关于《欧洲人权公约》,还需要明确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obligations positive)是从人权保护中推论而来,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负有义务保护其公民不受其他公民的侵害。⑤Grabenwarter/Pabel,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5(2012)§19 no 1 ff.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

《欧洲人权公约》对人格权民法保护有哪些重要影响?本文从其对奥利地法律的影响以及对欧洲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影响予以说明。

1.对奥地利法律的影响

《欧洲人权公约》(ECHR)所有条款之中,第5条的“自由与安全权”(Right to liberty and security)对奥地利民法的影响最为深远。长久以来,奥地利最高法院一直严格坚持“非法律明文规定,非财产损害不予赔偿”。即便对“非法拘禁”是否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存在争论,奥地利最高法院依然坚持不予赔偿。二战以后,奥利地最高法院同样拒绝向战争中被关押在集中营或者被盖世太保(德国秘密警察)非法拘禁的受害人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原因是《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329条没有明确规定非财产损害赔偿。①OGH in EvBl 1950/414;JBl 1951,377 with cmt.by Klang;JBl 1952,465 with cmt.by Klang.直到1975年,奥地利最高法院才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5款的规定做出改变:公民被国家非法拘禁应属于严格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非财产损害在内的全部损失。②OGH in SZ 48/69=JBl 1975,645 with cmt.by Strasser=EvBl 1976/30.如果侵权行为人是公民而不是国家,受害人也可提起重大过失之诉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此种情形下,最高法院可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同时也可据此解释性适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329条。③OGH in SZ 52/28=JBl 1980,372 with cmt.by Koziol=EvBl 1979/100=DRdA 1980,387 with cmt.by Apathy.

2.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法律一体化进程的推动力

《欧洲人权公约》对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用“动态的和进化的方式”解释公约,并认为公约是“有生命的法律文件,必须根据今天的现实情况予以解读”。④On this Grabenwarter/Pabel,Menschenrechtskonvention5§5 no 12 ff.在对公约的解释拥有自主决定权的情形下,欧洲人权法院一直坚持“比较不同法的价值”并且寻求不同司法管辖权下的共同特性,即所谓“欧洲标准”。⑤参见 Grabenwarter/Pabel,Menschenrechtskonvention5§5 no 9 ff.当然,公约缔约国的迅速增加使得寻求一个共同的欧洲标准变得非常困难。而且也有质疑认为没有必要让从雷克雅未克到海参崴的整个欧洲都适用统一的规则。⑥Rebhahn,Zivilrecht und 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AcP 210(2010)552.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欧洲人权法院在促成欧洲统一标准方面仍做出一些重要判例。

以Caroline of Hannover v Germany一案中的重要判决为例。该案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权)与第10条(言论自由权)冲突时的法律问题。⑦In detail Heldrich,Persönlichkeitsschutz und Pressefreiheit nach der Europäischen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in:Koziol/Warzilek(eds)Persönlichkeitsschutz gegenüber Massenmedien(2005)479 ff.诉讼标的为被狗仔队偷拍的摩纳哥王妃Caroline的照片。在这些照片中,人们可以看到Caroline骑车、购物还有她处理其他一些日常生活事务的情景等。德国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认为这些照片合法,因为在原则上娱乐消息也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⑧Constitutional Court(Bundesverfassungsgericht,BVerfG)in NJW 2000,1021 ff.但是欧洲人权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认为这些照片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规定,并判决德国政府因未能制止媒体侵害Caroline的隐私权而承担赔偿责任。⑨Caroline von Hannover./.Deuschland,59320/00,2004-VI=EuGRZ 2004,404.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让法律界一片哗然,质疑四起:欧洲人权法院在Caroline案中对德国政府的判决,使得国家对其“积极作为义务”的自由裁量权岌岌可危。(10)In detail Grabenwarter,Schutz der Privatsphäre versus Pressefreiheit:Europäische Korrektur eines deutschen Sonderwegs,AfP 2004,309 ff;idem,Medienfreiheit und Bildnisschutz nach der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FS Ress(2005)979 ff.其实,该判决有利于统一欧洲各国保护照片权利的不同力度:法国的保护力度很强,英国的保护力度较弱,而德国较为适中。

探究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主要是将提供公众观点的“信息”与毫无价值的纯“娱乐消息”相区分,那些只能满足公众的好奇心以及满足新闻媒体商业利益的照片,仅享有有限的新闻自由。最终,该论证被广泛认可,奥利地最高法院便采纳此种论证。(11)参见OGH 4 Ob 121/08k;4 Ob 165/08f et al.

相比之下,欧洲人权法院在权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之间,则更为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权。尤其是针对政治人物的人格侮辱,即便对联邦大臣使用“不庄重”、“不道德”①Lingens./.Austria,A 103(1986)11,26=EuGRZ 1986,424.或者使用类似“白痴”一类的刻薄字眼,也应受到言论自由权的保护。②Oberschlick./.Austria,(Nr.2)20834/92,1997-IV.有时类似诽谤和侮辱的侵权行为会被误认为是政治性批判(slience critics)而免予追究,但为了国家利益,法律应当就类似侵权行为做狭义解释,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③参见Frowein in Frowein/Peukert,EMRK3Art 10 no 30.当然,言论自由权仅指人们有权自由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有权利发表极具攻击性的言论。只有在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方式表达某人观点的情况下,攻击性的言论才具有合理性。④参见Koziol,Der Schutz der Persönlichkeitsrechte gegenüber Massenmedien:Zusammenfassung und Ausblick,in Koziol/Warzilek,Persönlichkeitsschutz 666 f.

四、侵害人格权的法律后果

如果某项人格权遭遇不法危险,权利人可以请求“禁令救济”,且不以侵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原告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旨在排除损害源。与禁令救济相似,只需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可请求排除妨害,被告人是否有过错不作为必要条件。比如原告可以请求澄清事实,或者请求销毁被偷拍并侵害其隐私权的照片等。

除禁令救济和排除妨害之外,几乎每个国家都认同当符合侵权之诉条件时财产损害应获赔偿。然而,对人格权保护而言,非财产损害赔偿更为重要,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人格权益受损造成的伤害具有持续性;二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人格权益会继续受损而得不到救济。⑤Canaris,JBl 1991,220;F.Bydlinski,Der immaterielle Schaden in derösterreichischen Rechtsentwicklung,FS von Caemmerer (1978)785;derselbe,System und Prinzipien des Privatrechts(1996)223.比如,当人格权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有时申请禁令救济为时已晚,或因无法满足排除妨害和财产损害的法定条件而得不到救济。因而,是否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反映一个国家对人格权保护是否充分和适当的试金石。⑥F.Bydlinski,FS von Caemmerer(1978)785.

德国法和瑞士法在这方面可以称作典范,当人格权遭受严重侵害时,非财产损害应获赔偿。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根据《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323条和1324条,如果侵权行为人有重大过失,非财产损害应获赔偿。

另外,侵权法的根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而不在于惩罚侵权行为人,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非财产损害。因此,基于正当理由,大部分欧洲国家都不承认惩罚性赔偿。正像是Franz Bydlinski所论证的,惩罚有悖于私法的基本原则,即在私法中,法律后果的承担以共同正义为必要条件⑦F.Bydlinski,System und Prinzipien 92 ff.。因此,我们不仅要证明法律保护一方当事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正当性,还需要进一步解释特定当事人适用该法律的正当性。换句话说:既需要证明一方当事人享有之权利得以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之正当性,亦需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之正当性。对照这一原则来考量惩罚性赔偿,会得出以下结论:即便有充足的理由惩罚被告,如果原告没有遭受相当的损害,也不能仅凭这样的理由来惩罚被告。并且,惩罚性赔偿对起诉人来说是不正当的意外之财:在多名受害人的情形下,第一个主张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得到全部赔偿,而第二个受害人却得不到赔偿。所以,关于法律赔偿问题的底线是:如果只关注惩罚和威慑功能,而不是关注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那么应该更适用刑法而不是私法。

尽管根据欧陆法律,非财产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功能,但德国宪法最高法院在Caroline案中做出的判决显然持不同观点。①BGH in BGHZ 128,1=NJW 1995,861=JZ 1995,360 with cmt.by Schlechtriem=LM §823(Ah)BGB Nr 119 with cmt.by Ehmann=ERPl 1997,237 with cmt.by Westermann(Caroline von Monaco I).该案中,媒体发布狗仔队偷拍的Caroline和她孩子的照片,涉及到大众媒体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该案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大众媒体因为非法出版而获得的利益。法院认为:“财产性损害赔偿仅具有预防功能,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而侵害人格权,为实现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预防功能,非法获利应视为侵权之损害。”法院最终判决赔偿Caroline 75000欧元至100000欧元。惩罚性赔偿也自此引入德国。

除了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之外,深入分析Caroline案会发现该案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非财产损害赔偿,而在于媒体的不当得利。尤其是后来Caroline在法国把同样的照片卖给媒体,更说明这一问题的要害不在于因其隐私权受损而致非财产损害赔偿,而在于德国媒体利用其照片所获之不当得利。因此该案本不应适用侵权法,而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则。②Canaris,Gewinnabschöpfung bei Verletzung des allgemeinen Persönlichkeitsrechts,FS Deutsch(1999)85 ff,105 ff.所以,本案在评估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时不应考虑媒体的非法获利,而应整体忽略掉非法获利部分而只关注人格被侵害的个体。最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走得太远,却没有考虑到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制,进而驳回原告请求就媒体获利数额赔偿其非财产损害的主张。这有些令人遗憾,因为其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才是大众传媒侵权案件中“有效预防”侵害和保护人格权的唯一方式。

[责任编辑:赵守江]

Human Righ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Europe

Ernst Karner1,BI Xiao-xiao2
(1.Institute of European Tort Law,Vienna,999013,Austria;2.School of Law,Yantai University,Yantai 264005,China)

The civil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Europe features three quite distinctive lines of development:Whereas the continental European jurisdictions focus partly on a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partly on a number of different single personality rights,English law pays greater attention to the act of violation itself and hence concentrates on individual case scenarios.Despite of these differences,the crucial point is to work out and formulate the quite different areas of protection.If the areas of personality are sharply defined,evident and take the top positions in the legal hierarchy,they enjoy a very extensive legal protection.By way of contrast,if the areas of personality are considerably less sharply defined,to a lesser extent evident and of lesser rank and value,the protection of such rights is distinctly weaker.Constitutional rights have an indirect but important effect on private law.Such fundamental rights have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while interpreting some general clauses to develop some personality rights enshrined in.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tries to achieve a European standard by interpreting the Convention in a dynamic and evolutionary way.On the issue of Legal Consequences of a Viol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the compensation of non-pecuniary losses is nothing less than a litmus test of whether a jurisdiction is prepared to protect personality rights duly and properly or not.On considerations of the function of compensating the victim for their harm and not of punishing the tortfeasor,it is not proper to grant punitive damages in respect of non-pecuniary losses.

personality right;human right;non-pecuniary loss;punitive damage

D 923.7

A

1002-3194(2014)04-0026-07

2013-12-11

厄恩斯特·卡纳(1969- ),男,奥地利人,博士,欧洲侵权法研究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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