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活动引发不稳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4-03-05 00:38张素敏王淑华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期
关键词:放贷人高利贷利息

张素敏 王淑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银行信贷和利率政策的不断调整,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活动日益增多,一些次生问题不断凸显。为此,我们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活动,掌握辖区内高利贷活动的特点,分析产生原因,提出了预防和惩治高利贷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高利贷活动的特点

高利贷是一种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资金流动量大大增加,高利贷活动已逐渐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加,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极易引发违法犯罪。自去年以来,笔者所在基层院共批捕、起诉因高利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合同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30余件,涉案人员50余人。高利贷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放贷主体具有多元性

一是一些名目繁多的投资担保公司迅速蔓延,私自担保放贷活动猖獗。此类投资担保公司目前临朐县有40多家。

二是一些民间资本因缺乏其他有效的投资渠道,而采取放贷或委托他人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仅自去年以来,临朐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民间借贷案件700余件,其中90%以上具有高利贷性质,个别案件约定月利率甚至高达10-20%。

三是一部分人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金融机构贷款漏洞套取贷款或者以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利率的利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后,进行高利放贷,赚取利息差。

四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无视社会规范秩序,以虚拟的高利贷为诱饵诈骗社会资金,进行高消费。

[案例1]2011年1月19日至2月9日,被告人姜伟以租车为名,先后与临朐“九州”、“老马”、“安顺”和“顺发”汽车租赁部签订合同租赁轿车4辆(共计价值10万余元)之后,以租赁的4辆轿车作抵押向朋友任某借款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全部挥霍一空后逃匿。2012年3月24日,临朐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放贷利息具有隐蔽性

一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实际已包含高额利息。

[案例2]我院审查起诉的一起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张同亮,通过中间人孙兆华向郭宝伟借款6.5万元,而打给对方的借条记载的借款数为8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天。贷款归还后,孙兆华从中赚取利息5000元,郭宝伟赚取利息1万元。

二是借款人虽每月向放贷人支付高额利息,但放贷人并不出具任何收取利息的证明。

三是贷款时由借款人提供特定物品作担保,并由放贷人占有该标的物。借款人一旦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放贷人即将担保物据为己有,并持借款人出具的欠条起诉。

(三)放贷危害具有普遍性

一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由于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十数倍,受其诱惑,一部分人宁肯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而高利贷放贷人正是利用,以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融集该部分民间资金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贷出。随着该类资金的大量涌入,也滋生了地下钱庄等非法民间金融组织。而没有合法资质的放贷人或者地下钱庄极大地冲击了正常的市场准入和交易竞争,严重影响着金融秩序稳定。

二是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高利贷正成为一种社会顽疾,一方面高利贷放贷人为追讨债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对所谓“欠债者”进行跟踪、骚扰、威胁、恐吓,极易引发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3]被害人王成林因赌博输了钱,向犯罪嫌疑人白华、刘永生各借现金1万元,并给白、刘二人各打了2万元的借条,许诺几天后归还。事隔数月,王成林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也找不上人。2010年7月21日中午,白华巧遇正在宾馆用餐的王成林,便通过电话纠集刘永生、贝贝、王伟、薛永刚等9人,强行将王成林拉至临朐西山、青州等地关押20多小时,并以此相逼威胁王成林的家人还款。期间,白华等人多次殴打王成林致其轻伤。白华等人在按约到王成林家取钱时被抓获。

[案例4]2010年春天,被害人马国廷因经营塑料生意急需资金,向犯罪嫌疑人聂文明借款11万元,每月利息二分五,到期未还。2010年9月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聂文明在五井镇烟叶站附近将马国廷拦住后,打电话找来刘军海、何良盛、赵维兴,聂文明等4人用手铐将马国廷双手铐在背后,带至赵维兴的农用车上,欲拉至县城宾馆索要欠款。行至临朐县西环路与华特路口南100米时,马国廷从车上掉下摔伤,聂文明等人将马国廷送至医院抢救。9月4日凌晨,被害人马国廷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是干扰正常司法审判秩序。高利贷放贷人在采取种种非法手段无法达到目的后,便持精心设计的所谓“证据”堂而皇之走上诉讼程序,由非法行为的实施者摇身变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人。此类案件不仅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二、遏制高利贷现象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突出宣传高利贷的暴利性、涉恶性和危害性,使群众认清危害,自觉抵制高利贷,远离高利贷;突出宣传高利贷的违法性,开展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所涉法律法规的集中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因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刑罚结果,让放贷人清醒地认识到高利放贷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违法成本,主动放弃高利贷;三要突出宣传应对高利贷的自救措施,让借款人自觉通过法律手段来举报高利贷,遏制高利贷。

(二)强化金融监管引导

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进行摸底排查,严格按国家规定予以规范或取缔。由金融办牵头,工商、人行、公安、检察、法院、经信、商务等部门配合,结合金融市场整顿,开展一次民间非法借贷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消除潜在隐患。同时,建议各金融机构要在加强金融服务、创新信贷方式、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增加信贷投入的同时,不断尝试开发符合企业发展、满足客户需求的合法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压缩高利贷的发生、发展空间。

(三)加大严打整治力度

在严厉打击绑架、非法拘禁等高利贷次生犯罪的同时,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结合办案排查、梳理高利放贷人员的相关信息,建立高利贷人员信息资料库。对涉及黑名单对象的民间借贷案件,公安部门在接处警过程中,要做实做细调查工作,而不能仅以民间借贷简单处理;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及高利贷民、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审判机关在审理时要对借款动机、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通过测谎鉴定等方式,查明真相,对放贷人的非法利益不予保护;公证部门要对此类公证申请向借款人说明利害关系,慎重处理。此外,依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关于“对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的规定,高利放贷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三个基本特征,建议对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多次发放高利贷或以高利贷为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立案标准的个人或单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骗取银行贷款从事高利贷职业情节严重的,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对明知是赌博的人而予以提供高利贷资金的,以赌博罪共犯处罚,并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降低高利贷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司法审判程序

鉴于大多数高利贷案件以民间借贷纠纷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建议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提供真实证据或对有其他人在场见证的高利贷案件,应尽可能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将证人证言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此外,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要注意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一些案件进行必要的合理性判断。对认为有必要进行主动调查的案件,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对那些确属高利贷性质的非法诉求,依法不予支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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