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玛扎西
(西南民族大学 民族研究院,四川 成都610041)
1958年~1966年,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发表他研究中国华南宗族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1958)和“中国的宗族和社会:福建与广东”(1966)。他开创的“中国宗族研究范式”(the lineage Paradigm),挑战了人类学研究中关于无政府、无国家社会的“裂变宗族制”(弗特斯、普里查德1940)。弗里德曼指出在中国这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同样存在宗族现象。至此,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成为汉学人类学研究中的一般性框架,同时在人类学中,因其理论所具有的“范式”的开放性,也受到了广泛的赞扬。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质疑宗族研究范式的有效性。这些学者摆脱单纯的“宗族自治”视角,研究探讨国家政治力量对于地方社会的发展影响[1~4]。通过对于弗里德曼中国东南宗族社会与任乃强康藏地方族群械斗及纠纷解决进行对比研究,以此理解中国近代社会转型时期国家行政权力在边陲社会的影响作用①1911年9月,川边(康区)改土归流在辛亥革命后终结。1912年6月,四川都督尹昌衡率师西征,川边失地次第收复。1913年,划川边为特别行政区,一律改设县治。1923年,四川军阀刘成勋接管川边,设西康屯垦使兼管民政事宜。1927年,刘文辉接管康区,1939年,正式成立西康省,辖康、宁、雅三属。,地方边陲社会中的“宗族/族群”如何努力通过裂变与聚合来建造地方社会秩序。其次,通过“边陲社会”的血缘与地缘关系的历史延续性,重新思索人类学关于血缘与地缘的基本范式。东南宗族社会与康藏族群社会的比较研究表明,血缘关系并不完全包容地缘关系,同时血缘关系也不一定完全被地缘关系所取代。现代中国社会乡土血缘与文化地缘关系并置并互相影响。这不仅是“边陲地区”的宗族、族群文化自然发展结果,而且是“国家—边陲”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力量间互动性影响之结果。
弗里德曼较早将中国农村社会作为人类学考察对象。弗氏试图以中国非对称性宗族分支结构来寻求理解中国东南宗族社会发展的内部机制。他认为边陲社会的特殊地理位置是宗族得以全面发达的主要原因。弗氏探讨了宗族与国家的关系,特别是地方绅士在宗族与国家间的中间阶层作用。弗里德曼强调他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中国东南部的边陲社会,因为东南部远离中央集权中心社会,地方宗族组织因此得以生存发展。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一书中,除介绍了宗族组织结构,宗族功能与作用,宗族内外联系等,也表达出对于华南地区频发的宗族械斗事件的浓厚研究兴趣。
弗里德曼在宗族社会关系的考察中,重点研究了东南宗族组织间两种关系,即婚姻与继嗣关系,以及敌对与支配关系。通过对于本地区其它研究者资料的梳理①弗里德曼引述的历史文献包括福建总督1817年向皇帝报告南部蔡王二氏械斗案、广东总督1828年的报告,刘兴唐对福建亲族组织械斗的记录,陈盛韶的《问俗录》、《泉州府志》记录的公私文献等。弗里德曼还引述了中外人类学家林耀华、许烺光、费孝通、胡先缙、库尔伯、瓦尔克、弗里德、巴克等人的研究成果。,弗里德曼指出中国东南宗族组织间实行多种血亲婚姻关系(姑舅表婚姻),以及由此引发的社区联系。宗族内部的联合有时发展成为激烈的对抗与公开的冲突。“当宗族之间通过继嗣、婚姻、表亲和母系亲属建立联系,他们之间可能存在公开的冲突”[5]。宗族间经常发生大规模的械斗。械斗可能产生宗族联盟,但也可能发生强宗大族对于弱宗小族的欺凌。“当然,械斗不可能升级为战争,因为参与械斗的单位几乎不是独立的政治单位;国家总是可能或者实际上准备制止械斗的进行”[6]。婚姻继嗣成为本地区宗族间取得联系的重要调整手段,但同时,宗族关系的体系依赖于一种准备诉诸武力冲突来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方式,正如他们诉诸于国家的法律机器一样。弗氏对于东南宗族组织械斗冲突的研究,详细介绍了械斗对于农村日常社会生活的破坏,如各类强制性的摊派和捐款;围绕械斗形成的同盟和对抗关系;械斗事件的组织安排与善后事宜等。但是,弗氏的研究敏锐发现械斗绝不是一种偶发的行为,而是有着一定的结构性原因。东南宗族组织械斗在双方实力相当时,时常扮演一种社会矛盾平衡器的作用。械斗发生后,导致械斗的最尖锐矛盾如世仇、宿怨将得到一定缓解,其缓解的程度与械斗的激烈程度成正比。械斗的发生同时也是诉诸司法干涉和外界干涉的必要步骤,如出现应对官府责难的“献身者集团”。弗氏的宗族械斗研究指明中国东南边陲宗族社会矛盾解决依靠自我调节和外界干预。械斗不仅是宗族矛盾的自我调节机制,而且是社会多元矛盾集中爆发后回归正常的推动力量。
1929年~1930年间,任乃强先生将其初次入康考察时沿途经历刊载于“边政月刊”。1931年,南京新亚细亚学会结集出版,名为“西康札记”。考察报告涉及西康各县地质气候、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任乃强先生在“西康札记”中详细记录了民国初年西康各县“族群”势力间的械斗冲突。这些械斗形式包括血仇、命价、劫案、凶杀、械斗、战争等,事件双方主要是民间纠纷、民告官、军民纠纷等方面,械斗内容主要包括索赔命价、争袭土职、草场争执、财产债务、家庭争执、拐卖人口、租佃贸易、乌拉差役、盗劫欺诈、冤家打斗等,集中反映了民国初期康区地方社会失序与法制无力的现实状况。“至康定未久,闻两路口炭窑子连出劫案”。“团丁仅住榆林宫2日,不敢至炭窑子,而反日索汤打役,乌拉各费,村民被扰不堪,唯祷其速去而已”[7]。“康定团丁”一章节中,则生动记录了护送团丁烟瘾成疾,公开勒索,贪污腐化,无法维护地方安境保民职责。地方政治腐败与基层官吏公然索贿与横征暴敛,使得本地“甲霸”(劫匪)横行,军民之间、“汉夷”间,“夷民”之间械斗不断。康藏地区族群械斗逐步发展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与形式。“夷俗杀人劫物皆相仇,不问其杀之当否也。仇则全村为之报复,不计亲疏也。报复则敌之全村皆可施,不问是否仇家也。相杀不能自已,唯第三者可以调停之”。“仇隔数世,数十百年犹相报复,非经调停不解。唯官府办人,虽冤不仇。如系他人擒致之,则仇擒致者,诚奇俗也”[8]。“西康札记”中记录的械斗仇杀事件就有孔撒纵柯械斗、孔撒阿色麻械斗、瞻对娃凶杀案、朱倭章谷械斗、乡城娃三劫理化等。在康藏这些械斗事件中,一些地方械斗事件层出不穷,如两个月间发生六起的瞻对娃凶杀案,案件涉及村长代本、普通村民和喇嘛僧人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瞻对寺院僧人也开始卷入凶杀械斗案件。大盖喇嘛寺凶杀案中僧人拒交罚金及对于知事裁决送交的两份“夷禀”,说明了本地命案的频繁及命价赔偿以铜器货物相抵的风俗。这也反映出民国县治权力在地方的软弱无力及地方法制的松弛,依靠地方习惯法来执行命价赔偿。朱倭章谷械斗事件则已经超出单纯械斗范围,上升为地区局部战争。由于章谷寿灵寺的贿赂与县周知事的纳贿偏袒,导致章谷朱倭间械斗不断升级,双方各自召集援手,互相攻击。虽然有政委会及炉甘瞻三县知事调停,事件仍不能平息。与康北“匪患”不断相对应的是,康南各县已成“化外之地”。如作为南路的理化由于政治腐败,武备松弛,“理人无论番汉,皆知有传号,不知有官府。习之既久,任何事体,不出自传号者,即格不行”。“直至今日,全理化政务,皆操于传号之手,人民诉讼皆赴喇嘛寺”。“理化久无驻军,官府失统治能力,凡各鸾远村寨,大都抗差抗粮”[9]。官府在理化的真空状态,也使得本地区直接成为劫掠械斗重灾之地。较为典型的事件就是乡城娃三劫理化事件。
任乃强先生认为康藏地区的族群械斗强调地域界限[10],“以村为单位,每村约百家……数村为一部落,酋长得指挥之,使一致对外”①格勒:“械斗就是打仗,部落和部落之间为了贵族的利益,发动局部的战争。这种事经常发生,因为我们的家乡纯粹是藏族地区,但是内部又分为很多很多小块的头人的领地,大大小小的头人都管着一片农奴。他们自己有自己的草场、自己的地界,稍微一不注意就会发生一些不间断的械斗,这种械斗最后形成的结果就是冤仇不断增加,要报仇雪恨,所以械斗也是非常痛苦的事”.专访藏学家格勒.新华社,2008.4.3.。本文作者认为康藏械斗形式外在表现为地域性的村落械斗,但实际同样深受血缘关系影响,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械斗纠纷解决依据则为藏族早期部落法律内容,如血亲复仇、命价赔偿(dong)等。因此,任乃强先生并未指明康藏社会械斗表现为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共同作用下的群体性行为②其中比较典型如甘孜州白玉县等周边地区形成的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帕措”组织.在藏语中,“帕措”指“一个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世系群”,也就是藏族传统观念中的骨系。在对内组织与对外械斗等活动中,帕措拥有重要的组织功能。。康藏地区械斗双方多为系谱关系模糊,依靠关于祖先的神话性传承的父系继嗣型部落或族群[11]。东南宗族组织间械斗则多以宗族为主体,强调彼此间共同祖先,成员间通过双系(父系或母系)的系谱关系进行联结。双方属于不同性质的世系群类别。康藏地区械斗的复杂原因与反复性也表明械斗不是一种偶发行为,更多受到国家政治干预与族群自身文化影响作用。个人间一般矛盾可能上升为不同群体间的激烈对抗冲突,并且发展成为血仇,而血仇通常以命价形式解决,命价可以财物相抵。同样,本地区械斗的缓解程度与激烈程度成正比。械斗双方伤亡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时,在国家介入的情形下,一般会罢战议和,“前年向营出关,朱倭掳获械斗不调自解”[12]。
弗里德曼的宗族研究范式在汉学和人类学研究领域影响广泛,强调国家政权下宗族裂变及其影响作用。与普里查德的部落“裂变式宗族制”(the segmentary lineage system)不同,弗里德曼从宗族/国家的角度出发,把宗族村落理解成一个地方社区,分析研究了宗族裂变对于地方社会结构的再造作用。弗里德曼通过中国东南宗族联合与械斗来反映国家与地方“宗族”社会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即国家允许地方宗族势力与士绅阶层根据民间习惯法调解民事纠纷,维持地方社会秩序,但同时又保持国家法律的权威地位。宗族则以秘密会社的活动形式来对抗国家政权等。
与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礼治秩序下的“无讼”现象相对应,一些藏族研究者发现藏族社会中存在“厌诉”“血仇”“盟誓”等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地方习惯法的族群文化特质①黄建超:“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甘孜州调处涉及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以及州际、省际间的各类资源纠纷共计815件,人员伤亡177人,经济损失约2 298万元,其中,边界矛盾纠纷300余起,持枪械斗事件13起”。甘孜藏区资源与边界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A],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三项重要工作法学研究成果交流会议征文,2011.5.。以康藏地区为例,康藏地区在改土归流前,土司头人、喇嘛寺院依照地方习惯法进行诉讼裁决。民国时期,康藏地区试行司法审理裁决,开始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裁决土头、寺院间重大纠纷和粮税、差徭等问题,一般诉讼案件则交由土头与寺院受理。改革开放后,国家政府加强了在藏区的现代法制建设。但是甘孜藏区基于血缘与地缘性的族群械斗数量仍然不断发生[13],许多纠纷的解决仲裁仍然依赖传统习惯法的命价与血仇的方式解决。“血缘”宗族械斗与“地缘”族群械斗的长期存在,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传统人类学研究中关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研究范式。
1.人类学研究中认为血缘关系包含地缘关系的宗族模式开始经受挑战。费孝通先生在中国乡土社会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分析时,曾经认为“血缘作用的强弱似乎是以社会变迁的速率来决定”。“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由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的结合是社会性质的转变,也是社会史上的一个大转变”[14]。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乡土社会的血缘关系并未被商业社会的地缘关系完全取代。正如哈佛大学张光直教授指出的:“因为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15]。费孝通先生也逐步认识到从制度开出中国社会转型的全局为时过早,应退而诉诸历史与文化。2000年,费孝通先生谈到,自己来自乡土社会的对于“工业化”的理解与表达有其历史局限性,所谓“中国文化”要比“乡土社会”复杂得多:“中国的新国家形成必然受到它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关系的影响。传统中国不是欧洲式的小公国,而是腹地广阔,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关系比较复杂而多元的文明国家”[16]。
2.一些研究者开始审视血缘关系最终被地缘关系取代的进化论模式。张宏明认为人类学研究需要重新审视血缘与地缘关系。“家庭与宗族、血缘与地缘关系,是两个最核心的问题。原本认为血缘关系包容地缘关系的宗族模式,遭到了严重的挑战。但在地缘关系作为社会群体构成的最重要基础而取代宗族理论的血缘关系时,地缘关系所具有的更广泛的包容性,而不是排他性,也被凸现出来。在地缘关系基础上可以建构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其中包括血缘关系”。“宗族赖以建立的继嗣原则是一种文化的产物,它不是血缘关系的必然反映形式。因此,并不能由于家庭的存在或亲属关系的存在,就必然推导出宗族的存在。宗族的存在与否,与继嗣的观念、具体的历史环境,以及更大社会环境中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相关”[19]。
中国东南社会“血缘”宗族械斗与西南康藏社会“地缘”族群械斗都呈现出“无讼”、“厌讼”的特点,以及不同程度的冲突械斗。然而,两者间在参与主体、冲突方式、解决机制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同,呈现出地域文化的鲜明特色。血缘关系的持久影响及地缘关系的包容性反映出中国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特殊理论研究意义。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亲缘与政治更加紧密的结合”;另一方面中国文化呈现出复杂多元的地方性特征,其中宗族血缘与族群地缘的双向历史作用与文化影响将不断推动现代中国的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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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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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费孝通.论人类学与文化自觉[M].南京:华夏文化出版社,2004.215,221.
[16]张宏明.宗族的再思考:一种人类学的比较视野[J].社会学研究,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