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毛泽东“自我实现”论的特点及其思想渊源

2014-03-04 01:54李佑新
关键词:自我实现利己个人主义

李佑新

(湘潭大学 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湖南 湘潭 411105)

青年毛泽东“自我实现”论的特点及其思想渊源

李佑新

(湘潭大学 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湖南 湘潭 411105)

青年毛泽东所阐释的“自我实现”论渊源于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中国传统哲学的道德修养理论以及杨昌济融合中西的取舍发挥,在一些伦理学问题上形成了其独特的看法。

青年毛泽东;自我实现;杨昌济

仔细考察毛泽东早期文稿就会发现,“自我实现”论的确是毛泽东学生时代的一个重要命题,他所阐释的“自我实现”论有其显著的特色和复杂的思想渊源。

“自我实现”论是英国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核心命题,主要代表是格林(Tomas Hill Green 1836—1882)和布拉德雷(Francis Herbert Bradley 1846—1924)。格林是牛津大学哲学教授,新黑格尔主义在英国兴起的中坚人物。布拉德雷曾就学于牛津大学,毕业后任默尔顿学院(Merton)研究员,是英国新黑格尔主义的总结性人物。十九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新黑格尔主义思潮涌进了经验主义一统天下的英国,并形成了与经验主义传统哲学相抗衡的格局。与其他欧美国家的新黑格尔主义思潮不同,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所关注的重点领域在伦理学,而其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或原则就是“自我实现”。由于这种“自我实现”论满足了英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社会状态的需要,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的英国盛极一时,影响极大。杨昌济于1909年去英国留学时,正逢其时,深受影响。归国后他主讲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的伦理修身课,曾把“自我实现”论作为专题,并融入中国某些传统伦理思想,对学生进行阐发。在1916年发表于《东方杂志》上的《各种伦理主义之略述及概评》一文中,他对各种伦理学派作了一番系统的评介,辟禁欲主义(包括宋儒的“存天理灭人欲”)和快乐主义,而独欣赏“自我实现”论,认为禁欲主义和快乐主义割裂了感情与理性、义务与快乐、利己与利他、动机与效果等一系列可题,而“自我实现”论则对这些问题作了较为合理的解释,因此这种学说“优于他伦理主义”,“较为得其中正”,“得多数学者之同情”[1]272。

什么是“自我实现”论?杨文在介绍时一开始就指出:“充实自我具有发达的可能性,谓之实现自我。以实现自我为吾人行为之最高目的,谓之自我实现主义。”[1]2681917年下半年至l918年上半年,杨昌济采用了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泡尔生所著、蔡元培从日文转译的《伦理学原理》作为伦理修身课的教材。泡尔生在一系列问题上也采取了调和态度;在关于人生目的问题上,与格林“自我实现”论一致。《伦理学原理》的日文译者蟹江丸在译序中说:“此书推本柏拉图、雅里士多德勒、斯宾那莎诸大家之学说而为两大学派(按:指动机论与功利论)之调人,而与英国伦理学界最近思潮之代表格临(Green)派若合符节。”[2]3蟹江丸此话不是虚言。泡尔生在解释“至善概念”—“具足之生活”时说:“具足生活者何耶?盖谓人类之体魄及精神。其势力皆发展至高而无歉然之谓也。”[2]13这个定义与杨昌济所介绍的“自我实现”论一致。杨昌济采用《伦理学原理》作教材,不是任意为之。

杨先生在介绍“自我实现”论和讲解《伦理学原理》一书时,参酌中西,取舍发挥,对青年毛泽东的思想产生了极大影响。毛泽东曾仔细阅读了《伦理学原理》,在十余万字的书上写下了一万二千余字的批语(以下简称《批语》),使我们能够从中窥见杨昌济所介绍的“自我实现”论对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影响。

青年毛泽东在《批语》中写道:“人类之目的在实现目我而已。实现自我者,即充分发达吾人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至于最高之谓。”[3]246-247这就把“实现自我”提高到了人生观的高度,接受了杨先生所介绍的“以实现目我为吾人行为之最高目的”的“自我实现主义”。它是贯穿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中心命题。

“自我实现”论的特点之一是把道德的起源和本质归结为理性,强调理性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反对英国传统的经验论和快乐论的偏颇性,与康德有相似之处,因此杨昌济又把它作为康德主义来介绍,大加赞赏,认为“自我实现”论把人看作不同于动物的具有理性的人,“其所取之方法与康德同,乃先天法也。”[1]271因而与康德一样对道德的本质作了唯心主义的解释:“道德之原因不存于行为者以外,而出于其内界之要求。”[1]271在他自编的《教育学讲义》中,也向学生指出:“吾人之所谓义务,非自他人命之,乃自己理想之所要求,不尽之则不能得自己之安心与满足……毕竟为道德之行为,即实现自己之理想。”[1]179

青年毛泽东大大发挥了这一观点。他把“自我实现”看做是发自理性的绝对命令,追求康德的“意志自律”,提出了“主观之道德律”:“道德非必待人而有,待人而有者客观之道德律,独立所有者主观之道德律也。”[3]147-148他在《批语》中对这两种道德律发了许多的议论:根据“客观之道德律”,道德律令发自他人、团体、教会、神或者封建的“天理”—三纲五常,它抹杀了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人格的独立;根据“主观之道德律”,道德律令发自个人内心自我完善(即实现自我)的要求:“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即使世界上止有我一人,亦不能因无损于人,而不尽吾之性,完吾之心,仍必尽之完之。此等处非以为人,乃以为己也”[3]148;根据“客观之道德律”,人成了其他东西的工具或奴隶,而不是把人本身当做目的:“以道德律为出于神之命令,而后能实行而不唾弃,此奴隶之心理也”[3]230。根据“主观之道德律”,道德行为“决非服从外来之道德律与所谓义务感情”,道德律令发自主体自身而又以自身为目的,一切道德行为都是完善自我,实现自我。

调和理性与感情,是“自我实现”论的第二个特点。格林虽然强调理性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但又不像康德那样把理性理解抽象存在,高扬理性,贬谪情欲,而是把人理解为理性与感情的结合体,力图调和二者的关系:“从来之伦理主义,其心理学的根据概不坚固。快乐主义以感情为自我,克己主义以理性为自我,皆视吾人自我之一面为其全体。然此主义,以自我为欲望之全系统,感情理性悉包含之,以全自我调和的活动为道德的生活之要件,能脱快乐主义之弊,又不陷入克己主义之弊,较为得其中正”[1]272。在这点上,泡尔生也取同样的观点,不过他把理性叫做“意志”或“义务感情”,把感性欲望叫做“性癖”,反对康德否认“性癖”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认为二者是一致的,不一致只是“变例”[2]125。

在道德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上,青年毛泽东受康德影啊,提出“主观之道德律”,但同时又在“自我实现”论和泡尔生影啊下,不赞成康德把道德和物欲,理性与感情对立起来,认为“自然冲动”“乃至坚至真之实体,为成在其人格之源”[3]218。康德式的“抽象派伦理学者所疑之说,未免与真际不合……以屏除自己快感为道德价值之条目,世岂(有)如此之道德乎?快感既已有矣,又安得而屏除之?”[3]149-150排除了有血有肉的感性人的存在,理性的人就成了一个毫无意义的空洞抽象。因此,青年毛泽东也像他的老师一样,斥责康德发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只可于无意识界求之,只可于死界求之。”[3]214

“自我”是理性与感情的统一体,实现自我就是“充分发达吾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至于最高之谓”。一方面是充分发掘和实现自己精神能力的一切潜在可能性,“尽性”“完心”,也就是实现自己的精神理想;另一方面是野蛮体魄,强健筋骨,发达身体。这当然不能排斥七情六欲:“食欲所以善生存,性欲所以善发达”[3]209,它们也是实现自我而应尽的义务。理性(精神理想)与感性(情欲)就在实现自我的过程中得到统—。精神理想是“至善”的核心,因此,在杨昌济和青年毛泽东那里,“实现自我”往往就是实现自己的“理想”。精神理想统御着感情。杨昌济认为:“凡正当之行为,无非以理性适度制御感情,以达一定之目的。”[1]250青年毛泽东则说:食色之欲必须计其“适宜与否,得当与否。适宜也,得当也,则保持之。否则,变更之,以迂于适宜与得当焉。”[3]218-219既反对排斥情欲的禁欲主义,也反对放纵情欲的快乐主义。

调和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关系,这是“自我实现”论的第三个特点。“措社会无个人,离个人无社会,自我之实现外于社会则不可期之,此无论何人所以不可不顾自己,同时又不可不顾社会也。”[1]270在这里,杨昌济对格林的“自我实现”论作了番改造。

首先,杨昌济虽然在本体论上赞成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但他不同意格林在伦理学上袭取黑格尔的整体主义、集权主义思想,抛弃康德哲学中的个人主义,人是目的的学说,仅仅把人看做“绝对精神”实现自己的工具,这样“吾人人类不过为此大精神之搬运器,小我不过为大我实现自我之机关。大我,目的也,小我,手段也”,“此决非吾人所能堪”[1]273。杨昌济对专门追求物质利益的利己主义极力抨击,而“个人主义之人所抱之精神,毫不能非难之”[1]125。他“最重个人的精神”,重个人人格的独立,“个人非有独立的人格之自己目的,则道德全归于无。”[1]135正是基于这点,他教导学生要有个人之主义,“牺牲己之利益可也,牺牲己之主义不可也。”[1]70可以看出,杨昌济所主张的是追求高尚精神的个人主义,而不是庸俗的个人主义。

其次,格林的“自我实论”像黑格尔一样,把国家看作一个伦理实体,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是地上的“神物”。格林强调个人意志应服从国家意志,每个人首要地是按其地位尽责任,应该为国家而牺牲个人的利益。这种思想一反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伦理观,适合了垄断资产阶级政治上的需要。杨昌济在理论上并不反对这些,而是吸收过来成为其忧国忧民思想的组成部分。他认为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社会、国家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牺牲个人的利益。但不能牺牲个人独立的精神。这点在杨昌济思想中极为突出,他常引“宇宙内事皆吾性份内事”的象山语录教育学生,认为救国、爱国,爱人都是“实现自我”的表现:“谋世界之公益,即所以实现自我也。”[1]49他将忧国忧民、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以身殉国等等都看成是个人主义道德观中不可缺少的道德规范。这些利他、爱国的道德规范在人的意识中的表现,杨昌济总称之为“公共心”,发挥这种“公共心”,就是实现自我。毛泽东后来回忆说杨昌济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就是指他的这种思想。

合“公共心”与“个人主义”,就是“公共心之个人主义”。它主要是调和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关系,是杨昌济改造过的“自我实现”说的代名词。他把这种道德现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教育当养成于必要之时牺牲自己利益之精神,又不可不养成有确信、有主张之人,不可不养成有公共心之个人主义的之。”[1]124“公共心之个人主义”集中反映了爱国主义和个性解放的时代思潮。

青年毛泽东根据“自我实现”论,提出了“精神之个人主义”的伦理主张,更加发挥了他老师的思想。

毛泽东在《批语》中写道:“吾于伦理学上有二主张,一曰个人主义,……一曰现实主义。”现实主义”是从个人与历史、周围环境的关系来伸述“自我实现”论,实质上仍是“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乃为精神的,可谓之精神之个人主义”。“精神之个人主义”认为:“一切之生活动作所以成全个人,一切之道德所以成全个人”[3]243,“成全个人”就是“实现自我”,“人类生活之本意在于发达个体”:从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来看:“表同情于他人,为他人谋幸福,非以为人,乃以为己”[3]243;从个人与团体、国家、社会的关系来看:团体、国家、社会都由个人构成。“团体无意思”,“故谓然无团体,只有个人,亦无不可”[3]153。泡尔生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说成“躯干之于四肢”的关系,“予不以为然”。至于社会,“社会为个[人]而设,非个人为社会而设也”[3]146。“国家、社会种种之组织,人类之结合”,都是“实现自我”的“凭借”手段;从人人与宇宙、神的关系看,“我即宇宙”,“己即神也”;从义务观念看,“吾人惟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者,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而已”[3]235-236。总之,“个人有无上之价值,百般之价值”依个人而存,“故谓个人之价值大于宇宙之价值可也。[3]151”一句话,个人有绝对之价值,不可为任何外于个人的其他东西的工具,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从这种观点出发,青年毛泽东指出:“凡有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罪莫大焉,故吾国之三纲在所必去,而教会、资本家、君主、国家四者,同为天下之恶魔也。”[3]151-152

“精神之个人主义”虽然极力否定社会,环境、他人对“个人”的束缚,但民族危亡、爱国之情正是激励青年毛泽东研究和改造伦理学探索救国救民真理的根本原因。因之,“精神之个人主义”就不同于他老师所抨击的“自私自利而无爱社会爱国家之心”的庸俗个人主义。相反,其中恰恰包容了杨昌济所极力推崇的“公共心”的道德规范。“精神之个人主义”在阐发“自我实现”时,重在实现自己的精神理想,在阐发“利己”时,重在利自己的精神。这是青年毛泽东把他的“个人主义”命名为“精神之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因。在这种“精神之个人主义”支配下,就能够做到“济人之急,成人之美”、“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至剧激之时,宁可使自己死,不可使亲爱之人死。如此,吾情始浃,吾意始畅。古今之孝子烈妇忠臣侠友,殉情者,爱国者,爱世界者,爱主义者,皆所以利自己之精神也。”[3]147所有这一切爱人、爱国、爱社会,甚至为了他人和社会而牺牲自己的美德,都是为“实现自我”而发自内心的道德律令。杨昌济的“公共心之个人主义”在青年毛泽东“精神之个人主义”中得到了最好的发挥。

“实现自我”论就是要培养理想的人格,在师生那里,就表现为“公共心之个人主义”或“精神之个人主义”,这也被他们看做是救国救民的重要途径。杨昌济也像近代许多启蒙思想家那样,认为救国必先从救民开始,从“变化民质”开始。而“自我实现”就是“变化民质”、达到救国目的的最好办法:“吾人必能维持自我,始得成为于思想感情之上无伪且强健之人。国家亦必得如此之人始能强大”[1]126。“自我之实现,可谓于个人之人格成就之,亦可谓于社会成就之。吾人之目的,为个人善,同时又为社会善。自个人之方面言之,道德的善乃自我实现,自社会之方面言之,乃社会实现也。”[1]270青年毛泽东也认为,没有自我,就没有社会和国家,救国必先从“实现自我”、变化民质入手,人人都能“实现自我”,国民品性自然会发生变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师生都赋予“自我实现”以最普遍的适用性,是人人必须实行的道德理想:“人人应以圣贤为祈向”,“圣贤豪杰之所以称,乃其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之谓。此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乃人人应以为期向者也。谓圣贤豪杰独可为舍身拯人之事,而普通人可以不为,是谓圣贤豪杰之身心能力发达最高,而普通人不必如是也,岂为合于论理之言哉!”[3]237师生都坚信,只要人人都能实现自我,既有独立的人格,又能为他人、社会、国家牺牲自己的利益,中国就有了希望。

格林的“自我实现”论、杨昌济的“公共心之个人主义”、青年毛泽东的“精神之个人主义”,都是为了调和感性与理性、个人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但是,格林的立足点是整体主义(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也有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而杨昌济和青年毛泽东接受“自我实现”论时,在个性解放的时代背景下,其立足点却是个人主义,这是二者大不相同的。

试比较一下杨昌济的“公共心之个人主义”和青年毛泽东的“精神之个人主义”,二者都以“自我实现”论为基础,在调和感情与理性关系时,都重在实现自己的精神理想,而不追求粗俗的物质欲望,在调和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关系时,都带有个性解放和救国救民相结合的时代特色。但师生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对待个人主义的态度上,杨昌济虽然主张个人主义,但他不是一味赞美,而是持有保留:“个人主义之人,有倾于专横者,……如斯之人,若自己之意见不见用,则与他人分离,特立独行。社会之间若如此之人太多,则社会之团结力薄弱,遂至分裂而不能发达,故教育不可不养成个人主义之人,又不可陷于个人主义之弊。”[1]124而他的学生则完全以“个人主义”的姿态来与封建专制主义相对抗,更多地受到五四前期激进思想家的影响。

其次,在利己与利他的关系上,杨昌济认为“利己心”与“利他心”并存于心中。他把“利己”理解为纯粹物质利益上的利己,“利他”则是他所推崇的“公共心”,前者基于自保,后者基于“血族关系与同类意识”。他仔细区别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认为前者追求物质利益,不可能与利他行为调和起来,后者则追求高尚的独立的人格,则可以与利他(公共心)结合。他极力批判以利己为中心、视利他为手段的利己主义,反对“独扬利己之心”、“以自己为中心而行动。”[1]257而青年毛泽东则强调“利他”仍然是为了“利己”,利己是核心,利他是手段,互助、同情、甚至牺牲自己都是为了“利己”,这不过是利自己的精神。在这里,青年毛泽东接受了梁启超宣扬的“利己主义”的影响。《批语》中就有“参见梁启超利己心三种"、“唯心的利他”等字样。梁氏把“利己”、“爱己”作为他伦理学的核心,但“爱己心”又被分为“纯粹的爱己心”和“变相的爱己心”,后者“即爱他心”。“爱他心”又可分为“感情的爱他心”与“智略的爱他心”,举凡一切爱他、利群、爱国等美德,都是为了“利己”。青年毛泽东接受了梁氏的“利己”观念,并把它融入“自我实现”论——“精神之个人主义”中,既包容了他老师所推崇的“公共心”的道德规范,又比之更具有强烈的反封建意义。

总之,青年毛泽东在杨昌济的影响下,曾对伦理学作了一番认真的研究,涉及古今中西,而以“自我实现”论为中心,以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为教本,以个性解放和救国救民为思想主线,论及伦理学上一系列问题,其中既有通过其老师杨昌济接受的思想影响,但也有他自己博览群书融合中西而形成的个人思想特色,并在他的人生成长道路上留下了重要的痕迹。

[1]杨昌济文集[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

[2][德]泡尔生,著.蔡元培,译.伦理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4.

[3]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熊先兰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Origin of the Theory of “Self-Realization” of Youth Mao Zedong

LI You-xin

(Center for Studies of Mao Zedong Thonght,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China)

Youth Mao Zedong’s theory of“self-realization” originate from Neo-Hegelianism ethics of Britain, Friedrich Paulsen’s “System der Ethik. moral cultivated theor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philosophy and the digestion and exertion of Yang Changji combine Chinese and Western. On the basis of these thoughts, youth Mao Zedong has formed his own views on some ethical issues. Keywords:Youth Mao Zedong;self-realization;Yang Changji

2013-10-10

李佑新(1957-),男,湖南新化人,长江学者,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毛泽东思想。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毛泽东实践哲学研究”(编号:10JJD71001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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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981(2014)01-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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