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高波,刘雪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法学
论国际化趋向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
——以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例
廉高波,刘雪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商事仲裁从起源之初就具有高度的民间性、自治性和普遍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事仲裁制度已逐渐发展出完善的国际化模式并出现趋同性运作,同时,亦愈发凸显出其公共服务中的专业性、商业性及激烈竞争性。创建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既是西部地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提升西部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的重要因素。既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探索合规的创设路径,也要坚守仲裁民间性和公正性的理念,还要着力于仲裁服务的品牌化和国际化。
商事仲裁;国际化;服务特性;民间性;创设路径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商事仲裁的机制与法律制度进一步出现国际化和普遍化的趋向。被列为2013年重大法制新闻的贸仲之争,一方面凸显了国内仲裁机构的激烈竞争,另一方面亦反映了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的艰难转型。如何发展地方性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提升区域经济和城市的发展,需要结合国内外两个大小背景来进行研究和探索。被定位为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战略高地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以及新丝绸之路的提出与部署,都需要在区域经济、金融规划和建设中同时创建配套的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机制,创建西北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商事仲裁是现代各国商人所偏好的最重要的商事争端解决方法,从古希腊发展至今可谓渊源流长。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分布在不同地方和港口的商人就通过自行设立的行商法院(piepowder)来解决商事争议,由于作为当事方的商人来自不同的城邦国家,本地人与外地人各占一半,因而,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原则和规则是“统一”的,这种行商法院,不是现代严格意义上的法院,而是具有现代调解或仲裁庭的性质[1]6-7。也就是说,当时的商人有自己的特别法庭专门审理发生在商人之间的纠纷,适用的也是一套专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即中世纪商人法)。由于商人们在司法上有固定的法院,人员却来去流动,往往还是脚上沾满旅途灰尘的商人,因此这种专门的商事法庭又被形象地称为“灰脚法庭”或“风尘仆仆男人的法庭”[1]47。这种行商法院及其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就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雏形。可见,商事仲裁从发源之初就具备天然的民间性和自治性。
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逐渐被纳入到各国的立法中。英国于1697年颁布了第一个仲裁法。法国1800年的《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公民有权选择将其争议交由仲裁员裁判,对此项权利不得加以限制。除另有明示规定外,仲裁员所作的决定不受任何审查”。美国国会于1925年颁布了联邦仲裁法,确立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及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2]。相对于国际法庭,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表现出更大的热忱和支持——因为国际商事仲裁能避免正当性问题、能促进国内经济的增长同时还能受到国内有影响力的选民欢迎[3],相伴而生了一些享誉世界的知名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作为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世界银行1966年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其中,1923年的国际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各国的商人都可以将与商事契约有关的争议提交到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国家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则主要有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等。
仲裁被比喻为商界的共同语言、万民法[4],作为商业关系的副产品,仲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而国际化,而国际化则意味着共同规则[5]。现代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已经出现统一化趋向。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基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即《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国际化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它使得仲裁真正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截止2014年已经有149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表明该公约在世界各国中已经获得了非常高的认可度。在《纽约公约》的影响下,《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国际立法都采取了支持仲裁的价值取向,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立法框架,大力提升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流通性。
此外,仲裁机构的运作亦趋向于国际化。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规则、仲裁员的资格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语言与地点等做出约定。其次,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出现统一化趋势。比如,香港立法会于2010年11月通过的《香港仲裁条例法案》将旧香港仲裁法中分别适用于国际仲裁和香港本地仲裁的双轨制、合二为一,统一适用《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①。对于中国的仲裁机构,虽然在性质定性上存在不明与争议,但国内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均可以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样受理涉外商事争议案件。再次,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出现了统一化趋势。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目前不少国家中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制度并存。并且,在国际机制层面,《纽约公约》、《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条约》、《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都认可临时仲裁。中国的《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而排除了临时仲裁,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外国的临时裁决可以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而中国的临时裁决却无法获得外国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临时仲裁的灵活性、高效性、低成本与去组织化等价值已逐渐获得共识[6]。此外,仲裁非内国化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高度自治权,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完全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和支配,避免有关国家法院的过多干预。随着临时仲裁地位的确立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网上仲裁的普及,“非内国仲裁”趋向更为明显。因为,在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里, 坚持一个很可能毫不相关的仲裁地法的控制也未免有些荒谬[7]。此外,在仲裁实体法的适用方面, 程序性的商人法促进了实体性商人法的发展②。在现代的商事仲裁里,商人法的国际性也得到了回归, 适用于仲裁的实体法并不局限于国内法[8]。即,涉外仲裁的实体裁决依据除了选择和适用具有立法性质的准据法之外,还可以将选择和适用的范围从法律扩大至规则和贸易惯例[9]。
商事仲裁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长期以来中外学者主要形成了司法权理论、契约理论、混合理论、自治理论及专业服务等观点。仲裁员依当事人的授权而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 是一种游离于诉讼权和行政权之间的第三种权力,因此商事仲裁具有专业服务的本质特性[10]。而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就是一个“服务合同”[11]。在西方, 商事仲裁习惯上被认为是一种服务业, 现代一些学者还认为国际仲裁可以形成全球性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一些仲裁机构已经采用了企业化的运作方式[12]。商事仲裁逐渐变成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可以归类到WTO服务分类清单中专业服务下的“法律服务”中。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亦曾向国际承诺,“仲裁费属于中介服务的收费”。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亦曾明确将仲裁列入“商务服务业”范畴。此外,1999年12月我国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不但把仲裁机构定为公证性中介机构,而且规定了在收费方面仲裁机构应当像检验、鉴定、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一样实行政府定价。那么,作为具有专业服务属性的商事仲裁,中国是否在 WTO中对外做出开放的承诺呢?学者们持有不同的看法,但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没有作出开放承诺,因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附件九中仅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提供服务做出承诺,而没有提及商事仲裁服务。但由于仲裁所具有的民间性、自治性和流通性,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在中国进行仲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并未明确禁止。实践中还出现了中国法院首次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华裁决一案-2009年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在北京根据ICC仲裁规则作出的某一裁决属于非内国裁决,应当依法承认和执行[13]。虽然宁波一案的法律推理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问题,暴露出仲裁裁决的国籍、中国立法不明等诸多复杂问题,但亦侧面反映出仲裁所具有的服务与交易特性及仲裁机构在仲裁服务市场上的竞争[14]。
中国商事仲裁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市场,国内外的仲裁机构已经处于激烈竞争的状态。随着亚洲经济的腾飞和海外投资在东道国的全面嵌入,越来越多企业倾向于在亚洲内寻找仲裁地,国际仲裁已经出现了从欧洲型转向亚太型的趋向。目前中国大概有二百多家的仲裁机构,这一充分的公共、专业服务资源为中国客户乃至国外商人提供商事争端解决服务完全绰绰有余。然而,很多适用中国法的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的纠纷,却喜欢跑到外国进行仲裁,而中企外仲的结果却是“损失惨重”,面临诸如费用高、时间长、语言障碍、外籍仲裁员不熟悉中国法律、程序繁琐复杂、外籍仲裁员的思维方式不同、获得承认与执行周期长等困难③。据统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13年的203例仲裁案件中,58%(即117例)的案件的当事人为瑞典国籍,42%(即86例)为国际性争议,而其中则有7例的一方当事人来自中国④;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2年受理案件共235件,而其中却有52件的当事方来自中国⑤。境外仲裁的不便与境内仲裁的优势使得外国仲裁机构更是瞄准了中国大陆及亚洲地区的仲裁案源,纷纷想通过跨境服务、商业存在甚至“内国仲裁”的方式进入中国商事仲裁市场。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台湾等都在积极争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尤其是新加坡律政部于2014年10月向国会提出议案,请求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而这将成为亚洲唯一的国际商业法庭。它将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一起,为国际商业纠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⑥。
全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的分布来看,目前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而地域辽阔的西部地区却没有专业的亦没有国际化的商事仲裁机构。因此,在西部地区创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其快捷、有效、灵活的解纷能力不仅能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更能配合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提升投资环境。
一方面,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创设专业、独立的的地区商事仲裁机构具有现实的需求。从西北地区关中—天水经济区快速发展的现实与趋向来看,存在着对国际性商事仲裁机制的近期和远期需求。在西部大开发十周年之际的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要把关中—天水经济区作为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战略高地,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西部大开发三大重点经济区之一,其他两个分别为成渝经济区和环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这三个西部开发的重点经济区中,目前成渝经济区发展水平最高并且贸仲在重庆设立了分会,环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又存在着临海临边境的先天优势。因此作为承东启西、联接南北的战略要地的关中—天水经济区除了要充分运用先天历史优势外,更需要借政策的东风在发展中进行具有前瞻性的机制创新。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把西安市建设成国家重要的科技研发中心、区域性商贸物流会展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以及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而这些目标的推进过程中,伴随的必定是各种商事活动的活跃和难以避免的各种商事摩擦,需要有一种与其相对应的多元的争端解决机制。
另一方面,在地区创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能优化城市的投资环境,提升西北地区的国际形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本身具有很强大的价值效能,除了具有平息纷争的社会化功能外,还能产生优化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效应。世界银行及一些经济学家的初步研究证明,一国增长率的 15-20%左右是由该社会的司法机制贡献的[15],而仲裁是目前所有司法机制中获得国际广泛认同的。当今世界各大仲裁中心所在地,其国民素质、投资环境、法治状态也是一流的[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负责人葛黄斌就曾称,“招商引资不能局限于生产型企业,还应该引进知名仲裁机构。衡量一个地区投资软环境好不好,除了完善法规外,还需要一套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游戏规则,外商在选择投资地时对此十分看重。新加坡之所以迅速成长为亚洲‘四小龙’,1991年成立的仲裁机构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深圳和上海的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16]。因此,在地区发展的过程中,开明的地方政府往往都善于抓住国家优惠政策的东风,及时地设立本地区的涉外仲裁机构,比如为了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了配合重庆市建设开发的战略部署,天津市和重庆的政府分别批准设立了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和贸仲委西南分会。由于行政隶属和独立仲裁间的矛盾,2012年贸仲上海分会与深圳华南分会与贸仲闹起了独立分家之争,贸仲华南分会和贸仲上海分会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正式启用“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而这两个仲裁机构的确位也获得了地方政府的鼎力支持,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深圳前海新区和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创设模式
纵观西方,世界知名国际仲裁机构的设立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模式。1917年设立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是于1926年依据纽约州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依据新加坡法律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伦敦国际仲裁院是根据英国公司法设立的非营利担保有限公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是根据香港公司法设立的法团的担保有限公司。这些国际化的商事仲裁机构在治理模式上也主要分为两类:以香港为代表的由商界和政府出资设立、但自给自足的公司法理模式,和商会组建但自由竞争的法国模式[17]。但是,在中国设立仲裁机构则只能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并且基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中国的仲裁机构需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走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道路。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三种路径创设西北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西安仲裁委员会改建为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或在其下进行创设、由贸仲在西北地区设立分会、重新登记设立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重新登记设立的方式看起来似乎是不错的选择但却不可行。根据《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以及《仲裁法》第10条、第66条的规定,原则上一个市只能有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设立专门性的仲裁机构只能作为特例,必须经过特殊的批准程序。尽管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目前已经造成独立的仲裁机构的既成现实,但为了避免此类不必要的纷争,笔者认为最佳的路径就是改组西安仲裁委员会或是在其下设立国际商事仲裁院,正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一样。
(二)运行理念:民间性、公正性、自治性
对于品牌性国际仲裁机构的创建和发展而言,名份固然重要,但坚守民间性、公正性、自治性等理念却更为重要。国际商事仲裁的目标就是允许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区域的人能共同感受到私法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公正[15]。仲裁机构的行政化色彩会严重破坏仲裁的公信力和质量。比如,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纽约大学科恩教授作证质疑贸仲不是民间组织一事,曾导致国际上对贸仲仲裁协议效力的质疑从而影响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的执行。因此,要提高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一方面需要推动国家对仲裁制度深入的去行政化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各仲裁机构在运行中尽可能坚守公正性和独立性。首先,要真正明确仲裁机构民间性及社会化管理的独立法人的定位。其次,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何在人事及财政收支方面落实独立性。“驻会仲裁员”和“公职仲裁员”作为中国特色,已经成为国内外当事人质疑我国仲裁机构与政府关联性的口实。此外,根据2010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自行决定是否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事实上仲裁收费的性质依法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故在财政收支方面完全可以利用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改革和调整。再次,商事仲裁要为商业现实服务,就需要在运作中真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授权。在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的选择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在仲裁规则的制定上,尽可能借鉴《示范法》或其他知名仲裁机构的做法。比如,针对内国裁决国籍问题尚无明确立法的情形,贸仲2012年5月实行的仲裁规则第七条则专门就仲裁地进行了规定,而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却没有提及仲裁地。
(三)仲裁服务的品牌化与国际化
一个服务品牌是否享誉于世界,取决于两个因素: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产品质量,相应的,仲裁服务的品牌取决于仲裁员的素质能力及仲裁服务本身。正如国际仲裁界中的名言,“The 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its arbitration”,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2]。因此裁员的专业及道德水准相当重要。我国的仲裁法虽然对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但事实上各地仲裁员专业水平和品德良莠不齐,甚至有些还远不如未对仲裁员资格进行立法规定的外国仲裁机构。因此,除了应推进仲裁法在推荐名册制、仲裁员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消极任职规定、行为规范和仲裁员责任制方面做出规定和完善外,还可以在实践中借鉴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做法,设置仲裁员名册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仲裁员名册以外的人士包括外国仲裁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实行困难的网上法庭已经在大胆探索中,作为具有服务特性的仲裁更应充分展开网上仲裁服务。网上仲裁起源于1996年的“虚拟治安法官”项目(the Virtual Magistrate Project),随后提供网络仲裁服务的机构越来越多[18]。此外,各种行业仲裁、域名仲裁、金融仲裁等新型仲裁服务类型的发展,都是应经济发展现实而生。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等行业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相关纠纷的解决需要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比如,英国有名的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又被称为“看一看,嗅一嗅仲裁(look and sniff arbitration)”,就是指对于粮食买卖中农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标准,仲裁员拿来摸一摸,嗅一嗅就能做出裁决,而这种解决方法法院却是做不到的[19]。西北地区尤其是中心城市西安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航空航天和机械制造业、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商业纠纷,更需要精通该行业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士来应对。因此,西北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可以联合相关的行业协会,未雨绸缪地组建相关的行业仲裁部门。
世纪轮回,中世纪风尘仆仆的商人已变幻为搭乘国际航班到达中国西部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商人,但采用现代版的“灰脚法庭”解决商事争端的渴求依然如初。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的运作都体现了高度的国际化趋向,商事仲裁除了准司法性、契约性外,也愈发体现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服务特性,国内外的仲裁机构在中国市场出现了激烈竞争的态势;而在整体的布局上,西部开发却缺少一个品牌性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创建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对西部建设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机制补充,兼具有可行性与合规性,但发展过程中更需要坚守民间性、公正性和自治性本位理念,并着力发展仲裁服务的品牌效应和国际效应。从长远看,在西北地区发展出能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相媲美的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及商事仲裁全球化的发展规律。
[注 释]
① 香港律政司于2007年12月发布的《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条例草案拟稿咨询文件》中就提到,“建议改革将有助香港商界和仲裁人员使用一套与广为采纳的国际仲裁做法及发展一致的仲裁制度。香港将被视为实行《贸法委示范法》的司法管辖区,这可吸引更多商业争议的当事人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仲裁法改革也有助推广香港作为区域性法律服务及解决争议中心”。香港律政司网,http://www.doj.gov.hk/sc/public/arbitration.html,访问于2014年7月5日。
② 参看2003年Luke R. Nottage 研究报告《The Procedural Lex Mercatoria:The Past,Present and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③ 参看“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新发展高峰论坛实录”一文,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3059.。
④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网站,http://www.sccinstitute.com/home-3/statistics-kin.aspx,访问于2014年7月10日。
⑤ 参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2年报告。
⑥ 新加坡将成立亚洲唯一国际商业法庭,http://www.taiwantrade.com.tw/CH/bizsearchdetail/7652783/C,访问于 2014年10月10日。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is a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 with offices throughout the U.S. ,访问于2014年7月17日。
[1](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赵秀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
[3]MOVSESIAN,MARK L.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urts[J].Faculty Publications,2008(9):98.
[4]宋连斌.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北京仲裁,2004(5):5-7.
[5]宋连斌.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本土化与民间化-基于 2004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个案研究[J].暨南大学,2006(5):87-88.
[6]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3-175.
[7]郭玉军,陈芝兰.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1):108.
[8]肖永平,胡永庆.加入WTO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改革[J].中国法学,2001(2):18.
[9]Luke R. Nottage黄亚英.论商事仲裁的十大特点和优势[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51.
[10]沈四宝,薛源.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J].法学,2006(4):68.
[11]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21.
[12]J C DAMMANN,HENRY HANSMANN.Globalizing Commercial Litigation[J].Economics,Cornell Law Review,2008(94):12.
[13]王婧.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仲裁效力几何[N].法治周末,2009-07-09(11).
[14]赵秀文.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仲裁服务市场[N].人民法院报,2005-01-17(8).
[15]MARGARET MOSES.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25
[16]胡顺涛.内陆首个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落户重庆[N].重庆日报,2009-03-21(1).
[17]黄亚英.商事仲裁前沿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59.
[18]黄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285.
[19]陈忠谦.关于完善我国行业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J].仲裁研究,2011(2):2.
本文推荐专家:
宋连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
孙尚鸿,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Cre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er upon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ization——Example of Xi’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er
LIAN GAOBO, LIU XUEHONG(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710063, China)
Commercial arbit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ivilian, autonomy and universality at birth.At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its professional and commercial character and competitiveness are further highlighted. Creating Xi’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er is an inevitable demand for deeper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and additionally an important factor to improve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image of western region.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legitimate path for creating Xi’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within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and importantly adhere to the ideas of civilian and justice in arbitration, and emphasize the branding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arbitration services as wel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property of Service; Civilian; Path for Creation
D997.4
A
1008-472X(2014)11-0078-07
2014-07-28
廉高波(1972-),男,浙江兰溪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刘雪红(1982-),女,江苏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