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前良 周露
公共利益与社会问责:检视美国广电改革运动*
■易前良 周露
按照“国家—社会—市场”的认知框架,美国广电改革运动是公民社会针对广电媒体进行的“社会问责”,它与政府规制、媒体自律一起构成多元制衡的问责机制。无论政府、媒体还是公民社会,都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监护者,公共利益只有在它们彼此制衡中才能得到维护。媒介问责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规制,应该让公民和社会积极参与其间,使之为媒介体制的创新带来活力。
公共利益;社会问责;美国广电改革运动
199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以产业化为驱动的广电体制改革,极大地推动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商业逻辑的僭越日甚一日,一定程度上伤及公共利益。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此热议不断,国家广电总局也频发指令予以规制,凡此种种,折射出对广电公共性危机的普遍焦虑。在此背景下,关注美国广播电视史上的改革运动,检视“社会”的力量如何就公共利益对媒体进行问责,可以丰富我们对国内广电事业发展的认识。
美国的广电体制以私营为主导,但并不意味着媒体可无所顾忌,唯利是图。事实上,为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制定了相关措施予以规制,媒体自身也发展出基本的伦理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行业自律。除此之外,公民社会也常尽问责之职。如1930年代教育机构游说国会建立公共广播体系;60年代公民组织敦促政府严格核发媒体经营许可证。参照阿什·加梅的定义,社会运动指“任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共同经历的变革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情感和行动”①,以上行为均可界定为广电领域中的社会运动。尽管这些运动的背景和诉求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由公民社会发起的、为推动广电媒介维护公共利益从而与政府、媒体进行互动而采取的行动。
广电改革运动是媒介改革运动的一部分。媒改运动与美国的传播体制和主流话语大异其趣,其影响亦不足以撼动既有体制,故长期湮没无闻。这些潜隐的事实引起学界关注是新世纪以来的事,得益于麦克切斯尼(W.McChesney)、海科特(A.Hackett)、凯偌尔(K.Carrol)等人的发掘;台湾学者冯建三、罗世宏等随后予以关切;2008年,大陆学者刘学、向宗平对美国的媒介改革运动进行梳理,给出了“整体面貌”。②在此基础上,笔者拟从传媒公共利益的确认及其问责切入,借助“国家-社会-市场”的分析框架,检视美国媒改运动专门领域的广电改革运动,考察商业化背景下旨在改进广电媒介而与政府规制、媒体自律并行的社会问责之路径。
美国的立国根基是自由主义,在制度设计上极力维护个人利益,但自由主义理论并未放弃对公众福祉的承诺,相反,认为二者相辅相成。亚当·斯密精辟地阐明了这一点,“个人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再经由市场的调节,进而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故市场是“公正的旁观者”③,不仅无损于公正,而且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不过,自由主义者也逐渐认识到,一些公共产品由于具有非竞用性和非排他性而不适合私人经营,须仰赖政府的干预,否则公共需求难以满足。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这一观点尤获重视,公共利益的标准常被用来平衡私营垄断与公共需求之间的矛盾。1887年,伊利诺斯州的铁路法案明确提出公共利益的概念,并将其植入《联邦运输法》,其后,美国的广电规制以公共利益为原则,这正是从对大型垄断企业的管制中引入的。
1920年代,美国处于进步主义时期,公平、正义等价值成为普遍共识,其时恰逢广播诞生,前者助推了公共利益观念在广播行业中的确认。1922年,商务部长胡佛(HerbertC.Hoover)在广播会议上开门见山地说:“广播必须提供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第一次提出广播的公共利益概念。④在数次会议的推动下,1927年《无线电法》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宣布广播机构必须为“公共利益、公众便利或需要”服务。1934年《通信法》延续《无线电法》的主旨,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至此,美国早期广电体制的“托管模式”全面确立,即承认无线电频率是稀有的公共资源,为公众所共同拥有,但主要委托给私人来经营,使之用于商业用途。
可见,广电媒体应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这在美国已于1930年代在制度上得到确认。不过,在私营的托管体制下,广电机构是否能、是否会维护公共利益,却是一个难题。换言之,广电机构虽有践行公共价值的责任,但如何使这一责任得到切实履行,并非易事。如此,便有必要引入“问责”的概念。问责(Accountability)与责任(Responsibility)相对应,后者侧重应然层面的期许,而前者强调实然层面的促动或约束,以使责任被履行。所谓问责,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过程”,不只局限于事后的惩戒,被问责者通过它“就其决策、行为和结果进行解释和正确性的辩护,并据此接受失责的惩罚”。⑤霍奇斯首次把这一概念运用到媒体中,关注“媒介问责”的论题⑥,麦奎尔(Denis McQuail)在此基础上对媒介问责做了进一步阐释。⑦本文在“前瞻性过程”的意义上使用“问责”的概念,用以指涉促动或规诫广电媒体维护公共利益的努力。
如何进行媒介问责?就此可借助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加以探讨。16世纪以来,随着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建立,市民阶层在王权庇护下获得从事工商业的自由,从而开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过程。基于这一现实,洛克、伏尔泰、托马斯·潘恩等思想家对社会与国家做了区分,“国家-社会”的二分观念初具雏形,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完善的”。⑧及至当代,经济的力量日益强大,在诸多领域产生巨大影响,西方一些学者如柯恩和阿拉托葛兰西在哈贝马斯论述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用“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分法来替代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来,认为公民社会主要应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⑨进言之,公民社会指“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⑩
根据“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分框架,媒介问责可由三大主体予以实施:政府是国家的代理者,公民组织是市民社会的骨干,媒体则是市场中的利益主体,三者有价值共享的一面,但也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在动机、目标和行为方式上必然存在差异。因此,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总体目标中,可据此区分出三种问责进路:政府规制、媒体自律和社会问责。从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对政府规制和媒体自律已有较多关注,而关于社会问责的研究却付诸阙如,故后文对美国广电改革运动进行专门梳理,以彰显社会问责在促进和规诫媒体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美国广电改革运动是纷繁芜杂的“事实之流”,回到历史现场,它的起点可以定格在1925年。20年代是广播发展的初始阶段,广电体制亦处于草创期,蕴含多种可能,故围绕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公民社会与政府、企业展开了第一次博弈。商务部长胡佛1922年在第一次广播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一方面强调公共利益的原则,另一方面表示“私人所有的电台也可以为公共利益服务”。当时,由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创办的非商业性电台已不在少数,截至1923年,获得执照的教育电台就有70多家(11),假如即将面世的政策以商业化为旨归,这些非商业性电台将有不保之虞。为了生存,教育电台开始行动,1925年,高校教育广播电台联合会(ACUBS)成立,随后开始游说国会,争取政策在进行频率分配时为公立大学保留一批频率,尽管未获成功,但它具有标志性意义,是公民组织第一次展开“富有前瞻性”的广电问责。从时间维度来看,广电改革运动自1925至2003年可分为前后相续又相互重叠的三个阶段;从空间维度来看,依据诉求之不同,大体从三个层面展开。下文综合运用这两个视角,在美国广电体制变迁和行业发展的背景下,聚焦一些影响较大的事件,管窥社会问责在维护广电公共利益方面的作为。
1.谋求公共体制:公共广电立法运动(1925年至1960年代)
1920年,西屋公司创办第一座商业性电台KDKA;1926、1927年,国家广播公司(NBC)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相继诞生,商业广播飞速发展。但与之相比较,非商业性电台诞生的时间更早,数量更多。当时,国家的广电政策正在酝酿中,电台是否商业化尚不可知,故建立何种体制,关系到商业台和非商业台的生死存亡,这也是市场和社会争夺的第一个堡垒。对于非营利性电台来说,谋求创建一个美国式的BBC并非没有可能,关键是要使公共广电机构在频率分配、资金支持等方面获得法律认可。公共广电立法运动由此而起,其主体是教育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中坚,他们认为应把广电媒介整合到教育网络中,以发挥公共服务的功能。
广电立法运动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广播立法运动(1925-1934),一是电视改革运动(1951-1967)。1925年,高校广播电台联合会(ACUBS)游说国会为公立学校保留一批频率,未果,但它没有放弃,1930年专门成立全国广播教育委员会(NCER),不再局限于“公立学校”,进一步提出“为教育电台保留频率”,展开游说活动。需要指出的是,NCER获得了佩恩基金会的支持,此外,卡纳基基金会支持的全国教育广播咨询委员会(NACRE)也是广播立法运动的参与者。(12)可以说,广播立法运动关键一役发生在1934年。这一年,NCER递交了《瓦格纳-哈菲尔德提案》,提出建立公共广播体系,并要求拥有1/4的最好频率,但遭到否决,随后《通讯法》通过,商业托管体制全面确立,公共广播的立法运动告败。
随着电视时代的到来,这一新兴媒介在体制方面是否会重蹈广播之覆辙?社会组织为此十分忧虑。1951年,福特基金会开始介入公共电视领域,资助成立专门的游说组织,精心准备并参与FCC主持的两次听证会,对商业广电的作为予以批评。广播网曾承诺播出教育节目,但没有履行;已开播的商业电视在提供信息、教育和文化等方面表现糟糕。因此,与过去不同,这一次游说的理由非常充分。1952年,FCC发布命令,为非商业电视保留了242个频道,这一举措“标志着美国非商业电视的诞生”。卡纳基基金会紧随其后,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共电视的概念,建议“将一项伟大的技术用于伟大的目的”,以“加强一个开放而多元的社会”。(13)经过艰难的游说,终有所成,1967年《公共广播法案》通过,公共广播公司(CPB)随即诞生,这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性的为公共广电提供资金的社会实体。
2.问责商业广电:许可证颁发监督运动(1960年代)
自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上台以来,美国实施政府强力干预的政策,禁止聘用报童、设定工人最低工资、限制媒体扩张等措施,让传媒业感觉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此背景下,媒体自身建议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传播自由的现状和前景展开调查,引致《哈钦斯报告》的出台。调查结果出人意外,由哈钦斯领衔的新闻自由委员会于1947年公布的结果表明,传媒界的确处于危险之中,但这种危险恰恰源于行业自身,因为媒体没有履行好公共职责,不实行自我管控,很可能会遭致政府的控制,这样“将向集权主义迈进一大步”。当时,广播网尚处于起步阶段,调查重心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业,但哈钦斯报告对广电亦有关注,在《广播业自律》的专章中,批评当时的广播行业协会一味寻求保护电台和广播网的利益,而对行业自律不以为意。此次调查缘起于媒体的委托,无疑站在媒体的立场上,竭力维护其表达自由,但报告同时强调这种自由是“可问责的自由”(14),必须要对公众和社会负责,由此生发出广电行业自律的观念。
传媒界是否落实了哈钦斯报告中的自律建议?答案是否定的。可问责的自由对于媒体来说,只不过是“一个开创新时代的理念”而已,结局是被束之高阁。商业电视一路高歌,为挣钱逐利而罔顾公共利益,不断冲击教育、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到60年代初达到极致,从CBS名主持默罗的批评即可见一斑,“电视被用以蛊惑人心,娱乐消遣,损害公众的智力”。(15)很凑巧,1960年代是社会运动风起云涌的十年,公民社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商业广电重利轻义,而公民社会对媒介权力的要求日趋强烈,二者结合,催生了许可证颁发的监督运动。
公民社会对商业广电节目的不满由来已久,但长期停留在口诛笔伐或向FCC抱怨的层面,譬如,早期致力于媒介问责的“更好广播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forBetter Broadcasts,,1949成立)就不断针对广播节目申述意见。1966年,这种抱怨升级为对许可证颁发的监管,导火线是FCC准备给WLBT电视台续发经许可证,后者的节目内容涉嫌歧视有色人种。联合会传播办公室(UCC)以其违反“公共利益、便利、必需”的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CC撤发执照。1969年,法院判决UCC胜诉,并裁定WLBT失去的广播许可证由黑人团体接管。受其影响,监督本地广播、电视台的公民组织纷纷成立,在1969到1972年间提出了数百个停发广电执照的要求,其中不乏成功案例。(16)例如,美国右翼势力控制的WXUR电台节目,言语间充满种族和宗教歧视,犹太人劳动工会和黑人组织通过申诉途径予以问责,1970年,FCC停发其许可证。
3.重构另类媒介:广播近用运动(1970年代以来)
从1970年代末开始,新自由主义渗透到广电领域,美国政府逐步放松管制,及至1996年《电信法》颁布,确立了新的广电体制“市场模式”。与“托管模式”不同的是,广电媒介的所有权越来越集中,以广播公司ClearChannel为例,麾下的电台大约占到全美电台总数的1/10,同时拥有超过1.1亿的听众。(17)所有权的集中加深了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制造了民主赤字。其中最突出的是,媒介的过度集中和商业化剥夺了民众接触媒介的机会,在这样的背景下,近用(Access)成为社会问责的重要论题,即如何推动普通公众最大程度地接触和使用媒介。
1968年成立的全国公民广播委员会(NCCB)是当时最大的媒介问责组织,其前期主要关注商业电视中的暴力问题,后转向媒介近用,1974年出版《近用杂志》(Access),成为全国性的联络平台。从1970年代末到1990年代,美国的社会运动渐趋平息,在这一整体氛围下,1977年,NCCB因为资金问题被迫停止一切活动,自此广电改革运动步入低谷。直到1999年,独立媒体中心(IMC)(18)大放异彩,为广电改革运动提供了新的思路,那就是,如果要让公民更多地分享传播资源,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创构另类媒介,重建传播“公地”,以对抗新自由主义浪潮下的媒介“圈地”。(19)所谓“另类媒介”,指在资金、组织和调控方面不受企业资本和政府控制,真正属于公众的、参与性的、自治的、社区的媒介。(20)
低频率调频广播是典型的另类媒介,它通过无线电信号可以覆盖直径5至10公里的范围,设立电台的资金投入可低至1万美元,这种低投入低覆盖的广播正好适合社区使用,可望打破专业门槛,真正实现参与式传播的理念。截至2000年,低频率广播有上千个,商业广播网担心低频广播会分流受众,要求FCC取缔这种“无序”而“非法”的另类媒体。在各方压力之下,FCC采取折中的态度,一方面重申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想让低频广播合法化,即由地方上的非营利组织出面申请执照并加以经营,以服务于被商业广电怠慢的公众。问题是,到底允许多少此类媒介存在?公民社会与商业广电通过公关和游说再度交手,第一回合宣告失败,2000年12月通过预算法案,规定低频电台的数量从1千多家降至数百家。(21)不过,公民社会仍在继续重构另类媒介的努力,并将此融入到更激进的改革潮流中。
2003年,专门意义上的广电改革运动宣告终结,它被融入整体的媒介运动中,标志是自由传媒学会(FreePress)召集了第一次媒介改革大会。该学会于2002年成立,志在联合全美同仁以推进媒改运动,平均每18个月举行一次大会,已届5次,最多参与人数超过3500人。作为媒改运动的中坚力量,它一呼百应,有意响应的非营利性组织达162个,其中关注新闻的有118个,关注互联网的有73个,关注电视的有90个,关注广播的有93个。(22)顺应媒介融合的趋势,自由传媒学会主张积聚力量,协同作战,改变散兵作战的既有路径。
媒改运动在2003年取得重大胜利。当时,媒介集团的所有权集中愈演愈烈,远超《电信法》允许范围,FCC有意进一步放松规制。为此,公民组织进行了有效的社会动员,采取听证会、写信、诉讼等多种方式加以阻止,法院最终否决了FCC的修改条款。麦克切斯尼对此次运动评价极高,并把2003年视为新的起点,声称:“我将把焦点集中在2003的上半年,在这期间公众活动从边缘变为主流,而且这也是几个世代以来,媒体改革行动第一次受到公众瞩目。”(23)
总体而言,2003年以来的媒介改革运动呈现鲜明的“政治化”趋势,这主要源于自由传媒学会的推动。左翼学者麦克切斯尼、乔什·西尔弗(JoshSilver)、约翰·尼古拉斯(JohnNichols)等作为自由传媒学会的创办者,对媒改运动进行重新定位,使之带有浓厚的左翼色彩。他们认为媒体改革是民主运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美国的劳工阶层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媒体改革的命运与美国左派残酷地被捆绑在一起,它们的命运也许是决定美国民主(多数人统治而不是少数人统治)最后的也是最好的希望。”(24)与此相应,在诉求方面,提出要对整个媒介系统进行彻底的“结构性改革”,包括反托拉斯、建立替代性的公共传媒、加强政府规制等。
政治化趋势还体现在运动手段上。早期广电改革运动的主体是精英阶层,如福特基金会、佩恩基金会、卡纳基基金会和一些公民组织,行动者总体上属于中产阶级,手段比较温和,通常采取游说、公关和诉讼等方式。底层民众和组织发起的改革运动不是没有,但很少见,如1990年代“无电视美国”发起的“关电视机运动”(25),提倡一关了事,态度比较激进。麦克切斯尼等人主张通过动员草根,借助工会和劳工组织动员民众,发起大规模的政治运动。运动形式趋于多样化,除传统途径以外,还包括电话、邮件,或组织民众赴现场抗议,甚至有各种行为艺术等。2003年围绕放松管制的议题,300万人给国会议员和FCC写信,FCC主席鲍威尔声称,新条款受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攻击”(26),并非耸人听闻。
媒改运动由于政治化取向,已溢出社会问责的范畴。社会问责是在自由主义框架之中的行为,建立在共识之上,该共识可理解为,媒介在已有的政治制度下应该而且是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只不过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如何维护?对这些问题的看法,社会、政府和媒体存在分歧,因此需要在认同已有制度框架的前提下相互制衡。而左派媒改运动的倡导者舍弃了公共利益的概念,而用民主、平等进行社会动员,使其价值观和行动框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公共利益的概念唯其空泛,故容易促成共识,而民主、平等则是鲜明的意识形态语汇,建立在阶级区分和权力斗争的基础上,媒体不再被认为是可以践行公共价值的社会公器,而是“各方争斗,求取控制社会权利的核心”。
左翼学者与公民社会携手共进,促成2003年以来美国媒改运动的政治化,这是对新自由主义和全球化浪潮的一种反动。广电改革运动从1925年起历经近八十载,至此告一段落。如何认识这段历史,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无疑,广电媒体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但如何才能使公共责任被履行?这正是“问责”意义之所在。问责的内涵不只是管理、监督和惩戒,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所有使责任能够被履行的努力。此外,问责不是单向的,理应是多方互动的,根据“国家—社会—市场”的分析框架,作为社会问责的美国广电改革运动,与政府规制、媒体自律一道构成多元制衡的问责机制。
从1920年代开始,公共利益的观念就已在广电领域被普遍认可,然而,公共利益的内涵很难界定。美国政府对此不甚了了,1934年《通信法》含糊其辞地解释为“更大范围收听和更有效使用广播的听众利益”。媒体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更具争议,CBS总裁弗兰克·斯坦顿称,“一个节目受到大部分受众欢迎,无疑就是符合公共利益”。那么,公民社会是否就是公共利益最有资格的代言者?显然也不是,各组织都有自身的利益,难以兼顾全面。总之,无论政府、媒体,还是公民社会,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媒介问责上都可能“失灵”,唯有通过彼此的互动和制衡方能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最后,让我们返观国内的情况。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潘忠党组织了一次由国内知名学者参与的笔谈,在序言中提到:“考察中国传媒体制、市场机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传媒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等,应当成为今后研究中国传媒改革的一个有意义的课题。”(27)可见,从公共利益的视角探讨“传媒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已成为学界关心的议题。与美国的情况不同,中国的“社会”正在成长之中,讨论社会问责的话题似乎为时尚早,但无论如何,这是有意义的。
政府规制在中国的广电问责体系中长期占主导地位。就近而言,2011下半年,广电总局连续发布“限娱令”“限广令”和“限剧令”,然而其动作远不止于此,据笔者统计:2000年至2013十年间,总局颁布的针对娱乐节目的文件多达25条;与广告播出有关的有15条;涉及电视剧内容制作的有50多条。而关于媒体自律的规约,广电行业几近空白。2009年4月中国广电协会向全社会公布《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算是行业自律的第一个正式文件,但反应寥寥,未引起业界关注,遑论落实。至于社会问责,近年来由于新媒体环境的影响有了些许变化,媒体一旦有失范行为,网民会迅速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批评与抗议。2012年5月,天津卫视《非你莫属》现场,留法求职者被嘉宾质疑后当场晕倒,却遭主持人“你是在表演吗”的询问,引起20多万网友的抵制,媒体被迫就此向社会公开道歉。同年,江苏教育台《棒棒棒》节目中干露露母女爆粗口,遭网友痛斥,引致广电总局开出最严厉的罚单,频道停播,并被划入江苏电视台。
媒介问责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规制,后者过于刚性,缺乏柔度,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故需大力提倡媒介自律,建设和普及行业规范,此其一。其二,社会问责的进路值得关注,目前由于社会的力量弱小,我国针对媒介的社会问责仅集中在个人层面,具体来说,主要依靠个人的大范围的关注,进而引发舆论,对媒体形成压力,或“倒逼”政府出手规制,这样的问责方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尚有较大的建设空间,这有赖于政府、公众和媒体的共同努力,比如营建宽松环境以壮大公民组织的力量,尝试在政府-社会-媒体之间构建便捷的沟通机制等。总之,如何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对于建立有效的媒介问责机制非常重要,诚如单波所言:“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公众媒介改革运动的理念,将公众而非新闻界设定为媒介改革的主体,构建公众在媒介社会控制中的主体性,让公民积极参与媒介政策制定,给新闻体制创新带来真正的活力。”(28)
注释:
① Ash Gamer&Zald,M.(1987).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cial movement sectors.In Zald M.&Mc Carthy,J.(edit).Social Movementin an Organizational Society.NT:Transaction Books,P293.
②(16)(22)(26) 刘学、向宗平:《美国公民媒介改革运动》,《新闻学研究》,2008(97)。
③ AdamSmith(1911).Thetheoryofmoralsentiments,London:BellandsonsLtd,P192.
④ 夏倩芳:《公共利益界定与广播电视规制》,《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1期。
⑤ 世界银行专家组:《公共部门的社会问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⑥ Hodges,L.W.(1986)Defining pressresponsibility:a functionalapproach.D Elliot(edit)responsible journalism.CA:Sage,pp.13-31.
⑦ 丹尼斯·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崔保国、李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
⑧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⑨ Jean L.Cohen &Andrew Arato(1992).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The MIT Press,P84.
⑩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1)(13) 郭镇之:《美国公共广播电视的起源》,《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4期。
(12) NCER和NACRE的观点有所区别,前者要求建立独立的公共广播体系,后者主张与商业广播机构合作,通过商业媒介实现公共服务。
(14) 新闻自由委员:《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15) 易前良:《美国电视研究的学术源流》,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
(17) 金冠军、郑涵、孙绍谊:《国际传媒政策新视野》,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12页。
(18) 1999年,在西雅图召开的WTO会议期间,社会组织为方便公众的媒介使用而成立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另类媒体。
(19) 罗慧:《传播公地的重建:西方另类媒体与传播民主化》,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20) 海科特、凯偌尔:《媒介重构:公共传播的民主化运动》,李异萍、李波译,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页。
(21)(24) 麦克切斯尼:《问题媒体:二十一世纪美国传播政治》,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5年版,第275、271页。
(24) 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谢岳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页。
(25) 冯建三:《开或关,这是个问题:评介美国关电视机运动》,《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10期。
(27) 潘忠党:《序言:传媒的公共性与中国传媒改革的再起步》,《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年第6期。
(28) 单波:《直面自由的挑战,择善而从》,《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年第6期。
(作者易前良系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传播学系教授;周露系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传播学系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国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电公共价值的践行及问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2CXW01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