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安 王迪
从外交档案看中国政治传播起步*
——1956-1957年中国政府对外国记者管理的制度史初探
■周庆安 王迪
在我国的外国记者管理历史上,1956-1957年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这个时期,随着国际形势趋向缓和,大量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中国政府也开始主动调整对外国记者的管理政策和方针。因此,这个时期的外国记者管理工作,被视为我国政治传播起步的新契机,相关实践和经验均有显著的增长。这一阶段,我国的外国记者管理工作主要在外交部新闻司。本文通过对外交解密档案的研究和分析,对于该阶段我国的外国记者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初步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后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变迁。
政治传播;中国政府;新闻司;外国记者;管理
外交部解密档案显示,1956年到1957年间,来华的外国记者来自奥地利、波兰、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朝鲜、苏联、法国、芬兰、民主德国、英国等多个国家。
这些记者依照在华时间和工作任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访华记者,其中既包括外国访华代表团的随团记者,也包括接受短期任务来到中国的记者;另一种则是由外国媒体派至中国常驻的记者,既包括路透社的漆德卫(DavidChipp)和英国《工人日报》的阿兰·魏宁顿这样有所属媒体的记者,也包括身份为自由撰稿人的记者如新西兰摄影记者赫金斯(RobertHutchins)。有部分外国记者是以游客身份入境的,这些人在采访范围上会受到限制,因为只有以官方身份来华的记者才能采访政府官员。①
(一)外国记者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的外国记者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长期和普遍性的规定。如《外国记者登记证暂行条例》《资本主义国家记者获准来华后处理办法(内部掌握)》《外国记者入境外币管理办法》《关于记者携带广播录音器及摄影、电影机内部掌握原则》等,以前两部最为重要。《资本主义国家记者获准来华后处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从外国记者入境后可能涉及的各方面情况,是从实践中总结出的有效经验;《外国记者登记证暂行条例》则就外国记者获准来华后向外交部进行登记的流程、注意事项和登记证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使登记成为外国记者到中国后必须履行的第一道手续,也是有效管理的基础。
第二类是非长期和局部性的规定。这类规定中,一种是对事务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它们补充了长期性条例和办法的不足,为实际工作提供了依据,如《关于外国记者进出国境行李的验收问题》《关于外侨居留登记是否及如何适用于外国记者问题》《关于普通身份之外国记者向公安机关登记时填写表格问题》《关于资本主义国家记者申请居留登记事》等;另一种则是对某一具体事件的临时性规定,如《关于外国记者采访第一届人大的规定》《11个兄弟国家党政代表团随团记者参加国庆大型活动的管理办法》《外交部情报司关于英国工党代表团记者的初步管理方案》等,此类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会在后来的同类情况下被借鉴,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二)外国记者管理机构
1.外交部新闻司
新中国成立之初,新闻总署下设的国际新闻局负责包括外国记者管理在内的对外宣传工作。1952年,这项工作被归并给了外交部情报司,该部门于1955年7月2日正式更名为外交部新闻司。
外交部新闻司下设的“一科”曾名“外国记者联络科”,其主要职责就是管理和联络外国记者。1954年9月内部印发的《新闻司外国记者联络科工作人员守则草案》规定了该科工作人员的二十四条工作守则,既涵盖了“对内团结、对外一致”“保守机密”“不向外国记者暴露组织身份”等纪律规定,也包括“积极争取记者”,对记者谈话“慎重……提供情况要真实、确切”等业务指导,较为细致周密。②
新闻司主要管理的是提出申请后获准来华的记者,这些记者一般需自行负担费用,来华后由新闻司接待。而由我国正式邀请来华的记者来华后,则视具体情况由中国新闻工作者联谊会或者对外文化协会出面接待,由新闻司给予指导和协助。
2.其他管理机构
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和接待不能缺少其他部门的配合。建国初期,有关外国记者的生活招待问题,如食宿、交通、翻译等,亦由新闻司负责。但这令新闻司不得不把很多时间和人力花费在事务性工作上,后来生活招待的工作就移交给国际旅行社负责。国际旅行社在外国记者集中下榻的宾馆(一般是新侨饭店)设有联络室,专门负责处理接待外国记者的各种事宜。
除了负责接待与陪同的国际旅行社,各单位和地方上的外事宣传部门也参与了外国记者管理工作。195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外交部新闻司批准了10名资产阶级记者来华采访。在这次活动中,新闻司下发了接待自费访华资产阶级记者的注意事项,并要求各地今后照此执行:“在有外事处的开放城市,由外事处出面接待;在没有外事处的城市,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负责新闻或文化的机构出面接待。内部掌握和采访安排由各地指委负责。翻译、生活照顾由国际旅行社分社出面解决,没有分社的地方以旅馆工作人员名义解决。”③
外国记者的安全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外国记者一经入境,新闻司就要通知公安部门。外国记者到外地采访也要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转告各地。④
(一)批准与邀请外国记者来华
人民政府对外国记者的管理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记者入境的管理,例如批准某外国记者入境或邀请某外国记者来访;第二阶段则是对入境后外国记者的管理,如安排参观采访,提供翻译、接待和陪同,监控记者报道活动等。
1.来华渠道
除了以旅游者身份秘密来华的少数人外⑤,外国记者来中国进行采访报道活动的途径主要有如下两种:主动申请来华和我方邀请来华。
对外交部解密档案的研究表明,主动申请来华的外国记者,其获得批准的途径多种多样。最正规的途径是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和代办处或直接致函我国外交部提出访华申请;有些记者(主要是兄弟国家和党报的记者)则是由我方主动邀请来华;还有少数人则走“高端路线”,即通过接触出访的我国领导人或经与中国关系密切的友好人士“说情”后获准前来,如路透社的漆德卫(DavidChipp)来华就获得周总理的直接过问。⑥
对于那些一时不拟批准来华的记者,我方“一般不会明确表示拒绝,而只采取拖延答复的方式”,外交部档案中将这样做的目的表述为“为了保持主动,使将来我们认为有必要予以批准的时候,我们可以随时批准他。”⑦
单方面批准记者来访多少有些被动,有时为了外交需要,我国会希望某些国家的记者来访。而另一方面,外交部档案也显示“有时采取邀请的方式也是为了便于控制记者的活动。有些记者,如摄影记者的采访计划较一般记者有所不同,虽然我们在原则上可以统一,但需严加控制。此时,采取邀请的方式是较为有利的,因为记者需考虑客随主便的原则。”⑧
2.批准原则
对外交部解密档案的研究显示,对于申请来华的外国记者,我国对外新闻管理部门在批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是记者所属国与我国的关系。我国在这方面秉承“互惠互利”原则,对已建交国家尤其是兄弟国家记者的申请一般会予以批准,如拒绝则会特别慎重,以免影响两国关系;而对美国这样的“敌对”国家,一般不批准其记者来访,但并不排除将批准记者来访作为外交策略的一部分。例如在外交部档案中就曾提到“如果时机成熟,批准美国记者来访能促进中美关系的改善,则我们也可考虑先批准他们的记者来访。”⑨而对于中近东国家、日本、西德这样在外交上争取的对象,在批准时尺度会适当放宽。有时,为了“争取我们的人能到对方去,我们也批准一些对我态度并不友好的对方记者访华。”⑩
其次是外国记者所属媒体和工作性质。在这方面,我国新闻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考量:常驻与短期访华记者相比,更倾向于批准愿意同东道国搞好关系的常驻记者,因为“他们不敢在我国放肆地污蔑我们。”通讯社记者与报纸记者相比,更倾向于批准立场客观中立的通讯社记者。“通讯社记者的报道比报纸记者的报道往往客观一些,这是因为通讯社要求记者迅速地供给新闻,不大要求记者发表本人的意见。”有所属媒体的记者和自由投稿记者相比,更倾向于批准有所属媒体的记者。这是因为“事先知道报社的编辑方针,我们也可能主动对记者进行工作。”摄影记者与文字记者相比,更倾向于批准文字记者。因为“摄影记者的宣传影响大于文字记者,因为读者认为照片是最客观最真实的,但摄影记者的破坏作用也较大,因为资产阶级的记者即使只是出于好奇,也会对我国的某些落后现象十分注意,大量拍摄。”(11)
最后是记者本人情况。对于申请来华的兄弟国家和兄弟党报的记者,我国新闻管理机构一般会顺利放行。但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记者,则会对其政治立场乃至个人生活进行详尽调查。此类工作一般由该记者所属国的中国大使馆、代办处和新华社驻外分社进行,目的在于“较有把握地批准那些可为我们利用或适合我们需要的记者来华。来华后,我们也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工作”。(12)1956年的外交档案中就对参会记者有以下描述:“麦克格拉斯(MC.Grath)中国血统,……平常对我们态度还不坏,有时也愿意向我们透露一些情况。……他与‘印度报’某托拉斯驻缅甸记者很要好。家境困难,除任记者外,并在学校兼职英文教师。”(13)
调查不合格的记者,一般不会被准许来华。如1957年4月外交部新闻司就没有批准英国《每日电讯报》记者弗雷泽、高尔丁等来华,理由是“每日电讯报……对中国反右斗争则进行了歪曲……去年来华访问过的该报记者高尔丁回国后所写的报导也不好……在中国时,他曾几次企图打听我军事情况……其行径实值得怀疑。”(14)
(二)对入境后外国记者的管理
外交部新闻司对在华外国记者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为外国记者在华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则是对外国记者在华活动进行管理。
1.提供报道方便
首先是提供采访便利。一方面,新闻司会帮外国记者联系和安排采访,对政府部门和边远地区的采访更是少不了新闻司的批准和配合。1956年5月,多国驻京记者要求去国家计划委员会采访一五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二五计划的制定情况。新闻司向周恩来总理提出,五年计划是人民生活中的大事,应主动对外宣传,今后“作为一个原则,可由计委在公开材料范围内同记者接谈,不必再逐案请示。”周恩来总理批示同意了此项建议。(15)另一方面,新闻司也为外国记者提供其他工作辅助,如提前分发会议资料,提供翻译和通讯方面的保障,召开记者招待会或情况说明会等。如在1956年4月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处理日本战犯决定的前一天,外交部新闻司就召集了兄弟国家党报记者开会,向他们宣布并解释我国处理日本战犯的方针和政策。(16)在通讯保障方面,1956年中共八大期间,新闻司专门在国际俱乐部设置了电传打字机,以便外国记者发稿。1957年8月,为了方便来访的美国记者发稿,我国不仅在中美尚无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准许他们通过美国“新闻无线电公司”的路由转发新闻电稿,还同意开办中美间“收报人付费”业务。(17)
其次是组织集体采访。新闻司曾多次组织外国记者进行集体采访,主要是去新疆、西藏等较为敏感和偏僻的地区,平时也会组织记者参加国庆、人民代表大会、中缅边民大会、长江大桥通车典礼等会议庆典,以及组织外国记者到北京市委等政府部门了解建设成就等。1955年台湾当局造成震惊中外的“大陈浩劫”,新闻司派人陪同9名外国记者(均为兄弟国家和党报的记者)随美蒋暴行调查团来到前沿阵地,揭露事件真相。(18)1955年8月初,新闻司曾组织15名外国记者到西藏考察采访,这些记者中既有来自南斯拉夫等兄弟国家和党报的记者,也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党报记者和印度记者。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第一次组织外国人进藏。(19)
最后是负责外国记者的接待、陪同、保卫和生活问题。来华外国记者不是外交人员,外交部确定了“不应像接待外宾或外交人员那样隆重地接待记者,一些礼仪交际应酬等应该从简,尽可能做到自然、恰如其分”(20),“记者入境后不举行欢迎性或欢送性的宴会……外地一律不特别为记者举办宴会”,“对记者一般不送礼”(21)等接待原则。新闻司规定,来华外国记者在北京尽可能集中在一个地点(一般为新侨饭店)下榻,由国际旅行社设在该饭店的联络室协助解决记者衣食住行方面的问题,中外记者可以在国际俱乐部进行联谊。对外国记者本人的保卫工作则采取非公开方式,通过司机、服务员等身份进行。外国记者遇到生活上的难题,新闻司也尽力帮助解决。
2.管理与处罚
首先,制定外国记者身份登记和证照颁发制度。1952年7月4日,《外国记者登记证暂行条例》第一版发表,其中规定“外国记者在中国执行任务时,应呈请本部情报司发给外国记者管理证”,“如有违反我国法令行为,或对我国有歪曲事实之报道时,本情报司得随时取消其登记证”(22)。外国记者登记证办理流程一般是在记者到达旅馆下榻后,在翻译带领下到外交部东楼会客室拜会新闻司官员,然后记者登记、交照片,外交部会尽快处理并通知领取记者证和拍发新闻电报凭照介绍信。来华外国记者如需出京旅行,还需由国际旅行社代为向北京市公安局外侨管理科申领旅行证。(23)
其次,了解记者报道情况。新闻司对外国记者发稿的邮电不作检查,也未建立新闻检查制度,但认为“仍应设法及时了解记者的报道情况”。一方面,外国记者需主动向外交部提交采访计划;另一方面,如果外国记者到外地采访,随行的外交部工作人员或接待方相关部门也会每天将外国记者的情况写成详细报告。(24)这方面,我国新闻管理机构原则上会对兄弟国家和党报记者放宽要求。如1956年8月苏联记者欧福钦来华,中央就提出:“记者系苏共党员……谈话时注意自然,真实,陪同参观的人数尽量减少。”(25)而对资本主义国家记者,一般会有更详细的报告。如1957年2月第一批访华的3名美国记者访问上海期间,上海市委外事处就在给外交部的报告中详细报告了美国记者采访的地点、与之接触的外侨、注意的情况、与采访对象交谈的内容等。(26)除此之外,外交部也要求驻外使馆对资本主义国家记者访华后的报道进行舆情调研。1955年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馆处理记者申请来华的意见》中规定:“驻资本主义国家各使馆应注意资本主义国家记者的访华报道,并尽速将剪报寄外交部新闻司。”(27)
最后,对外国记者中行为恶劣者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外国记者的无心之失均会宽免,但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外国记者则会严厉处理甚至驱逐。1957年11月,外交部就宣布法国记者洛干为不受欢迎者一事给法新社的情况说明显示,洛干被驱逐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理由:首先是“窝藏我国犯罪分子,并干涉我公安机关对罪犯的处理”,其次是生活作风不正,“勾引女子”(28),“在生活上极不严肃”(29)。外交部也明确指出,不受欢迎只是针对洛干个人的,与法新社无关。(30)法新社接受了外交部的决定,并迅速撤换了驻华记者。
1956-1957年我国外国记者管理的迅速发展,有赖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日内瓦会议后国际形势的缓和;二是外国记者来华的人数增加;三是中国政府对外宣的高度重视。通过大量接待和管理外国记者,我国对外新闻管理机构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工作风格和特点,有些极富策略性和开放性,有些则充满意识形态色彩,存在不够“专业”之处。
(一)外国记者管理初具政治传播雏形
从控制分析角度看,有效的国际政治传播不仅要求独立于一国政府的“第三方”媒介,更需要该国政府拥有一套自我融贯或自洽的传播观念。(31)1956-1957年的相关档案和记载表明,我国政府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已经体现了现代政治传播的一些主要特点:在政治上形成了专门的政府与媒体关系的规定和专业人士;考虑到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获取渠道的独立性;尝试通过对媒体的影响和引导,而非单独使用行政手段来约束和传播内容。(32)
1.由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负责
外交部新闻司不仅下设专门科室管理外国记者,其工作人员也在新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该司司长龚澎早在重庆时期便在周恩来领导下从事宣传工作,是新中国外宣工作的奠基者;新闻司首任副司长程之平解放战争时期曾任《东北日报》记者、东北民主联军交际处科长。新闻司工作人员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在重庆或上海时期就参加新闻工作的“老资格”,二是归国留学生或来自香港外语扎实的年轻人,三是国内大专院校外语专业的大学生。(33)
专业人士的参与不仅确保了外国记者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色彩,也在工作中体现了对当代西方新闻传播理念较为深刻的认识。例如外交部档案中对资产阶级记者问题就有如下的看法:“资产阶级记者……为了争取广大读者,推广销路,在报道中不得不装作是‘客观’的,同时要报道新闻,就不可能歪曲或抹煞全部事实。他们会在报道中透露我们的一些事实真相的。”(34)
在专业人士的领导和参与下,我国政府进行了一些外国记者管理方面的有益探索,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建议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1956年1月28日,外交部办公厅的办公会议上做出了主动经常举行记者招待会的决定,并上报总理请求审批。新闻司据此拟定了《关于请各有关部门考虑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问题的请示》,提出新闻发布的目的在于进行正面的宣传,防止可能的误解,澄清被歪曲的报道,并向各国政府传达信息。《请示》中还专门批评了一些单位的保守思想,如“害怕说错话因而不愿意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或者一听到要同外国人、外国记者谈话就感到头痛,尤其是不愿意同资产阶级国家使馆人员和资产阶级记者谈话……等等,都是不正确的。”(35)
2.一定程度上尊重记者独立性
与“亲共立场”相比,我国政府更看重的是来华外国记者报道的客观性,只要记者能够客观地报道其所见所闻,就不会受到为难。民主德国记者格罗特在完成了在华拍摄记录片的任务后,给外交部写信说:“有时我们有这样一种印象,就是我们的中国朋友们和同志们不能完全同意我们在这一或那一问题上的理解。……但是我们的中国同志总是很尊重我们的意见,和用十分宽容的态度来处理我们的要求,对此我们是特别感激的。”(36)
即使是对资产阶级记者,新闻司也力求做到“当面不要表示好恶……不得对他们的生活方式或风俗习惯当面表示不满、厌恶、好奇。”(37)外交部档案中明文提及资产阶级记者“有他们的身份和观点,在思想意识,政治制度,生活方式上和我们是完全不同的……不主动和他们谈这些问题,不强调这些问题。必要时我们可表示说明我们的观点立场,但不一定展开争论。”(38)来自联邦德国“大资产阶级最重要的传声筒”《弗兰克福公众报》的资产阶级记者莉莉·阿贝格,虽然在报告中被评价为“具有强烈帝国主义优越感和反共思想”(39),还是获得来华批准并得以采访极为敏感的“强迫劳动”问题。而后来被宣布不受欢迎并被驱逐出境的法新社记者洛干,也获准采访过相对敏感的宗教、美国战俘等问题。(40)
3.尝试借助媒体而非强制媒体
对外交部解密档案的研究显示,我国政府在外国记者管理工作中已清醒地意识到,妥善利用外国媒体,尤其是资本主义体制下独立性较强的媒体,能更好地令外国政府和民众改善对中国的印象,“为了加强我们的国际宣传影响,我们必须利用他们。……特别是有些中间偏右的人,他们只阅读和相信保守的报纸,如印度的一些上层右派分子曾经说过:‘连英国人办的‘政治家报’都说中国好话,大概是真的了。’”(41)
此外,我国新闻管理机构也充分意识到对外国记者和媒体不能直接命令,要用事实说话,必要时还要使用适当的公关策略。1956年4月,外交部新闻司在《利用外国记者宣传处理日本战犯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通过外国记者特别是日本记者做好宣传工作。并认为“在京资产阶级记者的报道要比香港资产阶级通讯社经过‘加工’以后转发的新华社消息较为客观和谨慎”。为了最大限度地通过此事改善中日关系,我国政府允许日本记者自由采访,“并告诉日本记者,这是我们给他们的特殊方便。”(42)
除了及时发布信息以及提供“特殊方便”来争取记者外,我国政府也利用资本主义国家记者和媒体之间的矛盾和竞争更好地宣传我方观点。如1956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有较多资产阶级记者参加,引发了各新闻机构之间特别是路透社和法新社之间的激烈竞争。新闻司在工作总结中写道:“他们的矛盾起到了某种相互制约的作用,使他们不敢随便乱写报道。这证明多让一些不同代表性的资产阶级记者驻京,是对我有利的。”(43)
(二)外国记者管理中意识形态色彩较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对外政治传播实践受到冷战环境和外宣传统的影响,具有较浓的意识形态色彩。我国政府对外国记者的管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待来自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记者的不同态度和一些不符合当代新闻传播理念的措施上。
1.既“一视同仁”又“有所不同”
既一视同仁,又有所不同,是我国区别对待资产阶级记者和兄弟国家党报记者的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形式上,在尊重记者的身份权利上应该一视同仁,不应区别对待”,例如在对记者规定制度和给予方便方面,原则上是不分兄弟党报或资产阶级报纸的;但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应该存有原则”,例如有时新闻司会单独向兄弟党报记者介绍情况,以求他们的报道与中国的外交斗争步调一致;在记者采访地位问题上,对兄弟国家和党报记者也优先于资产阶级记者。(44)
差别对待还表现在分场合对不同意识形态阵营的记者采取各有侧重的态度。例如1956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和1957年的中共八大,对资产阶级记者的态度就有明显区别。在意识形态色彩不那么重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资产阶级记者被允许自由采访和摄影,甚至可以和周恩来总理在会场中自由交谈。据新闻司统计“资产阶级记者自大会开幕以来,每天都全体出席,无一缺席。”人大会上路透社、法新社、中部日本新闻社及共同社共发电约3万字(按外文计算),大大超过兄弟国家记者发稿的字数(1万5千余字)。新闻司在总结中提出的需要改进之处竟为:“对兄弟国家及党报记者帮助不够。”(45)而在次年(1957年)的中共八大上,由于是党的代表大会,大会新闻处规定兄弟国家和党报的记者可以采访普通代表,可以进行部分录音和摄影,而资产阶级记者根本不得参加和旁听,只能在开会前拍摄会场。为防止资产阶级记者根据推测胡乱报道,大会新闻处向他们提供新华社稿件,并将当日大会报告和发言要点根据宣传政策向他们进行简单的口述。八大召开期间,在京兄弟国家和兄弟党报记者共发电316份,22万余字;在京外国资产阶级记者仅发电169份,3万多字。(46)
2.“全面布置”与“内紧外松”的准备
针对资产阶级记者一方面“对我持成见,怀疑、不信任我们所说的话,特别是怀疑我们无自由,认为他们在这里不能自由采访,难以看到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政治水平较低,喜欢趣味,注意小节,从小看大”的“特点”(47),外交部新闻司在管理外国记者特别是资产阶级记者时采取了“内紧外松”的原则。
一方面为了保持真实感,要带外国记者“好中差都看”;另一方面为了应对资产阶级记者“探我虚实”,新闻司提出“以全面布置,充分准备来对付”(48),要求接待外国记者时要准备“突击式的采访”,“多布置新节目”。“全面布置”也包括对受访群众和接待方的“动员”,例如外交部新闻司档案中提出在接待外国记者时“存在着一个群众教育的问题,使广大群众都能掌握什么是机密,什么是公开的东西”。(49)
“全面布置”和“内紧外松”的布置,主要出发点是希望更多地对外展示我国的建设成就,以建立更为积极良性的国家形象。例如外交部解密档案中提到:“安排他们(资产阶级记者)进行参观采访,……他们一般都不得不承认我国是强大的,我国在向前发展,我们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改善,我国人民是支持政府的”;“个别的记者或者出于一定程度的正义感,或者因为我国的情况根本同帝国主义的歪曲报道不同,且确实比他们本国为好,而在采访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教育,并有所感动。”(50)
1956年至1957年,社会主义中国以令人惊奇的开放姿态欢迎了来自世界各国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记者。这些记者的报道则令国际社会得以一窥所谓“竹幕”背后的真实中国,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的对外新闻管理部门成功地将建国初期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求同存异”“平等互利”的外交方针运用于管理外国记者的工作实践中,使我国外国记者管理工作走向原则与灵活并存的境界。随着三年自然灾害和国内政治环境的复杂,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但这段时期内确立的管理方式和特点一直持续到了“文革”前。
当然,这一时期我国的外国记者管理工作仍远谈不上成熟,意识形态方面的隔阂和当时国内的新闻观念也导致一些不符合现代新闻传播理念的举措,使我国的对外传播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值得今天的对外新闻管理工作引以为戒。
注释:
①⑤(18)(19)(22)(33) 乔松都:《乔冠华与龚澎我的父亲母亲》,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7、117、121、191、119、109页。
②(37) 外交部开放档案《采访布置工作、记者内部组织工作、翻译问题、政治思想工作总结,新闻司外国记者联络科工作人员守则草案》,档案编号116-00129-04,1954年8月25日-1954年12月31日,第85-87页。
③ 外交部开放档案《“五一”接待记者计划》,档案编号116-00314-03(1),1956年3月22日-1956年4月11日,第9页。
④(21)(23)(24)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外国记者来华后的有关规定》,档案编号116-00366-01,1953年10月5日,第4、3、6、11页。⑥ 争艳:《西方报道中国的“活化石”——专访首位常驻中国的西方记者漆德卫》,《对外大传播》,2007年第8期。
⑦⑧⑨⑩(11)(12)(20)(34)(38)(41)(44)(47)(48)(49)(50) 外交部开放档案《同越南劳动党宣传干部代表团座谈利用资本主义国家记者问题》,档案编号116 -00200-05(1),1956年3月7日,第9、9、4、13、6-8、8-9、10、2-3、10、4-5、13、11、11、11、2-5页。
(13) 外交部开放档案《参加中缅边民联欢会的缅甸记者名单及简介》,档案编号105-00439-10(1),1956年12月15日,第3页。
(14)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不批准英国“每日电讯”报记者弗雷泽、高尔丁及“每日邮报”记者萨金特访华事》,档案编号116-00377-03(1),1957年4月26日-1958年5月28日,第7-8页。
(15) 外交部开放档案《外国驻京记者要求采访国家计划委员会》,1956年5月31日,第1-2页。档案编号116-00176-08(1),第1 -3页。
(16)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处理日本战犯问题的宣传通知、宣传稿件的审查办法和利用外国记者宣传的意见》,档案编号105-00502 -02(1),1956年4月10日,第11页。
(17)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美国记者发新闻电收费问题》,档案编号116-00364-01(1),1957年8月14日,第1-17页。
(25)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苏联真理报驻京记者欧福钦赴延安、甘肃、东北等地采访事》,档案编号116-00304-03(1),1956年8月5日-1956年12月19日,共6页。
(26) 外交部开放档案《美国记者在上海情况》,档案编号111-00252-02(1),1957年2月28日,第1-9页。
(27)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驻外使馆处理外国记者申请来华的意见》,档案编号116-00200-04,1955年12月16日,第2-3页。
(28) 外交部开放档案《向法新社通报洛干问题》,档案编号116-00216-06(1),1957年11月9日,第3页。
(29)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法国新闻社记者洛干在华活动情况》,档案编号116-00216-02,1956年4月27日,第2页。
(30) 外交部开放档案《新闻司向法国新闻社记者洛干宣布其为不受欢迎者》,档案编号116-00216-04(1),1957年11月6日,第1页。
(31) 李智:《国际政治传播:控制与效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
(32) 周庆安、卢朵宝:《新中国成立初期新闻发布活动的历史考察》,《新闻与传播研究》,2008年第8期。
(35)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请有关部门考虑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请示》,档案编号116-00197-01(1),1956年2月2日-1956年3月1日,第1-6页。
(36) 外交部开放档案《民主德国记者格罗特致中国外交部感谢函》,档案编号116-00213-05(1),1957年12月9日,第3页。
(39) 外交部开放档案《西德〈弗兰克福公众报〉记者莉莉·阿贝格有关情况》,档案编号116-00289-03(1),1956年4月14日,第1-2页。
(40) 外交部开放档案《法国记者约克·洛干来华采访情况》,档案编号116-00164-01(1),1955年5月24日-1956年11月9日,第6-18页。
(42)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处理日本战犯问题的宣传同志、宣传稿件的审查办法和利用外国记者宣传的意见》,档案编号105-00502 -02(1),1956年4月10日,第1-13页。
(43)(45) 外交部开放档案《关于组织外国记者采访人代会工作总结》,档案编号116-00313-02(1),1956年6月14日,第5、1-14页。
(46) 外交部开放档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外国记者工作总结》,档案编号116-00201-03(1),1956年10月25日,第2页。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刘 俊】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国际传播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3YJA86002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