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4-03-03 01:23葛路
财会通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计税增值税房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往往代收一些费用,如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的初装费以及住房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然后转交给委托单位,有时还有所结余。请问,代收的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坤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葛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穆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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