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译珞
专利专门性法院的先驱者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发展
孔译珞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对专利案件有专门性管辖权的上诉法院,该院的建立一度备受质疑与苛责,而数年的发展完善令其成为美国科技高速进步的重要推进者,而该法院也成了此后建立的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学习的楷模。本文将以实践为基础,从历史背景出发,分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设立,运行与司法影 响。
专利专门性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出现要放在历史的语境下来解读:
1971年,已故的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E. Burger)受命研究导致当时最高法院案件量不断增加的原因与解决方法。研究结果显示,美国各区域联邦巡回法院之间的判决分歧是导致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纵观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其结构呈金字塔形三级划分,最基层法院称为区法院(district court or trail court),对于区法院裁决不认同的一方或双方可向位于联邦法院系统中间一层的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提起上诉。只要受案法院对上诉案件拥有管辖权,就必须受理a参见United States Courts, Understanding Federal and State Courts。。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共有12个地区联邦巡回法院,其中包括第一巡回法院至第十一巡回法院与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管辖权以地理位置划分,根据初审区法院的所属区域来划分向哪一所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金字塔结构的最顶层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诉讼当事人如对区法院审判结果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各个联邦巡回法院之间权力平等,因对案件的不同解读而产生的迥异的审判结果之间是不能相互制约的,由此必然会产生分歧b参见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A History of 1982-1990, published by authoriz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Judicial Conference Committee on the Bicentennial i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1, P3-4。。尽管不同于联邦巡回法院,最高法院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提请再审的案件(grant certiorari),但提请上诉的案件总量的剧增仍旧使得最高法院当时的工作量超出负荷。
此外,在判决备受争议的各类别的案件中,以涉及联邦税法与专利法的案件数量最为显著。有数据显示,在1945年~1957年之间,第五巡回法院认定专利无效的几率高于第七巡回法院两倍之多,诉讼当事人可以依具体情况提起转移案件的请求,由此,择地起诉(forum shopping)的情况也愈发猖獗c同注释。b。 基于这些考虑,将所有专利上诉案件划归到同一所法院的核心目的之一便是“通过引用统一的理论标准来达到对审判结果的可预测性”。
除法律系统本身所带来的问题以外,当时的经济气候也是日后建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重要原因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正面临着瓶颈,科技发展处于低潮期,出口贸易份额下降而美元持续贬值,油价高起和粮食紧缺进一步推动了通货膨胀。大量企业倒闭,工人失业。时任总统吉米·卡特(James Earl Carter, Jr)经历了继经济大萧条之后最大的挑战,而实体经济缺乏增长点是根本原因。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了美国工业的高速增长,但到了70年代初,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力已经明显减弱。卡特总统在其国内政策审查(Domestic Policy Review)中着力要求推动美国政府采取行动促进科技创新与发明创造成果商业化,这也标志美国向着信息化时代转型的起始。专利问题是这一重要改革提议的核心之处d同注释,b 见第8~9页。。于1984年任命的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法官Pauline Newman曾在文章中表示,一个切实可行的专利体系对科技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专利在法庭上的命运飘摇不定,那么投资人就无法坚定对它提供资金支持的信心。大多数法官并不理解专利系统与它的运行机制,而普遍观点认为专利是有害于国家的,无论这一观点从何种角度产生,不容置疑的是工业渴求创新,而创新的研发费用日夜增长。当时的数据显示,专利在诉讼中幸存下来的比例很小,择地起诉的现象猖獗,尤其是在那些从没有维护过哪怕一个专利诉讼的法院,而最高法院支持诉讼人可以反复对同一个专利进行攻击直至彻底击垮它e参见Pauline Newman, Origins of the Federal Circuit: The Role of Industry, 11Fed. Cir. B.J. 541 (2001-2002)。。
自1790年法律批准了专利的授予以来,国会已经意识到专利的易受侵害性,但却无法从数额与空间上预见专利系统的发展趋势。此外,一些地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强烈地认为专利系统本身具有垄断性,对专利局给出的专家意见也并不留心。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在呼唤一个能够给出“具有统一并可预测性审判意见”的专门性联邦上诉法院的出现。
不论就经济背景亦或是司法系统本身而言,建立专门性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者说专利法院都是大势所趋,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自1979年2月27日前总统卡特在一则特殊的讯息迫使国会建立这一司法机构开始,国会两院经历了数次讨论与表决,直至1982年4月2日,这一提案才由前总统里根正式签字施行f参见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A History of 1982-1990, published by authoriz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Judicial Conference Committee on the Bicentennial i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1, P7-8。。
在此之前,反对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最核心的冲突在于,一部分人担心这将成为一个只有专业性法官的、目光狭隘的专门性法院,它的产生会违背长久以来美国实现广义的司法制度(generalized judiciary)的目标。他们对这种标准司法系统里的异类表示质疑g同注释。 f,美国参议员Max Baucus就曾表示,若建立独立的专利法院,司法体系就会被逐渐瓦解为一个个只有专科法官的专门性法院系统,而他更期待建立一个广义的司法系统:法官经验丰富,见识广博,可以熟练审判任何一个类别的案件h参见Randall R. Rader, Specialized Courts: The Legislative Response,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40:1003]。。人们还担心建立新的法院,就意味着新的设施投入和人员组成,纳税人要为这一庞大支出买单i参见Bruce D. Abramson, The Secret Circuit,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INC., P17。。此外,这一改革还牵制到一些个人利益群体的神经,比如很多律师表示反对的根源在于,他们经常利用择院起诉作为一种诉讼手段,来获得更多胜诉的把握。
还有议员表示,国会不去思考是否有其他解决现存专利问题的途径,却致力于创设一个集权化的法院,这是要把责任转嫁给另一个司法主体,而非积极地去解决专利法本身的问题j参见Randall R. Rader, Specialized Courts: The Legislative Response,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40:1003]。。而参议员Alan K. Simpson则担心建立一个统一的法院将会消灭思想与观点的多样化。k同注释。 j此外,还有一些反对者提出,这将开创“专门法院”的先河而致使其他法律专业也相继效仿,并最终侵蚀现有地区联邦巡回法院的地位。
这些顾虑使得国会陷入两难境地,它既不能创立一个“新的”法院,亦不能建造一个绝对的专门性法院。各种法案一波接一波地相继出台,最终解决了最大争议的妙举是将原有的两所法院——索赔法院的上诉部门(the appellate part of the Court of Claims)与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合并。Marion T. Bennett法官曾表示,由于以上两所法院的废除,建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不会增加联邦法院的总量,不仅不会给纳税人增加负担,还会最大化地利用现有设备和人力资源l参见Bruce D. Abramson, The Secret Circuit,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INC., P17。。以合并重建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仅没有增加新的法官和人员,还降低了其前身两所具有特殊职能的法院本身的专业化程度,使之成为具有普适性的综合性法院。国会将所有专利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交由了该院,这一管辖权是基于专利性质的诉讼,而非地理位置的诉讼。该法院应用统一标准来审判专利本身的问题,而所涉及的周边问题,如合同、商业秘密等,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
同时法案中还表明,国会并不会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创立为只接纳专利案件的绝对的专门法院。尽管所有的专利上诉案件最终都将收归于这一所法院,而位于其管辖权内的其他类型案件,也可由此法院受理。实践中,专利案件占该院总受理案件比重的一半左右,其余一半以上的案件包括来源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诉讼、退伍老兵案件、合同案件,以及商标案件等在内的诸多类型。(参见右图2013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案件分类数据图表)
2013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案件分类数据图
尽管在立法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力求脱离“专门性法院”的定性,实践中它却常常被人们称作“专利上诉法院”或“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但对其更精确的定义应是拥有专门管辖权的上诉法院。作为美国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拥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高效有序的工作风格使其一直良好地运转着。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自创立以来共任命了六届首席法官,第一届首席法官Howard T. Markey曾是合并前的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在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背景下,他早年服务于美国陆军,退役后获得法律学位并在芝加哥的私营律师事务所中从事了二十余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律师工作m参见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A History of 1982-1990, published by authoriz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Judicial Conference Committee on the Bicentennial i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1, P17。。受时代背景影响,后来的五届首席法官中也多有入伍经历,但仅有一位前首席法官,Haldane Robert Mayer,拥有理工科学士学位,而其余的首席法官都是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专利审判经验。由此可见,尽管普遍被称作是“专利专门性上诉法院”,但其对任职法官的教育背景并无强制性要求。
现任首席法官Randall R. Rader在获得法律学位之前曾于杨百翰大学(Brigham Young University)攻读英语学,尽管没有理工科教育背景,但多年的审判经验赋予他对专利系统丰富而独到的见解。Rader法官多年来还一直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专利法课程。而说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就不得不提现任法官中资历最深厚的Pauline Newman法官,现年86岁的Newman法官不仅是该法院创设以来第一位被任命的法官,也是法院内罕有的教育背景与工作实践中始终从事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主题的法官。尽管已是高龄,但Newman法官思维清晰,观点犀利,仍活跃于该法院的日常审判活动中,并频繁参与专利、知识产权为主的高技术含量案件的裁判。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现共有18位法官n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http://www.cafc.uscourts.gov/judges/randall-r-rader-chief-judge.html.,每个法官自设一个审判庭,审判庭由法官本人与几名法律职员组成。面对庞大的案件量,仅依靠法官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由这些法律职员对案件进行详尽的分析整理。作为案件处理的主力军,这些法律职员通常来自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并拥有数年的相关法律从业经验,且大多拥有理工科教育背景。法律职员的任期多为一至两年,任期结束后会继续从事律师执业。
以首席法官Rader的审判庭为例,该庭现有四名法律职员,均拥有理工科学位并从事过与专利相关的法律工作。每一个案件在被法院受理后会被随机分配给三位法官,每位法官的其中一位法律职员将是第一受案人,他需要通读双方提交的案件材料、书面辩论与判决历史,而后摘取主要的背景信息、争论焦点问题、适用法律,再结合事实与法律进行自己的分析,汇集为一份法庭备忘录(bench memo)。在口头辩论(oral argument)开庭之前,法官会听取操作该案件的法律职员的汇报,并与大家一起讨论。但同时受理此案的三位法官之间是相互隔离的,直至口头辩论结束,三位法官才会进入审判庭后的办公室中各抒己见并投票表决。三位法官中有一位作为首席审判员,在讨论出最后判决后,会指定其中一名法官的审判庭来撰写审判意见,通常会继续由该庭办理此案件的法律职员撰写。
这种美国法院惯有的人员构成机制给了很多律师以另一种角度审视案件的机会,并增进了律师与法官间的交流。
与美国白宫仅一条小路之隔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成立30余年中,被公认为在稳定性与可预测性上为专利诉讼带来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在统一观点方面,自该院成为专门性的专利上诉法院以来,来自于不同巡回法院间的审判意见纷争随之淡化,这也就达到了建立该法院的根本目的。
首先,有专家通过数据分析得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自建立以来,专利被认定无效的比率较其建立之前有了一定的下降。专利所有人通过向该法院提起关于专利有效性判决的上诉,以推翻原地区法院裁判的成功几率增长了约三倍o参见Matthew D. Henry & John L. Turner, 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s Impact on Patent Litigation, 35 J. LEGAL STUD. 144 (2006)。。
作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史上的一位资深的见证人,Donald R. Dunner律师在1995年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得出:该法院在审判由地区法院上诉而来的案件中,极大地倾向于有利于专利所有人而非被诉侵权人的判决;但处理由专利商标局上诉而来的有关认定发明无法授予专利的案件中,该法院肯定了约80%的原决定;对于侵权诉讼,52%的案件被认定为侵权,40%的案件被认定为未侵权,比例相对稳定。
第二,择院起诉的情况得到很大缓解。但该院的Kimberly Moore法官指出,通过对专利受理案件总和占总案件量44%的前十名地区法院的研究,择院起诉的显现仍活跃在专利诉讼中,择院起诉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适用的程序与实体法有别。由此她建议创立区法院级别的基层专门性法院或立法规定专利案件审判地p参见Kimberly A. Moore, Forum Shopping in Patent Cases: Does Geographic Choice Affect Innovation?, 83 J. PAT. & TRADEMARK OFF. SOC’Y 596-98, (2001) [hereinafter Moore, Forum Shopping]。。
第三,该院的建立确实增强了专利审判的统一性。Newman法官认为,审判统一化后,各个地区的巡回法院放弃了曾经对专利案件的“特殊化对待”,而如诉前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一类的司法措施得到了广泛运用q参见Newman, Reminiscence, supra note 120, at 525。。目前尚未有明确证据表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精准地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判例,但审判意见的质量有显著提升。有法律教授指出,第二与第九联邦巡回法院在撰写与版权、商标有关的案件判决文书时大量引用了次级权威性资源(secondary authority), 如法学专家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次级权威资源的使用率是以上两法院的四分之一r参见Craig Allen Nard, Toward a Cautious Approach to Obeisance: The Role of Scholarship in Federal Circuit Patent Law Jurisprudence, 39 HOUS. L. REV. 667 (2002)。,由此可见,该法院的审判意见更加权威缜密。
但亦有专家通过对34个月内有关专利有效性的判决是否公之于众的问题进行研究,得出该法院更倾向于公开推翻原区法院判决的意见,而非支持原判决的意见,这很可能是由于该法院建立历史较短而缺乏判例所导致的s参见Erica U. Bodwell, Published and Unpublished Federal Circuit Patent Decisions: A Comparison, 30 IDEA 241 (1990)。。
以上各方面的变化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专利诉讼量的增加。普遍观点认为,专利诉讼稳定性的增强与不可预计性的降低是诉讼量增加的原因。人们开始相信专利诉讼,依赖于司法保护。专利授权的成功率增加,而保护力度的加大也直接推动了科技创新的步伐。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专利法律的特殊性需求与社会需求后,人们又深度挖掘到了另外一个问题:该法院创立初期的数据显示,由区法院上诉而来的判决被上诉法院维持的比率大幅上涨,专门法院的支持者们认为,这是由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整个专利系统的统一t数据详见: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http://www.uscourts.gov/Statistics.aspx。。然而好景不长,这一维持原判的比率又呈现了下降趋势。其中最受争议的是各个举行马克曼听证(Markman Hearing)的区法院的审判结果,有专家表明,这些法院的审判结果被上诉法院修改的几率高达40%u参见Victoria Slind-Flor, ‘Markman’ Precedent Holds Up Patents, NAT’L L.J. Jan. 15, 2001, at A1。。马克曼听证是法院关于专利权利要求(claim construction)解释的庭审。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严重关乎到双方诉讼的成败,但普遍的观点认为,地区法院法官缺乏对专利技术系统的深度了解,不能很透彻地理解各个权利要求背后的技术,由此导致误判率高,而判决被修改的比例也就相应升高。数据显示,近年来专利案件由区法院上诉的几率高达50%, 而其他案件的平均上诉率仅有10%v参见Michel, supra note 42. at 1193。。
如上述Moore法官所建议的,近年来,不少专利领域内的人士呼吁“专门法院基层化”,从根本上解决审判良莠不齐的问题,但如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创建的争议一样,大量反对审判系统专门化的人强烈质疑这一提案。此外,亦有一些群体大力呼吁建立专门性的小额专利法院(small claim patent court),小额法院是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项传统,用以接纳涉案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日常小型案件,审判程序简易便民。小额专利法院的呼吁者们认为,对于小成本新技术的便捷而专业化的审判是推进科技创新的一项有力举措。但基于以上同样的考虑,美国政府是否会将此建议列入改革目标之中,仍需拭目以待。
在历史的博弈中,为建立专门性法院而证言的专家们普遍认为,建立专门性法院可以:(1)改善司法人力资源的利用;(2)促进法理学发展的统一性与可预测性;(3)影响法律中的政治经济学;(4)提高司法系统效率w参见Jay P. Kesan and Gwendolyn G. Ball,The Impact of General and Patent-Specific Judicial Experience On the Efficiency and Accuracy of Patent Adjudication,available at http://works.bepress.com/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02&context=jay_kesan。。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建立显然满足了第2条与第4条之标准,但很多人相信,继续建立区级的基层专利法院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现阶段的区法院受理专利案件数量相对而言还是过少的,法官既无充分经验又没有理工科技术背景,难以充分而敏捷地将法规运用到繁杂的案件实事上。提高诉讼效率在美国这个专利诉讼支出及其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它能为诉讼双方节省不少的时间与预算。
但总体而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创立顺应并推动了美国的科技信息化建设,并在孜孜不倦地自我完善中顺应并促进着社会的进步。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was the first federal court designed exclusively to hear cases on appeal from trial courts. Throughout massive amount of legislation disputes which eventually gave birth to the court, it is being widely recognized that the court dedicate primarily to the detailed field of patent law, nevertheless, it owns a broad jurisdiction over substantive legal issues in the areas of tax,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federal personnel, and federal procurement. This article briefly revisits the creation of the Federal Circuit and introduces its current operating mechanism.
specialized patent count;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nt
孔译珞,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司法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