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代理合同需纳印花税吗
问:我县某联运公司设立的业务站,主要从事铁路中转代办托运业务。近日,接到地税征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该公司除正常的联运业务外,还要就代办托运业务缴纳印花税。请问,该公司同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綦江县百旺运输公司 李百旺
答:代理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包括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胡俊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