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莉,张骏逸,刘鹏凌
(安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中央高度重视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指出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这一文件精神指导下,各地都在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王志文等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制度下的小生产、小流通、分散经营等低市场化程度的经营方式已经成为制约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1],且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对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和建立产业体系的愿望具有显著的差异[2]。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能使生产关系更好的适应生产力发展,是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3-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对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7]。随着“四化”同步发展进程的加快,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显示出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笔者以作为农村改革发源地的安徽省为例,基于统计数据及实地调研资料,分析了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1 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分析 自2007年起,安徽省在郎溪县、天长市、宿州市、合肥市等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示范带动了省内其他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如表1所示,截至2013年10月,安徽省农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数39 736户,同比增长46%,出资总额647亿,同比增长69%,成员数量高达294 000人,同比增长38%。安徽省农业合作社发展数量居全国第8位,覆盖了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产品、农机服务、农技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领域。同时,全省已经育各级示范社4 000多个。
同时,安徽省各类专业大户不断涌现,数量已超过15万(表1),种植业中规模超过3.33 hm2的种粮大户有33 734个。截至2013年10月,在工商注册登记并由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有7 095个。相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安徽省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涉及粮食(40.7%)、畜禽水产(33.7%)、瓜果蔬菜(17.1%)、特色种植(1.7%)、种养结合(6.8%)等。
1.2 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分析 由于相关数据缺省,该研究仅以典型地区的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为代表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
1.2.1 典型地区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分析。家庭农场实行的是规模经营,更关注经济效益,并且在生产经营中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科学种养。
如表2所示,2013年天长市有451户家庭农场,经济效益明显高于普通农户:普通农户的小麦单产低于4 500 kg/hm2,水稻单产低于6 000 kg/hm2,而家庭农场小麦、水稻单产则分别高达6 000、8 625 kg/hm2,直接带动单位面积纯收益增加11 250元以上。
表2 2013年安徽省天长市普通农户与家庭农场单位面积收益比较
2012年相关数据显示,郎溪县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28 910元,是全县农民人均收入的近4倍。2013年安庆市规模经营者在土地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上明显高于普通农户:规模经济者水稻良种覆盖率为100%,虽然化肥、农药使用量比普通农户低20%,但单产高出10% ~30%。
1.2.2 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分析。截至2013年10月,安徽省规模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企业4 823家,比上年年底增加529家,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5 742.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5%。2013年安徽省新增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6家,国家级示范基地达10家,位列全国第三。年加工产值超5亿的农业产业化集群121个,聚集龙头企业1 130个。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39个,加工产值2 500亿元,超100亿的3个,超50亿的30个。2013年1月到10月,安徽省招商引资总值656.4亿元,比同期增长10%,带动农户平均增收超过4 000元。
2.1 规范化程度较低
2.1.1 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阻力大。土地流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安徽省仍然没有一套完整的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以自发式签订合同和口头约定为主,且流转期限长短不一,最长合同期限为30年、最短则仅为1年。农民在出让土地承包权时,也承担着受让方的经营风险,如果经营主体经营不善或遭遇自然灾害,收益就难以保证。此外,土地流转价格随机性较大,流转纠纷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调节。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态度影响着土地的大规模流转。调查资料显示,2013年涡阳县种养大户达到433户,种植面积3.33 hm2以上的有420户,33.33 hm2以上的仅35户。2013年宿州市埇桥区中型家庭农场超过250户,可是大型家庭农场不足100户。土地流转的机制不健全,以及农户长期以来对土地形成的依赖性,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此外,在调查中还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辅助性用地也难以得到解决。
2.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低,组织不规范。从发展数量上来看,无论是安徽省还是部分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均以较快的速度增加。2013年安徽省合作社总数同比增长近50%,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仅有1/3达到或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调查资源显示,2013年宿州市埇桥区所有合作社示范社中,区级数量远远多于国家级和省级,且合作社主要以种养为主,加工、运输类偏低。2013年涡阳县共有合作社1 230个,国家级、省级、市级总数仅为40,仅占3.2%左右。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素质较低 相较于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有现代农业意识,敢于突破传统的小农思维,但该群体的文化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调查发现,部分家庭农场只是规模面积在变大,在生产投入和经营管理方面,仍然是经验式经营,没能将现代的思维方式、管理理念用到农业生产经营中去。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对合作社的地位认识存在误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基础上,未能看到合作社的纽带作用,对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认识不足。对于现有的合作社,也缺乏科学的引导和管理,未能达到预期的示范及带动作用。
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可以来自内部成员,也可吸纳成员外的资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本身就是家庭式生产,来自成员内部的资金力量薄弱,相对较大的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外在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来弥补资金缺口。为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安徽省、市各级政府都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但金融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动力不强,主要原因在于合作社作难以得到银行的融资信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农业机械、土地、房屋等不符合银行抵押要求,以及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等。
3.1 完善土地流转程序,提高流转服务质量 在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同时,始终要坚持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为减少在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纠纷,土地流转的程序要规范,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土地流转期限、租金支付数额和方式、土地流转的使用用途等,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保护双方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土地承包管理和监督、承包过程中的纠纷解决等任务都需要乡镇农经管理队伍承担[8]。针对现阶段安徽省各市区乡镇农经人员匮乏的现状,急需加强队伍建设、获取政府资金支持,可以加大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建立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提高土地流转服务质量。
3.2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人才培训力度 继续加大新型农民培训力度,培训对象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培训课程中要增加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课程,同时,要加强实践教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应用水平。
3.3 加入扶持力度,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业主体的扶持力度,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的商业银行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措施,提高银行的放贷积极性。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之间搭建平台,开展不同形式的对接活动,促进双方的信任,逐步可以用订单等形式作为贷款抵押,降低贷款门槛。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拓宽融资渠道,形成财政支持、银行借贷、社会融资并重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1]王志文,支万宇.论现代农业经营制度创新[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5):21-23.
[2]张冬平.强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基础作用[N].河南日报,2011-11-28(002).
[3]陈晓华.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12(11):4-6.
[4]刘刚.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基于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J].经济问题,2010(1):77-80.
[5]张益丰.由农业经营主体的变迁看现代农业发展之路[J].农村工作通讯,2012(19):10-13.
[6]王红玲.农业经营体制创新问题思考[J].团结,2013(2):35-38.
[7]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
[8]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趋势探析[J].管理世界,2009(5):8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