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文+张民析
2013年12月5日,重庆“女童摔婴”事件震惊社会。该案中,社会争议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因此,女童李某成为一名法律上无责的“犯罪儿童”。
目前,该事件的舆论关注度仍然很高,互联网上,网友对李某行踪的关注从未间断,先是传出女童母亲带其前往新疆,后又有人说她们已经离开新疆。同时,除了要求女孩父母道歉,舆论还质疑为何未对其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近年来,儿童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留守儿童犯罪案例呈增长趋势,让不少相关专家表示忧虑。但分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发现,其中有不少共性,即犯罪嫌疑人往往缺少家庭关爱,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本文背景资料所述,湖南12岁男孩肖波因长期寄宿在姑姑家,严重缺少父爱与母爱,走上犯罪道路。该案的问题在于,12岁男孩转眼之间凶残杀死自己3位亲人,在面对警方审问的时候,居然对行凶杀人之事轻描淡写,非常冷静,丝毫没有畏惧或者悔过的表现。他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杀死亲人的动机又是什么?
有人说,这类儿童实际上是有严重的心理疾病,社会应该宽恕他们。也有人认为如果作恶不能得到惩罚,那善就会受到伤害,对于这类小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14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
犯罪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接受一定的教育,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教育多久,怎么教育?目前的法律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另外,也有法律人士提出,我国应该降低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
儿童犯罪,折射出法律的不够完善,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当,社会对儿童的关爱不够等多方面。那么,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待?应该建立怎样的教育、引导和防范机制?单凭年龄是否能决定儿童犯罪应不应该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严惩少年犯就能遏制儿童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代表放任不管,纵容儿童犯罪?
以下是著名青年律师李长青的观点。
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作出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何种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认为十四周岁以下的人分辨是非的判断力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还未发育成熟,还没有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中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法律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因个别极端案例而轻言修改。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监护人和政府负有直接的责任。
监护人责任。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以父母为监护人的家庭未在物质生活、情感支持尤其是人格培养方面尽到责任的体现,所以古语有云:“子不教,父之过”。特别是现代中国社会,人们似乎更加注重对于孩子物质需求的满足和知识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是非观念和独立人格的培养。《婚姻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遗弃、虐待等。《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受保护的权利,在未成年人的情感满足和人格养成等更高的层次还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12岁男孩杀死3个亲人的案例说明,一个在情感上被遗弃的孩子,最后遗弃整个世界也就不足为奇。
政府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把政府作为儿童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有责任为那些失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抚养环境,有责任为那些承受监护人不当行为的儿童提供法律保护,有责任为那些出现犯罪行为的儿童提供宽松改造和回归社会的机会。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所有公民的未来,政府的这一责任源于公民的集体授权。
对于未成年人,正确的爱才是救赎的唯一路径。而如何用法律来规范爱,的确是个难题。
【背景资料】
12岁男孩杀死3亲人从容淡定
2013年3月,湖南省衡阳县蒸水河旁一个宁静的小镇上发生了一起杀人案,震惊社会。
受害人家属刘文东回忆,案发当天晚上,他像往常一样回家,发现原本应该饭菜飘香的家却是大门紧锁。刘文东说,当时他以为老婆带着孩子们去超市了,就一直打老婆的电话,但是却始终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只好找来了开锁的师傅,把家里的门撬开了。可是,这一开门,家里的情形却让他目瞪口呆。
现场的情形惨不忍睹,与他结婚9年的妻子肖玲琳、9岁的女儿以及4岁的儿子都被杀。经过勘察,警方发现在客厅的一个角落里留有一只血脚印。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血脚印判断,犯罪嫌疑人应该与刘文东及其家人认识。随即警方调取了该栋楼电梯口的监控录像,马上有了重大发现。
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在案发时段,一个穿着白色球鞋、牛仔裤的男孩在16点07分进入了电梯,而在18点01分的时候,这个男孩下楼了,并且着装上发生了一点变化。这个男孩是谁呢?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监控视频中的这个男孩就是假期一直寄居在死者肖玲琳家的肖波,是肖玲琳的侄子。通过现场勘查走访,以及对电梯口监控录像的反复比对分析,警方确定肖波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马上对肖波展开了抓捕。
被捕之后,面对警方的审讯,肖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警方在他身上搜出了死者肖玲琳的房屋钥匙、2000元现金以及一部手机。
事发当天是星期五,上初一的肖波回到姑姑家,自从来到衡阳县城上学后,他都寄居在这里。当天下午他趁着家里没人,就偷偷上网,可是表妹和表弟突然回来了,正好看到这一切。平时姑姑对肖波管教严格,不准他上网,被抓了个现行的肖波,害怕妹妹像往常一样跟姑姑告状,竟然冲动地抓起家里的水果刀捅向了妹妹。而此时,年仅4岁的弟弟刘志杰也正好在家,担心弟弟说出去,肖波又把刀对准了弟弟。
在挥刀捅死弟弟妹妹后,为了不让姑姑发现,肖波试图用家里的拖把擦掉地上的血迹,而正在此时,姑姑回家了,肖波又持刀杀死了姑姑。之后,他换下了浸有一身血迹的衣服,拿着从姑姑包里翻出的2000块钱、一部手机、一串钥匙,若无其事地来到了县城的一家网吧上网。提起自己一手造成的惨剧,肖波显得非常从容、淡定。
小小少年飞檐走壁当“大盗”
2011年4月28日,黑龙江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12岁,最小的只有8岁,他们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并且,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事情从4月初开始,家住料甸乡的那某、赵某、关某、李某几个小孩子嘴馋,想吃好东西,又没有钱买,几人商量偷东西换钱买好吃的。他们把目标定在金项链、金戒指和现金上。他们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点后,便让最小的孩子望风,较大的孩子攀爬到屋顶,钻入天棚,跳入屋内翻箱倒柜。他们将偷得的价值上千元的金银饰品以三五百元低价卖出,然后吃喝、玩游戏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