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也已经是利益单位,是经济利益相关方,不能担任超脱的裁判。必须在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有一个独立的裁判员。这次中央《决定》明确了落实宪法的要求,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由此,中国司法的权威,所有的政府行为要受司法审查这一项基本原则,也确立起来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60 条中有5 条与我们法律界有关,我认真地研究这5 条8 个方面的内容,感到有很丰富的内涵,含金量很高,有很多很重要的东西。由于最近的一些气氛和环境,还没有真正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第一个内容就是落实宪法和宪政问题。2013 年5 月份,否定宪政的喧嚣、逆流曾经非常强烈。这次三中全会决议很好地回击了这股逆流。明确落实宪法和宪政。决定的第30 条,明确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把宪法的条款运用到现实中,在社会现实中实现,这就是宪政。所以对“宪政”的争议问题,三中全会决定可以说是一锤定音。党通过决议的方式,解决了这个大问题。
第二个内容就是行政执法的改革问题。这里面包括综合执法的城管执法的滥用职权问题,包括拆迁行政权中的大量问题。现在《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改,最高法院起草的草案中,提到官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抓起来,拘留他15 天。如果这样的法条通过的话,那么司法权威就树立起来了:行政权降格,受到了司法独立审判权力的一种司法审查。市场经济下,政府自己也是利益单位。特别是地方政府。政府自己卖地,就是合同的一方,如果让政府说了算,他卖地合同违约、撕毁合同、改革规划,就可以随心所欲。企业的权益根本无法保障。因为他自己就是法官,既是运动员,更是裁判员,他永远有理。国家的法律秩序就建立不起来。所以必须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政府和个人之间,有一个独立的裁判员。这个裁判员就是法院。所以必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现在决定的第31 条,就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上这次配套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真正实施起来,将来中国司法的权威,就会逐步建立。所有的政府行为,包括宏观经济指挥的行为,都要受司法审查,这一项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了。
第三个内容就是司法独立问题。《决定》60 条里的第32 条,专门讲到司法独立的问题。就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实际上在中国,就是一个宪法原则。中国的宪法从五四宪法一直到后来三四次的修改,从来没把这条改掉过,所以司法独立不是西方的,不是现在法律界从美国、英国移过来的,司法独立就是新中国宪法一直有的思想。我们最早起草的宪法,就是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次决定的32 条明确写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将来全国省以下管到市、县法院检察院的任命,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以及财政拨款、装备、服装、汽车,全部由省里统管。虽然这还不是三权分立,因为最高层司法,与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在党的机构中一元化了,如能升级到加强最高法院的独立性,那就更彻底了。但是这一举措对落实司法独立,还是相当实际的促进。即便是省以下,对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解决各经济单元的独立的司法保护,尽量减少党委和当地人大、政府对法院的的干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饭是要一口一口地吃,省以下解决到县,这也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现在没有人唱赞歌,大家还觉得步子不够大。
第四个内容是司法方式改革问题。比如说改革审判委员会,党委政法委不讨论具体案子,就是个重大的进步。现在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冤案,都是政法委干预下判案判出来的。实际上,政法委也是被冤枉的,是一个替死鬼。为什么呢?实际上就是公安利用政法委这个牌子,来压法院,压司法权,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就是侦查权控制了审判权、检察起诉权、律师辩护权。让侦查的人说了算,在破案压力和有罪怀疑推定下,哪有不错之理?这一次《决定》明确强调,审判委员会不介入个案,就讨论方针、政策和司法解释。中央政法委明确宣布不讨论案子,如果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破坏最严重的党的纪委的“双规制度”能够取消,《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检察院的权威性就确实树立起来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这也就是我们20 多年一直在呼吁的东西,这个决定,把司法改革这条也写进去了。
第五个内容关于人权保障。决定的第34 条,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们宪法的原则,也是刑诉法修改时候,写进了刑诉法第二条的。这次把保障和尊重人权,明确地写进党中央的决定。这是第一次,也是全党的观念的重大进步,很多人没有感觉到。或者从现实情况出发观察,不愿去相信。
第六,废除劳教问题。这次中央决定明确写上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轻微违法犯罪的社会矫正,健全全社会的社区、乡村的矫正制度。这也是中国人权的一个重大的进步。我们原来曾经写过内参,建议通过上一届国务院,就能够把劳教废除掉,当时来不及做。这一次,上半年中央通过孟建柱讲话宣布了停止执行劳教制度,这次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完全废除了这项实行了六十多年的问题很多的制度。这在新中国人权历史上是有里程碑意义的。仅这一条,怎样高地评价这个《决定》都不为过。
第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收容谴送制度废除掉了,劳动教养废除了,还有一个司法领域近年的热点问题,就是很多弱势群体,没有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请不起律师怎么办?以前我们是把法律援助,理解为律师的义务,律师应该免费为社会服务。这种意识是完全错误的。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不是律师义务,律师愿意援助是一种道德奉献。因为律师业国家不发一分工资,没有财政拨款,是自己谋生的一个职业,他没有援助社会的义务。这是国家义务,不是律师的义务。这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国家收了那么多税,应该划出一块财政收入,来救助弱势群体。那么,现在就要进一步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方式,这个问题也写进了党中央决定。
第八,强调了加强和完善律师队伍。中国现在24 万律师,将来要发展到60 万律师、上百万律师。律师队伍建设,跟我们改革开放30 年同步发展。按照我的测算,中国应该有三四百万律师才够用。美国是270 个人中有一个律师;以色列800 万人口4 万律师,平均200 人一位律师。我们中国13 亿人口,24 万律师,现在是5400 个人一个律师。按照这个速度,中国必须加快律师业的发展。因为律师是遵守或引导社会规则化治理的,是稳定和理性的力量,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良性治理结构的形成,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还有要完善律师队伍的素质。
当前中国律师业良莠不齐的情况非常严重,坑蒙拐骗,虚假宣传,光收钱不办事、恶意炒作、违背职业良知的坏律师也很多,所以确实需要整顿。中央决定,第一次正式写进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和整顿完善问题。也可以看出了这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现实。
总之,中央《决定》60 条中,这五条八个方面的内容,对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很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遗憾的是,除了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有一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文章在《人民日报》发表外,来自全国法律界的解读还非常少。总体上社会反响不热,大家担忧多于期待。主要是最近的清网运动、针对宪法性诉求的不当抓人、5 月的反宪政逆流的影响,比较深层地挫伤了法律界对司法改革期待的信心和积极性。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学习三中全会决定?我领会,法律界应静下心来,认真研究《决定》中这5 条内容的重要意义。如果能像当年思想解放大讨论那样,《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天天宣传这个决定,步步推向落实,造就全社会敞开思想、百花齐放,自由活跃地讨论改革开放思想的舆论环境,就能让这个《决定》深入人心,收到实效。同时,法律的改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高层的意图和动作起决定性作用。中央包括中央政法委,能不能成立一个“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或者一个法律改革思想库,扎扎实实地抓这八个方面的措施的落实。我相信这样做,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定可以大踏步前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