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宏卫
地方各级人代会召开日期应相对固定
□ 陈宏卫
当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基本固定在每年的3月5日召开,省级人代会召开虽无固定日期,但基本上有章可循。而地方组织法并未对市县乡三级人代会召开日期作出具体规定,一般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自行确定代表大会召开日期。
从实践来看,人代会召开时间的随意性会导致各种矛盾。一是容易出现拖延现象。一般而言,人代会应在第一季度召开,但有的地方经常放在五六月份甚至有极端情况的放在下半年,容易造成人代会走过场的现象。二是各种会议冲突多。特别是上级党委政府开展较大型的政治活动,往往要求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本级人代会可能会为其让步,造成会议组织不严肃。三是各类筹备工作难以协调一致。特别是六个工作报告的准备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人代会召开日期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六个工作报告质量下降,形成应付人代会的局面。四是影响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人代会召开日期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人大代表安排会前调研、视察,会影响人大代表会议期间所提议案建议的质量。
造成地方人代会召开时间的随意性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当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法制观念不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以及行使其他各项权利,人代会召开日期的随意性安排说明一些领导在安排工作时往往忽略了人大工作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二是一些地方人大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没有在区域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造成党委领导的忽视。地方人大领导应有一线思想,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特别是要在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有所作为,发挥人大在当地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三是上级人代会召开日期难以确定,造成本级人代会时间的不确定。上下级人大之间不但有代表交叉,也会因上级人大重大决定事项影响下级人代会召开的情况。四是由上级党委安排需经本级人代会选举的人事事项难以出台,导致本级人代会召开日期的不确定。人事任免权是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特别是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选举对区域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人事安排的提名一般都由上级党委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地方各级会议中规格最高、最具权威性的会议,是区域内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地方各级人代会召开日期相对固定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便于工作开展。会议召开日期一旦相对固定,各级各组织也都会以人代会为中心妥善安排同段时间内的工作。二是便于会议组织。需要交由大会听取和审议的各类报告和其他材料都可以充分准备,有利于提高会议的质量。三是便于代表履职。人大代表可以根据既定的会议日期安排自身工作与履职行为,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考虑到换届选举中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在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规定以及各级人大代表中有交叉现象,地方各级人代会召开日期之间应设置相对合理的时间间隔。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衢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