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蕊(江苏省血液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004)
南京地区2013年不同来源无偿献血人群调查分析
张 蕊1,2
(1江苏省血液中心;2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210042)
目的:通过对南京地区2013年无偿献血人群进行统计分析,了解街头无偿献血、互助献血和团体献血之间的差异,为健全无偿献血的招募提供方法和策略。方法:使用全自动加样系统和全自动酶标分析系统对5项血液传播性疾病进行检测。结果:(1)2013年共计献血62583例次,其中男、女性分别为39242例次(62.7%)和23341例次(37.3%),男女比例为1.7:1。献血人员男性明显比女性多,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94.62,P<0.01)。(2)献血年龄段在18~25岁人数最多为31524例次(50.37%);各年龄献血人数段成递减的趋势。各献血类型的献血例次数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09.25,P<0.01)。(3)血液复检不合格淘汰1222例次(1.95%),街头个人自愿、互助献血和团体无偿献血分别占各类型献血例次的1.80%、2.31%和2.15%,各献血类型复检不合格率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11.57,P<0.01)。结论: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做好献血者维护,巩固和扩大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
无偿献血;血液传播性疾病检测;街头自愿献血;互助献血;团体献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起,无偿献血已走过了近15年的历程。这15年的无偿献血事业也经历了从举步维艰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实现了从政府计划献血向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的发展。目前无偿献血是我国临床用血最主要的来源,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的比例,从1998年的15%上升到2008年的99%以上[1],对于保障临床血液供应和血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部分地区由于医疗资源的相对集中,临床用血需求大大增加。各地无偿献血已不能满足临床用血的需求,临床缺血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血站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新闻媒体方面的负面报道,对无偿献血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使社会对血站产生了极不信任的态度,导致人们对无偿献血产生了极大的怀疑。这无疑给日益增长的血液采集需求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血荒常态化”[2]。在这种情况下,无偿献血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由于献血初衷和想法不同,互助献血、团体无偿献血与街头无偿献血人群组成及相关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对南京地区2013年1月-12月无偿献血人群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南京地区街头自愿无偿献血、互助献血和团体献血之间的差异,为健全无偿献血的招募提供方向和策略,现报告如下。
1.1 资料来源 江苏省血液中心采集的献血人员62583例次,其中患者亲属互助献血4287例次,团体无偿献血者21439例次,街头自愿无偿献血36857例次,均符合GB-184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1.2 方法 统计分析3组不同性质献血人员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献血频次。使用全自动加样系统和全自动酶标分析系统完成卫生部规定5项。其中5项血检、复检由不同人员实施,只要有一种试剂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即判为阳性。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各年之间数据的比较采用Person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献血例次 2013年共计献血62583例次,其中男、女性分别为39242例次(62.7%)和23341例次(37.3%),男女比例为1.7:1。其中街头自愿无偿献血者 36857例次中男、女性分别为 21660例次(58.77%)和15197例次(41.23%),男女比例为1.4: 1。互助献血者4287例次中男、女性分别为2952 (68.86%)和1335例次(31.14%)男女比例为2.2:1。
团体献血者21439例次中男、女性分别为14630例次(68.24%)和6809例次(31.76%),男女比例为2.1: 1。献血人员中男性明显比女性多,通过Pearson卡方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94.62,P<0.01)。
2.2 年龄分布 献血人群年龄段在18~25岁的献血人数最多为31524例次(50.37%);年龄段在46~55岁最少为4103例次(6.56%)(除55周岁以上的年龄段),各年龄献血人数段呈递减的趋势。各献血类型的献血例次数差异显著,通过Pearson卡方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09.25,P<0.01),互助献血者中年龄段呈橄榄型分布;团体献血者中年龄段在18~25岁比例最高,达到总献血例次的67.58%,见表1。
表1 无偿献血人员年龄分布情况 例次(%)
自2012年7月1日,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实施。新规定指出∶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55周岁以上的献血者有了明显增加,仅2013年就有322例次,占总献血例次比例为0.51%。其中55周岁以上的无偿献血者中以街头无偿献血者为主,占82.6%,互助献血者和团体无偿献血者分别占4.7%、12.7%。
2.3 血液复检情况 2013年因复检不合格淘汰的为1222例次(1.95%),街头个人自愿、互助献血和团体无偿献血分别占各类型献血例次的1.80%、2.31% 和2.15%,各献血类型复检不合格率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1.57,P<0.01)。比较结果看出街头自愿无偿献血血液传播性疾病复检阳性率,明显低于互助献血和团体无偿献血人群,与林昂等[3]文献报道结果相符。这表明由于亲属互助献血和团体献血多属被动行为,报名参与献血除亲友间互献爱心外,不排除以完成献血量为动机。献血前他们不能够正确权衡自己的健康状况,准确判断是否适合献血。有些人甚至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而献血,这是造成血液复检阳性率高的主要原因。无偿献血复检淘汰情况见表2。
表2 无偿献血复检淘汰情况 例次(%)
真正的自愿无偿献血的含义∶1991年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联合会第8届大会上所作的决议认为:出于自愿无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其他血液成份而不收取包括现金、礼品、休假和旅游等任何报酬的行为。在我国无偿献血者有3类∶自愿无偿献血者、家庭或家庭替补献血者和团体无偿献血者。互助献血在我国是指患者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人员为指定患者献血。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就是借助于社区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等平台,通过贴近公民的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及符合国际惯例的无偿献血招募方式,让其在完全自愿,没有任何经济报酬和胁迫的条件下捐献血液。患者亲属互助献血和团体无偿献血在补充临床无偿献血紧缺及偏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例次比其他两种模式的例次多且不合格率较低。所以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是目前血液采集的主要方式,也只是相对于现阶段而言的理想的献血模式[4],团体献血和互助献血只能是其补充。因此,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介绍献血、输血的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对无偿献血的认知,形成无偿献血光荣、人人踊跃献血的良好氛围,以提高自愿无偿献血者的比率。
街头自愿无偿献血者和团体献血者都是以25岁以下为主体,这与卢媛等[5]文献报道一致。主要是由于25岁以下龄段人群多为在校学生青少年,是社会中最活跃的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高,身体健康,对新鲜事物敏感而热情。接受新事物反应更快,社会责任感强,易于接受献血,他们因为自己的奉献而延续了他人的生命而感到骄傲。而互助献血者是以26-45岁为主体,这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献血
者献血的初衷和想法不同,互助献血人群献血初衷多从亲情和友情出发,他们大多是在亲属朋友或同事患病需要输血时才萌发献血念头,多属于被动行为。再者此年龄段献血者的父母多处于由于衰老所致的各种疾病发生概率激增的年龄,所以此年龄段互助献血者是最多的。因此,这两个年龄段是无偿献血的主体,我们应加强在此年龄段的宣传力度,以巩固和扩大无偿献血者队伍为目标。
由于无偿献血者年龄的放宽,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人员的意愿得到了满足。从不同来源无偿献血人群献血情况的比较中,我们可看出,街头无偿献血者占绝大多数,说明这部分献血者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且该群体生理机能旺盛,对献血有益健康的知识有一定认识和把握。接受传统观念影响较少,是无偿献血最好的宣传者和支持者。而另外2种献血方式的献血者多是由于单位和亲属用血的压力,对无偿献血知识的理解和把握程度有限。所以应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和招募工作,大力做好献血者的维护工作,以巩固和扩大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同时通过互助献血和团体献血活动,让其意识到自己的血液可以用来拯救亲属或朋友的生命。使其切实感受到血液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最大限度的唤起其“血液挽救生命”的意识,使他们成为固定的志愿献血者。同时通过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对无偿献血有了深切的认识,为他们将来成为固定无偿献血者奠定了一定基础。
[1]沈晓兰,叶玉芳.构建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输血杂志,2008,21(9)∶714-715.
[2]周建秋.血荒产生原因初探及对策[J].中国实用医药,2012,7(3)∶264-265.
[3]林昂,庄文.亲友互助献血与街头自愿无偿献血血液筛查结果对比分析[J].实用医技杂志,2008,15(9)∶1155-1156.
[4]梁晓虎,张海,张爱红,等.自愿无偿献血的探索[J].中国输血杂志,2004,17(3)∶202-203.
[5]卢媛,高明,王燕宁.兰州市区无偿献血5268例次构成分析[J].第四军医大学学报,2007,28(13)∶1138.
R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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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1006-2440(2014)05-05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