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议程设置

2014-02-18 04:34丁梅
新闻世界 2014年1期
关键词:议程设置舆论受众

丁梅

【摘 要】议程设置理论主要是指大众传媒反复强调的“大事”与受众广泛讨论的“大事”有高度的对应性,而且强调越多,受众对此事越重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新闻的及时更新,广大受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到来自网络议程设置的影响。当许多意见领袖对一件事展开自己的意见、讨论,自然会影响到大量网民的意见、态度。面对现如今许多星二代、官二代、大学生成为网络争议的重点,而当他们触犯法律之时,舆论对他们的抨击更激烈,更易形成媒介审判或网民审判这一现象。这样的影响便是议程设置的体现,随着网络的普及,其影响的范围更深、更广。

【关键词】议程设置 媒介审判 舆论 受众

议程设置理论由美国传播学家M.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最早提出,该理论是指大众传媒反复强调的“大事”与受众广泛讨论的“大事”有高度的对应性,而且强调越多,受众对此事越重视。传播媒介作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一种“环境构成再作业”的机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挥其“议程设置功能”,对当前发生的大案、要案进行报道,以此进入公众视野,并随着报道的升温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公众和专家学者纷纷通过媒介发表看法。因此,媒体的报道往往给这些案件的舆论带来推波助澜的作用。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广大受众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接触新闻,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新闻,或者发布自己对于相关新闻的见解态度。网民不单单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他们通过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建立起自己的“拟态环境”,随着传统媒介的介入,整个事件影响的扩大,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舆论话题,这就是网络时代的大众议程设置。在网络公众自我议程设置的整个过程中,网民根据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并通过讨论升华自己的认识,进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态度和行为。

随着公众社会话语权和知情权意识的提高,媒体也随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更为显著的作用。媒体的舆论传播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产生了更为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主导了社会舆情的走向,并影响事件的发展,从而出现媒介审判现象。

魏永征教授将媒介审判的概念表述为:“在法院审判之前,新闻媒体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罪、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案件的陈述方面存在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问题,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形式,即由诸多媒体自发的、大规模的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提出本媒体对此事件的态度,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以媒体的立场影响广大受众的态度,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2011年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报道就是媒介介入司法领域现象的典型代表,媒介利用自身可以发表言论的优势,对案件事实进行渲染报道,突出被害人的不幸,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形成了事实上的媒介审判,偏离了媒介监督的宗旨。这正是媒介的议程设置对舆论的引导,最终导致媒介审判现象。

在药家鑫案发生后,各大媒体集中报道案件始末和审判进展,被告生活轨迹和家庭状况也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中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案件被放置到聚光灯下,引发各方口水战。透过媒体构建了药家鑫穷凶极恶、残忍的形象,民众对被告产生了强烈的控诉和仇恨情绪。

在药家鑫事件发生后,许多学者从人情的角度出发,认为药家鑫学习成绩优异,是老师同学眼中的好学生,社会大可宽宏大量,法律可以对一个将来的社会优秀人才宽容些,可以量刑。这些学者正常的表达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至于观点的对与错,是没有唯一标准的。但现实情况是,无论是什么人只要是支持免药家鑫死刑的,都会遭到网络上的争议,网民甚至对学者进行人生攻击。网络受众对舆论的审判已经发展为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审判,也是对少数发表不同意者的审判,网络上已经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氛围。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警方透露,李天一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将被害女子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这一案件在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相关报道遍及国内大小媒体,“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则成为媒体报道中使用最多的题目。综合各大媒体的报道,案件报道的关注度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介绍轮奸的法律定义,及分析李天一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李天一行轮奸行为的证据确凿,他将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对李天一的劳教背景进行回顾:2011年9月6日晚,李天一在北京市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小区门口伙同其友将彭姓小区业主夫妇打伤,后被小区其他住户合力拦截,并被拘留,据称未被拘留超过15小时。事后,其父李双江前往医院探望伤者并道歉,希望受伤者和解。三是对李天一的成长历程做了简单介绍。四是从李天一一案中反省现今青少年成长环境,如“从李天一年纪不大,目前已获得各种优异的成绩,但是在这份完美的履歷中,有多少是他真正自己付出汗水取得的呢,又有多少是在父母的光环笼罩、相关人员的关照下取得的,其中有没有存在不公平、偏袒、人情关照的情况呢。”不少媒体为赢得收视率、点击率和眼球,不顾新闻真实性原则,对李天一案件中一些未经证实的传闻进行报道。但仔细浏览每天的相关新闻,阅读各媒体发表的相关评论,会发现除了证明确有此事和拘留是事实外,其他大都是没有确切消息源的传闻。有的传言称涉案者李天一(原名李冠丰)改名属于星二代特权,又有网友爆料:根据2011年李双江和梦鸽夫妇参加《鲁豫有约》节目中播放的回忆片段内容,推理出李天一2006年时为14岁。2013年应该已经是成年人,而不是警方通报的17岁,涉嫌年龄造假。又有报道传李双江因为受到巨大的打击,精神不济,被气病住院,随后又传实际上他还在上班。又有的报道受害女子是酒吧陪酒女。传言称李双江之子等几名涉案者愿意出巨资与受害人私下解决问题,只要被害人撤诉,就可以落实了北京户口,有了工作和房产,所以达成和解,但随后又被证实是子虚乌有的。部分媒体和网民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把传闻当事实报道,引起受众的激愤情绪,对被害人也造成极大的心理困扰。

传闻首先会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网络铺天盖地的报道会牵动传统媒体做出相应的报道,传媒与网络的报道和传闻形成议程设置,影响受众的判断,受众发表自己的观点,进而影响舆论,舆论的态度又左右司法,如今正成为一种日益明显的倾向。这些未经证实的传闻,只会给广大网民心中营造一种星二代、特殊化、有钱、挥霍等印象,使网民或多或少会有仇视心理,认为社会不公平,所以自然而然的对李天一持有一种必须得判重刑、必须得对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公正公平的交代。所以在这种新闻的引导下,媒介审判,或者是网民审判就出现了。

7月3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兰和在自己的实名认证微博上辟谣:《李天一曾拜“大师”王林为干爹》纯属无稽之谈,有人借船出海,故意操弄舆论。他说,网络上充斥着网络水军群起造谣中伤刻意攻击李家及其法律顾问以及理性表达的网友的语言暴力,造成一边倒的喊打喊杀的局面。该案有明显的公司化人为策划操弄网络舆论的痕迹,旨在激化矛盾、制造传闻、混淆视听,以达到未审先判,遮蔽真相的目的。当舆论被商业化操控,大搞网络暴力和话语霸权,真实的理性的言论被炮轰打压,最终使得一种声音强势垄断,将争议和真相彻底屏蔽,后果其实非常可怕,如此,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只有假象、戾气和误解,在某种程度加深了社会恐慌和矛盾。

8月9日,李家顾问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表示:媒体企图做实李天一轮奸事实。由于近几日媒体爆出在这起轮奸案中受害人杨女士系兼职陪酒女,但其并不同意出台,李某某案发当晚三次动手打人,李某某第一个性侵受害人,并披露大量案件细节。但是李家律师兰和对相关报道提出质疑,质疑相关视频资料和细节披露从何而来,此出处是否有权向媒体公布,该发布是否合法。同时他认为“明显有人操控舆论”,“该案很奇特的一个现象就是,在每个节点上,都会有相应的所谓事实和爆料通过貌似权威的发布,混淆视听,煽动社会情绪,对李某某等人进行未审先判”。

由此可见,网络为社会形成议题提供了一个显性的、可操作的平台,网络议题的设置权不再掌握在把关人、或社会精英、或意见领袖的手中,只要是可以接触到网络的人基本上都可以设置议题,议题的设置者广泛化了、自由化了。网民们可以通过博客、人人网、QQ、微博、贴吧、论坛等方式传播和交流信息,发表个人意见以及相互交流信息。由于网络的分散性、匿名性,接入网络的网民数量巨大,分散、异质,所以还没有健全的监控系统。网民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发布的信息可以跨越地区、跨越国家、跨越不同的文化,几乎不受限制。网民们自发的发布新闻,对新闻发布自己的看法、观点,在网络上形成热议。很多情况下,网民自己发布的新闻也许没有经过实际验证,但很容易具有个人主观色彩,从而影响到其他受众对此事的观点,形成了网民审判的现象

现实社会中的新闻事件,如果事件的当事人、违法者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如未成年人、星二代、在校大学生、富二代等,或者违法者的亲属的身份地位特殊,如明星、名人、政府工作人员、富裕家庭等等,就很容易受到广大受众对违法者的关注,受众便有一种如果不严惩违法者,就是司法的不公正,就是对特殊人员的法律关照,更容易激发受众对违法者的误解和愤慨情绪。因而,这一类的案件总会掀起强大的舆论热潮,受众总会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受到网络议程设置的影响,受众的态度立场就很容易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为了不使自己处于孤立地位,愿意自愿的选择趋同。受众有时缺少鉴别能力,加之很多微博名人的新闻转载使得受众很容易被牵着鼻子走,从而跟随大众媒介所营造的一种观点来看待一个案件,从而出现媒介审判或者是网民审判的现象。□

参考文献

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③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④吉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论当代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D].中国政法大学,2002

⑤张健,《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心理学为解析视角》[D].复旦大学,2008

⑥慕明春,《“媒介审判” 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

(作者:陜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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