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信息学校是一所民办校,开学时,在全市发放招生广告,称学生毕业后如达不到高考录取分数线,以考分高低按比例退还费用。信息学校还承诺从开学的第二学期起,每学期提取存款5万元交公证处专项保管,以此保障退费等问题。后来,因自身原因停办,未完成约定的3年教学义务。信息学校通过申请将学生整体转入重庆34中就读最后一学期,并报重庆市教委将学籍从信息学校整体转入重庆34中。参加高考时,正好有34人未上高考分数线,于是家长要求信息学校兑现合同中的约定,但遭到拒绝。部分学生家长因而将信息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案情评析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签订教学合同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争论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转学时合同是否终止,被告信息学校称学生自己转学至34中就读,因此,原告与信息学校已终止了合同;二是高考分数线应该以何为准,原告认为应当以首次公布的一般本科录取分数线为标准,而被告信息学校称应当以补录最低分为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信息学校向原告分别退还助学费,总额超过9.8万元;若到期不能履行此退费义务,则由被告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信息学校负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是否可以乱吹牛以及民办学校终止后,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招生广告是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使用的具有宣传作用的实用文体。它一般采用张贴、登报及杂志,或用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宣传,以达到招收新生的效果。招生广告实行严格的审批,杜绝虚假招生广告。各级各类学校凡须通过刊播、张贴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面向全市招生的,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到市教委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晰、明白,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进行招生时可以发布招生广告,但招生广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的招生广告骗取钱财,也不得夸大其词误导学生。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通知,要求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说,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不可乱吹牛皮,民办学校必须对其发布的招生广告负责,并且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招生广告,学生与学校订立的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学校应对其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信息学校的招生广告中提到“今日进高中,明天上大学;如果未上线,费用包退还”的内容,其符合《广告法》中关于广告的一般规定。《广告法》规定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信息学校打出的这条广告也具有商业广告的性质,其应当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学生根据此广告与学校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学校应对此广告负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因此,民办学校的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民办学校自身不能再为受教育者提供教学服务的,应该将其转入别的学校就读,而不能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与此同时,受教育者根据招生广告与学校签订的教育合同也不当终止,学校仍应对其签订的合同负责,如果学校的终止导致学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摘自《教育法案例评析》)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