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金融中鉴定风险的法律防控及其限度

2014-02-14 22:25刘双舟
中国美术 2014年1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艺术品艺术家

艺术品金融是艺术品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金融资本进入艺术市场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是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的产物。艺术品金融业务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尤以真伪鉴定影响最大。风险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尤其是指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不确定性越大,风险也就越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空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艺术品真伪鉴定的不确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艺术品鉴定中的机会主义,对防控艺术品真伪鉴定风险起到良好的作用。为此,很多人对法律制度在防控艺术品真伪鉴定风险方面的作用寄予了很大的希望。法律制度究竟在艺术品真伪鉴定风险防控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本文拟就此进行简要探讨,与各位同仁交流。

艺术品的真伪是艺术品金融面临的首要问题。客观上讲,每件艺术品非真即伪,但艺术品真伪的认知又是很主观的。“真”与“伪”往往存在于鉴定者的主观感知上,从客观上很难界定,即使是各大博物馆内的藏品,其真伪也一直存有争论。中国传统的鉴定方法主要靠人的经验进行推断。鉴定人员比较注重看、摸、听等直觉手段,就如同中医中的望闻问切。艺术品金融实践中,影响艺术品真伪风险的要素很多。一是艺术品的来源,这里指艺术品的产地和取得艺术品的方式。通常而言,明确瓷器、玉石等类艺术品的产地是辨别其真伪的核心要素。比如玉石,新疆和田玉与产地附近的青海玉或俄罗斯玉质地很接近,但价值差别很大。再比如,确定瓷器的窑口是辨别瓷器真伪核心要素,因为不同窑口瓷器的特征差异是比较大的。而辨别字画真伪的方式则比较复杂,通过著名拍卖公司拍卖所得的字画一般比私下交易获得的字画在真伪上更有保障。二是艺术品传承情况。西方有较为完善的艺术品登记备案制度,艺术品的传承脉络清晰,真伪易于鉴别;而我国历史上收藏艺术品多为文人雅士的兴趣爱好,个人赏玩,好的藏品一般秘不示人,从未形成系统的艺术品登记制度。另外,在艺术品传承中起重要作用的画廊业在我国一直没有发展起来,艺术家直接与市场发生联系,这也使得我国艺术品的传承制度显得急为混乱。因此,传承脉络是否清晰就成了影响艺术品真伪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了解艺术品真伪时,对上家收藏情况的掌握非常重要。如果是在行的人收藏过的,保障度就会略高一些。三是社会知名度。社会知名度是衡量艺术品真伪的一项重要指标。通常而言,在社会上公开亮相次数越多的艺术品,其被仿制假冒的几率就越低。展览次数的多少、获奖次数及奖项级别、被公开出版物收录的次数等都能反映艺术品的社会知名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达芬奇的名著《蒙娜丽莎》,因其社会知名度太高,反而没有人贸然仿制。四是与鉴定有关的其他因素,这里指艺术品在进入金融领域前的交易所记录的鉴定情况,具体包括鉴定机构的知名度、鉴定专家的水平以及历次鉴定结论等。不同鉴定机构和不同鉴定专家多次鉴定结论的一致性程度越高就说明藏品的真实性越可靠。

对艺术品鉴定工作进行法律规范可以有效地保护艺术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艺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这个道理实际上大家都明白。既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可以规范艺术品的鉴定活动,并降低和防范鉴定中的风险,为什么相关法律制度却迟迟不能出台呢?首先,艺术品作伪并不是个新问题。《韩非子·说林》中记载了一个故事:“齐伐鲁,索馋鼎,鲁以其雁往。”齐人曰:“雁也。”鲁人曰:“真也。”齐曰:“使乐正子春来,吾将听子。”鲁君请乐正子春,乐正子春曰:“胡不以其真往也?”君曰:“吾爱之。”答曰:“臣亦爱臣之信。”可见艺术品真伪问题是有悠久历史的。艺术品与一般的批量生产的物品不同,诸如食品、服装、家电等物品可以标准化,而艺术品之所以成其为艺术品正在于其“个性”,无法标准化。无法标准化的东西鉴定起来其标准就不统一,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第二,即使同一艺术家的作品,在不同时期的创作风格也有差异,加上艺术品种类繁多,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可以百分之百地解决艺术品的真伪鉴定问题。第三,法律上的真伪不等于事实上的真伪。经常有人抱怨国家法律为什么不规定“艺术品鉴定谁说了算”?为什么不能指定一些官方鉴定机构来解决艺术品鉴定问题?其实,即便有法定的鉴定机构,也只能解决法律上的真伪,仍然不能解决事实上的真伪。比如在美术作品《炮打司令部》一案中,法院可以依据公安部笔迹鉴定的结论判决吴冠中先生胜诉,但在法院判决书中也只能表述为“非吴冠中本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而不敢说“非吴冠中所做的美术作品”或“伪作”。该画作的真伪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第四,艺术家对自己作品的鉴定结论效果有限。且不说过世的艺术家无法行使鉴别自己作品的权利,即使在世的艺术家,一方面不是每个艺术家都愿意承担鉴定义务;另一方面,如果艺术家是诉讼当事人,其鉴定权便会丧失,如在《炮打司令部》一案中,吴冠中先生作为原告,其鉴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艺术家不是当事人,由于本人与作品的利害关系,其鉴定结论的效力也比其他证据的效力弱。第五,鉴定手段有限。我国历史上并无艺术品登记制度,也没有健全的交易记录或传承档案制度,更没有艺术品数据库。目前常见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大概包括专家目测、文献佐证、仪器辨伪三种,其中文献佐证与仪器辨伪的效果非常有限,主要还是依靠专家凭经验进行鉴定,但其权威性仍然较低。

艺术品金融业务面临着鉴定、评估、保险、确权和税收等多种风险,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降低或化解这些风险。但是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法律制度在化解不同风险中所能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或者说其作用程度是有差异的。受艺术品本身特性影响越大的风险,法律所能起到的防控作用也就越小;反之,受艺术品本身特性影响越小的风险,法律能够起到的防控作用就越大。

法律对有些风险可以起到主要的防控和化解作用,如艺术品税收和艺术品确权;对有些风险可以起到较好的防控和化解作用,比如艺术品保险;对有些风险只能起到辅助性对策防控和化解作用,如艺术品鉴定和艺术品评估。

因此,对于艺术品金融中的风险防控问题,不能毫无区别地寄希望于法律制度,而应当有所区别地进行不同的风险治理设计。由于艺术品鉴定受艺术品自身特性影响较大,鉴定中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鉴定问题完全依靠法律是无法真正得到解决的。这就要求我们(尤其是政府)应当转变管理思路,不能寄希望与出台政策法规或指定鉴定权威鉴定机构来解决鉴定问题,而应当把精力更多地用在制定鉴定机构准入标准和鉴定人员资质、严格鉴定的程序、明确鉴定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工作上来。至于鉴定业务本身和鉴定机构权威的确立,应当交给市场通过公平竞争去选择。

艺术品鉴定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外,应当更加重视建立健全艺术品数据库、艺术品市场指数开发和契约治理结构等市场化的工作。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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