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中央综治委在《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将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等五个群体列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群体,其中针对闲散青少年,《意见》提出通过摸底排查、建档立卡等措施,掌握底数,建立横向联络各成员单位、纵向贯及各城市社区、农村村镇的区域性闲散青少年信息管理系统。
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主体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实施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行为的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闲散青少年群体的年龄特征在14岁至25岁之间,年龄在16周岁以下没有在学校学习,16周岁至25周岁未在学校学习,也未就业的。预防主体既包括党政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相关人员,同时闲散青少年自己同样也是预防主体。
(一)党政国家机关是预防主体中具有领导、决策、监督等职能的组织机构,为确保预防工作有序地运行,发挥重要作用。政策制定应是正确而有针对性的,尤其针对闲散青少年不同于其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殊性,并在政策贯彻执行中相互协调、配合,针对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防方案与细则,并根据其各自职能特点对预防工作加以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必要地监督。
(二)社会团体指经依法批准或合法登记的各类团体,如:共青团、少先队、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等。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也由团中央主管。在团中央领导下的各级团组织有着强大的群众基础,在组织、服务、引导青少年方面有着明显优势。针对目前犯罪低龄化特点,少先队应利用主阵地把更多少年儿童团结到组织周围,从减少和预防闲散两部分着手,在思想道德建设、文化素质提高、良好行为养成等方面发挥预防主体作用。此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主要指全国及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青少年教育协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它们同样承载着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的责任。
(三)家庭是预防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环境是每一个青少年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环境。不良的家庭环境对生活在其中的成员,特别是处于成长关键阶段的青少年负面的影响尤甚。有相当一部分闲散青少年来自于问题家庭,如家庭中教育不当、其他成员的不良行为、不良的家庭关系和经济状况等不良家庭功能的存在。
(四)学校是人在青少年阶段,除家庭以外主要的成长环境,是通过学校教育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学校教育中思想、文化、劳动、法制等教育功能的良好发挥,能在提高综合素质,规范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有所显现;相反地,学校教育功能无法正常施行,是形成闲散青少年群体的客观原因之一,如忽视思想教育、管理松散、教学水平不高、校风不良等因素,都可能使其过早流失于社会造成闲散。
(五)社区环境是闲散青少年离开学校而未就业阶段有重要影响的生活环境因素。如社区治安状况,居民文化、卫生环境,居民道德水平、语言净化和行为规范程度等整体环境对生活在其中的人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社区预防作用不容忽视。预防工作中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街道等组织承担了主要的责任,特别应针对闲散青少年特点,努力协调其与家庭、学校、邻里、社会交往人群的关系,关注其成长。
(六)此外,自我预防是通过增强自我防御能力避免犯罪和被犯罪侵害的预防犯罪方法
1.自我犯罪预防
青少年的“闲散”状况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各方面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确立,缺少来自外界的约束与控制,更容易接触并受到习染源习染,产生越轨、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要自我防范犯罪行为产生,应先认识自己“闲散”的原因,如是因自身缺点和不足应及时改正,如因外因造成也不应自暴自弃,应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在政治、文化、道德、心理等方面提高素质,增强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感,自觉防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自我被害预防
由于闲散青少年中大部分过早接触社会,对社会复杂状况估计不足,缺少一定防范意识,而易成为被侵害对象。有的因交友不慎而接触到社会不良人员或犯罪组织成员,成为被猎取目标,甚至误入歧途,被坏人拉下水,与其同流合污,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对此应积极主动克服消除自身缺点与不足,加强认识辨别事物能力,同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向有关部门组织寻求保护和帮助,减少被害可能性。
(一)中国青少年“闲散”状况在“文革”结束后仍影响很大,1979年中央要求关心青少年教育,重视其违法犯罪问题。1985年党提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四有’新人是关系民族兴衰的大事”,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层次的保护,将作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0年胡锦涛同志讲话提到注重加强对辍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残缺家庭子女、有劣迹和心理障碍青少年的教育帮助。2004年中央综治委出台《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国民政部门多方募集资金,建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目前已逐步建立以少年法庭为核心的少年司法体系。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于80年代初,形成于90年代初。2003年全国综治工作要点提出加强对社区治保、联防、调解、帮教队伍,外来人口协管员及兼职法制副校长等基层工作队伍的管理教育。2004年提出加强社区建设、社区警务,开展“法律进社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抓紧建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法制教育阵地,开展自护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做好社区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2005年罗干同志讲话指出,要做好闲散青少年帮教转化工作,减少违法犯罪隐患。团中央2005年启动了“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推进各项重点预防工作,营造预防犯罪的良好氛围。
这里指的是广义预防,包括了犯罪前预防、犯罪中打击、犯罪后惩罚和改造。预防主体作用的发挥应贯穿于预防始终。
(一)犯罪早期预防
在预防其犯罪同时,应先预防其出现“闲散”状况,这才是最大程度的预防。由于外因“闲散”的,如因就业紧张未能找到工作;农村多子女家庭,因经济原因子女停学,女子读书无用论等,国家和社会应予指导与帮助,对妨碍九年义务制教育实施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由于内因而“闲散”的,如违纪勒令退学、学习成绩差无法继续升学、违规被单位开除或根本不想就业的,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等主体应相互配合教育、帮助,使其在闲散边缘“悬崖勒马”,并在“闲散”后不忽视、不放弃,减少犯罪可能性。闲散青少年与社会接触时间相对较早较多,受不良文化和交往群体影响较大,加之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引发犯罪问题。因此应发挥教育主管、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等主体教育、指导作用。此外,在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基础上,对闲散青少年有针对性地形成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细则,为早期预防提供法律支持与保证。
(二)犯罪中期预防
对已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闲散青少年应积极采用“帮助、教育、感化、挽救”措施,预防其行为向更恶性化发展,本着“帮教结合、寓教于帮”的原则,发挥预防主体作用。一则依靠家庭、亲友进行帮教,另外,可以选派具有帮教经验的教育、法律工作者,两者结合共同实施。此外,利用工读学校,对其采用系统、专业和带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对因违法后不适合在原学校学习、被学校开除、自动退学或流浪在社会上的青少年,工读学校也为其提供了认识、改正错误和继续学习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闲散”可能引发的更大问题的出现。
(三)犯罪后期预防
后期预防指在犯罪行为实际发生后的一种特殊预防方式,对已犯罪的闲散青少年进行“审理、改造、帮教”的一系列举措,从而预防其重新犯罪。我国青少年司法部门作为主要预防主体,因其所处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尽相同,在司法运行中也存在差异。如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由少年法庭审理,采取有别于成人犯的方式,如审理过程不对社会公开;在案件报道中隐去真实姓名;针对其行为和责任年龄的不同,尽可能地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方式,做到既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又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特点,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尽量避免为其人生过早贴上标签,减少社会偏见对其今后成长带来的影响。 对审理后的少年犯和其他需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少年,要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由少年犯管教所承担主要的教育改造任务。闲散青少年犯罪人在其释放后,需对其投入关注,继续实施帮教,巩固改造成果,此外国家、社会要在就业、就学方面给以帮助,提高社会各方面对这一群体的接纳程度,减少其再次“闲散”的可能,从而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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