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权力运行机制
——深圳推进法官职业化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2014-02-13 05:12廖圆圆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12期
关键词:审判权合议庭运行机制

● 王 勇 廖圆圆

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权力运行机制
——深圳推进法官职业化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王 勇 廖圆圆

▲ 深圳市中院庭审现场

深圳市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建立了法官员额制度、职级制度、单独薪酬制度、选任制度和考核监督等系列制度。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突出司法的专业性,确保审判权独立运作。

为深入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4年深圳市启动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同时探索审判运行权机制改革,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制度基础。

一、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

一直以来,法官实行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同的管理体制,走行政职务的晋升道路,这导致法官的职业特性并不明显,且法官的发展与行政级别挂钩,某种程度上干扰了法官判案时对中立性的把握,也束缚了法官的积极性。深圳市推动的法官职业化改革,立足深圳市公务员管理、法官队伍建设、法院审判业务等实际,突出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一是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突出职业特性。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警察按照深圳市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突出法官尊崇地位。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考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总数、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从法官职业化发展来看,为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今后法官员额会进一步减少。

三是建立法官职级制度,突出法官独立职系晋升。改革明确了市、区两级法院法官等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其中,一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其中,二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任职年限、考核结果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对不设职数限制的法官等级,每个等级每年按照80%的比例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择优选拔一次。

四是建立单独的法官薪酬制度,保障法官待遇。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对法官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制定单独的法官薪级表,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法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法官担任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按照其法官等级对应的薪级确定。

五是建立法官选任制度,保障法官严格入口。严格法官选任条件,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且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法官员额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遴选中级法院法官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严格法官选任程序,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增强选任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六是建立法官考核监督制度,保障法官优秀水准。建立健全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程序降低其法官等级。进一步健全法官内外监督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加大对法官廉洁司法的监督力度。

深圳市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以人员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深圳市在2010年实行了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目前全市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大类,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事实上,法官职位的性质和特点与其他类别公务员存在明显区别,法官的等级、资格条件、任免程序等方面的管理也有很大不同。此次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并制定了《法官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个配套制度。全市法院共有1072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选择了法官岗位,法官不再在司法行政部门任职,不再担任综合管理类职务,彻底脱离了行政化管理模式。

二是实行法官待遇与法官等级挂钩,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改革前,法官按照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走行政职务的晋升道路,法官晋升难、晋升慢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法官去行政化管理,法官待遇按法官等级确定,有助于打破“官本位”,规范其职业发展路径和职业行为。

三是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法官职业有其特殊性,社会责任重大,在其他国家,法官普遍有比较优厚的薪酬待遇,且其待遇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通过改革,适当提高法官的薪酬标准,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性的晋升机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有利于稳定法官队伍,吸引优秀人才。

四是改革政策适度向基层法院倾斜。统筹考虑市、区两级法院的情况,以保障基层法院为重点,在法官员额、法官等级和职数、套转政策等方面,适度向基层倾斜,提高其待遇保障水平。

五是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优化职权配置,落实办案责任,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二、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保障审判权独立运作

深圳市在法官职业化改革之后,继续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人”的改革与“权”的改革相结合。

一是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合理界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裁决。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属于独任法官职权范围的案件,由其自行签发;属于合议庭职权范围的案件,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即可付印送达当事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实现审判权与审判主体的统一。

二是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从现有法官队伍中择优选拔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把优秀法官尽可能配置在审判一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1+2+2”的标准,即“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副庭长直接编入固定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其他院、庭领导编入相应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使原来更多从事案件审批把关工作的优秀法官回归办案一线。

三是压缩管理层级。试点基层法院均取消了庭长、副庭长对其他审判团队的审判管理权,实现审判管理的扁平化。考虑中级人民法院承担对下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职能,市中院保留了庭长的部分管理监督职责,但取消了副庭长对其他合议庭的审判管理权限。从整体上看,改革使得合议庭既成为办案单元、管理单元,又成为考核单元、责任单元。

四是规范审判监督。为规范院长、庭长对重点案件的监督机制,避免监督行为干预审判权运行,院长、庭长行使监督职权主要通过发挥审判委员会、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作用来实现,不得对案件裁判结果直接作出指示。他们通过组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有关个案进行研究,仅对合议庭具有咨询、指导、参考作用,裁判责任仍由合议庭和法官承担。

五是强化办案责任落实。明确法官的公正办案义务、办案绩效责任、审判瑕疵责任、错案责任,构建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细化需要追究责任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判定标准,理顺追责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立案件质量独立评查机制,组建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对所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进行评查,为考核、惩戒提供独立、公正、权威意见。

下一步,深圳市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是全面落实最高法院。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定的改革任务,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形成“1+N”的改革框架体系。二是抓好相关改革措施的深化。继续深化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建立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体系;继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和职业激励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大法官职业保障力度;继续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对改革的跟踪调研和成效考察,优化改革的制度设计。三是在前海人民法院实行综合性改革试点。按照机构设置新、运行机制新、人员管理新的标准,打造前海司法体制机制。

(作者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深圳市编办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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